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6-10
  • 6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同时废止。文件提出,中央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

    原文如下: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中央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

    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监督发展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推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职责联动。

    第二章 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

    第五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党组)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 中央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和支撑,指定经理层人员负责统筹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归口负责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安排。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企业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研究,支撑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根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基础信息管理,跟踪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评估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数据库,作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基础支撑。

    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统筹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三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各管理部门战略协同。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规划周期,编制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安排编制相关规划,明确具体目标和举措。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领域规划和子企业规划,各级各类规划应当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行业发展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围绕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内容完整、目标清晰、措施可行、科学有效。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家论证、内部决策等程序。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战略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规划期前一年启动发展规划预研工作,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明确业务布局重点。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发展规划编制会商研讨会,明确重点领域发展任务。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首年6月30日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

    (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发展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战略使命、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从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方面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合议会商,委托外部专家论证评审,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意见对发展规划作出修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授权放权清单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发展规划的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的发展规划作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资本金支持、债券发行、专业化整合、投资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标相衔接。

    第四章 发展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求,对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分解,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投资、预算、考核等衔接机制,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责任绩效分解,作为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依据。纳入发展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配套资源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定期听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每年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重点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形成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产业发展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

    (二)上年度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等;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年度开展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综合评价,组织专家质询评议,重点关注产业引领作用、产业支撑能力、产业创新成果等,评价结果向中央企业通报,并作为企业董事会评价,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发展规划管理授权放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与重点任务规划部署安排,监测中央企业产业发展动态,督导重点任务执行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困难。

    第五章 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环境形势变化等进行分析,客观评判发展规划执行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完善。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强化发展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审慎评估发展规划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二)企业主责主业调整;

    (三)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

    (五)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规划执行;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作为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时总结发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成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发展方向出现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对偏离发展规划方向盲目投资等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大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权责清单等制度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发展规划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责任追究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同时废止。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89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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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两个巩固”根本任务,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将丰富阅读活动内容与提升思想文化内涵相结合,将出版精品与推荐精品相结合,将公益活动和市场推广相结合,将传统阅读与数字阅读相结合,将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全面提升全民阅读质量和水平,推动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阅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推动。开展全民阅读,每个人既是参与者,也是推动者。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加强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方式创新,推动全民阅读长期深入开展。   ——坚持重在内容,提升质量。全民阅读的核心是阅读内容。必须加强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进一步完善创作出版扶持和激励机制,加强对精品力作的宣传推广,拓宽传播渠道,为全民阅读提供更多优质阅读内容,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全民阅读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对数字化阅读的规范和引导,推动传统阅读和数字阅读相融合。   ——坚持少儿优先,保障重点。少儿阅读是全民阅读的基础。必须将保障和促进少年儿童阅读作为全民阅读工作的重点,从小培育阅读兴趣、阅读习惯、阅读能力。要着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基本阅读需求。要着力保障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   ——坚持公益普惠,深入基层。全民阅读具有典型的公益性。必须加快推进全民阅读推广服务体系城乡一体化建设,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相统一,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保障全民平等享有基本阅读权益。   (三)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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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全民阅读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使阅读活动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倡导党员干部带头读书,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读书学习制度,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读书学习的热情,带领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大兴读书之风。倡导在高校大学生和中青年人群中建立读书会,开展读书活动。充分利用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各类阅读设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基层读书活动。开展书香军营活动,服务强军建设。完善“书香之家”、“书香之乡(镇、街道)”等的推荐机制,发挥典型榜样的引领示范作用,展现基层群众的读书传统和读书风采。   强化公益性文化单位在全民阅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各级公益性文化单位要常年开展主题读书活动、荐书送书活动、读书交流会等。鼓励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公益性阅读活动。实施市民阅读发放计划。完善全民阅读示范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项目推荐机制。    专栏3 全民阅读“七进”工程   (一)“书香之家”、“书香之村(社区)”、“书香之乡(镇、街道)”、书香企业、书香机关推荐活动   “十三五”期间推荐3000家“书香之家”、500个“书香之村(社区)”、200个“书香之乡(镇、街道)”、1000个“书香企业”、500个“书香机关”,向全社会展现基层群众读书风采,引领阅读风尚。   (二)开展“书香中国·全民阅读大讲堂”、“强素质·作表率”读书讲坛   邀请文化名家、社会名人深入群众,引导党员干部和群众认真读书学习、开阔文化视野、全面增强素质,有效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学习型社会建设。   (三)“书香军营”系列活动   组织一批文化界、艺术界的名家大家深入基层部队,举办“书香军营”讲坛,并广泛开展“主题读书日”、“月读一书”、“名家荐书”、“军营读书节”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军营阅读氛围。   (四)大力促进少年儿童阅读   大力倡导家庭阅读、亲子阅读,发挥父母和未成年人监护人言传身教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社会共同创造、维护少年儿童良好阅读环境。鼓励幼儿园开展与学龄前儿童的年龄和心理状况相适应的阅读活动,着力培养阅读兴趣、阅读习惯。   加强中小学书香校园文化建设,完善中小学图书馆等校园阅读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园阅读活动。充分利用少年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社区书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及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等青少年活动场所,支持和帮助中小学生参加校外阅读活动,开展少儿阅读推广活动。   加强对少儿阅读规律的研究和运用,科学研究不同年龄、不同群体、不同性别少年儿童的智力、心理、认知能力和特点,借鉴国外阅读能力测试、分级阅读等科学方法,探索建立中国儿童阶梯阅读体系,加快提高我国少年儿童的整体阅读水平。   重点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儿童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鼓励学校、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阅读推广人及阅读推广机构等对其进行定期阅读指导和服务。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随居子女纳入当地全民阅读服务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地区学龄前儿童基础阅读促进工作。   专栏4 少年儿童阅读工程   (一)家庭阅读·亲子阅读工程   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亲子阅读活动,通过推荐优秀读物、开展阅读指导、开展爱心捐赠、阅读推广展示等,传递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引领亲子阅读风尚,营造书香氛围,培育良好家风,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二)少儿阶梯阅读推广   建立符合中国儿童特点的阶梯阅读体系,开展我国少儿阶梯阅读工程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我国少儿阅读能力测试项目的研发工作,建设少儿阅读能力监测体系,科学推动整体提高少儿阅读能力。   (三)“书香校园”建设   通过创造浓郁的阅读氛围,整合丰富的阅读资源,开展多彩的读书活动,让阅读成为师生最日常的生活方式,进而推动书香校园的形成。   (四)“少儿报刊阅读季”活动   广泛开展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少儿报刊阅读活动,充分利用“4·23世界读书日”、“六一”国际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组织捐赠优秀少儿报刊、“好报刊伴我成长”等专题宣传推广活动。   (五)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   切实加强针对残障人士、外来务工人员、贫困地区居民等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阅读服务,保障其基本阅读需求。加快将进城务工人员阅读服务纳入常住地全民阅读服务体系,鼓励以社会文化机构、用工企业等为主体,满足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阅读需求,继续扩大“书香中国e阅读”工程的覆盖范围。   鼓励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及阅读推广人等进行定期阅读指导和服务,有针对性地向残疾人提供盲文出版物、有声读物等阅读资源、设施与服务。各类全民阅读设施应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特殊群体、困难群体开展志愿者助读、发放购书券、组织出版物捐赠等捐助和服务的渠道。   专栏5 重点群体阅读促进工程   (一)盲文出版物出版与阅读推广工程   加强盲文出版基地建设,实施盲文出版工程,支持有声读物开发,扩大各类盲人读物有效供给,完善盲文出版物、有声出版物邮寄借阅平台,推动各级图书馆开设视障阅览室,面向视力障碍人群,提供阅读服务。   (二)“书香中国e阅读”推广工程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向全国进城务工人员、边疆民族地区手机用户推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推荐的各类优秀图书、报刊等。2016年覆盖人群1000万人,到2020年覆盖5000万人。   (六)完善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大城乡基层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力度。制定和完善公共图书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源配置标准,推进全民阅读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   加快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实现农村、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以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图书馆在阅读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特别是农村和社区网点建设,支持实体书店、书报亭、高校书店等各类阅读设施的发展,发挥其促进全民阅读的公益功能。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基础上,统筹建设社区阅读中心、数字农家书屋、公共数字阅读终端等设施。    专栏6 全民阅读设施建设重点工程   (一)农家书屋提升工程   建立健全农家书屋管理员队伍,完善出版物补充机制,加大少年儿童出版物配备比例,推动数字(卫星)农家书屋建设,推动农家书屋和基层图书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资源整合,培育“我的书屋·我的梦”农村少年儿童阅读活动品牌,更好发挥农家书屋作为农村阅读活动和阅读服务主阵地的作用。   (二)支持实体书店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发挥市场作用,加强政府引导,注重统筹协调,推动实体书店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主业突出、多元经营的实体书店发展格局。   (三)城乡阅报栏(屏)建设工程   在车站、商场、广场、社区、学校、医院等人流密集地点新增建设一批阅报栏(屏)和全民阅读数字触摸屏,完善数字阅读屏维护更新机制。   (七)提高数字化阅读的质量和水平   适应数字化新趋势,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大力推进数字化阅读发展,建立全民阅读数字资源平台,推进数字化阅读服务。建立内容丰富的数字阅读资源库群,加强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建设,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全民阅读数字服务网络。   加快推进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升级,通过制订配套政策、专项资金资助、推介示范单位等多种方式,推动出版与科技融合发展。实施网络文艺精品创作和传播计划,加强网络文学出版传播的管理和引导,推出更多网络原创精品力作。加强数字出版内容投送平台建设和管理,改善数字出版内容消费服务方式,提升公众数字阅读消费满意度。深入探索读者阅读行为和阅读习惯的数字化转型,提供更便捷、人性化的数字化阅读技术服务,全面推进全民阅读的多媒体、多平台融合。   专栏7 数字化阅读建设重点工程   (一)全民数字化阅读推广工程   组织开展系列专题数字化阅读活动,大力提升全民数字化阅读率;支持建设一批数字化阅读服务平台,助力全民阅读普及,提升数字出版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撑能力。   (二)国家全民阅读数字化平台建设   建设3至4家国家级公益性数字化阅读推广、优质阅读内容数字化传播、移动阅读数字化传播平台,与各类图书馆、农家书屋等终端联网,向读者提供数字化阅读服务。   (三)网络文学精品出版工程   用3至5年时间,使创作导向更加健康,创作质量明显提升,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群众喜爱的原创网络文学精品,在网络内容建设和文艺创新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八)组织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建设全民阅读公共设施、提供全民阅读服务。充分发挥热心阅读推广的社会名人、文化名家的阅读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公务员、教师、新闻出版工作者、大学生等加入阅读推广人队伍,定期培训,提升阅读推广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文化团体、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阅读推广并提供公益阅读服务。成立各级全民阅读促进协会。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阅读研究,鼓励从跨学科的角度研究阅读理论,创新研究方法,加强阅读学学科建设,促进全民阅读工作的开展。   专栏8 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一)建立阅读推广人队伍   制定阅读推广人培养方案及管理办法,建立基层全民阅读工作者队伍培训机制,对全国各级全民阅读工作人员、图书馆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阅读推广人等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全民阅读推广能力,支持开展各类基层读书活动。   (二)培育阅读推广机构   充分发挥各类绘本馆、阅读空间、读书会等的重要作用,提升阅读推广专业性、阅读服务规范性,培育一批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阅读推广机构。   (三)成立全民阅读促进协会   汇聚相关部门、群团组织、阅读推广机构、出版发行单位、公共图书馆、基层阅读组织、知名作家学者以及其他热心全民阅读推广的社会人士,组建各级全民阅读促进协会,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工作。到2020年,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成立全民阅读促进协会,50%的地级市应成立全民阅读促进协会。   (九)加强全民阅读宣传推广   重视和发挥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主流媒体和各类媒体的重要作用,形成强大宣传合力,营造全民阅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做好理念创新、手段创新、载体创新,把创新的重心放在基层一线,从围绕相关节庆、重点事件报道向常态化、持续化发展,从书评、书摘、书讯等传统栏目向典型报道、深度报道、专题报道、系列报道扩展,从报刊读书栏目、广播电视读书节目向公益广告、户外传媒、新媒体等全媒介多元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各类媒体、组织全民阅读媒体联盟和全民阅读百网联盟成员单位深入街道、社区和乡镇、农村等基层,抓取第一手新闻素材,把鲜活读书故事、先进读书人物传递给广大读者。要充分发挥正面宣传鼓舞人、激励人的作用,多宣传读书陶冶情操、读书改变命运、读书成就人生等感人故事,让全民阅读理念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专栏9 全民阅读宣传推广   (一)全民阅读媒体联盟和全民阅读百网联盟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特点,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实现传统宣传推广形式与新媒体宣传推广形式深度融合,以全民阅读官方网站和全民阅读工作网站为平台和纽带,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客户端“两微一端”,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资讯互联,形成合力,共同向广大读者宣传推广全民阅读。   (二)书香中国万里行   组织全民阅读媒体联盟、全民阅读百网联盟成员单位深入街道、社区和乡镇、农村等基层,宣传报道全民阅读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营造开展全民阅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   加强全民阅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商推进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承担全民阅读工作的职责。加强全民阅读法制建设,制订发布《全民阅读促进条例》,鼓励和推动地方开展全民阅读立法工作。   建立书香社会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和发布。鼓励将全民阅读指数纳入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指标体系,将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   专栏10 全民阅读长效机制建设工程   (一)制订《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将全民阅读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政府责任,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促进全民阅读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地方全民阅读立法工作。到2020年,推动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本地的全民阅读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等。   (二)建立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   建立国家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形成各部门综合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全民阅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基本标准,协调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配置,促进阅读相关机构和组织合作。   (三)书香社会指标体系   定期开展全国国民阅读调查,建设全民阅读监测体系,监测全民阅读发展水平、阅读服务公众满意度、阅读服务标准实现程度;对全民阅读活动、工程效果进行第三方测评,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对活动进行科学评估。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专题:广州能源研究所信息监测
    • 编译者:giecinfo
    • 发布时间:2016-04-07
    • 国能规划〔2016〕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省级能源发展   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2月17日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能源规划工作,加强国家和省级能源规划衔接,发挥省级能源规划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规划、引导本地区能源发展的统筹协调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报批、发布和实施等工作。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是指对一省(区、市)各类能源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建设布局、重点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的综合性、总体性能源规划。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套编制实施,规划期原则上为五年。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省级能源专项规划是指对一省(区、市)煤炭、电力、油气、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等能源发展特定领域进行具体安排的规划,其主要内容应当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衔接一致并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第四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主要指标应当衔接一致,并与本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衔接。   第五条经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是指导本省(区、市)能源领域发展、核准(审批)能源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编制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做好基础调研、专题研究、市场分析预测等前期工作,科学测算发展目标,并对需要纳入规划的能源项目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重点分析能源发展现状、主要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其中,发展目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目标,应当与国家能源规划衔接一致。约束性发展目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点任务。明确能源发展布局、政策导向、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等重大行动举措,以及规划期内的能源项目等内容。   能源项目一般应当按照规划期内建成投产、开工建设、开展前期工作等三个类别,在规划正文中专门列出。需经优选明确的能源项目,可以列出备选项目清单。核电、大型水电等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增设接续储备项目类别。国家级创新示范、试点试验类能源项目(工程)可以单独列出。   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均应当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各类能源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有关法规、政策、标准等规定。   (四)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保障规划任务顺利实施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等内容。   (五)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程序包括衔接、预审和批复三个环节。   第十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衔接材料。   国家能源局结合国家能源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省级能源发展规划衔接平衡等工作,并出具衔接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项目,经衔接达成一致后,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准权限的,纳入相应的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其中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源总体规划。属于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未列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能源项目,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核准。   第十二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衔接意见编制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初稿,并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预审材料。有关省级能源专项规划可以作为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初稿的附件一并上报。   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初稿,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是修改完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规划送审稿及相关材料。   国家能源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对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开展第三方论证,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省级能源专项规划与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不一致时,以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为准。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在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未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不得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推进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中期,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必要时可以每年或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经评估需修订的,应当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第十七条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论证且经省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在已批复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布局范围内,调整属于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并将论证和调整说明材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拟调整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将论证报告及申请调整文件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国家能源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调整能源项目时,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同步调整。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监管,每年编制并发布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实施监管报告,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发展规划,以及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和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