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3-27
  • 沪发改规范〔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优化上海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在全市电力用户接入环节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经研究,特制定《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优化上海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在全市电力用户接入环节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提出的不断增强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的要求,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针对用户电力接入环节存在的堵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快制度供给和改革创新,通过进一步压缩时限、降低成本,减少环节、简化审批,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切实提高电力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本市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申请新装、增容等业扩服务的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工程,10千伏用户业扩工程工作流程、行政审批时限参照执行。

      三、工作目标

      用户申请电力接入,由电网企业一口受理,办理手续从5项缩减为用电申请和竣工装表2项,平均用时原则上不超过25个工作日。其中,无外线工程的用户接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但无需道路开挖的用户接入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且需道路开挖的用户接入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用户取得电力接入的成本大幅降低,可靠性和供电服务明显提升。

      四、主要任务

      1、通过流程优化,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和透明度。一是并行操作、无缝衔接。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分类处理”的原则,形成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掘路许可、占路意见书等环节的并联审批、同步操作。二是精简环节、限时办理。精简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各部门的内部工作流程,为用户电力接入建立绿色通道。大幅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间,并明确时限对外告知承诺。

      2、通过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一是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和协调部门。责任单位加快自身工作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线工程,要确保审批手续的按期办理。协调部门及时进行督促协调。二是一口受理、提高效率。电网企业作为用户接入工程的实施主体,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全程代办相关手续,最大程度减少用户和项目单位负担。

      3、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用户满意度和获得感。一是通过多种措施,切实降低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路面修复等费用标准,并实施优惠政策。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和信用管理措施,为建立透明高效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五、办理流程

      (一)方案设计环节

      1、用电申请一口受理。用户向电网企业提交申请后,电网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受理。一是实行营业窗口“一站式服务,一证受理”,开展“互联网+”线上办理和预约上门服务,实现低压用户可全程网办,高压用户“最多跑一次”。二是精简用户申请资料,低压用户提供申请材料缩减至3项:①用电申请书;②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③用电地址的物业权属证明。高压用户提供申请材料缩减至5项:①用电申请书;②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③用电地址的物业权属证明;④用电容量需求清单;⑤用电工程项目批文。市经济信息化委在该项环节加强协调监管。(责任单位:市电力公司,协调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供电方案答复。电网企业在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答复。一是推行“客户经理一岗制”,对内实现项目自申请至接电全过程协调。二是推行内外流程“串改并”,实现公司内部管理与外部证照办理并行推进。三是尽可能优化电源路径,实现时间、成本双节约。市经济信息化委在该项环节加强协调监管。(责任单位:市电力公司,协调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选线方案和外线工程设计。电网企业督促和配合选线设计单位,统筹优化选线方案和供电方案,开展沿线水、气、通信等各管线单位的意见征询,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选线方案和工程设计。针对可能存在的管线矛盾和问题,规土部门要提前介入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市电力公司,协调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二)行政审批环节

      用户接入外线工程如涉及道路开挖,需办理规划、掘路和占路等行政许可(涉及绿化的还需办理绿化迁移许可),无需道路开挖的外线工程需办理占路许可。

      1、受理施工申请。电网企业统一向各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本办法实施初期由电网企业将材料送至规土、交通、路政、绿化、公安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同步办理审批手续。下一步将建立电子化并联审批平台,高效受理电力外线工程申报材料。(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路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协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办理规划许可。规土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其它沿线设施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许可。(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协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时限:5个工作日)

      3、办理掘路计划。及时安排调整电力接入掘路计划。路政部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掘路计划(授予掘路编号),为外线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可开挖掘路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路政局,协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时限:5个工作日)

      4、办理绿化许可。绿化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借用绿地行政许可。绿化迁移采取“先搬迁再缴费”的模式,养护单位清点苗木及出具搬迁预算(由绿化部门敲章确认)或由绿化部门出具缴费书,养护部门先行实施绿化搬迁,项目单位5个工作日内实施缴费(缴费不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绿化部门做好监督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协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时限:10个工作日)

      5、办理占路意见书。公安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初审、现场踏勘和交通组织方案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占路意见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时限:15个工作日)

      6、办理掘路许可。路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单位和道路养护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路面修复缴费单,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缴费不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路政部门收到掘路编号和规划许可文件后会同交警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掘路许可。(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路政局,协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外线施工环节

      电网企业在取得占、掘路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外线工程建设。一是倒排工期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二是压缩物资及工程服务采购时限,提升物料标准化和典型设计标准化水平,统一技术标准和设计标准,做到通用互换。三是推广不停电作业等新技术,提高送电计划灵活性,优先保证用户无障碍按时接电。(责任单位:市电力公司,协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时限:10个工作日)

      六、保障措施

      1、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路政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上海市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工作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开展具体工作,并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有关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2、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针对优化调整后的行政审批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进一步明确审批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的规范格式。

      3、建设配套信息平台。建设网上一口申请、同步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电力接入工程电子化并联审批平台,实现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和标准规范集中公开,实现图纸和资料全过程电子化流转共享,实现全过程审批时限监控和预警机制,保障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4、强化信用手段支撑。从重前置审批转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覆盖用户、利益相关单位、电网企业等各类主体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批等各环节的行业信用体系。经发现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通过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提高违规和失信成本。

      七、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止。

    附图:低压非居用户外线接入工程工作流程图

  • 原文来源:http://www.sheitc.gov.cn/bsxgzcwj/6769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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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 (四)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 (五)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的情况; (六)披露信息的情况; (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八)平衡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新疆能源监管办还对发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 (二)新增装机、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的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五)执行与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 第十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新疆能源监管办还对电网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情况; (二)电网互联的情况; (三)所属或者关联发电企业的发电情况; (四)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 (五)执行输配电价格的情况; (六)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的情况; (七)代理购电的情况;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新疆能源监管办还对售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情况; (二)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 (三)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还应当按照第十条相关条款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新疆能源监管办还对电力用户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情况; (二)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新疆能源监管办还对电力调度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 (三)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四)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六)执行市场限价的情况; (七)履行市场风险防控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新疆能源监管办还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二)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 (三)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四)执行市场限价的情况; (五)履行市场风险防控职责的情况。 第十五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新疆能源监管办还对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市场力、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第十六条 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或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一)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电力市场成员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制定或者修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市场化原则和电力商品技术特性,应当充分听取电力市场成员、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结合电力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及时提出完善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电力市场注册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力市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电力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建设并运维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主体应当符合基本注册条件,进入电力市场应当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完成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易主体应当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经济、技术、安全等信息,并对自身注册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主体办理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或市场退出,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运行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变更信息或者退出市场。 第二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审核情况应当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布。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二十五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按月向新疆能源监管办提交电力市场运营监控分析报告,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为保证电力市场安全运营,依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可以进行市场干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干预应当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布干预原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一)电力系统出力不足,无法保证电力市场正常运行的; (二)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自治区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新疆能源监管办做出中止电力市场决定的; (五)自治区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新疆能源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新疆能源监管办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六)新疆能源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时,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期间,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记录干预或者中止过程,并及时向新疆能源监管办书面报告。新疆能源监管办应当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干预或中止过程。 第六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电力交易主体之间、电力交易主体与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由新疆能源监管办依法协调。其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新疆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争议调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申请电力市场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电力市场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 (三)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未就争议事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三十三条 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对新疆能源监管办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披露 第三十四条 新疆能源监管办对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特定信息等,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新疆能源监管办组织电力交易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作出评价,评价结果适时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新疆能源监管办、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秘密。 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新疆能源监管办可以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措施对相关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监管,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新疆能源监管办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新疆能源监管办可以按照监管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电力市场业务专业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新疆能源监管办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相关电力市场成员报送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的,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如实提供。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涉密文件的管理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十一条 新疆能源监管办可以对电力交易主体不履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二条 新疆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进入电力企业或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电力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本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的,新疆能源监管办可以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监管意见、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新疆能源监管办依法依规对电力市场成员违反电力监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理,相关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新疆能源监管办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的; (二)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三)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 (四)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六)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七)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八)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第四十七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的; (二)未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 (四)未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的; (六)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第四十九条 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疆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0日发布的《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新监能市场〔2019〕10号)和《新疆区域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新监能市场〔2019〕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