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致力打造生态环境区域协作示范区》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11-18
  •  “共商共建共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川渝生态环境标准协同工作机制,逐步协同川渝两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近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在成都顺利召开,川渝两地签订了生态环境监测合作协议和生态环境标准协同两项合作协议。   回首:签订30余项区县合作协议,川渝联动体系基本形成   在今年双城经济圈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次联席会后,川渝两地随即组建专项工作组,全面深化各方面合作,区县间签订合作协议30余项,联合开展了11次执法行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波介绍:“川渝两地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有序开展、初见成效,区域‘一盘棋’推进生态共建环境共保的整体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川渝两地联合开展了琼江、涪江等重点流域巡查,积极磋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铜钵河作为跨界水污染联合防治试点;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联合成立了川渝大气污染防治帮扶工作组,6月以来,在毗邻区域开展了4轮打赢蓝天保卫战联动帮扶行动;危险废物转移方面,严格实施“白名单”跨省市转移制度,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联动执法方面,8月,两地启动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对涉VOCs企业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同时加快推进嘉陵江条例、土壤条例、固体废物条例协同立法进程;协同督察方面,开展新盛河(任市河)跨界流域督察协调联动试点,积极推进流域问题整改。   据介绍,今年以来,川渝两地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四川87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达98.9%,川渝交界7个出川国考断面全部达到优良水平;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总体为优,42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7.6%。   当前:新增两项合作协议,共谋监测协作、标准协同   会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签订了《深化川渝两地生态环境监测合作协议》,以及《深化川渝两地生态环境标准协同合作协议》。   “今年,我们在水、大气、固体废物等方面签订了7项合作协议,刚才,我们又在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统一方面达成共识,进一步拓展了合作领域,丰富了合作内容。”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辛世杰说。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合作协议,两地将按照统一监测规划、统一基础站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评价方法和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共商共建共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责任体系,深化监测工作协作,加强监测数据共享。   而生态环境标准协同合作协议,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建立健全川渝生态环境标准协同工作机制,聚焦跨区域、跨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逐步协同川渝两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共同完善川渝两地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目前,两地已初步构建起区域动态耦合排放清单系统,在川渝交界建设7个水质自动站,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综合平台建设。   未来:抓住机遇、务实见效,打造区域协作示范   “川渝两地生态环境系统加强战略协同、规划衔接、政策沟通和工作联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效。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深化全方位、深层次合作,谋划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区域协作示范。”王波说。   一方面,两地将抓住战略机遇,明确发展定位。川渝两地将共同争取尽快启动双城经济圈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实现规划同图、计划同步。同时,结合省市区域发展战略,明确不同区域发展定位,比如毗邻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化交界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保,为推进两地协同治理探索新路、作出示范,其他市(州、县、区)则立足于自身实际,积极寻求合作。   另一方面,两地将不断完善和丰富工作机制和合作制度体系。切实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中的“任务书”转化为“施工图”,共同谋划一批引领性、带动性、标志性的重大项目,加快推动标准统一、规划统一、措施统一,加快构建起凝聚协作、齐抓共管的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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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4-02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召开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探讨四川重庆深化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工作。 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重庆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辛世杰主持会议并讲话,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波讲话。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红,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李岳东分别介绍两地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重庆两江四岸景观 辛世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把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要求转化为工作机制、发展规划、支持政策、合作项目、具体事项,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机制、生态环境政策协同,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王波强调,要抢抓国家重大战略机遇,在下一步工作中更加坚定推动成渝地区相向发展、一体保护的信心和举措。要坚持规划先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抓好项目支撑,携手加强联防共治。建立工作机制,推动任务全面落实。 会议就深化四川重庆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工作方案、工作机制、2020年重点任务以及共同争取国家支持事项达成共识。同时,还签订了《深化川渝两地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议》《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等有关合作机制。 据了解,自2018年川渝两省市政府实施《深化川渝合作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以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签订《共同推进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在水污染联防联治、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执法、应急等方面建立8项机制、开展合作,有力促进了两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 2019年重庆市全年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总体为优,纳入考核的42个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7.6%,同比提高7.1个百分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6天,其中优的天数达119天(同比增加23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安全处置,土壤、声、辐射环境质量保持总体稳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在共同落实原有相关合作协议基础上,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在以下方面达成更多共识、开展更多合作、取得更大成效。 重庆山水风光 ● 深化生态共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扎实推进长江、嘉陵江、乌江等生态廊道建设,谋划一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工程项目,深化推进广阳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建设,加强三峡库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让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更加牢固。 ● 深化污染共治,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将深化跨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常态化开展跨界河流两地河长联合“巡河”,联手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交通污染和PM2.5、臭氧协同防控,共同推进两地空气质量改善,建立长江经济带上游省市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跨省级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落实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协作处置机制,共同推动成渝两地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 ● 深化机制共商,推动形成统筹合作制度体系。将加快建立完善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交流合作机制,指导重庆市与四川毗邻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完善协同工作机制等,形成齐抓共管、统筹协作的大格局。 ● 深化环境共管,有效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将强化“一盘棋”思想、贯彻“一体化”理念,协同编制成渝地区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实现两地规划同图、计划同步。将强化生态环境政策协同,加快推动标准统一、规则统一、措施统一,形成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合力,实现一张负面清单管两地。
  • 《四川统筹建立“一园三江”跨区域司法协作体系 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7-02
    •  ●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可打破流域区域壁垒、各自为政的办案格局,形成流域内审执一体化司法大保护格局   ●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有两大职能,一是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犯罪;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法律宣传,使大家树立爱护环境的理念   6月5日,第49个“世界环境日”,阿坝、成都、乐山等8个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及两家科研技术单位签署《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8+2”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决定通过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携手保护岷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高峰透露,四川省正统筹建立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为核心,辐射省内岷江、沱江、嘉陵江三大流域范围的“一园三江”跨区域司法协作体系,以流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探索环境资源跨区域一体化保护模式。“希望通过探索环境资源跨区域一体化保护,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朋友圈”越建越多   地处长江上游的四川,在司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方面,各地各层级法院不断进行跨区域司法协作探索,建起一个又一个“朋友圈”。   近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审结。2019年5月,长江禁渔期内,被告戴某和罗某二人在纳溪区安富街道附近的长江边电捕鱼。经泸州中院指定,此案由龙马潭区法院审理。   另一起非法采矿案,2018年11月,被告陈某和李某二人在长江禁采期内进入合江县大桥镇长江村禁采区,以帮助当地农民修路为名,非法开采河滩上的河沙并对外销售。此案也由龙马潭区法院审理。   两起案件发生在不同行政区域,但最后都由龙马潭区法院审理,源于泸州中院探索水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按流域集中管辖,凡是长江水产品刑事案件均指定由龙马潭区法院集中管辖。   这样的探索不只发生在泸州。自贡中院将全市沱江干流水域和主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案件,分别指定由富顺县法院和荣县法院集中管辖。   发源于不同地区的岷江、沱江、嘉陵江,流过不同市(州),最终汇入干流长江。支流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影响干流的生态环境安全。   地处长江上游的四川,在司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方面,各地各层级法院不断进行跨区域司法协作探索,建起一个又一个“朋友圈”。   在岷江流域,阿坝、雅安、乐山等8个中院和两个科研技术单位抱团;在沱江流域,泸州、自贡、内江等7个中院结成“盟友”;在嘉陵江源头,四川广元、甘肃陇南及陕西汉中、宝鸡三省四地中院建立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长江边,泸州泸县法院、龙马潭区法院与重庆法院、渝北法院牵手,探索构建濑溪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记者采访中发现,从长江干流到支流,从市域内、省域内法院间到毗邻省(市)法院间,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朋友圈”正越建越多,已覆盖全省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这些法院力图通过协作,打破流域区域壁垒、各自为政的办案格局,形成流域内审执一体化司法大保护格局。   尊重环境整体性   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必须遵循流域的自然整体性,协调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岸上的关系。   生态环境保护,为何要探索跨区域司法协作?   “跨区域司法协作,是以流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探索环境资源保护一体化,有利于化解区域分割与流域、生态功能区整体性的矛盾。”高峰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必须遵循流域的自然整体性,协调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岸上的关系。   “现实中发生的一些环境污染案例,证实跨区域司法协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广元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冬梅说,由于水的流动性,往往污染发生地在上游一个行政区域,而产生破坏性后果地又在另一个行政区域。   以地处嘉陵江中上游的广元为例,前几年,广元相继发生锑污染、柴油污染等,影响城区及沿江城镇数十万人饮用水安全,但导致这些污染事件发生的污染源头,均不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   “流域各管一段,环境保护各治一截,违背流域生态系统的自然整体性。”一些中院、基层法院的相关人士表示,行政区域分割与流域整体性、部门分治与生态系统性间的矛盾,弱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比如,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可能会出现偏差。   更多法院希望通过跨行政区域司法协作中的保护、共建、共享原则,共同应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具体问题。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汇川介绍,前些年,该市一些“补种复绿”案件,基本在案发原地零星随机补种,缺乏科学指导和后期监管;有些案件中,前期刚补种,后期又面临征地拆迁等问题。今年,广元建立和打造集中“补植复绿”生态教育基地。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建立后,还将与相关法院共建和打造以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秦蜀三国文化遗产保护为代表的跨区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实践基地,融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于一体。   科研技术单位的加入,为解决目前环境案件中生态修复标准缺乏的问题进行技术支持。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保工程分公司总经理何涛表示,作为四川唯一一家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司法协作技术单位,将为环境公益诉讼、修复性司法开展、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治理等提供全面技术支持。   注意三方面问题   司法协作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注意司法协作的效力。注意流域环境案件的管辖。注意多维主体的协调。   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如何才能实质有效?   “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有两大职能,一是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犯罪;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法律宣传,使大家树立爱护环境的理念。”赵冬梅认为,从预防犯罪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环保宣传比环境审判的意义更大。“人人都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就不会发生破坏环境的案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穿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制度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各地地方司法机关将环境司法协作作为跨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抓手,开展多样化探索。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1155件,审理环境民事案件2189件,审理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014件。   但教育部相关人才计划特聘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认为,司法协作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注意司法协作的效力。目前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流域司法协作并无明确具体规定,实践中的流域司法合作协议多冠之以“框架协议”“意见”“行动方案”等名义,实施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不足,宜对司法协作具体落实内容、保障机制多加考虑。   注意流域环境案件的管辖。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未对环境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流域司法协作尝试的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只能采用指定管辖方式,这种“一案一指定”带有较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注意多维主体的协调。目前,由法院推动的环境司法协作,对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行政机关在协作中扮演的角色尚不明确。流域保护的整体性、协同性,不仅要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证据收集等方面加强协作,也要求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加强协作。比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行政磋商等。   “建议加强流域城市群公、检、法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例如,可通过电子化信息平台互通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等,实现办案尺度的相对统一。”左卫民表示,还可以考虑建立流域城市群常态化宣传协作机制,由公、检、法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建全方位、立体化、融媒体宣传格局,提升流域保护的整体意识。   省高院副院长熊焱表示,通过环境司法的有力介入,可进一步加强长江上游自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制止非法活动造成的动植物种群消亡和生态环境功能减退,保护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