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煤企兼并重组释放出哪些信号》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7-04-18
  • 在国企改革和去产能的大背景下,煤炭行业兼并重组步入快车道。记者日前了解到,有关部门要求加快出台促进煤炭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在两年内分区域实施小煤矿兼并重组,同时力争到2020年底,全国形成10个左右亿吨级"巨无霸"。此外鼓励企业之间通过股权置换、资源互保等方式加强跨地区去产能协作。

    地方政策落地期也渐行渐近,河南、贵州等地煤企兼并重组措施已浮出水面产煤大省山西国资国企改革方案有望在4月底前出台。这一切让资本市场预期不断升温、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 受限于管理体制、人员债务等诸多因素、 大型煤炭兼并重组尤其是跨区域的兼并重组难度比较大、 煤电、煤运、煤化、煤炭科工等上下游的结合更易于操作。

    根据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 今年要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 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 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既要立足当前、 又要着眼长远、 将去产能与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等统筹考虑、同步推进、 不断提升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晓林在日前召开的煤炭行业去产能稳供应座谈会上称。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煤炭去产能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当前煤炭产业集中度太低,而小煤矿也存在着安全风险,需要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先进产能,提升自身的应变能力。

    为此,这一轮兼并重组大潮首先刮向了小煤矿。按照分区域推进的要求,对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至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年)煤矿,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至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煤矿,在两年内实施兼并重组;到期仍未实施重组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引导纳入去产能规划。各地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下煤矿,除已纳入技术改造专项规划的,原则上不再实施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

    与此同时,鼓励优势企业加大兼并重组、打造大企业大集团尤其是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按照目标,2020年煤矿企业数量要压缩到3000家,5000万吨级以上大型企业产量占60%以上,其中亿吨级的力争在10家左右。“去年全国范围内煤炭产量突破亿吨的企业有6家,此前是8家。”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宏告诉记者。

    国资委此前也表态,央企将在年内减少到100家以内,稳步推动企业集团层面兼并重组,加快推进钢铁、煤炭、电力业务整合,使专业钢铁煤炭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电煤一体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其他涉煤中央企业原则上退出煤炭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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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将走向何方?中国风电市场释放出这些信号》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2-14
    • 2023年是“十四五”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2022年风电行业发生的重要变化,将直接影响今年的市场走向。 2022年,中国风电的挑战和高光并存。受疫情及海上风电在抢装后进入调整期等因素影响,风电新增并网装机量不及预期。2021至2022年,全国风电新增并网共计85.2GW,远远落后于各省“十四五”风电规划量。 除此之外,整机企业竞争压力持续,低价竞争从陆上延申至海上。整机企业抢夺市场的手段也更加多元,在资源优势区的装备产业布局竞争加剧,通过资源置换、增加政府影响力等方式拿单。 但同时,2022年全国风电招标量创新高,风光大基地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分散式风电审批管理流程简化,国家层面也在着手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的问题。频出的利好政策助力风电行业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的发展。 01 大量需求待释放 市场竞争加剧 2022年,全国风电下发指标、招标规模创历史新高,支撑2023年成为中国风电的交付大年。国家能源局召开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预测,2023年国内风电新增装机约达6,500万千瓦,增幅72.73%。 2023年装机需求复苏,整体市场产能处于紧张状态,但仍能满足各家整机商的交付需求。大量集采及基地项目集中释放,价格仍是影响开发企业决策的重要因素。 2022年,整机企业价格战持续,陆上风机设备公开招标的中标价从1月的2,179元/千瓦降至12月的1,893元/千瓦,全年降幅达13.1%。海上则更为严重,全年下降23.5%。对比“十三五”期间的超4,000元/千瓦,陆上风机的中标价降幅已过半。 2022年10月起,陆上风机中标价触底上浮,但2023年开年再度进入下降通道,2月出现价格低点。海上风机跌破2,400元/千瓦,迎来平价元年。 去年,整机商竞争格局转变,市场再向头部整机商集中,第一梯队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各大整机企业加大资源端的产业落子,提前进行资源合作。2023年,整机企业预计继续加大资源开发力度,提升夺单的综合能力。 02 重回三北 特高压核准建设提速 “十四五”大型清洁能源基地规划下发,国内三批大基地项目建设快速启动,促使内蒙古、吉林、新疆、甘肃等重点风资源省区的市场快速复苏。 2022年,三北地区招、中标容量大幅增长,占比分别达50.2%和52.2%,新增并网容量占比更是高达63.9%。内蒙、新疆、吉林成为各大整机企业产业落地的重点布局区域。 为支撑风电集中式开发,全国特高压核准和建设提速。 2022年,国家电网将特高压工程设定为投资重点,计划“十四五”期间投入电网投资2.4万亿元,并提出做好“沙戈荒”大型风光基地送出通道方案研究,推进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 2023年1月,国家电网召开2023年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做好规划和前期工作,抓好重点工程建设,服务好新能源发展。 多省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特高压外送通道建设。青海政府力争第二条特高压外送通道开工建设,甘肃提出做好酒泉外送特高压工程前期工作,重庆重点推进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云南加快新能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力争新开工1,500万千瓦。 03 指标获取方式改变 与煤电开展联营 2022年,新能源电站建设指标分配方式发生变化,除产业投资外,电源侧调峰能力、优化整合负荷侧资源成为开发商资源竞争的关键因素。 为发挥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优势,实现大规模消纳,大型风光基地的开发模式向“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模式倾斜。 火电是容量需求的主要提供者,灵活性改造可以提升煤电机组的负荷调节能力,为新能源消纳释放更多电量空间,帮助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成为推动新能源消纳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能源局鼓励采用“新能源+煤电”的开发模式,推动大型风光基地配套煤电灵活性改造。多省新能源指标分配文件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为煤电灵活性改造单独配置风电开发规模。   04 应用场景多元化 释放更多增量空间 2022年,风能从单一的能源形式向多元化综合能源应用场景转型,风电+氢能、风电+牧场、风电+取暖、风电+乡村振兴、风电+园区等开发新业态层出不穷。 “风电+”不仅能提升土地的综合利用价值,促进新能源的就地消纳,还可以构建多元化的盈利模式,推动区域能源绿色转型,打开风电产业增量市场空间。 2022年,零碳产业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受碳排放双控政策约束,高耗能产业和地区转变发展观念,安徽、江苏、青海、甘肃、山东等多省明确提出打造零碳产业园和零碳电力系统。内蒙古提出,2022年零碳园区新能源消纳比例达50%、三年内达到80%。去年8月,四川确定了17家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名单,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 2022年,政策推动“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当年6月,吉林省下发了全国首个“风电+乡村振兴”省级方案。该省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新下达3,001个行政村风光发电指标,实现行政村全覆盖,确保2024年全部投产达效。 “海上风电+制氢”成为海上能源综合开发趋势。福建省漳州计划构建“制氢-加氢-储氢”产业链。上海市加快突破海上使用淡水电解水制氢瓶颈,降低海水制氢成本。唐山市鼓励“海上风电+氢氨”融合,推进海上风电+海水淡化、电解水制氢布局。 “海上风电+海洋牧场”已进入实质推进阶段。2022年12月,山东省昌邑市海洋牧场与三峡集团300MW海上风电融合试验示范项目及莱州海上风电与海洋牧场融合发展研究试验项目均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 05 “以大代小”启动 老旧风机技改升温 盘活存量资产可以催生巨大市场。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测算,“十四五”期间对运行超15年的1.5MW容量以下机组进行改造,置换需求超过1,800万千瓦,市场规模预期达630亿元。 老旧机组升级改造可以提升项目容量和发电量,改善风电场的经济效益。2022年,多地开启了老旧风场扩容或等容改造工作。 2022年4月,全国首个实施的大规模“以大换小”增容改造项目——重庆四眼坪风电场改扩建工程全容量并网。12月,全国首个备案的“以大代小”风电等容技改项目——宁夏龙源贺兰山等容技改项目首批机组并网发电。   宁夏是全国风电开发较早的省区之一,是国内首个以文件形式明确“以大代小”政策的省区。2022年,该省加快研究建立老旧风电场回收再利用机制,培育风机制造、使用、回收再利用的完整产业链。 2022年7月,宁夏明确以贺兰山、太阳山、香山等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400万千瓦老旧风电场“以大代小”更新改造。9月,该省提出简化风电场“以大代小”用地审批手续。 06 与生态保护相结合 高质量发展成共识 “双碳”目标之下,大规模、高比例的建设要求风电行业必须高质量发展。2022年,频出的利好政策为风电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2022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下发《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矿区开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新能源项目。 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开发不仅可以保障新能源发展的用地需求,还能实现新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未来,风电的开发利用还将因地制宜地拓展至采煤沉陷区、油气田、石漠化以及盐碱化地等。 中国风电价格战绵延,风机设备事故及批量质量缺陷增多。2023年,风机进入低价交付期,需警惕企业压缩成本埋下的设备安全隐患,以及风机机型、叶型快速迭代导致的供应链质量问题。 2023年,风电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以产品质量为驱动力,形成健康的市场氛围,为风电更大规模的制造、部署和高效稳定利用做好准备。
  • 《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实施产能置换解读》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3-28
    •  一、为什么要继续实施电解铝产能置换?    为严管严控电解铝新增产能,2017年3-10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开展了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违法违规新增产能已经全部关停,电解铝行业产能盲目扩张势头得到遏制,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新一轮产能严重过剩风险。但随着电解铝行业效益明显好转,大量已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项目仍有复产、复建的冲动,行业向好发展基础尚不牢固,仍有必要在一段时间继续坚持严管严控新增产能,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以下简称产能置换),以避免电解铝产能过剩风险再次显现,实现电解铝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供需动态平衡的目标。    二、《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原产能置换办法是什么关系?    为指导各地做好产能置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发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2017年印发了《关于企业集团内部电解铝产能跨省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201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进一步简化产能置换程序。《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对127号文和101号文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要求,突出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企业实施产能置换,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127号文件和101号文件将不再执行。    三、哪些项目建设必须实施电解铝产能置换?    为避免个别新增电解铝项目以新材料、铝加工等名义,逃避产能置换,《通知》规定,凡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的建设项目,均必须实施电解铝产能置换,即“建设电解槽、就须置换”。另外,《通知》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完成产能置换公告的电解铝建设项目,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工作。    四、哪些电解铝产能可以用于产能置换?    《通知》明确可用于置换的产能须为以下两种,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淘汰公告”)的淘汰产能。《通知》沿用127号文相关做法,淘汰产能可有条件的用于不同类别项目的产能置换,其中,2011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以下简称1494号文)文件处理意见的建设项目,2013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于2013年5月之后的建设项目。二是合规产能。合规产能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必须是在2017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项目清单内,也包括2017年10月后按照127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经产能置换建设的合规产能。    《通知》明确在上述两种产能范围内,有3类产能不能用于置换,一是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以下预焙槽须2011年底前淘汰,160KA以下电解槽须2015年底前淘汰)的落后产能,无论是否列入淘汰公告,都不得参与产能置换;二是2013年前关停的产能原则上不得用于置换,但2011年、2012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按照《通知》第三条要求,用于1494号文的相关建设项目;三是2011-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逾期将不得用于置换,以加速淘汰产能尽快退出,提高产能指标利用效率,未列入淘汰公告、符合《通知》相关要求的其他退出产能不受此限制。    五、采用何种方式实施产能置换?    《通知》明确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产能指标交易3种方式实施产能置换。其中,产能指标交易沿用了127号文的相关做法,兼并重组和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主要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要求,在严格执行兼并重组流程,落实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的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开展产能置换,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促使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避免因企业退出引发债务风险和人员安置不到位等问题。    六、产能置换的主要程序是如何设置的?    为更好体现企业为主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解决产能跨省置换难问题,《通知》规定,在产能退出环节,通过兼并重组、同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等实施的,须按照国务院相关兼并重组文件要求解决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退出产能企业仅需向转出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转出报告;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实施的,退出产能由转出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公示、公告,以监督退出企业切实履行资产债务处置和人员安置工作。在产能置换方案环节,3种方式均要求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七、产能置换中项目建设和产能退出的时间节点如何考虑?    为确保产能置换政策落实到位,《通知》要求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新建项目不得备案,在建项目不得复建。为避免“先拆后建”可能导致的市场供应缺口和加重企业经营压力,保障行业平稳运行,电解铝建设项目在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项目建设与退出产能拆除可同步进行,但在新建项目投产或者已建成项目复产时,退出项目必须达到拆除动力装置(变压器、整流器)、封存电解槽、限期拆除等相关淘汰要求,不具备重启条件,坚决杜绝产能叠加问题。在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审核及实施过程中,有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工作。    八、产能置换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产能置换工作的主体是企业,由电解铝项目建设企业、退出产能企业自愿协商、市场化运作,政府做好监管和服务。为确保产能置换工作落实到位,《通知》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其中,退出产能企业是按期拆除退出设备的实施主体,是获得兼并重组收益以及指标交易经济补偿的受益主体和资产债务处置、人员安置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是产能置换方案审核和监管落实的责任主体,退出产能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是监督退出产能拆除到位的责任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强化产能置换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各地产能置换工作,推动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实施严格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