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按下“快进键”》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2-09
  • “发展出题目,改革做文章。”自2021年11月2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出“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以来,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声而动,加快出台改革落地必备的“说明书”“施工图”。

    1月2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下称《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分两个阶段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一体化设计、联合运营,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显著提高,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初步形成。到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联合运行,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进一步优化配置。

    业内普遍认为,《意见》的印发,意味着全国性电力市场建设按下了“快进键”,标志着我国电力计划机制将全面走向市场化,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也将顺势走向深入。

    追本溯源,提出针对性建设“清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指出,“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引导全国、省(区、市)、区域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融合发展,规范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推动形成多元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这些具体的任务目标,此次印发的《意见》均有涉及。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冯永晟表示,《意见》从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层次特征、基础功能、交易机制、规划监管、系统转型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设“清单”,“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将在‘十四五’期间全面提速。”

    据了解,针对“如何处理省、区域、国家三个层级电力市场的关系”这一问题,业内已讨论多年,其中“省内、区域市场分级运行,最终融合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观点最普遍,也最具代表性。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将电力市场分级会割裂供需,“省为起步、扩围为区、继而统一”的方案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对此,《意见》明确,有序推动国家市场、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加强不同层次市场的相互耦合、有序衔接。条件成熟时支持省(区、市)市场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或多省(区、市)联合形成区域市场后再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推动探索组建电力交易中心联营体,并建立完善的协同运行机制。

    广东电力市场从业人士蒋江告诉记者:“新一轮电改配套文件中其实已经明确,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不分级别。《意见》追本溯源,明确各层次市场只有分工差异,并无等级之分。从资源优化配置角度看,三个市场是同等重要的平行关系。至于哪种路径建成国家市场最可行,《意见》给出的方案是交由市场检验。”

    冯永晟进一步指出,新一轮电改已推进七年有余,深层次体制机制症结逐渐显现,扩大电力资源配置必然会成为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这是国际经验,也是普遍规律,《意见》出台恰逢其时。”

    破旧立新,逐步打破市场壁垒

    在操作层面,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意义是什么?

    冯永晟告诉记者,《意见》明确现有市场设计完善的方向是适应并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无共识也就难以形成合力,《意见》旨在打破市场建设的诸多壁垒,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以技术规范为例,一位电力行业专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以省为实体的电力市场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了不同模式的交易体系。“比如当前中长期市场有的带曲线、有的不带;现货市场有的以15分钟为一节点,有的是5分钟;有的省区只开放发电侧,有的则发用电全面开放。在这种情况下,跨省区的市场衔接难度必然增加,从而因地区间的制度差异产生交易壁垒,市场流动性必然受限。如果有了全国统一市场,这些问题可能就会迎刃而解。”

    记者还注意到,“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对此,中国能源研究会配售电研究中心副主任吴俊宏表示,集中式电力消纳环节的一个“硬骨头”,就是破除跨省跨区交易的“双轨”制。

    “当前,跨省跨区交易有相当大的比例是依据‘计划电’进行保量保价交易,即无论受端省份电力供需情况如何变化,双方都要依据合同优先消纳外来电。但这种计划体制下‘外来电’的‘贵宾待遇’,很容易造成送受两端市场都出现不平衡。” 吴俊宏说。

    冯永晟进一步指出,对于“外来电”产生的“双轨”问题,解决之道就在于要先破除“外来”与“外送”之分,此次《意见》也已明确,“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原则,分类放开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鼓励支持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用户等开展直接交易”。

    同时,“风光”消纳需要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蒋江认为,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并网,仅依靠省内灵活性资源难以平抑“风光”给电力系统带来的巨大挑战。“若灵活性资源在区域市场乃至全国市场进行互补互济,对消纳‘风光’将大有裨益。”

    凝聚共识,为电改带来新期待

    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并非易事,需要克服电力系统形成的路径依赖,需要在本质上变革调度模式,更需要“刮骨疗毒”式的改革勇气、详尽成熟的政策指导以及与时俱进的管理模式。

    蒋江认为,当务之急是理顺电力交易现货市场、中长期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关系,这也是2022年全国能源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当前我国中长期市场价格与现货价格常有较大偏离,甚至部分地区和时段形成割裂,抑制了真实价格信号发挥作用。2021年的种种情况就说明,市场主体未能基于中远期市场供需基本面形成价格预测,导致中长期价格信号失真,并给市场正常运转造成实质性影响。”

    针对上述难点痛点,《意见》进行了一一回应:制定市场准入退出、交易品种、交易时序、交易执行结算等基本交易规则,以及统一的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中长期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职责功能;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电力监管体制等。

    此外,《意见》首次提出注重发挥市场价格信号对电力规划建设的引导作用;推动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和购售电业务分开核算,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首次提出完善电力应急保供制度、首次提出“报价未中标电量不纳入弃风弃光电量考核”、首次提出因地制宜建立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首次提出通过现货市场实现调峰服务等。业内认为,这些“首次”都将从操作层面推动电力计划机制走向市场化。

    在冯永晟看来,虽然《意见》缝补了诸多政策“缝隙”,但电力体制改革仍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意见》所能带来的改革成效仍将取决于各项具体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但可以肯定的是,《意见》不断凝聚各方对市场模式与改革路径的共识,将为下一步电改带来更多新期待。”

  • 原文来源:http://www.cnenergynews.cn/
相关报告
  •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1-31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发改体改〔202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同时,电力市场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跨省跨区交易存在市场壁垒等问题。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电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新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电力市场总体设计,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破除市场壁垒,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工作原则。 总体设计,稳步推进。做好电力市场功能结构的总体设计,实现不同层次市场的高效协同、有机衔接。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探索。 支撑转型,安全可靠。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市场模式,促进新能源的投资、生产、交易、消纳,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协同推进市场建设与电网运行管理,防范市场建设风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国情,借鉴国际成熟电力市场建设经验,发挥国内市场优势,适应电力行业生产运行规律和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计市场模式和路径。 统筹兼顾,做好衔接。统筹考虑企业和社会的电力成本承受能力,做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电力市场建设的衔接,保障电力公共服务供给和居民、农业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一体化设计、联合运营,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显著提高,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初步形成。到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联合运行,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进一步优化配置。 二、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一)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充分发挥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作用,完善电力交易平台运营管理和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根据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和互联互通情况,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引入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和有关战略投资者,建立依法规范、权责分明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和运营机制;成立相应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完善议事协调和监督机制。 (二)稳步推进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省(区、市)市场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基础作用,提高省域内电力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地方电力基本平衡。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鼓励建设相应的区域电力市场,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优化区域电力资源配置。 (三)引导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有序推动国家市场、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加强不同层次市场的相互耦合、有序衔接。条件成熟时支持省(区、市)市场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或多省(区、市)联合形成区域市场后再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推动探索组建电力交易中心联营体,并建立完善的协同运行机制。 (四)有序推进跨省跨区市场间开放合作。在落实电网安全保供支撑电源电量的基础上,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原则,分类放开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推动将国家送电计划、地方政府送电协议转化为政府授权的中长期合同。建立多元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机制,鼓励支持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用户等开展直接交易。加强跨省跨区与省内市场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动态衔接。加快建立市场化的跨省跨区输电权分配和交易机制,最大程度利用跨省跨区富裕通道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三、完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功能 (一)持续推动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中长期市场在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作用。完善中长期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缩短交易周期,提升交易频次,丰富交易品种,鼓励开展较长期限的中长期交易,规范中长期交易组织、合同签订等流程。推动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在各层次市场形成分时段电量电价,更好拉大峰谷价差,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二)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引导现货市场更好发现电力实时价格,准确反映电能供需关系。组织实施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不间断运行,逐渐形成长期稳定运行的电力现货市场。推动各类优先发电主体、用户侧共同参与现货市场,加强现货交易与放开优先发用电计划、中长期交易的衔接,建立合理的费用疏导机制。 (三)持续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推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更好体现灵活调节性资源的市场价值,建立健全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探索用户可调节负荷参与辅助服务交易,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和多能互补协调运营,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加强市场间有序协调,在交易时序、市场准入、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做好衔接。 (四)培育多元竞争的市场主体。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分类推动燃气、热电联产、新能源、核电等优先发电主体参与市场,分批次推动经营性用户全面参与市场,推动将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转化为政府授权的中长期合同。严格售电公司准入标准和条件,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售电业务,发挥好电网企业和国有售电公司重要作用,健全确保供电可靠性的保底供电制度,鼓励售电公司创新商业模式,提供综合能源管理、负荷集成等增值服务。引导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储能、分布式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充分激发和释放用户侧灵活调节能力。 四、健全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交易机制 (一)规范统一市场基本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有关方面制定市场准入退出、交易品种、交易时序、交易执行结算等基本交易规则,以及统一的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各地组织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依照基本交易规则制定本地交易细则。推动交易中心之间在技术和数据标准方面有效衔接、总体一致。 (二)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电价传导机制,统一规范各地电力市场价格规则,有效平衡电力供需。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确保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鼓励清洁取暖用户通过参与电力市场降低采暖成本。强化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监管,推动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和购售电业务分开核算,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提升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机制灵活性,探索跨省跨区交易按最优路径组合等方式收取输电费用。 (三)做好市场化交易与调度运行的高效衔接。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统筹优化电力市场运行与电网调度运行,健全完善电网企业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度标准。加强电力交易中心与电网企业业务协同,推动规划、营销、计量、财务、调度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加强电力运行调度和安全管理,依法依规落实电力市场交易结果。 (四)加强信息共享和披露。推动全国电力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共享。落实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规范披露流程,依法依规披露电网安全约束条件、跨省跨区可用输电能力等关键信息。建设统一信息披露平台,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电力运行信息安全可控。 五、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 (一)健全适应市场化环境的电力规划体系。统筹可再生能源和常规电源规划布局,加强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电力规划、电源规划与电网规划、电力规划与市场建设之间的衔接,注重发挥市场价格信号对电力规划建设的引导作用。 (二)完善现代电力市场监管体制。提升对电力市场科学监管能力,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做好对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加强对电网企业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健全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制度,强化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评价。 (三)健全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电力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动分级分类监管,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四)完善电力应急保供机制。加快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成本回收机制,通过容量成本回收机制、辅助服务市场等实现合理经济补偿。健全市场应急处置机制,优先保障民生用电供应,确保电力供应安全。 六、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 (一)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严格落实支持新能源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的市场机制,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化收益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新能源可持续投资。建立与新能源特性相适应的中长期电力交易机制,引导新能源签订较长期限的中长期合同。鼓励新能源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对报价未中标电量不纳入弃风弃光电量考核。在现货市场内推动调峰服务,新能源比例较高的地区可探索引入爬坡等新型辅助服务。 (二)因地制宜建立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引导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场化的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探索容量补偿机制、容量市场、稀缺电价等多种方式,保障电源固定成本回收和长期电力供应安全。鼓励抽水蓄能、储能、虚拟电厂等调节电源的投资建设。 (三)探索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创新体制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以市场化方式发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体现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等方面的优先地位。引导有需求的用户直接购买绿色电力,推动电网企业优先执行绿色电力的直接交易结果。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衔接。 (四)健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主体与周边用户直接交易,完善微电网、存量小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间的交易结算、运行调度等机制,增强就近消纳新能源和安全运行能力。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全过程。要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政策法规、科学监测等工作,科学指导电力规划和有效投资。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对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指导,统筹考虑能源资源禀赋、电价水平、电网安全运行等条件,加强系统研究、协调推进,健全应急调控预案和保障供应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各省(区、市)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和任务分工,按照总体部署扎实做好本地电力市场建设,推进综合协同监管。 (二)营造改革氛围。组织开展电力市场建设的专项研究培训,鼓励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主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市场化方向,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对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凝聚电力市场发展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及时跟踪评估。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场运行信息的记录、汇总、分析和披露等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电力市场运行状况。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电力市场运行状况开展定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各地电力市场建设的督促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2年1月18日
  • 《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提速》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3-15
    •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到203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 “统一电力市场”什么样?对发电、输电、配电、用电有什么影响?新能源和传统能源在其中将分别扮演哪些角色? 理顺“省内电”“省外电”“外送电” 为何要加快建设统一电力市场? 201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标志着中国开启新一轮电改。配套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电力市场主要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电力市场体系则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一轮电改实施以来,中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2021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达3.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2%,占全社会用电量的44.6%,是2015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的近7倍,年均增长约40%。 不过,电力市场稳步发展的同时,新的问题也随之涌现。特别是各地在“省内电”“省外电”“外送电”的协调使用上有矛盾,跨省跨区的交易壁垒多年来不同程度地存在。实现能源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就要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进行跨省跨区的电力传送,需要有一套市场机制来决定电力交易的量和价。”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陈启鑫告诉记者,此前,交易主要依靠政府指定合约,这类合约通常周期较长,难以动态、准确地反映电力的真实成本和价值。 与此同时,由于各地的用电结构、价格承受水平等各不相同,开展现货交易试点的省份在市场规则、市场准入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山东一家发电企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不同省份参与交易,需要先了解该省份的交易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交易成本,对市场主体售购电造成一定阻碍。 能源形势的变化也对电力市场提出了新要求。伴随“双碳”目标的提出,中国新能源发电占比大幅提升,但能源基地集中开发和负荷中心分布式建设共存的趋势,带来严峻的消纳难题。“我国清洁能源主要集中在‘三北’地区,由于周边区域负荷强度不高,整体消纳程度受限。”陈启鑫表示,这就迫切需要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引导清洁能源统一规划、科学布局、高效利用。 “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战略目标对中国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电力行业加快转型。”国家发改委上述负责人表示,要在全国更大范围内促进电力资源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以市场化手段降低成本,实现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统一交易规则,建设国家电力市场 针对现行电力市场的问题,此轮电改将重心锚向“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那么,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包含哪些层面?如何建设? “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包括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稳步推进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引导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和有序推进跨省跨区市场间开放合作。”国家发改委前述负责人介绍。 记者注意到,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和省间电力市场 “两级运作”基础上,《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并首次提出“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陈启鑫分析,现有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已能支持一定规模的电力交易。随着跨省跨区交易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发展,将推动不同交易中心采用新的组织形式实现各地电力市场相互协同、信息交互、业务交互等。“伴随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需要相应的交易机构给予支撑,全国电力交易中心旨在起到这样的作用。” 如何处理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中各层次电力市场的关系,一直广受业界关注。为了引导各层次市场协同运行,《指导意见》一方面明确了全国电力市场体系中各层次市场的功能定位,如省(区、市)市场主要发挥基础作用,负责保证省内电力基本平衡和省内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区域市场开展跨省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调频、备用辅助服务交易,优化区域电力资源的配置;国家电力市场则负责省(区、市)/区域市场间的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明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宜省则省、宜区则区。未来,省(区、市)市场可以直接或融合成为区域市场后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以此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 交易机制的统一是推动各类市场主体顺利参与交易的重要保障。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凡鹏飞介绍,《指导意见》提出要规范统一市场基本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统一规范各地电力市场价格规则;健全完善电网企业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度标准等,将有效化解统一市场发展难点,有助于实现更大范围的电力市场交易。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厘清跨省跨区与省内市场的经济责任边界,进一步加强输配电成本管理,优化输配电价结构,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以打通电力资源在各层次电力市场中的优化配置渠道。 激励新能源参与交易,助力“双碳” 激励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是此次电改重点之一。 记者了解到,在新能源发展初期,有关部门采取量价固定模式激励投资者进入新能源行业。在固定的电价制度下,新能源价格结算时一部分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由电网公司支付;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由有关部门进行补贴。这种模式有力促进了新能源的发展,但也造成较大的补贴缺口。 “面对快速发展的新能源,以政府定价进行补贴的方式不再适用。利用价格信号鼓励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更有利于促进多种电源在市场中公平竞争,且有利于新能源消纳并网和储能等配套产业的发展。”陈启鑫认为,在促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先增量、后存量的原则,逐步将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从量价固定的售购电协议,转化为由市场机制决定量价的政府授权合同,有利于释放市场交易空间。 为激励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指导意见》还对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作了规定。在中长期交易方面,提出完善建立中长期合同的灵活调整机制;现货交易方面,鼓励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交易,并首次明确未中标的电量不纳入弃风弃光电量考核。 “对前者而言,完善建立中长期合同有利于降低发电方的交易风险,保障其收益。”陈启鑫说。现货交易方面,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交易,就是要将新能源视作和火电等传统电源“地位平等”的电源。电源进入市场后,以一致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更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该机制的引入还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发电方提高自身的预测、管理水平,避免因预测不准或运营偏差导致弃风弃光。 不过,电改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仍需进一步制定并落实各项工作细则。 “《指导意见》展现了在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与市场间关系动态调整的前景,也预示着许多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将开始。”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冯永晟看来,应保持积极态度,推动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更多层次上、更有效率地共享互济。“这既是对电力商品属性的深度还原,也是对经济发展所需基础能源要素的全局优化配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廖睿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