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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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4-11
  • ZBGS-2025-15

    珠发改〔2025〕2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各市属国有企业,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珠作业区:

    现将《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7日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粤府〔2023〕101号)要求,“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施工作业审批”为我市各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许可事权。为指导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且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开展该许可业务,保障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二、受理主体

    珠海市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三、概念定义

    本指南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管道附属设施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相关概念的规定一致。海底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指南。

    四、审批范围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四)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五、审批流程

    (一)申请前协商及其他准备工作。

    工程项目施工区域符合审批范围的,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等相关单位开展现场勘察,勘察后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管道保护设计方案和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如需安全评价、专家评审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进行专家评审。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可以带齐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含工程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范围石油天然气管道物探报告、施工图纸、卫星地理位置图、管道保护设计方案、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等),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申请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需派专业技术人员陪同进行现场勘察,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做好管道保护设计、施工等方案编制和评审。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收到《安全防护协议》申请后,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防护协议》签订工作,提速增效,支持项目建设。

    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定向钻、顶管、盾构、爆破等高风险作业,对油气管道产生交直流杂散电流干扰以及形成因第三方项目建设导致油气管道高后果区或造成高后果区等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在申请前落实专项评估并组织专家评审。

    (二)申请。

    1.申请资料:施工单位向所在地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1)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申请表;

    (2)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3)管道保护设计方案;

    (4)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含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施工设备(设施)清单。事故应急预案应包含应急领导机制、组织设置、职责设定、应急处置流程、处置措施及应急联系方式等。设备(设施)应结合工程特点及施工作业环境配置,需满足管道保护、安全防护要求;

    (5)安全防护协议。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议中需明确说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保障管道安全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如有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杂散电流干扰专项评估报告的,可以一并提交。

    2.申请方式

    (1)邮箱申请: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xzqjnjczx@zhuhai.gov.cn;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jwfg@zhuhai.gov.cn;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dmfzggjbgs@zhuhai.gov.cn;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gxqfgczj@zhuhai.gov.cn;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zhuoran0938@163.com;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fgzyjnyz@zhuhai.gov.cn;

    报送格式:将所需申报材料打包成ZIP压缩文件(文件容量不超100MB),文件名称(例):香洲区翠香街道东风路2号--可能影响石油管道保护施工作业的审批材料--某某有限公司/李某,通过邮箱发送给受理部门办公邮箱。

    通过邮箱申请办理的,需在提交申请当天及时电话告知受理单位。

    (2)现场申请: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首层12-15综合窗口;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128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2栋401-3;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斗门区虹桥四路与禾益西路交叉口西南120米斗门建设大厦6楼;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珠海市高新区创新发展大厦A栋7楼;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高栏港大厦1401;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381号海岛大厦9楼。

    现场申请的申请资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备核。

    (三)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职权范围;申请主体在开展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前,对作业风险进行了充分辨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相关材料齐全、完整,符合申请条件的。

    2.受理结果:自电子邮箱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视为自动受理。邮箱受理及现场受理的,均应出具《受理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受理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四)审批。

    1.协商一致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对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符合审批条件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2.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资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和施工方案、事故应急预案、设备(设施)清单进行安全评审,并根据安全评审结果,做出是否批准施工作业的书面审批决定。

    3.对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对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项目周边工况改变的。当同一个工程项目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周边工况改变,施工单位变更、施工方案改变等情况时,工程建设单位要立即告知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告知。

    采用电子邮箱、短信、直接送达方式,将上述相关文书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相关单位。

    (六)公开。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应客观公正

    由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拟定《安全防护协议》范本,并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出具情况说明的监督,促进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相关工作,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本办事指南正式实施前,须制定落实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并开展培训。

    如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在出具情况说明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将相关事由及佐证材料提交到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申诉,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协调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地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由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聘请与双方不存在直接利益相关的专家组成。双方须按专家评审会的评审结果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不执行的,由所在地的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施工企业不执行的,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情况向相对应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

    (二)未按照行政许可内容执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根据《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联合印发珠海市油气长输管道联合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发改能监〔2024〕9号):“珠海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执法案件移交接收工作机制”工作要求,该行政处罚由各镇街行使。

    七、其他事项

    (一)是否收费:否

    (二)咨询电话: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2656081;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7799002;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2782013;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0756-3629207;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0756-7718931;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13926908652。

    (三)法律救济:

    如不服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作出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办事指南自2025年5月9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申请表

    2.告知书

    3.受理告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

    4.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

    附件1: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申请表.doc

    附件2:告知书.doc

    附件3:受理告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doc

    附件4: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 原文来源:https://oil.in-en.com/html/oil-29778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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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统筹兼顾,科学应对。优先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成品油供应和需求,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减少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2 组织体系 2.1 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设立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阳江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阳江海关、阳江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阳江海事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油库、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华南分公司阳江作业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部署,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处置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定期监测我市成品油供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急处置预案;了解、掌握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指挥部请示报告;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应急协调联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指导。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成品油供应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监测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成品油监测预警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市成品油供应监测预警机制,收集、汇总、分析市内成品油生产、供需运行和储备相关信息,构建联接市、县(市、区)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的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 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按照职责监控、收集并定期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成品油生产、供应、需求、储备等情况。 3.1.2预警信息 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监测到将出现或已经存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风险时,应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可能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时,及时通报受影响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按规定向市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发展态势预测,已经采取的措施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3.1.3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要加强成品油生产、供应、需求、储备等情况监测力度,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受影响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联动准备,并加强相关舆情检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按照应急机制处置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经研判将不会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已结束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应急响应 3.2.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和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或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响应启动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根据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3.2.2.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涉及跨市或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支援。 3.2.2.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3.2.2.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局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2.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专家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局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资源、调整生产、动用储备、统筹供应等。 3.2.3.1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申请紧急投放省级成品油储备、调运市外成品油储备,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成品油运输管道保持畅通;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重要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优先保障涉及国家安全和供应安全的重点单位、中心城区及重要交通干道加油站、民生项目单位、重要物资运输企业等用油需求;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2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申请紧急投放省级成品油储备,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成品油运输管道保持畅通;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优先保障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中心城区及重要交通干道加油站、民生项目单位、重要物资运输企业等用油需求;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3发生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4发生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部署,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资源调运力度;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4响应终止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过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调查评估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效果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3.2征用补偿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重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 区域合作 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市际间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提高应对区域性成品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能力。 3.5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对成品油供应应急保障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给予保障。 4.2 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成品油储备体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 4.3 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相关单位要优先保证成品油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成品油能够及时、安全调运。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成品油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6.1.2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全市或部分县(市、区)成品油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 6.1.3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是指为应对成品油供应紧张,防止或减少对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6.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5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是指中直驻粤成品油企业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广东阳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东阳江油库、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 6.2 预案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3 预案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 附件 7.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7.1.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报道工作。 7.1.2市委网信办:协同成品油主管部门监测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出现的有关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配合做好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工作。 7.1.3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成品油价格监测预警,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成品油价格管理;负责协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督促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正常生产、成品油销售企业做好库存管理,组织协调成品油调运;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政府成品油储备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政府成品油储备、调运等工作。 7.1.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执行生产计划,保障成品油安全有序生产。 7.1.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调、指导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储存和销售等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涉及成品油供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7.1.6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处置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经费予以必要的保障。 7.1.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预防和应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突发环境事件。 7.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和实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成品油运输保障计划,确保应急成品油及时、安全运输。 7.1.9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监督、指导全市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7.1.10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内成品油价格、计量、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7.1.11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市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成品油消费及成品油库存等相关数据,协助做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7.1.12阳江海关:负责统计监测成品油进出口情况,协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成品油进出口相关事宜。 7.1.13阳江市税务局:负责执行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市内成品油税务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偷逃税行为,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订应急期间具体的税收紧急措施。 7.1.14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扑救成品油生产、储存和销售环节发生的火灾,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7.1.15阳江海事局:负责维护所辖区域海上交通秩序,优先安排运输成品油船舶进出港;按职责组织或参与涉及运输成品油船舶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职责参与运输成品油船舶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1.16阳江军分区:负责与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实现军地成品油供应应急保障资源共享。 7.1.17国家管网集团华南分公司阳江作业区:负责制订和实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所辖管道的应急成品油运输保障计划,确保应急成品油及时、安全运输。 7.1.18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应急期间向公司总部申请调拨原油进厂,加大生产力度,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关于应急状态下成品油生产、调拨、供应等方面的指令;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确定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成品油生产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7.1.19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制定本企业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应急期间向公司总部申请增加成品油配置计划,加快调运力度,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关于应急状态下成品油调拨、供应、销售等方面的指令;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确定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成品油储存、运输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7.2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2.1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2天;市内20%以上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2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Ⅱ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4天;市内15%以上、20%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3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为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Ⅲ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6天;市内10%以上、15%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4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为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V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8天;市内5%以上、10%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并持续48小时以上。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4-01-27
    • 国际能源网获悉,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督促落实能源安全保供责任。把能源安全保供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履行保供主体责任、落实保供政策。充分发挥派出机构“探头”“哨兵”作用,加强电煤、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需形势监测、分析和预警,做好煤炭供应、机组运行、存煤情况等台账化管理,及时发现并向局党组和地方政府报告影响能源保供的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协调推动能源稳定供应。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4〕4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能传媒: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附件: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 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一条主线,锚定保障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两个目标,创新开展过程监管、数字化监管、穿透式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四个监管”,以更大担当和作为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能源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底线思维,着力强化能源安全保供监管 (一)督促落实能源安全保供责任。把能源安全保供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履行保供主体责任、落实保供政策。充分发挥派出机构“探头”“哨兵”作用,加强电煤、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需形势监测、分析和预警,做好煤炭供应、机组运行、存煤情况等台账化管理,及时发现并向局党组和地方政府报告影响能源保供的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协调推动能源稳定供应。 (二)推动国家能源规划、政策和项目落实落地。强化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2024年各省(区、市)完成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情况开展监管。强化过程监管,持续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风光基地、分布式光伏、煤层气开发等项目推进情况,进一步加强火电规划建设情况监管。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保供稳价作用。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清洁能源交易、绿电交易,充分发挥区域内、省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促进辅助服务资源跨省互济,加大保供期间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力度。切实发挥需求侧参与系统调节作用,推动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进入电力市场。 二、坚持绿色发展,着力强化清洁能源发展监管 (四)保障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接入电网。监管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地向新能源项目提供接网服务,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重点跟踪分布式光伏备案、并网、交易、结算等情况。指导电网企业进一步优化并网流程、提高并网时效,推动“沙戈荒”风光基地、分布式电源、储能、充电桩等接入电网。 (五)提升调节性电源利用水平。加强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常态化监管,采取信息化手段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现场检查和督办整改,切实发挥调节性电源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规范市场,建立合理的电价和补偿机制,激励调节性电源的建设和运用。加强电力系统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监管,确保调节性电源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节,进一步提升利用水平。 (六)有序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加强市场机制创新,逐步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比例,实现新能源发展与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更好发挥市场促进消纳作用。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研究出台绿电交易有关规定,逐步扩大绿电交易规模,着力解决企业购买绿电需求量大、绿电跨省跨区交易难等问题。加快推进绿电、绿证市场建设,培育绿色电力消费市场。 三、坚持公平公正,着力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七)建立健全电力、油气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创新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反垄断、国资等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能源领域自然垄断企业监管,出台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等相关办法。对有关能源央企落实“十四五”能源规划、保障能源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管,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 (八)加强电网垄断环节监管。强化电网企业落实国家规划、重大项目推进、公平开放、投资成效等情况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提供公平开放服务。探索穿透式监管方式,深入监管新能源接网困难、储能调用不合理等问题,深化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纠治,加强电网工程建设运营事中事后监管。 (九)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修订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检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落实信息公开和报送、独立核算、服务合同履约、公平开放服务等情况,完善相关投诉及纠纷处置机制和程序,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油气市场体系建设,规范油气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四、坚持顶层设计,着力强化电力市场建设与市场监管 (十)系统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编制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厘清多层次电力市场功能定位,做好各品种之间有效衔接,形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研究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省(区、市)电力市场建设综合示范,推动电力市场一体化设计。深化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机制,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华中等区域电力市场方案研究,完善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多层次市场协同运行。 (十一)健全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研究出台电力辅助服务基本规则,规范辅助服务功能品种,加快推进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完善辅助服务品种设置流程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成本向用户侧合理疏导,进一步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十二)精准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大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监管力度,推动实现电力调度执行与交易组织情况的在线监测,探索开展数字化监管。研究制定不当干预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提升市场监管的规范性和精准性。聚焦电力市场运行中存在的规则执行不到位、限制市场竞争、信息披露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管。 五、坚持依法依规,着力强化监管执法权威 (十三)持续打造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品牌。选取6个省份开展综合监管,集中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现场监管,聚焦煤电规划建设及改造升级目标任务完成、电网公平开放接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以及频繁停电整治等情况,对影响范围大、性质恶劣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四)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聚焦电力市场秩序、自然垄断环节、电力安全等重点领域,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震慑力。建立重大案件线索指定管辖、疑难复杂案件集中研究等工作机制,统筹使用执法力量,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十五)规范能源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宣贯,严格执行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快推动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实现行政处罚全过程管控、可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强化电力领域安全监管 (十六)坚决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落实运行方式常态化分析制度,将部分重要厂站纳入重要输电通道联合防控工作机制服务范畴,进一步强化骨干网架安全管理。制定出台防止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事故重点要求,启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修订工作,出台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完善新形势下大电网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十七)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水电站大坝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从推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强化油气管道保护和煤矿本质安全、发挥安全科技支撑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等七个方面,推动落实24项具体任务,着力提升能源电力系统本质安全水平。继续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排查整治管理漏洞和工程隐患,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大坝安全总体水平。 (十八)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专项监管,强化质监机构监督,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研究起草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强化煤电机组参与深度调峰安全监督管理。继续组织跨省区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持续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安全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强化资质管理和信用监管 (十九)融合信用手段开展专项监管。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重点聚焦发电企业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持证企业虚假承诺、出租出借许可证等问题。深化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持证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常态化监管。扩大信用手段应用范围,在电力市场领域探索开展信用监管试点。 (二十)完善许可和信用制度规范。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推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许可管理制度,优化许可流程,研究应用信用约束措施,加强全流程闭环监管。 (二十一)强化资质和信用数字化监管。升级完善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智能核验、事中事后核查、许可条件保持监督等功能,推动资质许可电子证照深化应用。扎实做好许可服务“好差评”,定期通报许可和信用工作。加强政策制度宣贯,依法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和失信惩戒信息。 八、坚持监管为民,着力强化民生领域用能监管 (二十二)持续推动解决群众用能急难愁盼问题。推进频繁停电线路和台区治理,适时开展频繁停电整治情况“回头看”,督促供电企业建立年度台账销号机制。持续开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专项监管,重点跟踪清洁取暖政策落实和工作实施总体情况,压实地方政府保障取暖用能属地责任和各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取暖用能供需平稳。 (二十三)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巩固“获得电力”服务成效,深化政企协同办电机制,推动破解高压办电难点问题,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加强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政策研究,持续推动全国办电用电服务水平整体提升。高质量做好新一轮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获得电力”指标参评工作。 (二十四)持续发挥12398热线“连心桥”作用。进一步优化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的诉求受理、工单转办、属地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梳理分析典型问题,加强重大问题督办,进一步压实相关企业整改责任,确保群众反映的用能诉求得到及时高效解决。 九、坚持党建引领,着力强化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垂管单位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十六)提升监管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全面落实局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不断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用好“能源大讲堂”等平台载体,健全行政执法培训机制,分类分级开展培训。坚持在实战中锻炼队伍,组织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综合监管集中作战,持续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推进能源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数字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七)强化干部作风和纪律建设。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用能需求作为监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督促党员干部不逾底线、远离红线。加强制度建设,管好用好能源监管权力,防范权力滥用的廉政风险。 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