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1-18
  • 据国家能源局1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应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告知书一式两份,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清单,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

    四、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所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开工等行为。

    五、各派出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的监管执法,切实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六、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存在未履行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责任等行为,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处理的同时,应按照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其列入重点关注或联合惩戒名单。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有关单位在项目核准、工程招投标活动、信用等级评价、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方面,应按规定对其予以相应限制。

  • 原文来源:http://www.cnenergy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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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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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12日,国家能源局向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及有关单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各电力企业、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 《通知》指出,近两个月来全国电力建设领域连续发生多起安全事故,损失严重,教训惨痛,凸显当前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暴露出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仍未落实、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 《通知》对各电力企业提出了四个方面工作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反思,深挖问题根源,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全面构建防范事故多发频发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血的教训不再用鲜血去验证;二是要要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要根据本企业类型和所属工程实际情况,结合迎峰度夏和防台防汛工作总体安排,精心部署,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级管控,对排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立即开展整治,严格做到管理闭环,坚决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四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扎实开展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工程源头管理,强化发包、承包、分包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工程招投标和对参建单位的资信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备案、工期定额及事故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加强对参建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坚决清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安全生产信用不良的参建单位和人员。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1-19
    •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应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示范文本见附件),告知书一式两份,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清单,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 四、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所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开工等行为。 五、各派出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的监管执法,切实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六、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存在未履行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责任等行为,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处理的同时,应按照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其列入重点关注或联合惩戒名单。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有关单位在项目核准、工程招投标活动、信用等级评价、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方面,应按规定对其予以相应限制。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