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元/枪建设奖励!重庆2024-2025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申报开始》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3-10
  • 据充换电头条(微信公众号:chd2005s)获悉,近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2024-2025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其中提到,市级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奖励、营造推广氛围奖励。2024年度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2025年度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31日。申报市级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奖励、营造推广氛围奖励的企业自行将材料提交至市经济信息委。

    村地区(乡、镇)公共快充站建设奖励。项目采用预拨奖励资金的方式,清算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1日。申请清算农村地区(乡、镇)公共快充站建设奖励的建设运营企业(备案主体)提交的材料由各区县经信部门统一收集后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

    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标准:

    农村地区(乡、镇)公共快充站建设: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以外农村地区(乡、镇)建成投运并面向全社会开放,且平均单枪功率(充电模块功率/充电枪数量)不低于60千瓦的公共直流充电桩。对达到建设目标及公共充电站实现乡镇全覆盖的区县,给予6000元/枪的一次性建设奖励。

    市级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2024年度,市级车桩监测平台、市级充换电APP建设运营项目。对市级车桩监测平台、市级充换电APP运营平台建设运维主体,按照不超过年度投入金额的50%,分别给予不高于300万元、50万元的年度奖励。

    营造推广氛围:2024年度在市内举办新能源汽车国际车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充换电基础设施、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等新能源汽车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展会、大赛、培训、沙龙等活动。对具有相关资质的活动举办方,按照不超过活动经费(场地租赁费、搭建费、推广费、咨询费、现场执行费)的30%给予奖励,单场活动年度奖励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2023及以前年度已建成投运但未获得建设补贴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3〕3号)、《关于开展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43号)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申报时间为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31日,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形式、审核流程及资金拨付方式参照市级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及营造推广氛围奖励执行。对于符合本通知要求但本次未申报的,今后不再予以清算。

    充换电头条(微信公众号:chd2005s)了解到,2024年4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便捷超充行动计划(2024至2025年)》。明确指出:到2025年年底,全市建成超充站2000座以上,建成超充桩4000个以上。

    截至2024年3月底,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约48万辆、占全市汽车保有量的7.5%,渗透率超过40%。与此同时,全市累计建成充电桩23.75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3.16万个(快充桩1.67万个,慢充桩1.49万个),个人充电桩20.59万个,350kW以上超快充桩30个。

    据了解,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已建成充电站150座,充电桩594个,移动充电桩97台,换电站13个,基本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网络全覆盖。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重庆市2024-2025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5〕9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5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政策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21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4—2025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方向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政策重点支持“补短板”建设和配套服务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农村地区(乡、镇)公共快充站建设奖励、市级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奖励、营造推广氛围奖励。

    二、奖励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5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政策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21号)、《关于开展2025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5〕1号)相关文件执行。

    三、申报主体

    各区县经信部门负责申报各自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乡、镇)公共快充站建设奖励;市级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奖励、营造推广氛围奖励由相关企业自行申报。

    四、申报条件

    各类项目申报条件详见《申报指南》(附件1)。

    五、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农村地区(乡、镇)公共快充站建设奖励。项目采用预拨奖励资金的方式,清算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1日。申请清算农村地区(乡、镇)公共快充站建设奖励的建设运营企业(备案主体)提交的材料由各区县经信部门统一收集后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

    (二)市级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奖励、营造推广氛围奖励。2024年度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2025年度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31日。申报市级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奖励、营造推广氛围奖励的企业自行将材料提交至市经济信息委。

    六、申报材料形式

    各申报主体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电子文档(包括申报材料word或excel格式电子文档,以及所有加盖公章纸质材料的PDF扫描件,一式两份)刻盘后一并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联系人:郭薇;联系电话:023—63897957;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南路12号。

    七、审核流程及资金拨付

    (一)农村地区(乡、镇)公共快充站建设奖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5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政策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21号)明确,将奖励资金预拨至有关区县,各区县收到预拨奖励资金后,应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地区(乡、镇)公共快充站建设,待完成建设目标后,尽快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清算。

    各区县经信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并完成自评报告(附件2)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清算报告。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在清算后30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公共快充站建设运营企业(备案主体)。对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预拨奖励资金。

    (二)市级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奖励、营造推广氛围奖励。企业应自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把关,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八、以前年度补贴补报事项

    2023及以前年度已建成投运但未获得建设补贴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3〕3号)、《关于开展2023年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43号)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申报时间为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31日,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形式、审核流程及资金拨付方式参照市级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及营造推广氛围奖励执行。对于符合本通知要求但本次未申报的,今后不再予以清算。

    九、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应严格按申报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提交的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强化财务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对于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严肃申报纪律。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平台数据校核,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对不配合奖励信息核查、扰乱阻碍审核结果认定,以及核查抽查认定虚假建设、桩站信息与实际不符、上传市级监测平台数据与实际不符、获得奖励后桩站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示通报、扣减奖励资金、暂停或取消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4-2025年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指南

    2.XX区(县)关于农村地区(乡、镇)公共快充站建设完成情况自评报告

    3.重庆市公共快充站建设奖励申请书

    4.重庆市市级充换电服务平台建设奖励申请书

    5.重庆市新能源汽车营造推广氛围奖励申请书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3月3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73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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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动园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根据电动汽车应用场景积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要达到15%以上,力争到2025年底新建充电枪320个。(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5.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交、环卫、市政、出租、物流、邮政快递、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因地制宜建设公共领域车辆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公共充电枪120个,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高效互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6.加快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旅游全区协同发展,积极完善景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按照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其他旅游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力争到2025年底新建充电枪150个。(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7.加强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优先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医院、商圈、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向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新建公共充电枪230个,推动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重点乡镇全覆盖”。加快试点县农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8.加快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在运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10%,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扩建改造;推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按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7%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力争到2025年底新建充电枪120个。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枢纽收费站、县区收费站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改善公路沿线充电网络布局,满足重大节假日期间服务区充电需求,提升新能源汽车在跨城、跨区充电的便利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二)创新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模式 9.加快超充技术应用推广。大力支持超充技术应用推广,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优先在重点商业服务区、高速服务区、交通枢纽和主干道沿线停车场建设超级充电设施。全区建成超级充电站5座,推广采用柔性充电堆智能控制技术,单个充电站配置超级充电终端不少于2个,打造“超充-快充-普充”混合部署,设计具有方便识别的超充、快充、普充地域特色标识,实现休憩一下即满电出发的极致充电体验。(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10.加快车网互动技术创新。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积极推进试点,新建不少于3座车网互动试点站,站内应包含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系统、充电系统,具备双向充放电技术并接入自治区虚拟电厂深度参与车网互动。(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11.积极推动智能有序充电。探索智能有序充电,发挥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特性,提高电网调峰和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落实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12.积极探索乡村充电新模式。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政策要求,着力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鼓励新售新能源汽车随车配建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桩。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三)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水平 13.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国家2024年7月出台的《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国家任务部署,配合推动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管理,保障区内供电设备质量安全。督促指导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开展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升质量安全源头把控能力。督促充电桩销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CCC认证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14.提升运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采购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充电桩,建立健全运维人员队伍,强化日常安全巡检、智能运维等措施,提升重点场景和时段的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在充电站醒目位置提示用户规范操作并注意设备破损情况。支持充电运营企业与交通场站、商业中心、物流园区、办公场所等场地产权方或经营管理单位合作开展本地化运维。认真执行国家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退出机制。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安全员,明确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金融监管局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15.提升安全监测预警能力。指导充电运营企业持续提升企业级信息化平台的故障监测预警水平,进一步完善政府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功能,推动公共充换电设施全面接入政府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基于安全监测实际需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的数据共享,深化动力电池、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状态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应用,提升车桩一体化协同安全管控能力。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单位在日常检查巡护中,如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问题隐患应及时告知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三、保障措施 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自治区对验收合格、正常运营、收入短期内难以覆盖建设成本并接入自治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照交流不高于75元/千瓦、直流不高于150元/千瓦择优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厅指导试点县用好国家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奖励资金,打造农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县。引导公共充电设施数据接入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比率逐步达到80%以上,鼓励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加大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投入,为停车位合理配置供电容量,保障电网可靠性。各地各部门要按职责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责任,细化工作落实举措,合力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