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柳叶刀》评论:16位全球卫生法学者呼吁在COVID-19暴发期间,切勿违反《国际卫生条例》
1.时间:2020年2月13日
2.机构或团队:加拿大约克大学全球战略实验室、瑞士日内瓦国际关系及发展高等学院、智利天主教大学、南非开普敦大学
3.事件概要:
2月13日,加拿大约克大学全球战略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的16位全球卫生法学者在柳叶刀在线发表评论文章“Do not violate th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during the COVID-19 outbreak”,研究人员应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框架并就《国际卫生条例》第43条的法律含义达成法学共识之后,认为在当前暴发的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病(COVID-19)期间,许多国家对中国实施旅行限制是违反了《国际卫生条例》的。
首先,根据第43.2条,各国不能仅出于预防措施而采取其他卫生措施,而应根据“科学原则”,“科学证据”和“世卫组织的建议”做出决策。在COVID-19暴发期间实施的许多旅行限制没有得到科学界或世卫组织的支持。公共卫生研究人员已经对这类病毒的出行限制提出了挑战,世卫组织建议不要旅行限制,认为它们弊大于利。
其次,根据第43.1条,国家实施的任何其他卫生措施“对国际交通的限制不得超过合理可行的替代办法,对人的侵犯或侵入也不得超过合理可行的替代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旅行限制确实奏效,各国也可以采取许多其他更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本国公民。世卫组织已经发布了COVID-19技术指南,包括风险沟通、监测、病人管理以及出入境口岸的筛查。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第3.1条严格要求“在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下”执行所有其他保健措施,而这些措施又必须反映国际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原则,限制和减损权利和自由的相称性。在任何情况下,公共卫生或外交政策的决定都不应建立在针对中国人民和亚裔人民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基础上。
因此,几十个国家在COVID-19暴发期间实施的许多旅行限制都违反了《国际卫生条例》,然而,也许更令人不安的是,这些国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没有向世卫组织报告其额外的卫生措施,这进一步违反了《国际卫生条例》第43.3条和第43.5条。公然无视及时报告任何额外卫生措施的法律要求,使世卫组织无法协调世界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的反应,并使各国无法相互追究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承担的义务。
当然,《国际卫生条例》并非十全十美。例如,《国际卫生条例》只管辖国家,不管辖公司和其他非政府行为体。因此,当航空公司停止飞往受COVID-19影响的地区时,一些国家发现自己受到了事实上的旅行限制。此外,《国际卫生条例》在遵守、执行、监督和透明度方面没有健全的问责机制。但是《国际卫生条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系统,可以保护全世界的人们免受疾病的全球传播。每年有超过25亿人在大约4000个机场之间旅行,未来暴发是不可避免的。以恐惧、错误信息、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为基础的反应并不能使大家免于像COVID-19那样的暴发。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维护国际法规则。各国可以首先撤消已经实施的非法旅行限制,并支持世卫组织和彼此实施《国际卫生条例》。
4.附件:
原文链接:https://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cet/article/PIIS0140-6736(20)30373-1/full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