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将从推动钢铁新材料发展等四方面支持特钢产业发展》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制造与材料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冯瑞华
  • 发布时间:2019-10-31
  • 工信部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4号建议的答复,表示下一步,将从以下几方面支持特钢产业发展。

    一是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2019年下半年,我部将联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督导检查,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二是抓好行业规范管理。不断改进行业管理方式方法,针对新形势新要求,适时启动修订行业规范管理办法,持续做好行业规范的动态管理,维护钢铁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引导发展短流程炼钢。研究制定引导短流程炼钢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加强废钢资源保障体系建设、降低用电成本、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采用短流程炼钢的先进特钢企业等措施,有序引导电炉钢发展,支持特钢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是推动钢铁新材料发展。将以钢铁新材料为抓手,引导特钢企业深入参与钢铁新材料平台建设,通过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加快解决部分关键钢铁材料“卡脖子”问题,推动特钢产业发展。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4号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制定《特钢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2013年起我部组织开展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将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纳入规范企业名单,为钢铁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奠定良好基础。2016年,为引导督促企业持续规范经营,我部开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撤销资格,对于在环保、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求整改。目前,我部已分四批公告了257家规范企业,其中包括50多家特钢企业,涵盖了我国大部分优势钢铁企业。针对您提出制定《特钢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建议,由于已存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我们认为不宜再以政府名义出台《特钢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但我们支持行业协会牵头,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方式,引导特钢企业规范经营。目前,特钢协会已着手制定《工模具钢行业规范条件》,已公示征求意见。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协会的沟通协调,支持特钢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支持特钢产业发展。一是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2019年下半年,我部将联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督导检查,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二是抓好行业规范管理。不断改进行业管理方式方法,针对新形势新要求,适时启动修订行业规范管理办法,持续做好行业规范的动态管理,维护钢铁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引导发展短流程炼钢。研究制定引导短流程炼钢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加强废钢资源保障体系建设、降低用电成本、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采用短流程炼钢的先进特钢企业等措施,有序引导电炉钢发展,支持特钢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四是推动钢铁新材料发展。将以钢铁新材料为抓手,引导特钢企业深入参与钢铁新材料平台建设,通过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加快解决部分关键钢铁材料“卡脖子”问题,推动特钢产业发展。

    二、关于市场化债转股

    降杠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密切沟通协调,推出多项政策措施,帮助实施机构降低筹资成本,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债转股项目。

    一是为实施机构提供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人民银行于2018年7月采取定向降准措施,用于支持市场化债转股。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明确了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打通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渠道,帮助实施机构降低资金成本,更好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增强发展活力。

    二是鼓励和支持实施机构筹集社会资金开展债转股。2018年6月,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行金融债券、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银保监会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开展债转股业务,有效拓宽了实施机构社会资金筹集渠道。目前,五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均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并成立了相关私募基金,部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成功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和专项金融债券。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与有关部门一道,鼓励实施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力度,帮助更多企业缓解债务负担,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债转股环节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为支持包括债转股在内的企业重组改制活动,国家出台了有针对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定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暂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方面,债转股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金融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可以适用有关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将用足用好现行政策,积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更好地支持特钢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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