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计育委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专题:食品安全与健康
  • 编译者: 杨娇
  • 发布时间:2024-11-07
  • 陕西省卫计育委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卫监督发〔2018〕92号 时间: 2019-04-19 09:47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部令第77号)和原国家卫计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便函〔2017〕1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或修订)、审批、备案、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建立陕西省卫生健康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库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检验等方面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协助制(修)订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标准的起草、审查和论证等工作。

    第五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八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适用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

    第九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予以初审,并组织“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十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如需延期或终止,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延期或终止的原因或理由。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计划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起草地方标准时,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还应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

    (二)编制的原则和制定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属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及原因;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先进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应说明风险评估情况;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协调情况的说明;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八)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单位及食品安全生产企业意见。

    第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申请报告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 “陕西省卫生健康食品安全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专家组由7名以上成员的单数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专家组。

    第十六条 专家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纪要。

    审查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审查结论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材料包括: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批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审查意见修改表;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标准汉语译文;

    (五)征集意见汇总表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六)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经过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其网站上公示30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S”、陕西行政区划代号前两位61、四位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即DBS61/××××(四位顺序号)—××××(年代号)。

    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公文形式发布,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五章 实施、修订与复审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限。因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发展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为修订的依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适时组织进行复审。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复审由原承担该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审结束后应当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复审报告。复审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等。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审批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继续有效的重新发布实施;需要废止的应当公告废止;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列入修订计划,及时安排修订。继续有效和经修订重新发布的标准,原标准编号不变。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原文来源:http://www.shaanxi.gov.cn/zfxxgk/zfgb/2019_3941/d7q_3948/201904/t20190419_1637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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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制菜生产的,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制菜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预制菜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制菜,不需要另行备案。 第七条?申请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预制菜生产许可应根据其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实行分类许可。原则上不得纳入其他食品(编号3101)类别。预制菜生产许可分类指引见附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预制菜品种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具体食品类别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对应食品类别的审查细则开展许可核查。 第九条?确须启用其他食品(编号3101)类别的,应按照“一品一企一方案”原则,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该品种审查方案,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和产品标准要求开展许可核查。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3101;类别名称:其他食品;品种明细:其他食品:具体菜肴通用名称。 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须明确该产品在食品安全国家通用标准中的食品类别。 第十条?以下情形不纳入预制菜许可范围: (一)现制现售的预包装菜肴; (二)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 (三)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 (四)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主食类产品; (五)不经加热或者熟制就可食用的即食食品及可直接食用的蔬菜(水果)沙拉等凉拌菜。 按本办法管理的预制菜产品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预制菜。 第三章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三条?预制菜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设备设施。应合理配置和安装必要的设备设施,避免引起交叉污染。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洁和保养。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保持完好无损。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二)原料控制。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添加到食品中。 (三)生产过程关键环节控制。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预制菜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并设立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如实、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和处置结果。鼓励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四)检验控制。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五)标签标识管理。预制菜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相关规定。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进行稳定性试验,科学合理确定贮存运输条件和保质期限。根据产品需要,在产品标签中标示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如:本产品需经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鼓励预制菜生产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产品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产品既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又满足预制菜定义,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示预制菜的,不得使用防腐剂。 (六)运输和交付控制。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需冷链运输和交付的,应建立冷链运行管理制度。委托具备冷链运输资质的第三方物流运输的,应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第十四条?预制菜经营企业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预制菜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十五条?预制菜经营企业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设立预制菜销售专区,符合保证预制菜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并制作相关标识以明示告知消费者。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制菜。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预制菜食品,发现其有超过保质期、变质胀包、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预制菜进行烹饪的,鼓励在餐饮服务场所或外卖平台网店上将预制菜信息明示告知提醒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综合预制菜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结合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其信用风险等级,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预制菜生产企业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预制菜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对高风险大宗消费预制菜生产企业和大型预制菜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委托生产预制菜食品的,委托方、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将委托生产的预制菜食品品种、委托期限、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留档备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上述委托生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被检查预制菜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对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鼓励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专业化、职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 附件:四川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分类指引 附件 四川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分类指引 按照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实行分类许可。对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按照现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相关类别进行许可;确须启用其他食品(编号3101)类别的,应按照“一品一企一方案”原则,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该品种审查方案,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和产品标准要求开展许可核查。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3101;类别名称:其他食品;品种明细:其他食品:具体菜肴通用名称。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须明确该产品在食品安全国家通用标准中的食品类别。食品 类别类别 编号类别 名称品种明细审查 细则定义肉制品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1.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糟肉类、白煮肉、其他 2.熏烧烤肉制品 3.肉灌制品:灌肠类、其他 4.油炸肉制品 6.其他熟肉制品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烧、烤、蒸、煮、炸等工艺加工制作的非即食熟肉制品。0403预制调理肉制品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 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分割、修整,添加或不添加调味品等其他原料,经热加工制作的生制品。0404腌腊肉制品1.肉灌制品 2.腊肉制品 3.其他肉制品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腌制、烘干、晒干、风干等工艺加工制作的非即食肉制品。罐头0901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罐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畜禽水产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而制成的食品。0902果蔬罐头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 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豆类罐头、其他以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而制成的食品。0903其他罐头其他罐头:其他以畜禽水产、蔬菜、水果及其制品等多种原料拼配,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而制成的食品。速冻食品1102速冻调制食品1.?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 2.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速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调制、加热(生制品)或熟制(熟制品)、速冻等工艺制成的产品。1103速冻其他食品速冻其他食品以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加热或熟制、速冻等工艺制成的产品。蔬菜制品1601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酱腌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1602蔬菜干制品1.自然干制蔬菜 2.热风干燥蔬菜 3.冷冻干燥蔬菜 4.蔬菜脆片 5.蔬菜粉及制品蔬菜干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粉碎、调理等预处理,采用了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低温冷冻干燥、油炸脱水等工艺除去其所含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或以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经过混合、粉碎、调理等工序制成的产品。1603食用菌制品1.干制食用菌 2.腌渍食用菌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可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或人工栽培的真菌子实体为原料,采用腌制、干燥、油炸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1604其他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除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以外的其他蔬菜制品。蛋制品1901蛋制品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禽蛋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加工工艺(需加热或熟制)制成的产品。水产制品220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干紫菜、干海参、其他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海水藻类为原料经相应工艺(需加热或熟制)加工制成的产品。2202盐渍水产品盐渍藻类、盐渍海蜇、盐渍鱼、盐渍海参、其他盐渍水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新鲜海藻、水母、鲜(冻)鱼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需加热或熟制)制成的产品。2203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鱼糜、冷冻鱼糜制品鱼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鲜(冻)鱼、虾、贝类、甲壳类、头足类等动物性水产品肉糜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需加热或熟制)加工制成的产品。2204冷冻水产制品冷冻调理制品、冷冻挂浆制品、冻煮制品、冻油炸制品、冻烧烤制品、其他水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鲜(冻)鱼、虾、贝类、甲壳类、头足类等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加热或熟制、冷冻等制成的产品。2205熟制水产品其他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鲜、冻鱼类、甲壳类、头足类等动物性水产品、藻类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制、熟制等工艺制成的产品。2207其他水产品其他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除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水产制品、熟制水产制品以外的所有以水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需加热或熟制)而成的产品。豆制品2501豆制品2.非发酵豆制品: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 3.其他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加工(需加热或熟制)制成的产品。 注:部分豆制品贮存条件可能为冷藏。注:按以上目录生产的产品标签标示为预制菜的,其生产工艺需有加热或熟制工艺,且均须经过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加热是指将食品加热到可食用状态的过程,即针对已经预加工熟制的产品在食用前的简单复热。熟制是指经炒、炸、烤、煮、蒸等将食品熟制的过程,即在预加工阶段并未完全熟制,需要彻底熟制后方可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