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 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06-04-03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原文来源: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4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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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季雪婧
    • 发布时间:2017-09-25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函[2015]274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通过研究国内外污泥稳定处理工艺和要求,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CJ/T 510-2017,以下简称“标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1污泥稳定的定义 污泥稳定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降低污泥有机物含量,使其不易腐败发臭;二是减少污泥中的病原体。“标准”对污泥稳定的定义为:污泥通过生物、化学或物化处理,使处理产物达到不易腐败发臭、控制病原体等要求。 2污泥稳定工艺 污泥稳定处理工艺包括生物、化学或物化方法,生物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和好氧消化等;化学或物化处理工艺包括热碱分解、石灰稳定、热干化和焚烧等。“标准”的污泥稳定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好氧消化、热碱分解和石灰稳定。其中,石灰稳定工艺需要消耗大量石灰,污泥减量化程度较差,也不利于后续资源利用,但考虑到污泥用于生产水泥熟料、路基建材或填埋时,石灰稳定仍是可选择的处理方法之一,为规范现有设施的运行,仍将石灰稳定纳入标准范围。 此外,当污水处理工艺采用长泥龄方式运行时,产生的污泥在污水处理阶段就能达到稳定。参照污泥好氧消化工艺的稳定指标,当污泥的比耗氧速率低于2.5 mgO2/(g VSS˙h)时,可判定该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达到稳定要求。 3污泥稳定指标 污泥稳定指标根据污泥处置利用途径、稳定处理工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无法提出类似污水污染物排放一级A、一级B、二级这样统一的标准,需针对不同的稳定处理工艺提出各自适用的指标。 “标准”将污泥稳定指标分为产物控制和过程控制两类:前者是对污泥稳定处理产物的控制要求,结合污泥稳定定义,主要从有机物去除率和粪大肠菌群两方面提出控制指标;后者是污泥稳定处理过程中的控制参数,包括温度、时间、脂肪酸、总碱度等指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类指标进行稳定评价。同时,考虑到技术进步的可能,对于改良工艺要求处理产物达到控制指标,对过程控制指标则不作要求。 3.1厌氧消化控制指标 污泥厌氧消化控制指标如表1所示。 污泥经常规厌氧消化处理后,控制指标包括有机物去除率和粪大肠菌群菌值。 常规污泥厌氧消化的过程控制指标包括温度、固体停留时间、脂肪酸(VFA)、总碱度(ALK)以及脂肪酸和总碱度之比(VFA/ALK)。常规厌氧消化的温度应控制在(35±2)℃,固体停留时间大于20 d。脂肪酸和总碱度反映了产酸菌和产甲烷菌的平衡状态,是厌氧消化系统是否稳定的重要指标。根据国内外运行经验,厌氧消化污泥的VFA应小于300 mg/L,ALK应控制在2 000~5 000 mg/L,VFA/ALK控制在0.1~0.2。
  •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8-07-03
    • 北京 市日前印发《 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7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联系人:冯 恺,高喜超;联系电话:68413837,68428670;传 真: 68413837,68428670;E-mail:shst@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1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研究所 北京市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2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与定义. 1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标准实施与监督. 4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的规定。 4.1.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1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2014年1月1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2.1.1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22014年1月1日(不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或已建成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4.2.2.1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4.2.2.2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4.2.2.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3其他规定 4.3.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 4.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3.3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区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