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3-28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能考核奖惩制度,切实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和奖励设置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以及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奖励,并公布名单。

      第三条 省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省节能奖励包括2个类别、4个子项。

      (一)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5个名额,给予每个获评单位、成果100万元奖励。

      (二)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50个名额,给予每个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省节能奖励奖金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同一个单位同时具备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三章 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范围:

      (一)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从我省用能企业、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中评选。

      (二)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从我省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设备、工程项目等中评选。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参评单位须为省内注册独立法人。

      (二)申报单位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要完成或超额完成省里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

      (三)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5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作出较大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

      (六)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政府提交省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市政府将推荐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省节能奖励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四)参评单位及向参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定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已获奖励,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定。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6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印发

  • 原文来源:http://www.sdetn.gov.cn/articles/ch00214/201801/0b80db66-537c-4fc4-b02a-ff8f623966d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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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参照上海口岸,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简化通关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规行为。(省口岸办会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负责实施) 7.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8.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省电网售电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9.降低企业用能成本,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3元,全省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80亿元;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60千伏安,其他市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规范降低天然气管输价格,推动我省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9元。(实施细则分别由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制定) 10.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11.2018年10月1日起,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省财政统筹相关政策资金,对进出口银行开展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给予奖补。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分别制定) 12.整合现有欧亚班列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运营平台公司,制定欧亚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政策,2018年年底前完成。(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制定) 二、创新创业 13.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4.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5.改革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落实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增加科研人员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暂不与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挂钩。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可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鼓励有科研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三、产业升级 16.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项财政政策,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着力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步伐,确保“十强”产业都有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按规定可采用直投等方式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负责实施) 17.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 18.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9.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政策和推进机制,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坚决退出低效、无效资产和长期亏损业务,做深做精主业,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18年起,组织实施民企接班人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由省委统战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分别制定) 20.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优先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实施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制定) 21.完善企业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准入标准,按照我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上半年完成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综合标准评价,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或关停淘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负责实施) 22.加快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进度,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对因环保督查和评级评价专项整治停产的化工企业,分别于2018年10月底前和12月底前认定完毕,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依法依规可补办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尽快予以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以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抓手,按照评级评价结果,确定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和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 四、招商引资 23.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24.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对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引的重大项目,各市可结合实际,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市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5.强化招商引资土地供应,2018年10月1日起,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实施) 五、招才引智 26.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2018年10月1日起,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27.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各级可根据需要统一调剂周转使用。(省编办负责组织实施) 28.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便利的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给予外国高端人才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29.放宽相关人员出国限制,2018年10月1日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干部、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任务的,国有企业中从事国际商务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出国的,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和每年往返次数。教学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因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能够说明理由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大力推广APEC商务旅行卡,适当放宽办卡范围,简化办理程序,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提供便利服务。(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外侨办、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制定) 30.积极推进省属企业完善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对现有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岗位设置、选聘、考核、薪酬、监督等进行规范完善,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灵活机制。2018年9月底前,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重新选聘职业经理人,选聘为职业经理人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市场化退出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享受职业经理人相关待遇;未参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待遇按现有政策执行。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31.改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对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公务出行保障等职务消费内容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受公务用车有关规定限制。(省国资委负责实施) 六、金融支持 32.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省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3.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省金融办会同省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实施) 34.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负责实施) 35.2018年年底前,整合我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注入财政资金,成立省级融资担保集团,帮助解决实体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制定) 36.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创新品种。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分别负责实施) 37.鼓励开展“人才贷”业务,2018年10月1日起,对两院院士、国家“相关人才计划”“相关人才计划”专家、相关人才计划、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试点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最高给予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各市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可按不少于5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省级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最高30%予以奖励。(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制定) 七、用地供应 38.2019年起,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39.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对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经市、县级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0.2018年10月1日起,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1.2018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负责实施) 八、制度保障 42.强化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各市、县(市、区)产业布局要按照园区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方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衔接,逐一明确产业发展布局、路径重点、政策保障,培育主导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2019年起,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3.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落实好我省实施方案各项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在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推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多评合一”,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变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实施) 44.建立完善联系帮包制度,实行省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2018年9月底前,从省直机关(单位)选派1000名左右干部,组成100个乡村振兴服务队和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分别到农村、民营企业、省管国有企业开展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45.2018年9月底前,建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省委、省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于9月底前发布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些长期性的体制机制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构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印发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10-30
    • 鲁政发〔2018〕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升政务服务网上供给能力,促进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设完善全省政务服务平台,深化互联互通,推动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形成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全面接入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流程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有效汇聚、充分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服务效能全面提升,为深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 2018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开展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的建设及试点应用。 2019年年底前,深入开展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协同应用,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以及运营管理体系。 2022年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运行和管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服务事项。 1.推行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以企业、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按照不同办理情形,对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颗粒化拆分,并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流程等信息要素进行规范,加快推进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逐步推动不同地区办理同一事项的材料、环节、时限基本一致。(省委编办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19年年底前完成) 2.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根据国家关于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规范要求,与我省“一次办好”事项相衔接,按照“省级统筹、标准统一、自上而下”的原则,以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为重点,全面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统一梳理口径和标准,基本实现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基本要素的相对统一,支撑政务服务事项相关信息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共享,实现无差异化的“一次办好”。(省委编办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21年年底前完成) 3.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制。推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融合,进一步完善清单管理模式,简化清单管理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确保清单准确性、权威性、时效性。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细化区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的管理权限,同时满足不同系统和地域的个性化需求,实现按系统联动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和要素,逐步实现各区域、各层级、各渠道发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更新同步,推进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对接,实现一库汇聚、应上尽上。(省委编办牵头,省大数据局负责系统建设和完善,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2019年年底前完成) (二)提升服务效能。 4.完善统一政务服务门户。依托国家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建设山东站点,梳理省级主要政务服务应用,在国家平台上部署并提供服务。依托省、市两级政府门户网站,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一体化政务服务门户,推进部门面向公众服务系统与一体化门户的前端整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部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窗受理、一网运行”。推进互联互通,实现省、市政务服务门户与国家门户的协同联动。完善政务服务门户统一搜索、集中评价等通用功能,强化共性基础支撑。推行统一身份认证,完善用户认证及管理机制,不断丰富和强化实名制认证手段。与国家平台对接,实现用户信息互认和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可信凭证和单点登录服务,解决不同平台间重复注册验证问题,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年底前完成国家试点相关工作任务,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5.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要求,坚持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进一步明确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办理要件及办理时限等要求,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将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按照“迁移为原则、对接为例外”的原则,加快推进部门自建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对接整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体化运行和全面监督管理。依托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积极推进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等6类行政权力事项和依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受理,不断提高网上办理深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现网上服务全覆盖。(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司法厅负责推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上网运行,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18年年底前实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上网运行并完成国家试点相关工作任务,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6.优化政务服务流程。进一步简化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事环节和办理时限,全面推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实现电子材料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凡可通过数据共享实现信息核验和材料复用的,不得要求企业、群众重复提供。整合优化关联事项办理流程,推动实现一链办理、全程网办。以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高频办理事项为重点,按链条优化整合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涉及多个部门、地区的关联事项,变“一事一流程”为“多事一流程”,逐步做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多图联审、多规合一、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审联办。通过系统整合、数据共享、流程优化、业务协同、全程监督,推动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好”。(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20年年底前完成) (三)线上线下融合。 7.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类设置综合窗口,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健全完善“一窗受理”运行机制和标准,保障“一窗受理”规范运行。整合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实现办事预约、服务受理、综合评价、咨询投诉等服务的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和管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状态等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政府网站和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同源发布。推动实体大厅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延伸,做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融合通办,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19年年底前完成) 8.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打造基层“一站式”综合便民服务平台。提高省、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互联互通水平,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站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完善乡镇(街道)网上服务功能,提高事项办理、咨询答复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率先实现所有城市社区和多数中心村全覆盖,让网上政务服务惠及更多基层群众。(各市政府负责;2019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进移动服务。 9.规范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爱山东”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组织各市、各部门做好服务接入,形成全省移动政务服务总入口的主体框架。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提供相关服务资源。推动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服务,实现“掌上办”“指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年底前完成) 10.整合移动端政务服务资源。依托全省统一的“爱山东”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开展政务服务类移动客户端资源集约化整合,组织各级、各部门将分散提供的移动端服务功能向省统一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整合迁移。建立统一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运营管理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日常监管,强化注册认证、安全检测、安全加固、应用下载和使用推广等规范管理,形成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移动端服务模式,全面提升移动端政务服务保障水平。(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19年年底前完成) (五)开展应用试点。 11.完成国家试点对接任务。按照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省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政务服务平台,强化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方面的建设和应用,初步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政务服务平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年底前完成) 12.开展省内试点工作。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试点,总结成熟经验,做好试点经验推广。选取部分市开展统一移动政务服务运营试点,探索构建分级运营、协同联动的统一移动政务服务运营模式。(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19年年底前完成) (六)加强服务管理。 13.加强运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办理”原则,强化网上电子监察和办事咨询、投诉评价、调查建议等系统功能。进一步发挥电子监察作用,通过全流程实时监督,倒逼服务效能提升。进一步完善提升政务服务平台办事咨询、投诉评价、调查建议等系统功能,形成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辅助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热线等服务渠道对接,实现政务服务相关互动渠道的协同融合,对事项上线、政务办件、证照共享、结果送达等服务环节,开展全程监督、评价、投诉并及时反馈,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19年年底前完成) 14.完善运营管理。按照统一运营管理要求,建立分级管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加强对省、市平台运营管理的统筹协调,充实平台运营管理力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优化运营工作流程,不断提升全省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进一步整合运营资源,加强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对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模式,积极引入社会机构,发挥其运营优势,建立健全运营服务社会化机制,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服务力量。(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2020年年底前完成) (七)强化基础支撑。 15.加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整合,强化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政务云服务水平,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系统支撑。进一步完善全省电子政务外网,整合部门业务专网,优化外网网络结构,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强化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支撑服务能力,为全面实现“一次办好”“一网通办”提供网络保障。(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年底前继续深化) 16.强化提升数据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功能,深化国家、省、市三级平台级联互通。不断拓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范围,简化申请使用流程,明确供需双方权责,保障数据供给,提高数据质量,为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交换服务。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库,为全面实现“一次办好”“一网通办”提供数据支撑。(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年底前继续深化) 17.建立完善公共支撑服务。依托国家统一的电子印章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我省统一的电子印章服务应用体系。加强与国家电子印章系统的对接,按照国家电子印章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建立我省电子印章用章系统,规范印章使用管理,确保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安全有效。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建设,按照国家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归集并上报电子证照目录数据,推进各类业务系统与国家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对接,实现政务服务过程中证照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互认共享。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各市已有电子证照库,纳入全省电子证照库统一管理。加快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实现政务服务相关材料办理运转和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省档案局分工负责,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年底前完成国家试点有关工作任务,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八)完善制度规范。 18.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出台《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规范和促进全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符合全省实际的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安全保障等制度规范,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按照国家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制定我省实施细则,规范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负责;2019年年底前完成) 19.建设完善标准规范。全面对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数据、应用、运营、安全、管理等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急需的基础性国家标准,加强国家标准在我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应用推广。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建设,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服务提升为重点,着力做好政务服务应用框架、数据共享交换及政务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等标准规范的制定与完善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牵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18年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接,2019年年底前完成基础性国家标准对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依托省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专项小组,建立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和我省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相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组织,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协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协作,形成工作推进的强大合力。任务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配合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担当,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安全保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网络、云平台、重点业务应用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库等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安全保障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应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密码技术产品加强身份认证和数据保护,优先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系统和服务,确保安全可控。强化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不断提升预测、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能力。 (四)加强培训交流。建立完善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针对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安全保障、标准规范等关键环节,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升相关人员能力素质。加强日常沟通交流,及时宣传推广国家和外省(市)先进经验,认真总结各级、各部门工作成果,促进成熟经验宣传推广和试点成果转化。 (五)强化监督考核。将各级、各部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及试点相关工作,纳入省政府重点督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督查范围、周期和内容,实现督导考核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充分发挥专家评价、媒体监督和第三方评估作用,切实发挥督导考核导向和激励作用,形成推进工作的良性机制。 附件:山东省开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