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2-22
  •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国制造2025》,支撑《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按照“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协同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技〔2015〕769号),现就开展2018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新经济“四新券”支持专题

    鼓励本市中小微企业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公有云服务以及大数据的采集、标准化、清洗、建模、挖掘等服务,有效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

    本年度“四新券”仅支持在2018年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在当年实施的服务项目。“四新券”每张面额5万元,同一申请单位每年度最多申领10张,总计支持金额不超过相关创新活动支出的30%。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题

    聚焦智能传感器、智能网联汽车、增材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以跨界、共享、协同模式为导向,汇集创新资源,打造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

    支持已命名的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聚集创新资源,针对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突破产业创新技术供给瓶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

    (三)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专题

    方向1:聚焦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增材制造等领域,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和整合全球创新资源和成果,通过技术转移、合作研发、海外并购等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升集成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等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在本市开展技术创新。

    方向2:提升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本市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2017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共性技术研究及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方向3:鼓励和支持2017年度获得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认定的企业,在近两年内引进且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的高端创新人才,牵头承担企业技术中心重大创新项目及相关工作的,对项目给予补贴(已因同一项目予以财政资金支持过的不重复支持)。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夯实创新人才基础,培育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四)产业创新要素建设专题

    鼓励和支持产业创新联盟或龙头企业,围绕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近年来开展了以下创新要素工作,并且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起到了产业和行业标杆示范作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和奖励。

    方向1:支持产业创新联盟或龙头企业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制订、验证、应用示范和推广;支持产业创新联盟或龙头企业开展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数据库、专利池、知识产权防御、共享、保护、运用等体系建设;

    方向2:支持经认定的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改善质量保障能力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建设。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支持标准:根据《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技〔2015〕76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四新券”专题由采购服务的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符合《上海“四新”经济重点领域发展导向》(2016年版)的领域范围,服务机构需成立2年以上,服务机构须注册登记在本市;

    (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四)项目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并承诺投入必要的资金及落实实力相当的研发团队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五)除创新要素建设专题和“四新券”专题外,其他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

    (六)同一项目当年度只能选择一个专题申报。已承担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资金项目、且超过项目执行期尚未提交验收材料的单位,原则上本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别项目;

    (七)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题中,申报主体必须是已命名的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且项目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所需,并承诺落实相关资金投入和人员团队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申报材料

    (一)新经济“四新券”支持专题

    1.上海市新经济“四新券”申领表;

    2.申请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18年签订的采购第三方服务的合同、协议文本或者意向书(复印件),如提供采购意向书的,应在兑换时提供正式合同文本,否则不予以兑换;

    4.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的声明;

    5.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上传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题

    1.项目申报表;

    2.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证明项目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检索报告(查新报告);

    5.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含附注)等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6.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项目参与成员单位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以及资金投入计划,附合作协议、制造业创新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组建的章程等;

    7.制造业创新中心三年建设计划;

    8.项目参与成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等;

    9.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三)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专题

    1.项目申报表;

    2.证明项目在企业内部或集团公司或区县主管部门已立项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含附注)等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6. 申报方向1的,需近两年跨国合作、购并或引进技术(人才)的合同或协议;申报方向3的,需提供高端人才的证明材料以及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7.联合申报的项目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以及资金投入计划,并附合作协议或合同。

    8.其它证明材料。

    (四)产业创新要素建设专题

    1.项目申报表;

    2.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开展标准/知识产权/质量标杆工作的相关材料及总结报告;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开展相关工作投入的审计报告;

    5.质量标杆企业的认定文件复印件(仅限申报方向2)

    6.如申报主体是联盟需提供产业创新联盟相应证明材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设立了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有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利益保障机制);

    7.其它证明材料。

    五、申请受理

    (一)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4月16日9:30—4月27日16:30(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过时不予受理。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5月7日—5月9 日,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3.新经济“四新券”支持专题申领时间、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书面材料受理地点

    具体地址: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市经济信息化委5号、6号窗口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新经济“四新券”支持专题

    倪晓杰:18121388228

    葛文政:23112788

    2.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题

    周冰沁:18121388227

    孙跃:23112763

    3.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专题

    方向1

    胡冬梅:18121388219

    李蕾:23112789

    方向2、方向3

    葛驰青:13801900460

    朱镕:23112746

    4.产业创新要素建设专题

    方向1

    周冰沁:18121388227

    朱镕:23112746

    方向2

    陈昕:13918086481

    李蕾:23112789

    5.技术支持:市信息中心联系电话:62129099-2257。

    六、其他事项

    (一)已申报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二)项目单位须将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各集团公司等)初审并出具意见(“四新券”专题除外);

    (三)项目单位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金属钉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

    (四)书面申报材料须现场提交,受理时间为每天9:30—16:30,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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