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用途管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内附权威解读 + 办法全文) 》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发布时间:2017-05-15
  • 5 月 8 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 72 号令,发布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

      《办法》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办法》共 9 章 46 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作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 ( 镇 ) 五级,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办法》明确,编制市级、县级、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因地制宜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等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等。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 年 2 月 4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坚持问题导向,打造 43 号令“升级版”

    记者:《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魏莉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基础,对此《土地管理法》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 2009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 国土资源部第 43 号令 ) ,对提高规划编制审查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调整范围过窄,只规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对规划的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等未作规定,不能适应全面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同时,由于对规划修改条件和审查重点未做明确规定,实践中规划修改和调整的随意性较大,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不足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也亟需强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空间规划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国土资源部在空间规划改革方面也开展了积极探索,对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需要在 43 号令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为在“多规合一”大趋势下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实现土地管理核心目标做好规章制度安排,同时为下一步推动相关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或者法律奠定基础,也为国家空间规划立法积累经验。

    贯彻新理念新要求,找准在空间规划中的定位

    记者 : 《 办法》起草制定遵循了怎样的总体思路?

    魏莉华: 总体思路上,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国土空间开发等方面的新精神、新要求,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为今后空间规划改革留下制度接口。

      二是健全完善现行成熟有效的制度做法。坚持完善 43 号令确立的规划编制审查的基本制度框架,保持了制度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目前规划实施、评估、修改、监督检查等方面缺乏规章规定的制度缺陷,总结规划改革实践的成熟经验,将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土地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办法》中去。

    记者: 据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位是怎样的?

    魏莉华: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要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的改革目标,在当前“多规合一”的背景下,亟需进一步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定位。为此,《办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明确功能分区管控,强化实施刚性约束

    记者 : 《办法》有哪些新的亮点?

    魏莉华 : 《 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管控。我国耕地资源分布具有城镇规划扩展区与周边优质耕地高度重叠的特点,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扩展边界的控制刚性不够等因素的限制,近年来城市“摊大饼”式发展占用了大量优质耕地。《办法》将现行规划对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次序规定等成熟做法上升为规章,对生态屏障用地、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城乡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空间布局作出合理安排。

      同时,《办法》增加了市、县、乡 ( 镇 )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三界四区”,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因地制宜共同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作为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的规定。

      另外,近年来全国有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土地整治活动,在节约集约用地、扶贫开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将这些成熟做法纳入专项规划管理,明确了其法律地位。

    记者 : 《办法》如何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体现刚性约束?

    魏莉华 : 《办法》对“规划实施”单列一章,明确规定: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原来的 43 号令缺乏对规划的评估、调整、修改等实施环节的规定。特别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 15 年,周期较长,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对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土地利用的预测,规划难免有一些不精准的地方,存在开展定期评估与调整的必要。为此,《办法》对规划评估和调整的内容、要求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轮规划期内不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前实施,地方报审项目用地同时修改规划,规划频繁修改,缺乏严肃性。为此《办法》对规划修改的条件、材料和审查重点予以细化明确,确保土地规划实施的刚性和权威。

      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手段是保障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落实的重要手段。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是针对用地行为、违规批地等违反土地规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违反规划编制、审查、实施、修改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为此,《办法》明确了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擅自调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违反土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土地规划的有效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72 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5 月 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姜大明

       2017 年 5 月 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 ( 镇 ) 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

       ( 一 ) 规划背景 ;

       ( 二 ) 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

       ( 三 ) 指导思想和原则 ;

       ( 四 ) 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 ;

       ( 五 )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 ;

       ( 六 ) 规划实施措施。

      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土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协调机制,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应当采取公告、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公告方式听取意见的,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征询、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审查确认。

    ?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

       ( 二 ) 规划背景 ;

       ( 三 ) 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

       ( 四 ) 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

       ( 五 ) 土地利用战略 ;

       ( 六 ) 规划主要目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治安排等 ;

       ( 七 ) 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时序安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

       ( 八 ) 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

       ( 九 ) 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

       ( 十 ) 规划图件和图则 ;

       ( 十一 ) 规划说明以及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情况。

      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 一 ) 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

       ( 二 ) 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

       ( 三 ) 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

       ( 四 ) 对市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

       ( 五 ) 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

       ( 六 ) 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其中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前款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编制。

      第十七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 一 ) 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

       ( 二 )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

       ( 三 )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及其分区管制规则 ;

       ( 四 )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

       ( 五 ) 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

       ( 六 ) 基本农田集中划定区域 ;

       ( 七 ) 重点工程安排 ;

       ( 八 ) 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八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 一 ) 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

       ( 二 )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

       ( 三 ) 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

       ( 四 )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

       ( 五 ) 对乡 ( 镇 ) 土地利用的调控 ;

       ( 六 )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

       ( 七 ) 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

       ( 八 ) 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十九条 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 一 ) 耕地、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

       ( 二 ) 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

       ( 三 ) 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

       ( 四 ) 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

       ( 五 ) 土地整治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条 村土地利用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 一 ) 乡 ( 镇 ) 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

       ( 二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安排,农村宅基地、公益性设施用地等的范围 ;

       ( 三 ) 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按照下列布局次序、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空间布局:

       ( 一 ) 优先布局国土安全和生态屏障用地 ;

       ( 二 ) 协调安排耕地、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

       ( 三 )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

       ( 四 ) 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

       ( 五 ) 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

       ( 六 ) 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

       ( 七 ) 防范污染区域环境风险,因地制宜整治利用 ;

       ( 八 ) 尽量避免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压覆国家重要矿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 编制市级、县级、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因地制宜划定下列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

       ( 一 )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

       ( 二 )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

       ( 三 ) 城乡建设用地禁建边界 ;

       ( 四 ) 允许建设区 ;

       ( 五 ) 有条件建设区 ;

       ( 六 ) 限制建设区 ;

       ( 七 ) 禁止建设区。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 一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 二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其他图件等。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核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核。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依法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依照法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规划文本及说明 ;

       ( 二 ) 规划图件 ;

       ( 三 ) 专题研究报告 ;

       ( 四 ) 规划数据库 ;

       ( 五 ) 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核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 自收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依据包括:

       ( 一 )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 ;

       ( 二 ) 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 ;

       ( 三 ) 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四 ) 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

       ( 五 ) 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内容包括:

       ( 一 ) 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

       ( 二 ) 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

       ( 三 ) 规划目标 ;

       ( 四 )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

       ( 五 ) 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

       ( 六 ) 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

       ( 七 )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 八 ) 规划图件、数据库成果。

      第三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规划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预审、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划定基本农田等工作,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保规划目标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需要使用土地的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严禁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规范有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

      军队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军用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的专项规划。

      第三十五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确保规划项目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分析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国家、省、市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每年开展一次评估。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评估。

      第三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情况 ;

       ( 二 ) 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情况 ;

       ( 三 ) 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及空间布局实施情况 ;

       ( 四 ) 生态用地保护落实情况 ;

       ( 五 )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 六 ) 规划实施措施执行情况 ;

       ( 七 ) 规划背景重大变化情况 ;

       ( 八 ) 评估结论。

      第三十八条 城、镇、村和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应当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

      市、县在不改变允许建设区规模、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方案,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空间布局。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报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规划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规划,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 一 ) 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 二 ) 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

       ( 三 ) 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 ;

       ( 四 ) 行政区划调整 ;

       ( 五 ) 重要民生项目建设 ;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规划修改报批程序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划编制报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条 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 一 ) 规划修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依据、主要内容、方案评价和措施建议 ;

       ( 二 ) 规划修改方案主要表格,包括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表、规划指标调整情况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变化情况表 ;

       ( 三 ) 规划修改方案主要图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前后对比图、土地利用分区调整图、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图 ;

       ( 四 ) 规划修改方案数据库成果 ;

       ( 五 ) 规划修改征求意见情况、修改说明等其他材料。属于评估后修改的,还需要同时报送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 一 ) 是否必要 ;

       ( 二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

       ( 三 ) 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和土地利用管理政策,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 ;

       ( 四 ) 主要指标安排是否合理、可行,与上级规划是否衔接,涉及增加规划指标的,增加的途径是否落实 ;

       ( 五 ) 是否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

       ( 六 ) 实施措施是否落实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健全完善随机抽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卫星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更新及规划应用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更新的标准规范及数据质量检查规则,实现规划信息的集成管理和互通共享。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的 ;

       ( 二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用地的 ;

       ( 三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 ;

       ( 四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 年 2 月 4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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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4-16
    • 发布时间:2018-04-10 10:21 文章来源:未知 近日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引导和刚性约束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加大力度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并将规划修改成果纳入“一张图”管理。   湖南厅要求,严格规范规划修改程序及修改范围。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规划修改涉及生态红线等其他管制区域的,应当先取得有批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允许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在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阶段再统一上报国家审查。   湖南厅强调,落实规划实施的全过程管理。一是加强用地预审前置审查。对涉及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规划修改情形以及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二是全面实行“一张图”管理。规划修改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通过远程报卷系统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规划数据成果包,及时更新规划数据库,将规划修改成果纳入“一张图”管理。三是进一步强化规划修改管理。各地要统筹考虑近期建设用地项目、布局和时序,统筹安排规划修改工作,同一行政区域涉及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打捆申报,规划编制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对提交的规划修改资料真实性负责。.
  • 《《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解读—治江焦点专家谈》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7-08-10
    • 2017年05月03日 来源: 人民长江报 2016年9月,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由长江委技术牵头编制完成的《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岸线规划》全面分析了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岸线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划分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及开发利用区等四类功能区,并对各功能区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开展了岸线资源有偿使用专题研究;提出了保障措施。 《岸线规划》编制背景 长江岸线作为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沿江重要国民经济设施建设的载体。随着沿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长江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按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统筹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长江岸线资源的科学利用、有效保护和依法管理。编制《岸线规划》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实现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需要。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支撑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逐步实施,长江航运、临港产业、跨穿江设施建设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对岸线开发利用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统一规划,协调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促进岸线资源整合,提高岸线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助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二是保障防洪、供水、通航安全及河势稳定的需要。长江经济带凭借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已发展成为我国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的区域之一。随着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岸线开发利用需求更加迫切,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布局和方式对防洪、供水、通航安全及河势稳定将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统一规划,强化管理,统筹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防洪、供水、通航安全及河势稳定。 三是强化岸线资源保护的需要。长江岸线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沿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存在局部江段布局不合理、使用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部分地区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统一规划和加强管理,实现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四是维系优良生态环境的需要。长江岸线是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涉及众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岸线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迫切需要通过科学布局、强化保护,避免岸线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维系优良生态,推动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建设。 目前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水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长江岸线开发利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由于岸线管理涉及部门众多,责任主体不明确,岸线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的指导等原因,导致目前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局部地区岸线利用布局不尽合理,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一定影响。有些建设项目由于开发利用布局不尽合理,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等,造成河岸冲刷,或导致局部河势失稳,对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有些危化品码头、排污口布局不符合河段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甚至布置在水源保护区内,对供水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有的建设项目布置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可能影响珍稀鱼类的洄游、繁殖等;有的建设项目布置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对自然景观及其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局部地区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建设项目的群体累积效应已经显现,对防洪、河势、供水、航运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局部江段岸线开发利用程度高,岸线资源相对紧缺的矛盾日渐凸显。长江岸线资源是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特别是同时满足河势稳定、水深条件优越、陆域宽阔、对外交通方便的岸线资源更是稀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大批重要港口、重要产业园区、过江交通设施、临港产业沿江布局,导致局部江段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岸线资源相对紧缺的矛盾正日益成为制约这些地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三是局部江段岸线利用效率低,岸线资源浪费严重。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制约,以及缺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等原因,部分江段岸线利用存在多占少用和重复建设等现象,岸线利用效率低,造成岸线资源浪费。一些企业未能统筹协调岸线利用与后方陆域布局的关系,未能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综合效益。有的存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深水浅用”,以及专用码头占用过多岸线,公共码头建设缺乏岸线等不合理现象,岸线资源配置不合理,岸线利用效率低,岸线资源浪费严重。 四是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管理涉及行业和部门众多,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等问题;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缺乏有效的市场、经济调控等管理手段,制约了岸线资源的科学利用、有效保护和依法管理。 《岸线规划》的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本次《岸线规划》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通航安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妥善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促进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科学有序、高效生态的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支撑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 本次《岸线规划》主要贯彻以下规划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科学布局。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岸线自然条件,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充分考虑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通航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的开发利用需求,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岸线,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是保护优先,综合利用。坚持保护优先,强化岸线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协调城市发展、沿江开发、港口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岸线的利用需求,统筹岸线与后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岸线资源综合利用。 三是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检查,严格审批监管,提升管理能力;以规划为约束,充分发挥市场调控作用,研究建立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依法管理。 四是远近结合,持续发展。既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充分兼顾将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远期发展预留空间,做到远近结合、持续发展。 《岸线规划》的规划范围 为贯彻落实《2015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提出的“控制河势、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促进长江岸线有序开发”等要求,考虑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长江干支线航道现状与能力提升、金沙江航运发展要求,规划范围长江干流河道为溪洛渡坝址至长江口,长江支流及湖区为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汉江、赣江等六条重要支流的中下游河道以及洞庭湖入江水道、鄱阳湖湖区。规划范围河道总长度6768公里,岸线总长度17394公里,涉及云南、四川、重庆、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10个省(直辖市)。 长江岸线功能区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等要求,依据国务院批复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 年)》,考虑河道自然条件、岸线资源现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求,将岸线划分为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四类。 岸线保护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重要枢纽工程安全等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岸段。 岸线保留区是指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或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或为满足生活生态岸线开发需要,或暂无开发利用需求的岸段。 岸线控制利用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或开发利用方式的岸段。 岸线开发利用区是指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岸段。 岸线功能区的划分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防洪、河势、供水、航运等方面的要求,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分区,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了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 规划范围内共划分岸线保护区516个,长度为1964.2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11.3%;岸线保留区1034个,长度为9306.3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53.5%;岸线控制利用区817个,长度为4642.8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26.7%;岸线开发利用区232个,长度为1480.4公里,占岸线总长度的8.5%。其中,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长度占比合计约64.8%,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 绿色发展”理念。 《岸线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岸线规划》正式印发后,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依据。为保障规划的顺利实现,明确了以下主要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对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等措施积极推动规划实施,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完成。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分工合作、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岸线管理体制。水利、国土、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规划约束。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沿江产业布局规划、港口规划等规划制定应与本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立项需符合规划要求,严禁建设与规划不符项目。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划定应充分考虑岸线功能分区管理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 三是提升管理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岸线管理责任单位,保障工作经费,配置必须的管理设施、设备,加强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日常巡查、检查。推进跨行业、跨地区的岸线资源信息整合与共享,利用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岸线动态监控,提升岸线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是严格执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针对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切实维护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良好秩序。依法建立长江岸线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岸线的保护和利用。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岸线功能区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是落实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岸线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将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领导综合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长江岸线保护问题突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作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