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8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yxzhou
  • 发布时间:2018-07-02
  • 苏经信综合〔2018〕525号

    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制造强省建设,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政发〔2017〕25号)和《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8号),现制定发布《2018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并就项目组织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类。支持重大技术攻关、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标准及产业化项目。

    (二)企业技术改造类。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智能制造、绿色低碳循环项目。

    三)自主品牌企业培育类。支持省级以上授牌认定企业奖励、企业兼并重组、企业上云项目。

    (四)开放合作水平提升类。支持首台首用、产业化示范、企业发展服务项目。

    (五)深度融合发展类。支持智慧江苏、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贯标、工业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体系建设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项目指南》。

    二、申报主体

    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两年以上,运行良好;(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3)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优先支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先进企业;(5)《项目指南》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

    三、申报事项

    (一)按属地化申报。申报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详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具体要求通知)。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属地管理权限按比例组织开展项目真实性随机抽查(在企业申报表中“真实性随机抽查栏”签字盖章,真实性随机抽查有关内容另文印发)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县(市)申报材料在报省的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省属企业或单位须经其主管单位(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盖章后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二)项目申报方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书面申报材料,须以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县(市)为单位统一汇总报送至省经信委综合规划处与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条线或企业单独报送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请示件(纸质2份,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1份)、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纸质2份,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1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纸质1份,报省经信委)、项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纸质1份,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报省经信委)。地方主管部门未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省不予受理。企业通过互联网注册成功后申报,网址:http://221.181.145.5:8090/cjpt;各地经信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审核,网址:http://172.23.12.6/jsjxw。申报通知另发类项目仅限线下申报。

    (三)项目申报数量。每个申报主体原则上只申报1个项目,认定奖励类项目不受限制。已申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的可以再申报《项目指南》所列1项其他非奖励类项目(如获支持,按支持额度高者补足)。申报主体本年度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拟申报的项目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得再申请支持;已承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但目前尚未竣工验收,本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别项目;已获得过大中型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行业电商平台支持的项目,本年度不得再申报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系统集成互联项目、工业电子商务平台等类别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调研。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加大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宣传力度,组织推荐一批技术水平高,对产业转型升级和制造强省建设有支撑作用、对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有促进作用、对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有带动作用的好项目。

    (二)聚焦重点。优先支持符合省重点培育的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方向和领域的项目,聚焦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技术改造、自主品牌企业培育等项目类别。对列入2017年国家稳增长和转型升级以及省制造业创新转型成效明显地区的项目,在同等情况下予以倾斜。

    (三)严格把关。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填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禁止社会中介机构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代理编制申报材料,一经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虚报虚构事实的,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报省级专项资金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各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审核,严格把关。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的规范化。

    (四)加强评估。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省纪委、省监察委派驻省经信委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督。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2017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绩效请于9月30日前书面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本年度项目书面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企业网络申报时间为7月16日至8月10日,各地经信部门网络上报时间为8月10日至8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综合规划处 025-82288032,025-83392505。

    附件:1.2018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2.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的重点方向和领域

    3._____市(县、市)申报2018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8日

  • 原文来源:http://jssjxw.jiangsu.gov.cn/art/2018/6/29/art_6278_7724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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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8-23
    • 粤经信信息〔2018〕165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7〕176号)、《广东省“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2020年)》(粤府办〔2015〕53号)、《广东省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经信信息函〔2018〕91号)等有关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我省信息化技术水平提升及应用发展,促进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在医疗、教育、物流、创业创新等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入应用,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现将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用途(支持“互联网+”发展)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互联网+”小镇 (一)资金安排方案。 采用因素法切块的方式对广州市的“互联网+”小镇项目支持400万元,汕尾市的“互联网+”小镇项目支持200万元,中山市的“互联网+”小镇项目支持200万元,共计安排800万元。 (二)资金绩效要求。 1.工作机制。 小镇成立由所在地(市)或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小镇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小镇有明确的政府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和日常管理机构,组建了负责小镇运营的专门服务团队。 2.空间布局。 产业小镇具有相对集中的互联网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原则上要有明确的产业区域边界或在现有产业园区内划定特别功能区。珠三角小镇规划建设面积一般不少于300亩,其中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50亩,粤东西北地区应用小镇规划建设面积一般不少于200亩,其中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00亩。 3.产业发展。 互联网产业主导地位突出,大型互联网企业集聚,具有一定的产业发展规模和品牌影响力;互联网产业发展速度较快,对所在地区的产业支撑、带动、示范作用较强。 4.应用项目。 在“互联网+”等各领域中拥有示范应用项目,对小镇周边或省内外其他相关地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 5.研发创新。 产业型小镇有4个以上众创空间、创业学院、创业咖啡、孵化器等创业创新服务平台,15家以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互联网领军企业开展研发合作。应用型小镇有2个以上众创空间、创业学院、创业咖啡、孵化器等创业创新服务平台,5家以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互联网领军企业开展研发合作。 6.基础服务。 小镇交通便利,公共服务、生活配套基本设施完备,光纤接入能力达到100M以上,4G信号、公共区域WLAN热点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支持“互联网+”应用项目 (一)资金安排方案。 采用因素法切块方式,支持粤东粤西粤北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信息化应用发展较慢的湛江、云浮、河源三个地市,每个地市各800万元,共计2400万元,由各地市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资金绩效要求。 1.资金切块所在地市在2019年底前向我委申报不少于1个“互联网+”小镇。 2.资金切块所在地市在2019年底前能开展不少于2个“互联网+”应用项目。 3.资金切块所在地市的“互联网+”应用项目应用基础较好,运营模式可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较好地支撑申报主体核心业务的发展;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利于形成标准规范;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工作要求 请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按要求完成绩效目标。 (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不得用于安排工作经费,所需工作经费请各地市财政解决。 (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请各地市根据“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同时负责项目和资金的后续管理、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接受政府审计等。 附件: 1.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用途(支持“互联网+”发展)安排计划表 2.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用途(支持“互联网+”发展)“互联网+”应用项目申报要求 3.2018年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用途(支持“互联网+”发展)资金任务清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8月20日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9-06-05
    • 各设区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文,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和《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18〕10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备案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一)申报范围   符合《扶持办法》的第五条规定。   有效期内或证书有效期后一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企业可以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入库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备案和认定都通过的,照常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助政策。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推荐入库名单时间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自行发布本地区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第一批推荐上报备案入库名单截止时间为7月31日,第二批推荐上报备案入库名单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   (1)企业根据《扶持办法》第五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申报企业应登录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http://kjt.fujian.gov.cn/)点击“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高企管理系统”)链接栏目进行注册登记,并按《实施细则》第三点(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材料详细清单见各地市科技局申报通知)。   (3)申报企业可自行选择委托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   (4)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扶持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2.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一点(三)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同时,下载打印《中介机构信息备案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学习;严格依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时应随附《中介机构信息备案表》并加盖机构公章及机构负责人签章。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报告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备案管理部门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公告,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相关工作。   3.地方备案管理部门   (1)各县(市、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受理与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企业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拟提交专家评审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企业名单》(附件1)。   (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通过“省高企管理系统”从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在推荐入库名单截止时间前将本地区《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附件2)、《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附件3)同时加盖科技、工信、财政等三部门公章上报省备案管理部门,并留存企业申报材料。   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根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提交并打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附件4),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   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涉及复杂变更的需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结果在变更之日2个月内通过网络提交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行文加盖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公章后报送省备案管理部门,并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经审核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由企业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培育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企业年报   2018年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应于5月31日前通过“省高企管理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附件5)。入库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通报;被通报企业入库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三年期满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其他事项   1.各设区市科技、工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的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推荐工作。   2.为配合做好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工作,拟举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申报管理系统使用等培训辅导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省级高新技术培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刘美;   省工信厅科技处:胡志平;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陈建华。   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委托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地址:福州市工业路611号福建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楼九层907室,联系人:陈雪峰、杨文育,电话:0591-83779637、87857503,E-mail:fjcyzxfwk@163.com。   5.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业务咨询与受理科室联系方式:   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0591-83350719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科技处0591-24349836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高新科0593-2093099   莆田市科技局工业科0594-2655395   泉州市科技局工业科0595-22579329   漳州市科技局工业科0596-2933613   龙岩市科技局高新科0597-3220530   三明市科技局工业科0598-8590851   南平市科技局工业科0599-8834365   附件: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企业名单   2.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   3.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   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   5.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