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 9710 起,其中滑坡 7403 起、崩塌 1484 起、泥石流 584 起、地面塌陷 221 起、地裂缝 12 起和地面沉降 6 起,分别占地质灾害总数的 76.2%、15.3%、6.0%、2.3%、0.1% 和 0.1%(图 1),共造成 370 人死亡、35 人失踪、209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1.7 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地质灾害发生数量、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有所增加,分别增加 18.1%、41.1% 和 27.3%。
全国 9710 起地质灾害中,自然因素引发的有 8937 起,占总数的 92.1% ;人为因素引发的有 773 起,占总数的 7.9%。自然因素主要为降雨等 ;人为因素主要为采矿和切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