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于7月2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网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启动验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全省110千伏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等核准(审批)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电网项目必须开展质量监督,而35千伏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项目则采用抽查方式进行,35千伏以下电网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无需实施质量监督。
通知强调了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要求它们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的相关规定执行质量监督工作,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及时出具并网意见书,未取得并网意见书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此外,通知还规定了信息报送制度,要求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及计划。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将按新政策执行。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加强四川省电网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