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述】据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网4月16日报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3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7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同时废止。
现将规定总则摘要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标准化经验,便利国际交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的标准化文件。
第三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分为规范类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报告类指导性技术文件。规范类指导性技术文件旨在为技术尚在发展中的标准化对象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未来有可能转化为国家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规范类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具有一定应用前景但技术尚处于发展过程中或变化较快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或新模式;
(二)采用国际标准组织或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可公开提供规范。报告类指导性技术文件旨在提供与标准化对象有关的数据、经验总结、发展趋势、检测报告等资料性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报告类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具有推广或示范价值的标准化工作经验或做法;
(二)国家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具有传播价值的信息;
(三)采用国际标准组织或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制定的技术报告。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在制定全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五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依法受到其版权保护,批准发布主体享有版权。
第六条 当确有需要,且国际标准组织未制定相关标准化文件,或其制定发布的相应标准化文件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发布的标准化文件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化文件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时,应当符合相应组织的版权政策,按照采用国际标准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如涉及专利,参照国家标准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不予安排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第九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