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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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4-11
  • ZBGS-2025-15

    珠发改〔2025〕2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各市属国有企业,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珠作业区:

    现将《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7日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粤府〔2023〕101号)要求,“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施工作业审批”为我市各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许可事权。为指导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且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开展该许可业务,保障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二、受理主体

    珠海市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三、概念定义

    本指南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管道附属设施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相关概念的规定一致。海底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指南。

    四、审批范围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四)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五、审批流程

    (一)申请前协商及其他准备工作。

    工程项目施工区域符合审批范围的,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等相关单位开展现场勘察,勘察后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管道保护设计方案和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如需安全评价、专家评审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进行专家评审。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可以带齐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含工程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范围石油天然气管道物探报告、施工图纸、卫星地理位置图、管道保护设计方案、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等),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申请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需派专业技术人员陪同进行现场勘察,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做好管道保护设计、施工等方案编制和评审。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收到《安全防护协议》申请后,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防护协议》签订工作,提速增效,支持项目建设。

    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定向钻、顶管、盾构、爆破等高风险作业,对油气管道产生交直流杂散电流干扰以及形成因第三方项目建设导致油气管道高后果区或造成高后果区等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在申请前落实专项评估并组织专家评审。

    (二)申请。

    1.申请资料:施工单位向所在地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1)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申请表;

    (2)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3)管道保护设计方案;

    (4)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含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施工设备(设施)清单。事故应急预案应包含应急领导机制、组织设置、职责设定、应急处置流程、处置措施及应急联系方式等。设备(设施)应结合工程特点及施工作业环境配置,需满足管道保护、安全防护要求;

    (5)安全防护协议。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议中需明确说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保障管道安全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如有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杂散电流干扰专项评估报告的,可以一并提交。

    2.申请方式

    (1)邮箱申请: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xzqjnjczx@zhuhai.gov.cn;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jwfg@zhuhai.gov.cn;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dmfzggjbgs@zhuhai.gov.cn;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gxqfgczj@zhuhai.gov.cn;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zhuoran0938@163.com;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fgzyjnyz@zhuhai.gov.cn;

    报送格式:将所需申报材料打包成ZIP压缩文件(文件容量不超100MB),文件名称(例):香洲区翠香街道东风路2号--可能影响石油管道保护施工作业的审批材料--某某有限公司/李某,通过邮箱发送给受理部门办公邮箱。

    通过邮箱申请办理的,需在提交申请当天及时电话告知受理单位。

    (2)现场申请: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首层12-15综合窗口;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128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2栋401-3;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斗门区虹桥四路与禾益西路交叉口西南120米斗门建设大厦6楼;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珠海市高新区创新发展大厦A栋7楼;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高栏港大厦1401;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381号海岛大厦9楼。

    现场申请的申请资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备核。

    (三)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职权范围;申请主体在开展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前,对作业风险进行了充分辨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相关材料齐全、完整,符合申请条件的。

    2.受理结果:自电子邮箱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视为自动受理。邮箱受理及现场受理的,均应出具《受理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受理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四)审批。

    1.协商一致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对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符合审批条件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2.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资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和施工方案、事故应急预案、设备(设施)清单进行安全评审,并根据安全评审结果,做出是否批准施工作业的书面审批决定。

    3.对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对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项目周边工况改变的。当同一个工程项目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周边工况改变,施工单位变更、施工方案改变等情况时,工程建设单位要立即告知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告知。

    采用电子邮箱、短信、直接送达方式,将上述相关文书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相关单位。

    (六)公开。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应客观公正

    由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拟定《安全防护协议》范本,并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出具情况说明的监督,促进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相关工作,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本办事指南正式实施前,须制定落实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并开展培训。

    如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出具情况说明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将相关事由及佐证材料提交到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申诉,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协调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地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由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聘请与双方不存在直接利益相关的专家组成。双方须按专家评审会的评审结果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不执行的,由所在地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施工企业不执行的,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情况向相对应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

    (二)未按照行政许可内容执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根据《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联合印发珠海市油气长输管道联合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发改能监〔2024〕9号):“珠海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执法案件移交接收工作机制”工作要求,该行政处罚由各镇街行使。

    七、其他事项

    (一)是否收费:否

    (二)咨询电话: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2656081;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7799002;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2782013;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0756-3629207;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0756-7718931;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13926908652。

    (三)法律救济:

    如不服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作出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办事指南自2025年5月9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申请表

    2.告知书

    3.受理告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

    4.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

    附件1: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申请表.doc

    附件2:告知书.doc

    附件3:受理告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doc

    附件4: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 原文来源:https://oil.in-en.com/html/oil-29778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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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统筹兼顾,科学应对。优先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成品油供应和需求,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减少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2 组织体系 2.1 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设立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阳江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阳江海关、阳江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阳江海事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油库、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华南分公司阳江作业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部署,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处置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定期监测我市成品油供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急处置预案;了解、掌握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指挥部请示报告;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应急协调联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指导。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成品油供应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监测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成品油监测预警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市成品油供应监测预警机制,收集、汇总、分析市内成品油生产、供需运行和储备相关信息,构建联接市、县(市、区)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的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 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按照职责监控、收集并定期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成品油生产、供应、需求、储备等情况。 3.1.2预警信息 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监测到将出现或已经存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风险时,应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可能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时,及时通报受影响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按规定向市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发展态势预测,已经采取的措施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3.1.3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要加强成品油生产、供应、需求、储备等情况监测力度,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受影响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联动准备,并加强相关舆情检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按照应急机制处置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经研判将不会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已结束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应急响应 3.2.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和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或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响应启动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根据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3.2.2.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涉及跨市或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支援。 3.2.2.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3.2.2.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局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2.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专家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局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资源、调整生产、动用储备、统筹供应等。 3.2.3.1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申请紧急投放省级成品油储备、调运市外成品油储备,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成品油运输管道保持畅通;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重要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优先保障涉及国家安全和供应安全的重点单位、中心城区及重要交通干道加油站、民生项目单位、重要物资运输企业等用油需求;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2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申请紧急投放省级成品油储备,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成品油运输管道保持畅通;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优先保障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中心城区及重要交通干道加油站、民生项目单位、重要物资运输企业等用油需求;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3发生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4发生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部署,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资源调运力度;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4响应终止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过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调查评估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效果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3.2征用补偿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重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 区域合作 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市际间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提高应对区域性成品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能力。 3.5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对成品油供应应急保障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给予保障。 4.2 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成品油储备体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 4.3 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相关单位要优先保证成品油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成品油能够及时、安全调运。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成品油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6.1.2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全市或部分县(市、区)成品油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 6.1.3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是指为应对成品油供应紧张,防止或减少对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6.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5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是指中直驻粤成品油企业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广东阳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东阳江油库、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 6.2 预案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3 预案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 附件 7.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7.1.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报道工作。 7.1.2市委网信办:协同成品油主管部门监测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出现的有关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配合做好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工作。 7.1.3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成品油价格监测预警,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成品油价格管理;负责协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督促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正常生产、成品油销售企业做好库存管理,组织协调成品油调运;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政府成品油储备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政府成品油储备、调运等工作。 7.1.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执行生产计划,保障成品油安全有序生产。 7.1.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调、指导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储存和销售等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涉及成品油供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7.1.6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处置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经费予以必要的保障。 7.1.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预防和应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突发环境事件。 7.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和实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成品油运输保障计划,确保应急成品油及时、安全运输。 7.1.9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监督、指导全市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7.1.10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内成品油价格、计量、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7.1.11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市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成品油消费及成品油库存等相关数据,协助做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7.1.12阳江海关:负责统计监测成品油进出口情况,协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成品油进出口相关事宜。 7.1.13阳江市税务局:负责执行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市内成品油税务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偷逃税行为,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订应急期间具体的税收紧急措施。 7.1.14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扑救成品油生产、储存和销售环节发生的火灾,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7.1.15阳江海事局:负责维护所辖区域海上交通秩序,优先安排运输成品油船舶进出港;按职责组织或参与涉及运输成品油船舶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职责参与运输成品油船舶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1.16阳江军分区:负责与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实现军地成品油供应应急保障资源共享。 7.1.17国家管网集团华南分公司阳江作业区:负责制订和实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所辖管道的应急成品油运输保障计划,确保应急成品油及时、安全运输。 7.1.18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应急期间向公司总部申请调拨原油进厂,加大生产力度,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关于应急状态下成品油生产、调拨、供应等方面的指令;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确定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成品油生产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7.1.19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制定本企业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应急期间向公司总部申请增加成品油配置计划,加快调运力度,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关于应急状态下成品油调拨、供应、销售等方面的指令;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确定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成品油储存、运输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7.2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2.1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2天;市内20%以上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2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Ⅱ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4天;市内15%以上、20%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3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为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Ⅲ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6天;市内10%以上、15%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4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为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V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8天;市内5%以上、10%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并持续48小时以上。
  • 《广东省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11-20
    • 近日,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简化工商登记、刻章、申领发票等办理手续,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推进投资审批便利化,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广州、深圳率先在2018年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内,全省2019年上半年实现这一目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加快“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对审批频次高、审批周期长、企业意见较为集中的许可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或者加强准营管理。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对部分产品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并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免于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民营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对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重点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对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重点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保障民间资本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鼓励民营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整合医疗、养老、教育等资源,向城市生活配套服务企业转型,支持其建设科技孵化器,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领域发展。 三、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政策操作指引和细则,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落实国家有关降低制造业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政策,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增减变化情况。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落实国家政策,大力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2018年年底前将省天然气管网公司电厂用户的代输价格降至0.15元/立方米,其他用户代输价格降至0.2元/立方米。加强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切实降低城镇燃气输配价格。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两增两控”及续贷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不得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鼓励市县通过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或其他合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转贷服务。积极推广银税合作模式,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的范围和数量,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发挥再担保机构的作用,放宽再担保业绩的考核容忍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等。支持直接融资,落实民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奖补政策,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长期限、低成本资金。积极稳妥推进股权交易中心的可转债试点工作。拓宽融资渠道,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积极推广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融资受益面。鼓励各地推进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缓解企业转型升级的融资压力。 五、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省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支持各地建立本地区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民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一批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枢纽的服务机构,力争到2020年实现省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全覆盖。认定一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优秀大中型公共服务平台做大做强。组建一批有影响力的产业联盟,推进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和协同发展。实施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计划,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国别指南、项目信息、办事指引、风险预警等综合服务。通过快速理赔等多种措施鼓励民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民营企业保单融资给予重点支持,提高企业出口的抗风险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举办中小微企业日等系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等。在全省推广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对中小微企业购买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强化对民营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小升规”“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升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 六、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创新型民营企业,支持民营骨干企业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部门做好对接跟踪服务、后续深化研究和成果转化经费支持。遴选一批高成长中小企业,在政策服务资源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成为细分行业领域的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创业企业孵化成长,积极推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广东”大赛等获奖项目在我省落地。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推动大中型民营企业设立商标品牌管理部门。推进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建设,不断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搭建广东商标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平台,打造集商标查询统计、法律咨询、侵权预警为一体的商标保护体系。实施质量提升精准帮扶,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深入民营企业,免费提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管理评价等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检验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办理检验检测等业务“最多跑一次”。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可给予适当技术加分。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 七、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实施新粤商培训工程,省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双一流”大学培训学习,免费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加大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博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站,推行特级技师、企业首席技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在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前开展人才需求评估,有针对性地组织就业培训和服务。优化民营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开展企业主体系列职称评审,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优粤卡”服务对象。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实施个性化人才奖补政策,引导优秀人才以兼职等形式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作。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小学或初中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地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鼓励各地完善引才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和留住关键技术骨干及核心管理人员。 八、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每年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开展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全力实现“送必达、执必果”,力争2018年实现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震慑违法侵权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侵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建立由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法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控制度,组织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为企业开展内部腐败风险防控提供专业服务。对涉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依法快速处理,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案督办。 九、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宣传工作列入全省年度宣传工作计划。通过主流媒体、互联网新媒体和公益广告渠道,对我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家宣讲,打造《风云粤商》等品牌活动,传播广东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弘扬新时代粤商精神。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定期发布广东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中和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广东省光彩事业奖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积极评选推荐诚信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艰苦创业、支持党建工作等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积极推行信用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将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对列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民营企业依法予以限制。面向民营企业开展普法宣讲,组织民营企业家旁听公开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增强民营企业家诚信经营意识。 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收集办理民营企业诉求,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听取意见建议。推广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适时出台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对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渠道,建立全省统一协调、高效运作的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维权工作体系。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