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深化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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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12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深化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深化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结合海南实际,持续深化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综合治理、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 “六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目标:到2020年,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系统质量与保障功能显著提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得到全面有效处置,城镇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水平有较大提升,农村面貌整洁优美,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显著,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

    具体指标:到2020年,城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98%以上,主要河流湖库水质优良率不低于95%,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优良率不低于95%,城镇内河(湖)、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全面完成国家确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消除任务,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耕地土壤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比例保持在81%以上。

    森林覆盖率62%以上,将480万亩湿地纳入总体规划进行管控,完成林业和湿地生态修复8万亩。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实现增量零容忍、管控更高效。海口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三亚市、儋州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95%,其他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85%,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率6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

    一、实施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行动

    (一)全面整治和处置违法用地。全面查清2016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来发现的违法用地,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客观真实查清违法用地主体、时间、类型、面积,逐宗建档上图入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区分不同项目、类型,制定整治方案,分类处置,做到阳光操作、敢于动真碰硬、依法妥善处置。重点整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违法用地,以及外来人员非法买卖土地和新增的违法用地。对一些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违法用地典型案件,坚决严肃查处,对参与买卖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非法买卖者、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立案查处,绝不手软。对整治违法用地中发现的涉及黑恶势力的线索,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工作消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整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基本完成2016年度、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的处置,2019年、2020年完成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的处置。到2020年,实现违法用地增量零容忍、管控更高效。

    (二)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存量违法建筑和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违法建设问题整治。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区进出口道路两旁等区域进行重点监控、巡查和整治,确保违法建筑零增量;严厉打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私下购买宅基地或与本辖区居民合作建设的违法建筑。持续开展住宅区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对在城镇住宅小区内非法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建立监督举报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扎实推进农村违法建筑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农村违法建筑存量的复核摸底工作,出台分类处置方案,并启动拆除或整改工作。开展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农村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核查属实的,除对其违法建设房屋坚决处置外,对其本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农村违法建筑防控机制,积极宣传贯彻村民自治共享理念,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违法建设;将农村违法建筑防控巡查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形成三级网格化日常巡查机制,发现违法建筑立即予以制止,依法处理。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所有行政村和自然村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四)强化农房报建和宅基地管理。对我省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梳理,2018年6月底前修改完善农房报建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作用,建立健全村委会报建管理机制,简化农村建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落实“一表一证”制度,引导农房有序报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继续深化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符合条件需要建房的农户,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加快办理,确保农村居民建房报建有证可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开展“一户多宅”清理和空心村整治工作。

    (五)大力整治海岸带、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内违法建筑。大力开展海岸带、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整治,以及违规违法填海造地整治,建立海岸带、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对违法建筑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摸清铁路、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底数,完善整治工作台帐,制定处置办法,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六)深入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完善“无违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属地负责、分级推进的原则,深入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完成“无违建活动优秀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并形成完善的违法建筑防控机制。

    二、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七)全面整治城乡“脏乱差”。加强城镇街道保洁工作,增加城区主次干道、繁华地区和重点区域作业班次和洒水降尘的频次,提升街道保洁机械化水平,到2020年全省城镇机械化清扫率达85%以上。落实“河长制”,及时清理城镇内河(湖)杂物。完善“门前三包”监督、检查、落实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规范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清理处置,抓好三亚建筑垃圾处理厂运营,2018年建成海口建筑垃圾处理厂并运营,2020年建成我省东部和西部建筑垃圾处理厂。建立交通沿线环境卫生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确保高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乡道沿线可视范围环境干净卫生,加油站和公厕的净化美化。抓好博鳌亚洲论坛、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活动或节日期间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八)推进城镇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五化”建设。整洁建筑立面,2018年对城镇主要街道、重要节点进行整体的景观规划设计,2020年完成重点城镇主要街道立面改造。规范户外广告,2018年全部拆除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违法设立的高立柱广告牌。严格按照城乡容貌标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酒店和道路互通设立无关广告牌。持续开展“小广告”专项整治。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推行工地绿色文明施工。开展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购物点的环境卫生整治。加快推进城镇绿化,2020年全省城市(县城)绿化覆盖率达38%以上。

    (九)开展“厕所革命”三年行动。按照“不湿、不臭、不挤”的要求,对现有公厕升级改造,推进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公共厕所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公共厕所精细化管理。做好高速路等公路沿线加油站、机场、动车站的公厕环境卫生保洁。2018年完成新改建公共厕所800座,到2020年,完成剩余的2485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全面完成农村改厕工作,创建椰级乡村旅游点所在村公厕达到旅游厕所标准。

    (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自然村实现卫生清扫保洁收运体系全覆盖。制定实施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的网格化卫生保洁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垃圾围村”问题。加强农户小散禽畜养殖管理,推行适当区域集中养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大力推广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全省建成不少于1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

    (十一)创建园林城市和海绵城市。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省级园林城市、海绵城市为目标,不断提高城市生态园林建设水平。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加快城市各类公园绿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雨水花园等海绵绿地,推广公园提质改造,提升存量绿地品质和功能。

    三、实施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十二)整治主要污染水体。2018年底前完成城镇内河(湖)60个重点水体和国家下达的城镇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在此基础上,新增城镇内河(湖)、入海河流、主要河流湖库、重点海湾中的66个污染水体纳入治理范围,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全面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19年底前完成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生活排污口,到2020年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80%以上。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区划分,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或转产;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现有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科学控制全省养殖规模,大力推行生态绿色养殖。持续打击直排偷排、非法采砂、非法养殖、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建立长效巡查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建设全覆盖的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开展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公开。

    (十三)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湾长制”,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环境治理保护体系。开展污染水体动态摸底和全程监控,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湾一策”,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严格控制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十四)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统筹推进主干管网、支管网、入户管建设与驳接,因地制宜实施老旧城区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全面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截污纳管,解决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仍然偏低问题,大幅度提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2018年底前完成敏感区域内10个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面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污水与污泥同步有效处理和安全处置。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的原则,构建和完善村镇污水治理体系。到2020年,海口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三亚市、儋州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他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全省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十五)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推进重点港湾、近岸海域污染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保持近岸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重点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不退化。在生态敏感区和滨海旅游区逐步实施退塘还林、退塘还湿、退塘还海。制定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整治无序海水养殖行为,2018年7月底前各市县政府出台本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完成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划定,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清退。

    (十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实施生态护坡护岸、生态河床、生态浮岛、水生植物和河滨生态湿地构建等生态工程,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科学制定和实施河道采砂规划,着力改善与保护河道生态系统。将海绵城市设计理念贯穿水环境治理过程,通过低洼湿地、立体绿化等措施,培育“天然海绵体”。合理利用水体地形,改进城镇水环境景观、游乐服务功能,打造园林景观长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十七)落实城镇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落实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机场、码头、车站、广场及省市重点工程周边的施工工地围挡封闭、场内堆土覆盖、拆除工程洒水、进出车辆冲洗、裸露土地绿化、施工便道硬化“六个100%”,重点项目、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施工工地安装扬尘自动喷雾系统和扬尘噪音在线监测设备,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道路扬尘控制,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喷雾等低尘作业方式,市县建成区主要街道每天两次洒水降尘。实施城区空旷地带、裸露土地带及时复绿,扩大城镇建成区绿地规模。到2020年,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喷雾率达到95%以上,其他市县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

    (十八)严格控制移动源污染。全面落实黄标车全省限行制度,2018年7月底全面淘汰黄标车。分年度逐步淘汰高排放老旧车。实施柴油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大力整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推行中重型老旧柴油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2018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I车用汽油柴油,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监管。推进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污染防治。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严格执行船舶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船用燃油质量,继续落实老旧传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推动我省管辖水域纳入国家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范围。

    (十九)加快整治“散乱污”。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大排查,实行清单制管理,疏堵结合,扶治并举,整改提升,2018年底前整治到位。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产业园区内燃煤自备发电机组按超低排放标准完成改造任务。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槟榔加工技术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取缔土法槟榔加工。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管,开展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医药、农药、汽车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市县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100%。开展装修喷涂粉刷等监督抽查,加强油漆、涂料的管控。落实秸秆禁烧措施,持续打击随意焚烧垃圾、秸秆的违法行为,2020年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二十)大力推广使用绿色能源。加快构建以清洁电力和天然气为主体、可再生能源为补充的清洁能源体系。禁止新增煤电,安全推进核电、气电,分阶段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加大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农村用气,加快电能、天然气替代。推广规模化沼气工程。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公务用车、公交车、出租车、景区用车率先实现清洁能源使用全覆盖,大幅提升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

    (二十一)加强大气污染预测预警。完善省域全覆盖的空气质量预测预警体系,2018年底前实现5-7天的区域空气质量预报能力。不断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适时启动冬春空气污染防治预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效降低污染程度。加强博鳌会议期间空气质量的保障,择时实施错峰运输、施工工地管控、道路保洁等措施,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全面开展空气污染源解析,建立污染源减排清单,提升应急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实施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二十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农用地土壤超标面积、分布和程度。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县全覆盖。

    (二十三)加强农用地环境安全管理。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和分类清单编制,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2019年底前各市县编制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划定优先保护耕地,颁布优先保护地块边界、面积、管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实行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或治理修复,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91万亩、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1万亩。

    (二十四)落实建设用地环境风险防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实行土地用途动态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地土壤质量要求,严格用地准入。对暂不开发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合理规划并推动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优化布局,全面提升处置能力。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控制新增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确保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不增加。开展矿山尾矿库安全整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力争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合格率95%以上。推进农药、化肥减施和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到2020年全省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5%,废旧农膜回收治理率达80%以上,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到50%。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整治存量垃圾场,完成110座存量垃圾场修复治理。

    (二十六)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到2020年完成昌江、东方、定安、三亚4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完成治理和修复超标耕地1万亩。

    六、实施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专项行动

    (二十七)持续实施“增绿”行动。科学制定年度造林绿化面积指标,2018-2020年全省完成30万亩造林(每年10万亩)。其中完成老残林更新改造10万亩,完成城边路边村边水边“四边”绿化1万亩,其他造林19万亩。实施国家储备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建设乡土珍稀树种木材储备基地。

    (二十八)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按计划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涉林涉自然保护区问题的整改。到2020年,有效整改东寨港、吊罗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旅游以及青皮林、茄新等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建设等问题。扎实做好“绿盾”系列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问题整改。2019年底前完成《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修编,确定新建、扩建一批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任务指标。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特别注重海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拯救保护,逐步扩大海南长臂猿和海南坡鹿栖息地面积,苏铁、坡垒等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群数量得到有效恢复。加快规划建设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理顺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高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九)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全面实施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现全省护林员网上管理全覆盖,提高森林管护水平。在重点生态区位推行商品林赎买制度,探索通过租赁、置换、地役权合同等方式规范流转集体林地和经济林,逐步恢复和扩大热带雨林等自然生态空间,优先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中部生态核心区经济林“生态赎买”试点。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林违法犯罪“零容忍”,联合开展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八个专项行动。全面开展薇甘菊、椰心叶甲、椰子织蛾、红火蚁、金钟藤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每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加强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等11个天保工程区“五网”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行动。出台《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落实市县对辖区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对湿地进行严格保护,启动全省湿地资源摸底调查,确定湿地修复任务,建设湿地资源数据库及遥感监测平台,确保全省湿地面积稳定在480万亩。加大力度保护东寨港、清澜港、东方黑脸琵鹭、新英红树林等湿地资源,到2020年完成退塘还林还湿1万亩。支持海口创建国际湿地城市。

    (三十一)严格海岸带保护和生态修复。持续开展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海岸带的案件,遏制海岸带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全面恢复修复受损海岸带生态系统,严守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海岸带开发规划管控,实行岸线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海岸带管理责任制,对海岸带保护开发、海岸带防护设施建设、填海造地用海等实施动态管理。

    (三十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和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争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26940亩治理任务。强化生产矿山监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主体责任,构建“不欠新账、还清旧账”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七、保障措施

    (三十三)落实主体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六大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由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负责统筹推进,省发展改革、财政、海洋与渔业、工业和信息化、林业、水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全面完成“六大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三十四)加强执法监督。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保持对生态资源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及时监督。实施网格化监管,强化监测预警与监管执法的协同联动,提高风险防控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三十五)健全投入机制。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投入,统筹安排环境治理和保护各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多渠道筹措投入资金,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创新投融资机制,对具有现金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应推广PPP模式,选择管理经验丰富、技术先进、资金实力强的专业机构和企业合作推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

    (三十六)推动社会共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加强信息公开,运用电视、广播、纸媒、网络、微博、微信,以正面报道与典型案件曝光相结合,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领绿色生活,培育生态文化,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七)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完善“六大专项整治”目标考核与问责制度。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因决策失误或失职渎职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对于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及时启动约谈和问责。

  • 原文来源: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180628/909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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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8-06-06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琼发〔2017〕25号)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社会文明和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七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顺应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按照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总体要求,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目标,以农村垃圾治理、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与“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为建设具有海南热带特色、田园风光、宜居宜业、民富村美的农民幸福美好新家园,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示范引导。以“多规合一”成果为依据,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安排整治任务和建设时序,通过全面推进与集中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相结合,创建农村一流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根据地理、民俗、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整治目标、重点、方法和标准。充分发挥各地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区分轻重缓急,重点整治五指山市、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等4个生态核心区,以及生态红线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人居环境。优先治理农村垃圾污水,建设乡村公厕,推进农户改厕,重点安排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水电路气等项目,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防止大拆大建。 ??城乡统筹、突出特色。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互补、协调发展。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护乡情美景,弘扬传统文化,突出农村特色、黎苗特色和田园风貌。 ??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投融资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确保各类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 (三)实施目标。在全省各市县(不含三沙市,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同)乡村范围内(含国有农场、林区林场场部及其管护站、作业区、生产队)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基本达到“干净、整洁、见绿”,乡村公厕“不湿、不臭、不挤”,村民环境健康意识普遍增强,建成一批各具特色、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村庄。 ??按照每500人配1名保洁员的标准,实现所有村庄卫生清扫保洁收运体系全覆盖;所有行政村配建公共厕所(含附属式公厕),创建椰级乡村旅游点的自然村完成公厕建设,基本完成剩余24.85万户农户厕所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所有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到2020年,完成所有行政村及其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气化海南”专项行动,推进燃气下乡,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以气代薪工作;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村庄逐步建成局域供气管网。 ??到2020年,全省所有村庄开展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建设,基本完成1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工作。垦区、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市县统一规划和建设考核。根据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状况,在公厕建设、垃圾分类示范、规划编制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区分不同目标和任务。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污水治理和改厕工作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统筹推进。 地处山区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的村庄,在优先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等处理设施的布局、建设,按照“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方式、有稳定的保洁机制、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要求,根据《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理规划(2015?2020年)》,建立并完善农村保洁制度。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在全省范围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2018?2020年,与美丽乡村建设同步开展1000个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村创建工作,每年分别完成20%、35%、45%的任务量。合理规划布局乡村废品和农业废弃物回收点,探索政府补贴回收废品,促进废品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开展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逐步建立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机制。对小散畜禽养殖农户加强技术指导,划定适当区域集中养殖。清理农田农业生产用膜、农药瓶、包装泡沫箱等垃圾并建立责任制。按照就地封场治理、异地处理的要求完成105处历史存量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滚动销号制度,2018年完成三亚市、乐东县、保亭县等的10处历史存量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2019年完成文昌市、琼海市、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琼中县、白沙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等的59处历史存量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2020年完成海口市、儋州市、万宁市等的36处历史存量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加强农村保洁员管理,建立保洁员招聘、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逐步提高农村保洁员工作待遇。 (二)开展厕所粪污治理,推进乡村厕所革命。按照《海南省“厕所革命”三年行动方案》,将“厕所革命”作为基础工程、民生工程来抓,2018?2020年,所有乡镇至少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新建或改造公厕1座,所有行政村配建公共厕所(含附属式公厕),创建椰级乡村旅游点所在村同步建设公厕并达到旅游厕所标准,每年分别完成20%、35%、45%的任务量。乡镇政府、村委会办公区附属式厕所应对外开放,并设置标识引导。合理选择改厕模式,完成24.85万户农户厕所无害化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2018?2020年每年分别完成20%、35%、45%的任务量。加强农村新建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无害化卫生厕所配套建设,以及乡镇中小学、乡镇卫生院、集贸市场等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2012)实施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按照《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及保洁服务标准》(DBJ16-2010),完善公厕标识引导体系,加快“互联网+”公共厕所建设,推广城乡厕所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应用。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结合实际,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三)全面推进 农村生活污水 治理。按照全省农村生活污水产生区域特征,因地制宜将全省农村划分为污水处理厂辐射区和分散处理片区。编制实施《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规划(2018?2020年)》,对污水处理厂辐射区和分散处理片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提出治理要求。市县(区)及乡镇街内的市政污水处理厂辐射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应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着力推进小城镇污水治理,到2020年完成173个镇及部分农场、林场场部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推动污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覆盖,2018?2020年每年完成15%、40%、45%的任务量。分散处理片区农村生活污水分为三类区域,针对所处排水区域的水质目标,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技术。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根据排水去向和用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其中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农田灌溉用水参照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渔业用水参照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景观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到2020年,基本完成2698个行政村(居)及其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其中,2018年完成540个行政村(居)及其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19年完成944个行政村(居)及其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0年基本完成剩余1214个行政村(居)及其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村容村貌。全域推进绿色村庄建设,按照尊重自然、黄土不露天、不过度硬化的要求绿化村庄。实施农村公路“六大工程”(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窄路面拓宽工程、县道升级改造工程、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旅游资源路工程)建设,推进通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建设,村内道路同步建设排水系统,到2020年,基本解决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整治村庄公共空间和农户庭院环境,到2020年,完成村内废旧设施和老旧广告牌拆除清理,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对无人居住的破败房屋,组织户主自行拆除,恢复绿地或发展村庄第三产业。加强村庄规划设计,提供建房设计图纸,引导农村建筑风貌提升。加大宣传和投入,加强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弘扬传统农耕文化,提升田园风光品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推动在村庄主要出入口、主干道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公共照明设施。 (五)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到2020年,全面完成市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对重要生态红线区内的村庄,逐步实施退出机制,并加强生态修复。按“多规合一”要求,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到2020年实现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推行政府组织领导、村委会发挥主体作用、技术单位指导的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机制。简化农村垃圾分类设施、公厕、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和建设审批程序,按照村选址、乡镇审核、市县审定的原则进行项目选址和建设。严格执行农村住房“逢建必报”制度,做好村庄风貌管控。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建设查处机制,形成依规有序建设机制。 (六)完善乡村整治建设和管护机制。明确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市县有关部门、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管护长效机制,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将农村公路、公厕、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管理经费纳入市县预算,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把村民培养成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简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三、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一)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发挥“一核两委一会”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作用。明确“两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职责,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和“两委”核心作用,强化党员意识、标杆意识,广泛开展乡风评议活动,引导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提高。鼓励成立农村环保合作社,开展村庄环保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并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公示制度,保障村民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将农村环境卫生、古树名木保护、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行政村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和实施。将是否制定、修订和实施村规民约纳入“两委”考核制度。制订奖惩制度,明确村民维护公共环境责任,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保洁整治由农户负责,并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村内道路、村内公共空间及村庄周边等保洁整治由村“两委”负责落实,鼓励由村民投工投劳解决。鼓励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提高村民文明健康意识。通过电视夜校等多种途径开展文明教育,把培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重要内容,完善课程体系,丰富教育实践。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组织作用,动员农村居民讲卫生、树新风、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乱贴等不文明行为。增强村民文明卫生意识,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尚,使优美的生活环境、文明的生活方式成为村民内在自觉要求。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市县、省级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政府投入体系。市县政府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省财政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可依法合规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级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支持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引导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等涉农商业银行扩大贷款投放,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收益较好、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人居环境设施。 (三)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形式,引入市场主体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支持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美丽乡村、共享农庄、民宿业、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机结合,引进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互促互进。引导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倡导新乡贤文化,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四)强化技术和人才支撑。继续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开展“三师下乡”活动,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文化进万家”等活动,结合污染防治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加快培养乡村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选派科技副镇长、规划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组织企业与县、乡、村开展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和装备需求对接。 五、扎实有序推进 (一)编制实施方案。各市县要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照本行动方案提出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抓紧编制或修订市县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资金筹措方案、农村居民参与机制、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等内容,扎实开展整治行动前期准备,做好引导群众、建立机制、筹措资金等工作。市县级实施方案须在2018年6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整治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 (二)开展典型示范。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提炼出一系列符合本地实际的垃圾污水厕所等环境整治技术、方法,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确定陵水县和琼中县为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地区,陵水县和琼中县2018年要总结出适合全省的可复制、可推广整治经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检查、评估和督导,引导各市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示范乡镇、示范村,建成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乡镇,加强经验总结交流,集中推广成熟做法、技术路线和建设管理模式,确保整治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村委会、作业区负责动员党员干部和村民完善村规民约,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更好地履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职能,会同省委农办、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规划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建立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合力推进。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职责抓落实,共同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二)加强考核验收督导。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市县发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验收办法》,定期组织督导评估,于每年10月开始对市县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通报市县党委和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强化激励机制,检查验收结果与省支持政策直接挂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规划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制订完善相应的《美丽乡村建设考核验收办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验收办法》《小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考核验收办法》《农村规划编制(修编)考核验收办法》和《农村农户改厕考核验收办法》,于2018年7月底前报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健全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制定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市县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研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立法工作,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结合实际修订《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海南省城乡垃圾治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要广泛开展“卫生户”“文明户”“农村美丽庭院”“环境卫生光荣榜”等评选活动,增强村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 《河南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到2025年外电入豫能力达到1600万千瓦》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7-24
    • 7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计划》)的通知。 《计划》指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打造沿黄百万千瓦级高质量风电基地,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建设郑汴洛濮氢走廊和郑州、开封、濮阳、周口4个千万平方米地热供暖规模化利用示范区。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6%以上,外电入豫能力达到1600万千瓦,外引输气能力达到200亿立方米,“十四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2000万千瓦以上。 原文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豫政办〔2023〕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3日 河南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守牢法律法规、环保标准、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个底线”,严把准入、执法、督察问责“三个关口”,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河南。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25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低于42.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1%,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5.6%,劣V类水体和县级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黄河干流水质保持稳定,丹江口水库陶岔取水口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Ⅱ类;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河南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重点任务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安排部署,着力解决制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突出抓好“十大行动”。 (一)城市空气质量提升进位行动。 1.推进空气质量排名进位。各地要研究制定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提升进位方案,明确进位目标,逐年实现进位。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确保不进入后20名;到2025年,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稳步退出后10名并力争提升排名位次,其他省辖市稳步退出后20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创建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城市。信阳市、南阳市要制定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方案,2025年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已达标的县(市)要巩固达标成果,有望实现二级达标的县(市)要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方案,精准设定阶段性目标,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省有20个左右的县(市)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洛阳市、平顶山市、三门峡市、南阳市、信阳市、驻马店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交通运输清洁行动。 3.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50万辆,努力建成3000亿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制定新能源汽车替代激励政策,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各级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各地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5年,除应急车辆外,全省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排放标准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航空港区示范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部新能源化,在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事管局、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工矿企业、港口、机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推进周口港、信阳港等内河港口和航空港区铁路专用线建设。到2025年,省内水路货运量突破7000万吨,集装箱公铁、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全省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下降10个百分点,火电、钢铁、石化、化工、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配合,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5.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打造沿黄百万千瓦级高质量风电基地,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建设郑汴洛濮氢走廊和郑州、开封、濮阳、周口4个千万平方米地热供暖规模化利用示范区。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6%以上,外电入豫能力达到1600万千瓦,外引输气能力达到200亿立方米,“十四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2000万千瓦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优化煤电项目布局。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燃煤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支撑性煤电项目,2024年年底前关停整合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合理半径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稳妥有序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推进许昌、平顶山等省辖市城区煤电项目“退城进郊(园)”。(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稳妥推进以气代煤。2024年年底前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到2025年,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等工业炉窑改用清洁低碳能源,完成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新型煤气化工艺改造。(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工业行业升级改造行动。 8.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完成钢铁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水泥、焦化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焦化企业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改扩建(含搬迁)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强化臭氧和细颗粒物协同控制,推进砖瓦、石灰、玻璃、陶瓷、耐材、碳素、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深度治理,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污设施处理能力、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着力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突出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耐火材料、石灰、有色、铸造、矿石采选、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人造板、碳素、制鞋等行业企业集中地方要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分类实施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全省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现有化工园区制定“一园一策”绿色化升级改造方案,2024年年底前完成生产工艺、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升级改造任务,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平台;到2025年,力争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和独立烧结(球团)、独立热轧工序。2024年年底前钢铁企业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00吨以下炼钢转炉、100吨以下炼钢电弧炉、50吨以下合金钢电弧炉原则上有序退出或完成大型化改造。推进钢铁行业集中化布局发展,合理控制钢焦比,郑州市钢铁企业全部退出,支持建设长葛等一批循环经济产业园,积极发展绿色化、高端化电炉短流程炼钢。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黑臭水体消除行动。 11.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把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巩固省辖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坚决遏制返黑返臭。加快城乡黑臭水体排查整治,采取截源控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到2025年,县级城市及县城建成区、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配合,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2.提升城乡污水处理成效。推进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财政资金和专项债支持力度,2023年年底前乡镇政府驻地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持续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推动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降低汛期污染强度。到2025年,郑州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城市建成区力争达到70%以上或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占比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配合,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美丽幸福河湖建设行动。 13.建设黄河流域美丽幸福河湖示范段。按照“持久水安全、优质水资源、宜居水环境、健康水生态、先进水文化、科学水管理”标准,开展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开展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3年年底前完成80%入河排污口溯源及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河排污口溯源及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在黄河流域建设美丽幸福河湖示范段,到2025年,建成30条省级和100条市、县级美丽幸福河湖示范段。(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配合,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三门峡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4.加强重点河湖保护治理。以金堤河、马颊河、惠济河、卫河、共产主义渠等污染相对较重河流治理为重点,建设一批水污染防治工程。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一批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推动河湖水生态功能恢复,“十四五”期间完成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长度200公里、湿地恢复(建设)面积20平方公里。保障重点河湖生态基流,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到2025年,重点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河南黄河河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5.推进矿山生态保护治理。加强生产矿山综合监管,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严查只开采不治理、非法采矿问题,坚决遏制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2023年年底前完成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与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到2025年,完成15万亩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中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完成修复8.65万亩。(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行动。 16.加强南水北调水环境保护。以环境整治、污染防治为重点,深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突出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丹江口水库入库(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到2025年,完成南水北调中线干渠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774个村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组织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常态化开展水华监测预警,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配合,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许昌市、三门峡市、南阳市政府负责落实) 17.实施丹江口库区治理工程。整县推进水源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退化林修复工程,以西峡县、淅川县、内乡县、栾川县、邓州市、卢氏县为重点推进石漠化治理,加快实施一批水土保持项目,“十四五”期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280平方公里。开展丹江口水库水生态健康状况试点评价,健全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洛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政府负责落实) (八)农业绿色发展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18.加强农业节水和面源污染防治。以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推广节水技术,完善节水措施,全面提高粮食生产水资源利用率。集约利用地下水资源,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种养循环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9.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巩固提升整治成果。科学选择改厕模式,强化后期管护,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健全村庄环境卫生常态化保洁制度,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构建“县级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治理体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5%。(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行动。 20.抓好突出问题整改。强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等反馈问题整改,将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适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1.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问题发现、交办、督办、整改闭环工作机制,以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和数据造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不到位、“四水四定”落实不严格、“两高”项目盲目上马、矿山生态破坏、侵占文物古迹等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杜绝问题反复出现。(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文物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环境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22.全面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实施全省乡镇空气站升级改造,实现省域内六因子(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监测全覆盖。实现黄河流域5个水站具备重金属自动监测能力。开展丹江口水库和丹江水生态监测。加强新型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建设试点和碳监测网络建设。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监测监控领域弄虚作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配合,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3.持续提升监督执法能力。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改革,深化垂直改革,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队伍建设,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建设一批执法实战实训基地,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达标创建活动,力争2023年年底前市级执法机构装备达标,2025年年底前县级执法机构装备达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4.巩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健全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编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加强跨省、市、县流域环境应急联合会商和信息通报,动态更新联防联控信息,开展流域上下游联合应急演练。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推动任务落实。各地要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二)压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我省贯彻落实措施,加强监督问效,将本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完善政策措施。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保信用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司法联动、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培训和河南实践理论研究。支持生态文化作品创作,繁荣生态文学。强化新媒体运用,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通过政策宣讲、科学普及、能力培养等,广泛发动群众,推动全民共建共治共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