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昌裕:新能源配置储能应确定科学合理配置比例》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2-13
  • 随着新能源的大规模开发应用,新能源配置储能对于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和促进新能源消纳具有重要作用,也逐渐成为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支撑,其发展思路、成本疏导、商业模式等广受关注。为进一步了解新能源配置储能发展情况及相关思路、路径等,本刊记者专访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院长)、党委书记欧阳昌裕。

    记者:新能源配置储能在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发挥出哪些作用?目前,我国新能源配置储能情况如何?

    欧阳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对电力行业来讲,就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新能源发电具有随机性、间歇性和波动性特征,出力具有强不确定性、弱可控性、弱支撑性等特点。新能源发展特别是中国特色的新能源发展,将对电力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安全稳定运行特别是极端气象条件下电力安全保供带来重大挑战。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两者融合能够改善新能源发电出力特性,进而缓解电力系统电力电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不均衡问题,有利于保障电力稳定供应、加大系统安全裕度、提升新能源利用率,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一是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有利于保障电力稳定供应。高比例新能源的强随机性、波动性,用电负荷的日益尖峰化,给特定时段的电力电量平衡带来了巨大挑战。特别是在高温、寒潮等极端天气下,电力电量平衡问题尤为突出。新能源通过优化配置储能,可以在更大时间尺度和空间范围内调节互济,即通过储能设施将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而新能源发电大发时段的低效用电力储存起来,在用电高峰时段再发电,一定程度上满足高峰需求、实现高效用,有利于实现电力电量有效平衡。

    二是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有利于加大系统安全裕度。新能源机组无法提供有效的转动惯量、短路容量和调频能力,将导致电力系统频率电压支撑调节能力降低,安全稳定风险显著上升。通过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可以融合提高转动惯量,提升新能源自主支撑控制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三是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有利于提升新能源利用率。根据国网能源研究院定量分析,按新能源利用率95%测算,在不考虑新增煤电灵活性改造、新型储能以及需求侧响应资源的情况下,2025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调峰缺口8000万千瓦左右,2030年调峰缺口1.6亿千瓦左右。通过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可以提升系统调节能力,支撑高比例新能源高效利用。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新能源配置储能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鼓励和支持新能源配置储能,提出布局一批配置合理新型储能的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全国已有近30个省(市、区)出台了“十四五”新型储能规划或新能源配置储能的政策文件。

    在此背景下,我国新能源配置储能快速起步,累计规模已占新型储能总规模的近三成。根据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的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建成新型储能573万千瓦,其中新能源配置储能(含光储、风储和风光储)规模达到160万千瓦(2021年新增70万千瓦),占比约28%。新能源配置储能主要布局在山东、安徽、青海等新能源规模大、调节能力有缺口的省份。考虑到技术特性、成本情况、建设条件等因素,目前新能源配置储能仍主要采用锂离子电池储能,建设成本约为1500—2000元/千瓦时,随着大型风光基地建设和共享储能模式发展,未来有望拓展压缩空气储能等其他新型储能技术。

    记者:现阶段新能源配置储能的思路和路径是怎样的?存在哪些挑战?有何建议?

    欧阳昌裕: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源结构以煤电为主,电力系统中灵活电源比重低,系统灵活性不足、调节能力不够问题突出,难以满足新能源大规模发展要求。我国灵活调节电源占比仅6%左右,远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水平(美国46.6%、意大利47%、西班牙34.3%、日本37%),制约更高比例和更大规模新能源发展。没有储能等灵活性电源大规模发展,就不可能持续支撑新能源大规模发展,也就难以真正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当前,行业内外对加快发展新型储能、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已形成共识,而新能源发电和储能成本的持续下降,又为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应用提供了成本空间。新能源消纳、电力安全保供是电力系统全体市场主体的共同责任,政府是主管部门,发电主体、电网主体和用电主体、售电主体等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承担各自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新能源消纳。新能源发电企业优化配置储能就是承担系统安全和消纳责任的重要责任,也是政府部门出台文件鼓励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的依据所在。

    当前,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在配置要求、发展模式、应用效果等方面仍在探索完善,有待各方共同努力解决。

    一是需要优化配置要求,结合各地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推进新能源侧储能的科学经济配置。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既可以用于系统调峰顶峰,还可以比电网侧、用户侧储能更有效地平抑出力波动,这些调节需求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这就需要针对不同地区新能源发展规模、调节资源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有针对性、科学合理的配置比例,明确技术要求,避免“一刀切”。

    二是需要优化发展模式,激发和变现对电力系统的价值,促进新能源配置储能可持续发展。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可以提升新能源利用率,但也将带来投资成本的增加,影响该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从电力系统需求的角度出发,通过新能源出力偏差考核等手段,充分激发储能多种复用功能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价格、市场等手段,拓展成本疏导机制,让储能发挥的功能价值变现,实现收益渠道多元化。

    三是需要优化管理机制,统筹自身特性和系统需求,提升新能源配置储能利用效率。新能源配置储能处于发展初期,存在“建而未用”的问题,主要原因包括关键技术指标和运行要求不明确,技术标准执行不到位,调度机制和考核规则不健全。这就需要基于新能源配置储能本体和运行特性,以满足电力系统各类调节需求为导向,建立科学的新能源配置储能利用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完善调度运行规则、技术标准及市场机制,提升新能源配置储能的利用率。

    记者:在大规模推进新能源配置储能的过程中,应如何看待随之而来的成本问题?如何进行成本疏导?

    欧阳昌裕:新能源发电具有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其并网利用必须依靠火电、抽水蓄能等调节性、支撑性电源以及电网的支持,增加了常规电源、电网等主体的投资和运行成本,这些成本被称为新能源发展引起的系统成本。国际权威机构研究表明,新能源电量渗透率超过15%之后,引发的系统成本将大幅上涨。当前,系统成本疏导机制尚不完善,仅有少部分通过辅助服务市场疏导,大部分由常规电源无偿被动承担,这是燃煤电厂发电利用小时数连续下降、效益连续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系统调节能力的提升。

    对于新能源发电带来的系统成本增加,理应顺价消化,最终由全体电力用户分担。在系统成本增加没能实现顺价消化的情况下,按照公平性原则,应当主要由新能源发电主体承担,不能由其他市场主体分担。同时,随着新能源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已逐步低于燃煤发电基准价,新能源发电的收益空间进一步增加,由新能源承担更多系统成本的条件趋于成熟。从本质上来看,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就是通过配置储能自带调节能力,承担其自身带来系统成本中的电源调节成本。在当前市场设计和价格机制尚不完善、无法有效疏导这部分调节成本的情况下,采用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的方式可以通过新能源上网电价有效疏导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的成本投入,快速提升系统调节能力,支撑更大规模新能源发展。

    目前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的成本主要由新能源上网电价分摊,随着未来市场设计和价格机制的完善,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成本的疏导机制将进一步拓展,逐步向市场疏导为主演变,主要有新能源上网电价分摊、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参与现货市场等机制。一是由新能源上网电价分摊。未来一段时期内,新能源发电成本仍将保持持续下降趋势,即使新能源上网电价也随之下降,仍有一定的成本空间来支持配套储能建设。二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获取收入。多地有调峰辅助服务补偿价格政策,但目前真正参与的储能主体还不多,补偿价格也普遍较火电深度调峰偏低,只能勉强实现盈亏平衡或微利。三是参与现货市场。目前甘肃、福建、四川等地的电力现货市场购售价差低于新型储能盈亏平衡点(0.65~0.7元/千瓦时),单独依靠参与现货市场无法实现储能盈利。综合来看,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成本疏导应围绕电力系统需求,深度挖掘储能的细分应用场景,充分发挥其多种功能价值,并与绿证、绿电、电碳市场融合,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疏导机制,通过综合施策,实现新能源配置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高效利用和合理回报。

    记者:在您看来,推动新能源配置储能安全健康发展的关键在哪里?需要从哪些方面着重发力?

    欧阳昌裕: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可以提升新能源涉网特性、提高系统调节能力,有利于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但是储能本体的安全问题也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目前新能源配置储能多采用以锂离子电池为代表的电化学储能,虽然近年来电化学储能技术迅速发展,已实现初步商业化应用,但在安全技术、管理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安全风险隐患日益凸显。近年来,国内外电化学储能事故频发,比如2021年4月16日北京丰台光储充示范项目起火爆炸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未来我国新能源配置储能有望实现更大规模增长,相较于其他储能,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往往位于相对偏远的地区,而且在现有成本疏导机制下对其开展运行维护的动力不足,面临的安全风险更为严重。为保障新能源配置储能的安全发展,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技术层面安全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虽然国家标准要求电池应能承受一定的滥用条件,但各类电池热失控机理、燃烧特性不尽相同,受电、热、机械激源等影响,容易引发热失控而起火,甚至发生爆炸。即使扑灭了初期燃烧明火,在24至72小时内仍有可能出现复燃,现有技术难以解决热失控状态监测、抑制电池复燃等问题。二是安全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投资、生产、建设、租赁、运维等各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传统电气工程安装验收规范未对储能电站进行明确定位,储能电站工程验收和消防验收依据不足。三是部分技术标准较为滞后。安全技术标准存在缺失,现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2014)未对建筑物及设备的防火等级、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配置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并网技术标准要求偏低,《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定》(GB/T 36547-2018)关于动态响应特性、故障穿越能力等指标低于电网运行要求,储能电站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没有形成有效的安全和并网技术标准体系。

    针对上述问题,重点应在以下方面发力:一是深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开展高安全电池和安全防控技术攻关,通过技术创新和试点示范,突破电化学储能安全瓶颈,提升自身安全性。二是健全电化学储能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储能质量和安全相关标准,从国家层面出台储能电站消防设计验收、状态监测评价等强制性要求和技术标准;加强储能产品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重点提升以系统整机为对象的检测能力,建立国家级储能安全和质量检测认证机构。三是进一步细化储能电站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电站各方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储能电站安全准入管理,严把源头质量关;建立多部门储能电站消防联动机制,提升消防应急救援能力。

    记者:在完善市场机制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面,还需要进行哪些努力?

    欧阳昌裕: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是近期新型储能发展的主力军,参与市场是新能源优化配置储能获得收益的重要方向。国家也正在积极推动包含新能源侧在内的各类新型储能参与市场,《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提出,鼓励新型储能通过电力市场疏导成本、获取收益,新型储能可以作为独立主体或与所属电源联合参与辅助服务、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目前,各省新型储能参与市场以参与调峰、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为主,青海、山东等地在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进行了探索。总体来看,关于新型储能的市场机制、价格政策等尚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优化。

    一是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市场政策落地。落实《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抓紧完善新型储能管理和交易规则,制定本地区适应新型储能参与市场的并网运行、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加快新能源和储能联合参与市场、新能源配置储能转独立储能、新能源配置储能部分容量独立、部分容量联合参与市场模式等政策落地。

    二是优化新型储能市场交易机制。交易组织上,充分发挥新型储能容量、电量多重价值,允许同时参与各类电力市场,在交易申报、交易出清、调度调用环节同其他市场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提升利用效率。交易模式上,推动新型储能与新能源打捆参与中长期交易,鼓励签订顶峰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交易品种上,引入有偿一次调频、惯量、爬坡等新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上,注重提升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和价值培育能力,引导新型储能技术和应用创新;合理扩大现货市场限价范围,提升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标准,完善“按效果付费”的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将具有容量支撑能力的新型储能纳入容量补偿范围。

    三是制定新型储能市场准入标准。明确新型储能在各类市场中的容量准入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参与电力市场的电源或负荷身份。针对新能源配置储能、独立储能电站等不同类别,出台相应的市场管理规范,明确参与批发零售市场的边界,建立健全相关注册、交易和结算规则。

  • 原文来源:https://newenergy.in-en.com/html/newenergy-24186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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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就《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为确保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消纳,对“十四五”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即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 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区域负荷中心、新能源消纳受限、电网调节能力较弱等区域,电网调配没有需求的区域不宜布局。项目选址应有利于安全管理,便于调度运行,同一区域项目应相对集中布局,原则上单个项目不小于5万千瓦(10万千瓦时),鼓励向独立、共享方向发展。 坚持“总量控制,先建先接,能并尽并”原则,在同一区域项目,优先保障建设较快项目并网。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配套工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需相互协调,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电网规划滞后的,配套接网工程由新型储能项目投资主体优先建设。 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在市场交易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 鼓励新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具备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获得收益,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获得收益。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协议年限原则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中长期协议。 原文如下: 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提升电力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贵州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冷(热)储能等。按照应用场景划分,新型储能分为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三类。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内的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管理、项目备案、建设管理、并网运行、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县(市、区)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备案管理、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组织项目验收、安全监管等。 第五条 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为确保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消纳,对“十四五”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即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配置储能容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共同认定。 第六条 鼓励新能源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鼓励有技术、有经验、有投资能力的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或与新能源企业合作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的,在申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计划时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消纳、抽水蓄能发展等情况组织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并与能源电力、国土空间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提出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引导项目建设。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规划,合理进行项目布局。 第八条 电网侧新型储能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网和市场需要,发布建设规模空间。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规模空间,有序安排项目建设。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区域负荷中心、新能源消纳受限、电网调节能力较弱等区域,电网调配没有需求的区域不宜布局。项目选址应有利于安全管理,便于调度运行,同一区域项目应相对集中布局,原则上单个项目不小于5万千瓦(10万千瓦时),鼓励向独立、共享方向发展。 第九条 电源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企业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企业规划建设的其他电源项目需要,做好储能项目规划布局。 第十条 鼓励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投资主体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鼓励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在落实建设、安全条件情况下拓展不同应用场景。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内。确因需要设置在以上场所内时,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专项评估,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与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及专家评审。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简化储能项目备案程序。项目备案前需落实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路线、应用场景等建设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四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储能型式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四章 建设并网 第十五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后,投资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评、水保、用地、电网接入等开工前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和安全措施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新型储能系统应高效、可靠、耐用,循环寿命和系统容量保持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行业规范要求。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鼓励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 第十七条 新型储能设施的建设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宜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已建和新建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须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实时监测电池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预案。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储能电站设计寿命、安全运行状况以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参照电源项目并网流程开展并网与涉网工程调试及验收,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要求及调试、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全程做好技术指导、签订协议等并网服务工作。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坚持“总量控制,先建先接,能并尽并”原则,在同一区域项目,优先保障建设较快项目并网。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配套工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需相互协调,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电网规划滞后的,配套接网工程由新型储能项目投资主体优先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及时将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市(州)级能源主管。 第五章 运行调度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相关调用标准及管理流程;并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二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每月5日前按要求报送项目的备案、开工建设、运行、竣工等全过程信息。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每月8日前向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五条 鼓励新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具备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获得收益,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获得收益。 第二十六条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协议年限原则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中长期协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二十八条 鼓励试点推广不同技术路线、不同特点、不同功能的新型储能发展,结合我省新型电池材料发展延伸产业链,推动新型储能在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应用并建立相关价格、运行等机制。 第七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储能电站各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负责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将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法承担安全责任。能源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能源监管部门、应急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第三十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贵州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从规划、选址、设计、设备选型、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投资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运行调度监测监控,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督促建设(运维)单位定期评估风险等级,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治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更新隐患台账,确保储能电站日常运行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施行期间,国家及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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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1-02-12
    • 2020年9月22日,我国在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承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下简称“30·60双碳目标”)。2020年12月13日,我国在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阐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 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新增风电装机7167万千瓦、太阳能发电4820万千瓦,风光新增装机之和约为1.2亿千瓦。此前国家能源局公布2020年1-11月新增风电装机2462万千瓦,新增太阳能发电装机2590万千瓦。这意味着,仅2020年12月的风电、太阳能新增装机容量就分别高达4705万千瓦、2330万千瓦。截至2020年底,风电、太阳能发电累计装机总容量超过5.3亿千瓦。 国家能源局已发布2021年新增风电、太阳能发电1.2亿千瓦的目标,如果按照新能源装机的5%来配置储能,那么2021年新能源侧储能规模将新增6GW。 按照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预计未来1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合计年均至少新增规模6700万千瓦以上,才能实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若按5%的配置储能比例测算,2030年风光新能源将新增配套储能34GW以上。 中国投资协会联合落基山研究所预测,在“碳中和”目标下,2050年,中国光伏和风电将占到电力总装机量的70%。相应地,电化学储能将由2016年的189MW增长到510GW,年均增长率达26%。 “30·60双碳目标”的提出必将加快推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的跨越式发展,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对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将提出更高要求,给储能发展带来新机遇。储能装置可实现负荷削峰填谷,增加电网调峰能力,也可参与系统调频调压,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性。加快储能有效融入电力系统发、输、用各环节进程,对于保障电力可靠供应与新能源高效利用,实现“30·60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新能源+储能”问题不少 一是灵活性资源不足。 由于我国资源禀赋和用能负荷不均衡,加之新能源的时空不匹配,风光大规模接入电网,其波动性和间歇性给电网带来的影响也被日趋放大。电网的调峰、消纳压力巨大,需要更多灵活性资源为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支撑。目前,我国电力系统灵活性较差,远不能满足波动性风光电并网规模快速增长的要求。我国灵活调节电源,包括燃油机组、燃气机组以及抽蓄机组占比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特别是新能源富集的三北地区,灵活调节占比不到4%。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运行的最大风险就是灵活性可调节资源不足,调频调峰资源明显不足,安全稳定问题凸显。 最新发布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38755-2019)要求,电源均应具备一次调频、快速调压、调峰能力。随着光伏风电发电比例不断增大,电网的调频需求越来越大。截至2020年底,已有18个省市出台了鼓励或要求新能源配储能的有关文件。湖南、湖北、内蒙、山东、山西、河北、贵州明确规定了储能配比比例,配置储能的比例从5%到20%不等。辽宁、河南、西藏三地虽未要求具体储能配置比例,但相关文件明确在新能源项目审核过程中“优先考虑”新能源配置储能项目。 目前新能源配置储能项目普遍被认为是新能源配电储能装置,尤其是化学电池。但灵活性资源有多种,既包括灵活性火电、抽水蓄能电站、燃气电站、燃油电站、储能,还包括可调节负荷等,应从系统的角度统筹优化,共同参与到电力系统的运行调节过程中。 二是市场机制和相关激励机制不健全。 受体制改革不到位、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化程度低等影响,我国新能源发电一直存在消纳难题。目前储能存在技术经济性不高、位置独立分散、利用率低,成本疏导途径及盈利能力受限等问题。 由于各地新能源发展规模、电网结构、调峰资源缺口程度有所不同,强配储能给新能源企业带来较大的成本压力。尽管电化学储能成本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目前仍高达0.6-0.8元/kWh,远高于抽水蓄能电站0.21-0.25元/kWh的度电成本。安装、运行成本之外,融资成本、项目管理费等附加费用也很高。由于补贴退坡、资金拖欠、平价上网等因素,新能源项目盈利空间逐步压缩,配置储能缺乏合理的机制和明确的投资回收渠道,带来的收益有限,企业建设积极性较低,导致部分省份新能源与电网企业矛盾加剧。 三是电化学储能相关标准缺失。 电化学储能产业已发展十几年,相关标准却没有得到完善,储能系统从设计、运输到安装、投运、验收和后期运维,以及储能系统的灾后处理、电池回收等,都没有非常完善的标准和政策来支撑。 新能源配储要抓住四个关键点 首先,加强储能与“源—网—荷”协调规划。 政府应统筹规划所有灵活性资源的发展,如果一拥而上、泛滥式发展,其结果只会造成无序竞争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加强储能与“源—网—荷”协调规划,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根据不同地区对灵活调节资源的需求、发展定位和特点,明确储能发展规模和布局,实现“源—网—荷—储 ”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储能发展规模、设施布局、接入范围和建设时序并滚动调整,引导储能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其次,加快电力市场建设。 应进一步加快建设电力中长期电力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可能的容量市场等,使各种电力资源都能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其经济价值,以促进新能源在更大范围、全电量市场化消纳,最终提高新能源发电占比。 要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储能价值的市场化机制,合理科学地评估储能配置规模和储能服务价值,针对市场化过渡阶段和全面市场化阶段分别设计市场规则,最终形成“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化长效机制。可以先从允许储能系统运营商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服务入手,使其能够参与调峰、调频、黑启动等各类服务。除了拉大峰谷价差外,储能的价格机制可按照容量电价、电量电价、辅助服务电价予以制定,且以对电能质量的影响作为电价的评估标准。在出台相应价格政策的同时,也要通过其实践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正。 再次,推动储能云平台建设。 以互联网思维看待储能服务,推动储能云平台建设,以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的发展模式创新储能运营的体制机制,充分挖掘储能云的利用潜力,积极探索综合能源服务、绿电交易、需求响应、能源托管等新型商业模式,通过设备共享、资源共享和服务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储能设备的利用价值,实现储能设备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最后,制定和完善储能相关标准。 进一步完善储能规划设计、设备试验、并网检测、安全运维、消防等技术标准,建立储能实施门槛。推进储能技术创新与标准化协同发展,解决储能设施参与系统运行的关键问题,有效保障我国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