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提速》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3-15
  •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到203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

    “统一电力市场”什么样?对发电、输电、配电、用电有什么影响?新能源和传统能源在其中将分别扮演哪些角色?

    理顺“省内电”“省外电”“外送电”

    为何要加快建设统一电力市场?

    201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标志着中国开启新一轮电改。配套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电力市场主要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电力市场体系则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一轮电改实施以来,中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2021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达3.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2%,占全社会用电量的44.6%,是2015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的近7倍,年均增长约40%。

    不过,电力市场稳步发展的同时,新的问题也随之涌现。特别是各地在“省内电”“省外电”“外送电”的协调使用上有矛盾,跨省跨区的交易壁垒多年来不同程度地存在。实现能源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就要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进行跨省跨区的电力传送,需要有一套市场机制来决定电力交易的量和价。”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陈启鑫告诉记者,此前,交易主要依靠政府指定合约,这类合约通常周期较长,难以动态、准确地反映电力的真实成本和价值。

    与此同时,由于各地的用电结构、价格承受水平等各不相同,开展现货交易试点的省份在市场规则、市场准入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山东一家发电企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不同省份参与交易,需要先了解该省份的交易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交易成本,对市场主体售购电造成一定阻碍。

    能源形势的变化也对电力市场提出了新要求。伴随“双碳”目标的提出,中国新能源发电占比大幅提升,但能源基地集中开发和负荷中心分布式建设共存的趋势,带来严峻的消纳难题。“我国清洁能源主要集中在‘三北’地区,由于周边区域负荷强度不高,整体消纳程度受限。”陈启鑫表示,这就迫切需要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引导清洁能源统一规划、科学布局、高效利用。

    “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战略目标对中国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电力行业加快转型。”国家发改委上述负责人表示,要在全国更大范围内促进电力资源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以市场化手段降低成本,实现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统一交易规则,建设国家电力市场

    针对现行电力市场的问题,此轮电改将重心锚向“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那么,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包含哪些层面?如何建设?

    “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包括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稳步推进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引导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和有序推进跨省跨区市场间开放合作。”国家发改委前述负责人介绍。

    记者注意到,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和省间电力市场 “两级运作”基础上,《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并首次提出“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陈启鑫分析,现有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已能支持一定规模的电力交易。随着跨省跨区交易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发展,将推动不同交易中心采用新的组织形式实现各地电力市场相互协同、信息交互、业务交互等。“伴随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需要相应的交易机构给予支撑,全国电力交易中心旨在起到这样的作用。”

    如何处理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中各层次电力市场的关系,一直广受业界关注。为了引导各层次市场协同运行,《指导意见》一方面明确了全国电力市场体系中各层次市场的功能定位,如省(区、市)市场主要发挥基础作用,负责保证省内电力基本平衡和省内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区域市场开展跨省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调频、备用辅助服务交易,优化区域电力资源的配置;国家电力市场则负责省(区、市)/区域市场间的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明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宜省则省、宜区则区。未来,省(区、市)市场可以直接或融合成为区域市场后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以此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

    交易机制的统一是推动各类市场主体顺利参与交易的重要保障。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凡鹏飞介绍,《指导意见》提出要规范统一市场基本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统一规范各地电力市场价格规则;健全完善电网企业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度标准等,将有效化解统一市场发展难点,有助于实现更大范围的电力市场交易。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厘清跨省跨区与省内市场的经济责任边界,进一步加强输配电成本管理,优化输配电价结构,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以打通电力资源在各层次电力市场中的优化配置渠道。

    激励新能源参与交易,助力“双碳”

    激励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是此次电改重点之一。

    记者了解到,在新能源发展初期,有关部门采取量价固定模式激励投资者进入新能源行业。在固定的电价制度下,新能源价格结算时一部分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由电网公司支付;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由有关部门进行补贴。这种模式有力促进了新能源的发展,但也造成较大的补贴缺口。

    “面对快速发展的新能源,以政府定价进行补贴的方式不再适用。利用价格信号鼓励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更有利于促进多种电源在市场中公平竞争,且有利于新能源消纳并网和储能等配套产业的发展。”陈启鑫认为,在促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先增量、后存量的原则,逐步将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从量价固定的售购电协议,转化为由市场机制决定量价的政府授权合同,有利于释放市场交易空间。

    为激励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指导意见》还对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作了规定。在中长期交易方面,提出完善建立中长期合同的灵活调整机制;现货交易方面,鼓励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交易,并首次明确未中标的电量不纳入弃风弃光电量考核。

    “对前者而言,完善建立中长期合同有利于降低发电方的交易风险,保障其收益。”陈启鑫说。现货交易方面,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交易,就是要将新能源视作和火电等传统电源“地位平等”的电源。电源进入市场后,以一致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更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该机制的引入还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发电方提高自身的预测、管理水平,避免因预测不准或运营偏差导致弃风弃光。

    不过,电改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仍需进一步制定并落实各项工作细则。

    “《指导意见》展现了在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与市场间关系动态调整的前景,也预示着许多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将开始。”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冯永晟看来,应保持积极态度,推动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更多层次上、更有效率地共享互济。“这既是对电力商品属性的深度还原,也是对经济发展所需基础能源要素的全局优化配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廖睿灵)

  • 原文来源:http://www.cnenergynews.cn/guonei/2022/03/15/detail_20220315119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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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展出题目,改革做文章。”自2021年11月2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出“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以来,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声而动,加快出台改革落地必备的“说明书”“施工图”。 1月2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下称《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分两个阶段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一体化设计、联合运营,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显著提高,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初步形成。到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联合运行,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进一步优化配置。 业内普遍认为,《意见》的印发,意味着全国性电力市场建设按下了“快进键”,标志着我国电力计划机制将全面走向市场化,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也将顺势走向深入。 追本溯源,提出针对性建设“清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指出,“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引导全国、省(区、市)、区域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融合发展,规范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推动形成多元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这些具体的任务目标,此次印发的《意见》均有涉及。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冯永晟表示,《意见》从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层次特征、基础功能、交易机制、规划监管、系统转型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设“清单”,“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将在‘十四五’期间全面提速。” 据了解,针对“如何处理省、区域、国家三个层级电力市场的关系”这一问题,业内已讨论多年,其中“省内、区域市场分级运行,最终融合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观点最普遍,也最具代表性。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将电力市场分级会割裂供需,“省为起步、扩围为区、继而统一”的方案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对此,《意见》明确,有序推动国家市场、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加强不同层次市场的相互耦合、有序衔接。条件成熟时支持省(区、市)市场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或多省(区、市)联合形成区域市场后再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推动探索组建电力交易中心联营体,并建立完善的协同运行机制。 广东电力市场从业人士蒋江告诉记者:“新一轮电改配套文件中其实已经明确,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不分级别。《意见》追本溯源,明确各层次市场只有分工差异,并无等级之分。从资源优化配置角度看,三个市场是同等重要的平行关系。至于哪种路径建成国家市场最可行,《意见》给出的方案是交由市场检验。” 冯永晟进一步指出,新一轮电改已推进七年有余,深层次体制机制症结逐渐显现,扩大电力资源配置必然会成为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这是国际经验,也是普遍规律,《意见》出台恰逢其时。” 破旧立新,逐步打破市场壁垒 在操作层面,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意义是什么? 冯永晟告诉记者,《意见》明确现有市场设计完善的方向是适应并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无共识也就难以形成合力,《意见》旨在打破市场建设的诸多壁垒,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以技术规范为例,一位电力行业专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以省为实体的电力市场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了不同模式的交易体系。“比如当前中长期市场有的带曲线、有的不带;现货市场有的以15分钟为一节点,有的是5分钟;有的省区只开放发电侧,有的则发用电全面开放。在这种情况下,跨省区的市场衔接难度必然增加,从而因地区间的制度差异产生交易壁垒,市场流动性必然受限。如果有了全国统一市场,这些问题可能就会迎刃而解。” 记者还注意到,“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对此,中国能源研究会配售电研究中心副主任吴俊宏表示,集中式电力消纳环节的一个“硬骨头”,就是破除跨省跨区交易的“双轨”制。 “当前,跨省跨区交易有相当大的比例是依据‘计划电’进行保量保价交易,即无论受端省份电力供需情况如何变化,双方都要依据合同优先消纳外来电。但这种计划体制下‘外来电’的‘贵宾待遇’,很容易造成送受两端市场都出现不平衡。” 吴俊宏说。 冯永晟进一步指出,对于“外来电”产生的“双轨”问题,解决之道就在于要先破除“外来”与“外送”之分,此次《意见》也已明确,“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原则,分类放开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鼓励支持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用户等开展直接交易”。 同时,“风光”消纳需要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蒋江认为,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并网,仅依靠省内灵活性资源难以平抑“风光”给电力系统带来的巨大挑战。“若灵活性资源在区域市场乃至全国市场进行互补互济,对消纳‘风光’将大有裨益。” 凝聚共识,为电改带来新期待 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并非易事,需要克服电力系统形成的路径依赖,需要在本质上变革调度模式,更需要“刮骨疗毒”式的改革勇气、详尽成熟的政策指导以及与时俱进的管理模式。 蒋江认为,当务之急是理顺电力交易现货市场、中长期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关系,这也是2022年全国能源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当前我国中长期市场价格与现货价格常有较大偏离,甚至部分地区和时段形成割裂,抑制了真实价格信号发挥作用。2021年的种种情况就说明,市场主体未能基于中远期市场供需基本面形成价格预测,导致中长期价格信号失真,并给市场正常运转造成实质性影响。” 针对上述难点痛点,《意见》进行了一一回应:制定市场准入退出、交易品种、交易时序、交易执行结算等基本交易规则,以及统一的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明确了电力现货市场、中长期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职责功能;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电力监管体制等。 此外,《意见》首次提出注重发挥市场价格信号对电力规划建设的引导作用;推动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和购售电业务分开核算,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首次提出完善电力应急保供制度、首次提出“报价未中标电量不纳入弃风弃光电量考核”、首次提出因地制宜建立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首次提出通过现货市场实现调峰服务等。业内认为,这些“首次”都将从操作层面推动电力计划机制走向市场化。 在冯永晟看来,虽然《意见》缝补了诸多政策“缝隙”,但电力体制改革仍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意见》所能带来的改革成效仍将取决于各项具体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但可以肯定的是,《意见》不断凝聚各方对市场模式与改革路径的共识,将为下一步电改带来更多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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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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