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3-28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能考核奖惩制度,切实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和奖励设置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以及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奖励,并公布名单。

      第三条 省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省节能奖励包括2个类别、4个子项。

      (一)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5个名额,给予每个获评单位、成果100万元奖励。

      (二)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50个名额,给予每个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省节能奖励奖金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同一个单位同时具备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三章 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范围:

      (一)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从我省用能企业、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中评选。

      (二)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从我省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设备、工程项目等中评选。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参评单位须为省内注册独立法人。

      (二)申报单位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要完成或超额完成省里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

      (三)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5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作出较大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

      (六)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政府提交省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市政府将推荐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省节能奖励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四)参评单位及向参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定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已获奖励,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定。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6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印发

  • 原文来源:http://www.sdetn.gov.cn/articles/ch00214/201801/0b80db66-537c-4fc4-b02a-ff8f623966d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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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参照上海口岸,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简化通关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规行为。(省口岸办会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负责实施) 7.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8.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省电网售电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9.降低企业用能成本,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3元,全省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80亿元;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60千伏安,其他市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规范降低天然气管输价格,推动我省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9元。(实施细则分别由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制定) 10.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11.2018年10月1日起,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省财政统筹相关政策资金,对进出口银行开展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给予奖补。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分别制定) 12.整合现有欧亚班列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运营平台公司,制定欧亚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政策,2018年年底前完成。(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制定) 二、创新创业 13.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4.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5.改革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落实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增加科研人员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暂不与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挂钩。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可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鼓励有科研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三、产业升级 16.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项财政政策,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着力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步伐,确保“十强”产业都有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按规定可采用直投等方式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负责实施) 17.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 18.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9.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政策和推进机制,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坚决退出低效、无效资产和长期亏损业务,做深做精主业,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18年起,组织实施民企接班人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由省委统战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分别制定) 20.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优先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实施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制定) 21.完善企业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准入标准,按照我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上半年完成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综合标准评价,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或关停淘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负责实施) 22.加快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进度,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对因环保督查和评级评价专项整治停产的化工企业,分别于2018年10月底前和12月底前认定完毕,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依法依规可补办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尽快予以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以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抓手,按照评级评价结果,确定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和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 四、招商引资 23.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24.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对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引的重大项目,各市可结合实际,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市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5.强化招商引资土地供应,2018年10月1日起,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实施) 五、招才引智 26.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2018年10月1日起,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27.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各级可根据需要统一调剂周转使用。(省编办负责组织实施) 28.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便利的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给予外国高端人才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29.放宽相关人员出国限制,2018年10月1日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干部、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任务的,国有企业中从事国际商务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出国的,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和每年往返次数。教学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因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能够说明理由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大力推广APEC商务旅行卡,适当放宽办卡范围,简化办理程序,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提供便利服务。(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外侨办、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制定) 30.积极推进省属企业完善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对现有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岗位设置、选聘、考核、薪酬、监督等进行规范完善,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灵活机制。2018年9月底前,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重新选聘职业经理人,选聘为职业经理人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市场化退出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享受职业经理人相关待遇;未参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待遇按现有政策执行。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31.改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对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公务出行保障等职务消费内容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受公务用车有关规定限制。(省国资委负责实施) 六、金融支持 32.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省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3.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省金融办会同省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实施) 34.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负责实施) 35.2018年年底前,整合我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注入财政资金,成立省级融资担保集团,帮助解决实体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制定) 36.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创新品种。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分别负责实施) 37.鼓励开展“人才贷”业务,2018年10月1日起,对两院院士、国家“相关人才计划”“相关人才计划”专家、相关人才计划、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试点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最高给予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各市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可按不少于5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省级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最高30%予以奖励。(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制定) 七、用地供应 38.2019年起,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39.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对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经市、县级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0.2018年10月1日起,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1.2018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负责实施) 八、制度保障 42.强化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各市、县(市、区)产业布局要按照园区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方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衔接,逐一明确产业发展布局、路径重点、政策保障,培育主导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2019年起,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3.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落实好我省实施方案各项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在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推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多评合一”,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变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实施) 44.建立完善联系帮包制度,实行省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2018年9月底前,从省直机关(单位)选派1000名左右干部,组成100个乡村振兴服务队和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分别到农村、民营企业、省管国有企业开展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45.2018年9月底前,建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省委、省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于9月底前发布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些长期性的体制机制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构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印发
  • 《山东省能源局印发《2019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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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03-19
    • 近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2019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称,山东地区未来核电发展以AP1000、CAP1400、华龙1号等三代核电技术商业化为核心,有序推进沿海核电规划建设,稳妥开展核能综合利用示范推广。 主要着力于以下工作:在保障海阳核电一期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力争大型先进压水堆CAP1400示范工程、海阳核电二期获得国家核准并开工建设,海阳核电三期、荣成压水堆扩建及招远核电一期获准开展前期工作。启动海阳核电一期核能供热工程,解决周边70万平方米居民区清洁供热;推进海上核能综合利用平台示范工程前期工作,开展泳池堆等小型堆供热研究论证。力争在运核电装机250万千瓦,在建装机570万千瓦,全年发电量不低于170亿千瓦时。详情如下: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落实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对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发展质量和效率,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战略思想,坚持节约、清洁、安全的战略方针,围绕“发展绿色能源,助力动能转换”这一目标,实施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能源深度开发利用“双轮驱动”,着力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快能源结构调整,着力培育能源生产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为全省实现“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工作目标:把清洁绿色能源作为主攻方向,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核电、天然气,以能源转型助力产业转型,以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努力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增量主要由绿色能源提供,电力生产和消费增量主要由绿色电力提供。2019年,力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同比增长13%、发电量增长35%,接纳省外来电最高负荷增长17%、电量增长28%,天然气消费量增长10%;煤炭产量控制在1.3亿吨以内,原油、天然气产量分别稳定在2300万吨、4亿立方米左右;全社会用电量6330亿千瓦时,增长4%;发电量5430亿千瓦时,增长2%。 一、加强绿色能源开发利用 (一)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落实“双招双引”战略决策,加强与有实力有资质的大型企业合作,聚焦海上风电与海洋牧场、波浪能、潮汐能融合发展等领域,启动150万千瓦左右海上风电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打造经略海洋典型标杆。巩固济宁、新泰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基地经验成果,推进黄河三角洲盐碱滩涂光伏基地规划建设;本着自我平衡、就近消纳原则,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站发展。在农林生物质富集地区和城市周边,合理布局生物质能、垃圾热电联产机组。力争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3100万千瓦,占电力总装机的22%;发电量540亿千瓦时,约占总发电量的10%。(责任处室单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二)安全高效发展核能。以AP1000、CAP1400、华龙1号等三代核电技术商业化为核心,有序推进沿海核电规划建设,稳妥开展核能综合利用示范推广。在保障海阳核电一期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力争大型先进压水堆CAP1400示范工程、海阳核电二期获得国家核准并开工建设,海阳核电三期、荣成压水堆扩建及招远核电一期获准开展前期工作。启动海阳核电一期核能供热工程,解决周边70万平方米居民区清洁供热;推进海上核能综合利用平台示范工程前期工作,开展泳池堆等小型堆供热研究论证。力争在运核电装机250万千瓦,在建装机570万千瓦,全年发电量不低于170亿千瓦时。(责任处室单位:发展规划处牵头,电力处配合) (三)扩大天然气开发利用。加快沿海LNG接收站规划建设,推动青岛董家口接收站扩建工程,力争中海油烟台龙口、中石化烟台龙口、保利协鑫烟台西港区接收站开工建设,新建接卸能力2500万吨,日气化外输能力1.8亿立方米。积极配合、稳妥推进清洁取暖“煤改气”,稳步实施天然气车船发展和加气站建设。重点在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新旧动能转换核心城市,有序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责任处室单位:石油天然气处、电力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二、补齐补强能源基础设施短板 (四)加强调峰能力建设。推进沂蒙、文登、潍坊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升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利用效率,力争泰安二期工程获得核准;推动火电机组开展灵活性改造,力争纯凝机组、热电联产机组最低出力分别降至额定容量的30%~40%和40%~50%;落实《2019年山东省应急调峰电源建设方案》,健全完善应急调峰储备电源运行管理机制。按照2019年山东省储气设施建设计划和达标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力争烟台西港区省级储气库、济南南曹范储气站二期、日照储气库开工建设,济南南曹范储气站一期、淄博中心储气站、滨州城区储气站建成投用。(责任处室单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电力处、石油天然气处) (五)加强主干输送网络建设。推进菏泽特高压送出、大唐东营电厂送出等21项工程建设,力争枣庄特高压送出、德州贝州等10项工程建成投运,新增500千伏线路788.7公里,变电容量700万千伏安。推进日照-濮阳-洛阳、董家口-东营原油和日照港-京博油品管道建设,力争山东管网环线、西港区-济南等天然气管道开工建设,董家口-潍坊三期原油管道建成投用,新增长输油气管道里程1100公里,总里程达到1.3万公里。(责任处室单位:电力处、石油天然气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六)加强普遍服务能力建设。持续推进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和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城区电网着力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智能化水平,农村电网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小城镇、中心村、小康电示范县电网改造,力争配电网户均停电时间5.9小时,较上年缩短1.6小时。启动实施第二批边防部队电网建设,在不具备通大网电的地区探索构建可再生能源局域网和微电网。积极推进天然气利用向农村延伸,在管道尚未通达区域,鼓励建设CNG、LNG供气站。坚持压煤搬迁与扶贫攻坚、乡村振兴等相结合,协调推动煤炭企业与地方政府实现和谐搬迁,力争年内搬迁村庄10个。(责任处室单位:电力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石油天然气处、煤炭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三、强化煤电油气供应保障 (七)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继续实施“退出东部、压缩中部、稳定西部、稳妥开发北部”煤炭开发战略,释放先进高效产能,稳妥推进黄河北矿区阳谷-茌平煤田开发前期准备,年内投产煤矿1处、产能45万吨。(责任处室单位:煤炭处、煤矿工程质量检验中心) (八)加强电力运行管理。建立完善优先发、购电制度,编制全省电力电量平衡方案,下达各类机组发电调控目标。加强直调煤电机组在线监测,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安排煤电机组生产运行。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调动各方参与电网调峰积极性。积极向国家争取煤电机组投产规模。扩大电力需求响应试点范围,完善补贴标准及评估机制,将需求侧机动削峰、填谷能力分别提高到200万千瓦、100万千瓦。依法依规实施有序用电,保障居民生活等重要用户电力稳定供应;完善有序用电奖惩考核机制,提高强停机组地市限额用电比例,引导地方支持直调公用机组多发保供。(责任处室单位:电力处) (九)增加油气供应能力。配合中石化等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力争原油、天然气产量稳定在2300万吨、4亿立方米左右。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沟通对接,力争全年向我省供气180亿立方米,同比增加10%。完善天然气运行监测和预警预测机制,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责任处室单位:石油天然气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四、提升节能和科技创新水平 (十)坚持节能优先。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的理念。加大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力度,力争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同比减少1克/千瓦时。做好群众燃煤取暖工作,对暂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条件的区域,实施散煤清洁化治理,推广“清洁型煤+节能环保炉具”模式,力争推广清洁型煤350万吨。开展“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遴选能效“领跑者”,开展能源审计,实施耗能设备能效提升计划,利用世亚行等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责任处室单位: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电力处、煤炭处、执法监察局) (十一)实施“绿动力计划”。清洁高效利用传统能源,深度开发利用新能源。推广高效环保锅炉,提高煤炭利用效率;推广“太阳能+”多能互补应用模式,举办2019年第十四届中国(济南)国际太阳能利用大会暨多能互补应用展览会;推广阳信、泗水等县生物质能源应用做法,打造县域清洁供热“山东模式”。实施绿色能源示范村镇、可再生能源集中供热等重大工程。(责任处室单位: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十二)坚持创新驱动。实施“四个一工程”,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作用,搭建一批产学研用平台,推进国家级核电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加大大型核电站余热回收利用等课题科研力度,力争尽早形成科研成果,稳步推进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围绕培育大容量储能、生物质液体燃料、互联网+智慧能源、新能源微电网等新业态,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推广太阳能中高温利用、生物质分布式锅炉等先进适用装备,建设一批产业化项目;制修订一批地方标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处室单位: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发展规划处) 五、拓展能源对外开发合作 (十三)推进“外电入鲁”。围绕发挥“两交两直”既有特高压通道作用,与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及宁、蒙、陕、东三省等省区沟通衔接,加快上海庙通道配套电源建设,全力提高省外来电送入电力电量;加快山东-河北特高压交流环网建设,力争年内建成投运;开展“陇电入鲁”等通道前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向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等汇报争取工作。力争全年接纳省外来电最高负荷2000万千瓦以上,接纳电量900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00亿千瓦时。(责任处室单位:发展规划处牵头,电力处配合) (十四)提升省外能源开发供应。支持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等骨干能源企业走出去,参与煤电联营、新能源开发等领域投资建设。加大宁蒙、晋陕、云贵、新疆、澳大利亚五大能源基地开发,力争省外基地煤炭年产量提升到1.8亿吨。力争山东能源集团上海庙基地2×100万千瓦煤电机组建成投产并向我省送电;支持国家电投集团联合省内骨干能源企业,在扎鲁特通道送端布局大型新能源基地。(责任处室单位:发展规划处牵头,煤炭处、电力处配合) 六、防范化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风险 (十五)成立四个工作专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部署要求,聚焦能源领域重大风险点,立足职责职能,成立煤矿重大风险管控与治理、采煤塌陷地治理、防范化解油气管道重大风险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电力稳定运行防范化解大面积停电风险四个工作专班,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确保风险隐患发现得早、防范得准、化解得好,守牢守住重大风险底线。(责任处室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处、煤炭处、石油天然气处、电力处、煤矿工程质量检验中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十六)狠抓煤矿安全生产。逐矿落实分级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落实。研究制定千米以下冲击地压风险较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意见,超前落实63处高风险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42处冲击地压煤矿,严格落实“三限三强”措施;到年底,冲击地压矿井原则上采煤工作面实现智能化无人或少人开采,掘进工作面实现远距离操控。围绕“5+2”危险因素,开展“1+4”风险辨识评估,扎实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动煤矿“四化建设”,加快实现减人、增效、保安。强化标准化动态管理,做到动态达标、不达标不生产。强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加快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查保促”和群众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构建群防群控群治工作体系。严格落实“调度员10项授权”、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等制度,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到位。(责任处室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处、人事处、煤矿工会) (十七)狠抓油气管道保护。宣传贯彻落实《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深化管道外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日常巡护和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监管,开展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加快全省油气管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指导地方政府、管道企业协同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形成省、市、县三级应急救援体系。(责任处室单位:石油天然气处、安全监督管理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 (十八)狠抓电力安全生产指导。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设备设施运维管理,健全大面积停电应急联动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提高电网稳定运行水平和电力供应保障能力。(责任处室单位:电力处、安全监督管理处) 七、深化能源领域各项改革 (十九)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巩固煤炭、煤电行业去产能成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清理整顿违规产能。全年计划关闭煤矿4处,退出产能162万吨。指导发电企业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科学把握煤电规划建设节奏;关停一批能耗高、污染重、服役时间长的小煤电机组,完成国家下达的去产能任务。(责任处室单位:煤炭处、电力处) (二十)深化电力、油气体制改革。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电量规模,完善中长期交易机制,全年交易电量不低于1600亿千瓦时,市场开放度达到70%以上。加快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牵头编制建设方案,配合制定交易规则,确保6月底前具备模拟试运行条件。完成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搭建多方参股、功能完善的交易平台,推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有序放开油气勘探、开发、输送和销售业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推动建立省级天然气管理运营平台,增强运行调节能力。(责任处室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电力处、石油天然气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服务中心配合) (二十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率。推进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总结“一链办理”试点经验,省域全面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让群众“零跑腿”或“最多跑一次”;实现低压电力接入“零投资”,年底前将中心城区及农村地区的小微企业低压接入容量标准分别提高到160千伏安、100千伏安。(责任处室单位:政策法规处、电力处) 八、加强能源行业管理 (二十二)突出规划引领。启动全省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修编,编制出台核能中长期发展、海上风电、抽水蓄能电站选址、地热能开发利用等规划,加快构建导向明确、政策配套、协同推进的绿色能源发展规划体系,完善规划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规划指引和刚性约束,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处室单位:发展规划处牵头,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十三)推进依法治理。制定和修订《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制定海上风电竞争性配置办法、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实施方案、优先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煤电机组运行在线监测管理办法、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依法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责任处室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煤炭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电力处、安全监督管理处、执法监察局配合) (二十四)加强调查研究。围绕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制约能源行业改革发展的难点问题和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课题调研,形成一批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为能源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提供基础支撑,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责任处室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九、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十五)以党建统领能源各项工作。强化理论武装。持续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常态。驰而不息纠治“四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作风建设往深里抓、往实里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要求,大胆选拔任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李云龙式”干部。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讲好山东能源故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主旋律高昂、正能量充沛,为全省能源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