《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印发!》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12-20
  • 12月1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2024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840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市场交易规模280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规模560亿千瓦时。

    参与本市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

    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风电和光伏新能源企业,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新能源企业,并由绿证核发机构核发绿证。

    交易周期,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意向,以年(多年)、月(多月)等为周期常态化组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适时开展月内绿色电力交易。

    全文见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

    (京管发〔2023〕16号)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现将《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北京市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京管发〔2022〕30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要求,持续做好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交易压舱石、稳定器的作用,稳妥推进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电量规模

    2024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840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市场交易规模280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规模560亿千瓦时。

    二、市场参与方式

    (一)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购电,下同),其中,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逐步缩小电网代理购电用户范围,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其全部电量均应通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购买。鼓励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二)电网代理购电

    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以用户编号为单位,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其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偶数月15日前,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选择自下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相应终止。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三、交易组织安排

    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一)交易成员

    1.发电企业

    符合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有关要求的发电企业,具体以电力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2.售电公司

    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

    3.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电力用户。

    4.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其代理的电力用户。

    (二)交易组织具体方式

    1.交易方式

    (1)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部署,2024年北京市采用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周期包含年度、月度、月内等。年度交易按月申报,以双边协商为主,月度、月内交易以集中竞价为主。具体内容按照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方式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产生的合同仅限于用户侧批发市场交易结算,北京地区电力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中,电能量交易价格成分不包含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算采用月清月结方式。

    2.交易单元

    电力用户:将同一注册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3.安全校核

    由国网华北分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协调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4.交易结果发布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一经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合同。

    四、直接交易价格

    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适用落地省基准价水平,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鼓励购售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设立交易电价随燃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条款,实行交易价格与煤炭价格挂钩联动,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一)时段划分

    2024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分为以下五个时段:

    1.高峰时段:每日10:00-13:00;17:00-22:00;

    2.平段:每日7:00-10:00;13:00-17:00;22:00-23:00;

    3.低谷时段:每日23:00-次日7:00;

    4.夏季尖峰时段:7月-8月每日11:00-13:00、16:00-17:00;

    5.冬季尖峰时段:1月、12月每日18:00-21:00。

    (二)交易价格

    北京市电力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

    上网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要求核算并公示,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输配电价分为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和北京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执行。北京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3〕637号)执行。

    (三)分时电价

    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尖峰、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交易用户(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按照尖峰、峰段、平段、谷段分别报量,以总量参与交易。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11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市场化交易形成的上网电价(含区域电网度电输电费用及网损折价)作为平段价格,以此为基准参与峰谷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北京电网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如遇电价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五、结算方式

    2024年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国家、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一)偏差结算

    批发交易用户(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偏差电量,偏差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比值为偏差率,即为K。U1、U2为调节系数。

    2024年偏差结算按照阶梯方式执行,具体如下:

    当K∈[-5%,5%]时,U1=1,U2=1;

    当K∈[-15%,-5%)∪(5%,15%]时,U1=1.1,U2=0.9;

    当K∈[-40%,-15%)∪(15%,40%]时,U1=1.15,U2=0.85;

    当K∈[-100%,-40%)∪(40%,+∞)时,U1=1.2,U2=0.8。

    后期根据北京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节系数并向市场主体发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暂不执行偏差结算。

    (二)偏差资金

    2024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用户侧市场主体(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分摊。具体分摊原则如下:

    1.资金分摊原则

    综合考虑偏差电量、偏差率两个维度,按照“谁产生谁分摊、鼓励控制偏差”的原则对偏差结算差额资金进行分摊。各月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及各市场主体分摊金额按照当月结算数据计算、按月结算。

    2.具体计算方法

    (1)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

    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指当月批发交易用户支出的电能量合同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与北京电网向华北电网支付的直接交易电能量合同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之差。

    各月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的计算方式为:

    M=M电网-M用户;

    M为当月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

    M电网为北京电网向华北电网支付的直接交易电能量合同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

    M用户为当月批发交易用户支出的电能量合同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

    (2)分摊基数

    按照资金分摊原则,根据市场主体的偏差电量和偏差率设定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分摊基数,作为各市场主体分摊资金数量的计算条件,计算方法为:

    当月差额资金总额为正时,Fi=Qi×(1-Xi)2;

    当月差额资金总额为负时,Fi=Qi×Xi2;

    F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分摊基数;

    Q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电量绝对值;

    X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率绝对值,即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电量与合同电量之比的绝对值,合同电量包括年度分月、月度、合同电量转让及绿色电力等各类批发市场合同的电量之和,Xi大于等于1及合同电量为0时,Xi取当月其他偏差率小于1的批发交易用户偏差率的最大值。

    (3)分摊资金

    各市场主体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等于当月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乘以其分摊基数占全部市场主体分摊基数之和的比例,计算方法为:

    Mi=M×Fi/F;

    M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

    M为当月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

    F为全部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分摊基数之和。

    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计算方法。

    (三)偏差免责

    偏差免责申请及办理流程依据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免责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3〕2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六、零售交易

    (一)零售代理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绑定代理关系、签订零售套餐,且电量均需通过该售电公司代理(与绿色电力交易代理关系保持一致),双方代理关系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生效的零售套餐为依据。零售用户变更代理关系最小周期为月。

    (二)零售套餐

    1.零售用户、售电公司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分别约定绿色电力交易、非绿色电力交易零售结算套餐,可采用固定服务费、价差比例分成、固定服务费+价差比例分成模式约定购售电服务价格,绿色电力交易暂按固定服务费模式约定购售电服务价格,适时增加其他模式零售结算套餐。

    2.为抵御市场风险,保障购售双方利益,鼓励零售用户、售电公司约定购售电服务价格上下限。

    3.售电公司依据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购售电服务费,以平段电价方式计算零售收入,售电公司售电收益为售电公司零售市场收入减去批发市场支出。

    (三)偏差结算

    1.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可协商确定偏差共担比例。零售用户偏差共担费用总额不超过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偏差电量多支出的购电费用。零售用户的偏差共担费用,按用户偏差电量绝对值折价后纳入购售电服务价格上下限计算。

    2.零售用户、售电公司每月可协商调整零售合同电量、结算关键参数。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售电公司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交易。

    (二)市场化电力用户2024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高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一年期以上的电力中长期合同。

    (三)参与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高耗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北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21〕1524号)相关要求执行。2024年,北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预期性指标暂定为21.7%(非水21.7%),具体消纳责任权重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的约束性指标为准。鼓励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责任权重。

    (五)完成市场注册的售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后,方可参与市场交易。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的开具、管理及执行等按照《北京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六)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北京地区2024年市场化直接交易结算指引,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另行发布。

    (七)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禁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八)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做好北京市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结算、清算等工作流程,积极开展市场成员培训活动,强化交易信息月报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向社会以及市场主体做好信息披露。如市场主体存在违约行为,及时做好记录,定期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九)各有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市场主体的责任。

    北京市2024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完善绿电交易机制推动京津唐电网平价新能源项目入市的通知》(华北能监市场〔2023〕4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绿色电力交易定义

    绿色电力交易是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电力用户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购买绿色电力。

    二、市场主体

    参与本市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

    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风电和光伏新能源企业,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新能源企业,并由绿证核发机构核发绿证。

    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须在交易平台注册生效。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提交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绿色电力交易,并与售电公司保持其他市场电量代理关系不变。

    相关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充分知悉绿色电力市场交易风险前提下,秉承真实、自愿原则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三、交易方式

    2024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和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依托交易平台开展,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双边协商优先;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为集中竞价。

    鼓励批发用户、售电公司采取双边协商交易方式,与发电企业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并按照交易组织程序执行。

    四、交易安排

    (一)交易周期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意向,以年(多年)、月(多月)等为周期常态化组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适时开展月内绿色电力交易。

    (二)交易申报

    市场主体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以各时段总量参与交易。市场主体申报的分月电量不得超过其月度实际最大可用电能力。

    (三)交易价格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机制形成,应充分体现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用户用电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可参考国网经营区平价绿证市场上一结算周期(自然月)的平均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能量价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则执行,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及北京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原则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售电公司可根据零售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五、交易组织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关于绿色电力交易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交易。

    (一)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1.需求申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市场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电力)、电价等信息,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2.安全校核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二)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1.需求申报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申报公告,组织北京地区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零售用户需求)参与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电量、电价需求申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汇总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产品需求。

    2.跨区跨省外送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北京地区跨区跨省绿色电力需求申报结果,在交易平台上发布跨区跨省绿色电力外送交易公告和承诺书,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交易电量和价格,并发布预成交结果。

    3.交易校核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预成交结果提交相关调度机构,以优先组织、优先调度的原则进行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交易结果。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成交结果,分解形成北京市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成交结果。

    六、交易结算

    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市场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其中,电能量价格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调节系数参照《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电量按照合同明确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条款执行。

    七、绿证划转

    绿证核发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证信息计入交易平台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账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等信息,经发用双方确认后,在交易平台将绿证由发电企业划转至电力用户。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二)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在绿色电力交易各个环节落实优先组织、优先调度、优先结算相关要求。

    (三)鼓励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购买绿证、使用绿色电力产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先行带头作用,稳步提升绿色电力产品消费比例。强化高耗能企业绿色电力消费责任,按要求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支持重点企业、园区等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打造绿色电力企业、绿色电力园区、绿色电力单位。支持城市副中心开展绿色电力、绿证交易,助力高质量发展。

    (四)交易公告发布前,应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组织有意向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平台操作培训和政策宣贯。

    (五)如遇政策调整,将另行发布执行文件。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97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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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13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其中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中提到:2025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910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市场交易规模300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规模610亿千瓦时。 原文如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 (京管发〔2024〕11号)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现将《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北京市2025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京管发〔2023〕16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 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要求,持续做好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交易压舱石、稳定器的作用,稳妥推进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电量规模 2025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910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市场交易规模300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规模610亿千瓦时。 二、市场参与方式 (一)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购电,下同)。 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电力用户可以供用电合同上的单位名称申请入市,也可以缴费人的单位名称申请入市(需获得供用电合同上的单位授权,视同供用电合同上的单位入市)。其全部电量均应通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购买。鼓励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二)电网代理购电 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以用户编号为单位,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其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月15日前,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选择自下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相应终止。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三、交易组织安排 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一)市场成员 1.发电企业 符合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有关要求的发电企业,具体以电力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2.售电公司 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 3.电力用户 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电力用户分为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并按照注册类型,分别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4.电力市场运营机构 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二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华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北京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二)交易组织具体方式 1.交易方式 (1)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部署,2025年北京市采用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周期包含年度、月度、月内等。年度交易按月申报,以双边协商为主,月度、月内交易以集中竞价为主。具体内容按照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方式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产生的合同仅限于用户侧批发市场交易结算,北京地区电力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中,电能量交易价格成分不包含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算采用月清月结方式。 2.交易单元 电力用户:将同一注册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3.安全校核 由国网华北分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协调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4.交易结果发布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一经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合同。 四、直接交易价格 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适用落地省基准价水平,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鼓励购售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设立交易电价随燃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条款,实行交易价格与煤炭价格挂钩联动,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一)时段划分 2025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分为以下五个时段: 1.高峰时段:每日10:00-13:00;17:00-22:00; 2.平段:每日7:00-10:00;13:00-17:00;22:00-23:00; 3.低谷时段:每日23:00-次日7:00; 4.夏季尖峰时段:7月-8月每日11:00-13:00、16:00-17:00; 5.冬季尖峰时段:1月、12月每日18:00-21:00。 (二)交易价格 批发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零售用户的用电价格由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其中: 上网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形成,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由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零售套餐约定。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要求核算并公示,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输配电价包括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和北京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执行。北京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3〕637号)执行。 (三)分时电价 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尖峰、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批发用户、售电公司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按照尖峰、峰段、平段、谷段分别报量,以总量参与交易。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11号)执行。如遇电价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批发用户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上网电价(含区域电网度电输电费用及网损折价)作为平段价格,以此为基准参与峰谷浮动;零售用户按照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作为平段价格,以此为基准参与峰谷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北京电网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如遇电价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五、结算方式 2025年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国家、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一)偏差结算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偏差电量,偏差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比值为偏差率,即K。U1、U2为调节系数。 2025年偏差结算按照阶梯方式执行,具体如下: 当K∈[-5%,5%]时,U1=1,U2=1; 当K∈[-15%,-5%)∪(5%,15%]时,U1=1.1,U2=0.9; 当K∈[-40%,-15%)∪(15%,40%]时,U1=1.15,U2=0.85; 当K∈[-100%,-40%)∪(40%,+∞)时,U1=1.2,U2=0.8。 后期根据北京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节系数并向经营主体发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照京津唐电网月度竞价出清价格结算。 (二)偏差资金 2025年,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批发用户、售电公司范围内分摊。具体分摊原则如下: 1.资金分摊原则 综合考虑偏差电量、偏差率两个维度,按照“谁产生谁分摊、鼓励控制偏差”的原则对偏差结算差额资金进行分摊。各月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及各经营主体分摊金额按照当月结算数据计算、按月结算。 2.具体计算方法 (1)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 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指当月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支出的电能量合同费用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与北京电网向华北电网支付的直接交易电能量合同费用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之差。 各月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的计算方式为: M=M用户-M电网; M为当月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 M用户为当月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支出的电能量合同费用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 M电网为北京电网向华北电网支付的直接交易电能量合同费用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 (2)分摊基数 按照资金分摊原则,根据经营主体的偏差电量和偏差率设定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分摊基数,作为各经营主体分摊资金数量的计算条件,计算方法为: 当月差额资金总额为正时,Fi=Qi×(1-Xi)2; 当月差额资金总额为负时,Fi=Qi×Xi2; F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分摊基数; Q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电量绝对值; X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率绝对值,即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电量与合同电量之比的绝对值,合同电量包括年度分月、月度、合同电量转让及绿色电力等各类批发市场合同的电量之和,Xi大于等于1及合同电量为0时,Xi取当月其他偏差率小于1的批发交易用户偏差率的最大值。 (3)分摊资金 各经营主体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等于当月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乘以其分摊基数占全部经营主体分摊基数之和的比例,计算方法为: Mi=M×Fi/F; M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 M为当月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 F为全部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分摊基数之和。 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计算方法。 当经营主体发生电费追退补时,不再对历史差额资金进行还原和分配,纳入追补月份差额资金总额进行统一分配。 (三)偏差免责 偏差免责申请及办理流程依据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免责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3〕2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六、零售交易 (一)零售代理 1.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绑定代理关系、签订零售套餐,且电量均需通过该售电公司代理(与绿色电力交易代理关系保持一致),双方代理关系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生效的零售套餐为依据。零售用户变更代理关系最小周期为月。 2.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出台电价优惠政策,将特定行业纳入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管理时,符合条件的零售用户可选择退市,不执行无理由退市惩罚电价,相应产生的偏差电量纳入偏差免责范围。 (二)零售价格 1.零售合同的电能量价格在“北京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结算的电能量价格不包含煤电容量电价。 2.合同期内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影响零售交易时,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约束条款等形式落实国家要求。 (三)零售套餐 1.零售用户、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分别约定绿色电力交易、非绿色电力交易零售套餐,可采用固定价格模式、联动价格模式、比例分成模式来约定零售合同价格,适时增加其他模式零售结算套餐。 2.绿电零售套餐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零售用户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对应绿电批发合同中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结算。双方根据需要可约定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补偿条款。 3.为抵御市场风险,保障购售双方利益,鼓励零售用户、售电公司约定零售价格上下限。 4.售电公司依据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零售收入,以平段电价方式计算零售收入,售电公司售电收益为售电公司零售市场收入减去批发市场支出,售电收益包含售电服务收益,售电服务费不再单列。 (四)偏差结算 1.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可协商确定偏差共担比例。零售用户偏差共担费用总额不超过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偏差电量多支出的购电费用。零售用户的偏差共担费用,按用户偏差电量绝对值折价后纳入零售合同的电能量价格计算。 2.零售用户、售电公司每月可协商调整零售合同电量、结算关键参数。 七、信息披露 (一)鼓励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可签约标准套餐及可签约电量,每家售电公司发布的套餐不少于1种。 (二)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在参与市场交易前,应按照信息披露基本规则要求完成信息披露。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城市管理委报送披露情况。 (三)按照信息披露基本规则,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披露市场结算总体情况及分类构成情况、零售市场结算均价分布情况等,便于零售用户查询使用。 (四)市场交易清分结果向经营主体公示时,如因公示期为节假日致使经营主体未及时确认,差错电量电费通过追退追补方式订正。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售电公司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交易。 (二)市场化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电网代理购电)2025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并通过后续合同签订,保障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比例不低于90%。鼓励经营主体签订一年期以上的电力中长期合同。 (三)参与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高耗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北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21〕1524号)相关要求执行。2025年,北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经营主体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预期性指标暂定为26.36%(非水25.14%),具体消纳责任权重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的约束性指标为准。鼓励承担消纳责任的经营主体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责任权重。 (五)完成市场注册的售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后,方可参与市场交易。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的开具、管理及执行等按照《北京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六)北京市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2025年示范文本)、北京市市场化直接交易结算指引(2025年)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另行发布。 (七)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禁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八)电力用户因计量装置故障等原因产生电量差错,发生于当年账期的电量,按照交易合同、零售套餐等参数计算相关经营主体退补电费,涉及偏差共担费用调整的,在发生退补的经营主体间进行清算。发生于历年账期的电量,按照电力用户对应月份交易电能量结算价格计算,售电公司相关费用不再追溯。 (九)建立零售套餐风险预警机制,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做好市场监测,当电力零售套餐价格超过市场平均预期水平时,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风险提示,并及时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十)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做好北京市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结算、清算等工作流程,积极开展市场成员培训活动,强化交易信息月报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向社会以及经营主体做好信息披露。如经营主体存在违约行为,及时做好记录,定期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十一)各有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不得串通报价、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经营主体的责任。 (十二)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按照本方案执行,如遇政策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委另行发布。 北京市2025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完善绿电交易机制推动京津唐电网平价新能源项目入市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3〕4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绿色电力交易定义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购买绿色电力。 二、经营主体 参与本市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须在交易平台注册生效。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提交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绿色电力交易,并与售电公司保持其他市场电量代理关系不变。 相关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充分知悉绿色电力市场交易风险前提下,秉承真实、自愿原则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三、交易方式 2025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本市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参与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和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依托交易平台开展,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在参与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时,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 四、交易安排 (一)交易周期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经营主体需求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意向,以年(多年)、月(多月)等为周期常态化组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适时开展月内绿色电力交易。 (二)交易申报 经营主体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以各时段总量参与交易。经营主体申报全时段电量参与交易,分月电量不得超过其月度实际最大可用电能力。 (三)交易价格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机制形成,应充分体现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用户用电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可参考国网经营区平价绿证市场上一结算周期(自然月)的平均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能量价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则执行,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及北京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原则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交易组织 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一)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1.需求申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经营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电力)、电价等信息,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2.安全校核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二)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则文件组织实施。 六、交易结算 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经营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其中,电能量价格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调节系数参照《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数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进行结算。其中,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对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给予每度电0.02元的奖励。 七、绿证划转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证信息计入交易平台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账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等信息,经发用双方确认后,在交易平台将绿证由发电企业划转至电力用户。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二)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在绿色电力交易各个环节落实优先组织、优先调度、优先结算相关要求。 (三)鼓励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购买绿证、使用绿色电力产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先行带头作用,稳步提升绿色电力产品消费比例。强化高耗能企业绿色电力消费责任,按要求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支持重点企业、园区等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打造绿色电力企业、绿色电力园区、绿色电力单位。支持城市副中心开展绿色电力、绿证交易,助力高质量发展。 (四)交易公告发布前,应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组织有意向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进行交易平台操作培训和政策宣贯。 (五)北京市2025年绿电交易按照本方案执行,如遇政策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委另行发布。
  • 《鼓励绿电市场化交易、促进风光消纳!北京市发布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22条意见》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12-05
    •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11月30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意见》中指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积极开展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落实绿色电力生产、消费证书制度要求,支持以风电、光伏为主的绿色能源开发和消纳利用。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抵消机制,推进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心建设。 《意见》中强调,完善补偿配套措施,发挥政策合力。发挥财税调节作用。执行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的调节作用。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绿色产品采购力度,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 政策原文如下: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巩固生态保护补偿阶段性成果,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建立生态产品总值核算与生态保护补偿联动机制,增强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为建成天蓝、水清、森林环绕的生态城市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系统谋划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有机结合,加快健全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各项制度衔接,切实增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政策效能。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继续发挥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导作用,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 ——坚持激励引导、绿色发展。充分调动生态保护者的积极性,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激发生态保护者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 ——坚持权责统一、强化绩效。推动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与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促进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实现良性互动。加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考核,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三)改革目标 到2025年,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更加完善,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有序深入,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拓展,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基本完备。 到2035年,形成以综合补偿为主导、分类补偿为补充、市场化与多元化补偿共同推进的生态保护补偿格局,形成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具有首都特点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 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四)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探索差异化补偿,提高管护水平,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和山区保水保土。综合考虑山区生态公益林资源总量、生态服务价值、碳汇能力增长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五)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探索市域内水生态环境双向补偿制度,制定实施水生态环境区域补偿办法;以水源保护为重点,建立健全密云水库等流域水资源保护与战略储备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以河流源头、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生态保护等为重点,健全重点区域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六)完善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好耕地轮作休耕,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耕地质量。持续实施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推广应用有机肥、绿色防控产品等,实现农药化肥减量替代。完善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推进农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 (七)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市有关部门要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效益为导向,加强沟通协调,促进政策协同,科学合理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分配,避免重复补偿。各区要在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的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首都生态安全保障,健全综合补偿制度 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优化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 (八)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纵向补偿。修订本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 (九)强化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涵养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综合考虑森林、耕地、湿地、水流、空气等生态环境效益,实施差异化补偿,将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监测评价指标挂钩,并逐步建立与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联动机制。加大对生态涵养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不断缩小生态涵养区与其他区域的差距。支持生态涵养区发展符合功能定位的科创智能、文化旅游、绿色农业等适宜产业,不断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完善生态涵养区与其他区结对协作机制,采取资金支持、承接功能、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方式,推动区域合作共赢。 (十)健全跨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巩固跨省市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成果,健全完善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协同削减流域总氮。建立官厅水库上游永定河流域水源保护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官厅水库恢复饮用水源地功能。继续推进与南水北调水源区对口协作,深化经贸交流、人才交流、技术支持等多层面协作,助力水源区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 合理界定生态保护者、受益者的权利和责任,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十一)完善市场交易机制。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在合理科学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市场化环境权交易。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研究建立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探索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推动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积极开展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落实绿色电力生产、消费证书制度要求,支持以风电、光伏为主的绿色能源开发和消纳利用。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抵销机制,推进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心建设。 (十二)拓展市场化投融资渠道。构建具有首都特点的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标准的推广应用,探索开展绿色金融评价运用,深化绿色金融政银企对接机制,强化绿色金融风险管理。加强债券市场融资支持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能效贷款、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品种。推动绿色低碳产业链金融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等绿色保险业务。 (十三)探索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加大绿色产业培育、生态环保教育培训力度,依托特色优势产业引导绿色发展,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研究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鼓励各区将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完善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特许经营收入严格用于生态保护,引导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参与。 五、完善补偿配套措施,发挥政策合力 落实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监测支撑,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十四)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按照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森林、湿地、耕地、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五)发挥财税调节作用。执行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的调节作用。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绿色产品采购力度,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 (十六)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加快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筹推进重要水体、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本市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及统计制度,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制定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成效评价办法。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有效防控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依法对因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按照国家发布的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推动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六、强化责任落实,稳步推进改革任务 健全生态保护评估机制,建立与考评相结合的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推进改革任务。 (十八)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改革任务落细落实。市生态保护补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的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统筹生态保护补偿资源,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生态受益地区要认真履行补偿责任,合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十九)优化资金分配导向。鼓励各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各类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水土保护生态文明县等称号的区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对生态环境质量好、污染防治任务重、同比改善幅度大、创新性工作示范性强、生态产品总值高的街道乡镇,在补偿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区,适当减少补偿资金规模。 (二十)健全资金绩效考评机制。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展跟踪,逐步建立各区和市级部门自评、评价结果统筹应用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完善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一)加强监督问责。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督察范围。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二十二)积极宣传引导。总结重点领域和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改革情况,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