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4〕4号》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1-25
  •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4〕4号 .
    索引号:.
    000019705/2024-00006 .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2024-01-09 .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4〕4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4〕4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能传媒: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附件: 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月9日
    .
  • 原文来源:http://zfxxgk.nea.gov.cn/2024-01/09/c_13107615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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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国家能源规划、政策和项目落实落地。强化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2024年各省(区、市)完成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情况开展监管。强化过程监管,持续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风光基地、分布式光伏、煤层气开发等项目推进情况,进一步加强火电规划建设情况监管。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保供稳价作用。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清洁能源交易、绿电交易,充分发挥区域内、省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促进辅助服务资源跨省互济,加大保供期间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力度。切实发挥需求侧参与系统调节作用,推动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进入电力市场。 二、坚持绿色发展,着力强化清洁能源发展监管 (四)保障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接入电网。监管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地向新能源项目提供接网服务,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重点跟踪分布式光伏备案、并网、交易、结算等情况。指导电网企业进一步优化并网流程、提高并网时效,推动“沙戈荒”风光基地、分布式电源、储能、充电桩等接入电网。 (五)提升调节性电源利用水平。加强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常态化监管,采取信息化手段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现场检查和督办整改,切实发挥调节性电源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规范市场,建立合理的电价和补偿机制,激励调节性电源的建设和运用。加强电力系统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监管,确保调节性电源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节,进一步提升利用水平。 (六)有序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加强市场机制创新,逐步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比例,实现新能源发展与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更好发挥市场促进消纳作用。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研究出台绿电交易有关规定,逐步扩大绿电交易规模,着力解决企业购买绿电需求量大、绿电跨省跨区交易难等问题。加快推进绿电、绿证市场建设,培育绿色电力消费市场。 三、坚持公平公正,着力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七)建立健全电力、油气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创新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反垄断、国资等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能源领域自然垄断企业监管,出台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等相关办法。对有关能源央企落实“十四五”能源规划、保障能源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管,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 (八)加强电网垄断环节监管。强化电网企业落实国家规划、重大项目推进、公平开放、投资成效等情况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提供公平开放服务。探索穿透式监管方式,深入监管新能源接网困难、储能调用不合理等问题,深化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纠治,加强电网工程建设运营事中事后监管。 (九)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修订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检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落实信息公开和报送、独立核算、服务合同履约、公平开放服务等情况,完善相关投诉及纠纷处置机制和程序,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油气市场体系建设,规范油气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四、坚持顶层设计,着力强化电力市场建设与市场监管 (十)系统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编制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厘清多层次电力市场功能定位,做好各品种之间有效衔接,形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研究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省(区、市)电力市场建设综合示范,推动电力市场一体化设计。深化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机制,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华中等区域电力市场方案研究,完善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多层次市场协同运行。 (十一)健全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研究出台电力辅助服务基本规则,规范辅助服务功能品种,加快推进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完善辅助服务品种设置流程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成本向用户侧合理疏导,进一步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十二)精准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大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监管力度,推动实现电力调度执行与交易组织情况的在线监测,探索开展数字化监管。研究制定不当干预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提升市场监管的规范性和精准性。聚焦电力市场运行中存在的规则执行不到位、限制市场竞争、信息披露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管。 五、坚持依法依规,着力强化监管执法权威 (十三)持续打造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品牌。选取6个省份开展综合监管,集中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现场监管,聚焦煤电规划建设及改造升级目标任务完成、电网公平开放接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以及频繁停电整治等情况,对影响范围大、性质恶劣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四)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聚焦电力市场秩序、自然垄断环节、电力安全等重点领域,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震慑力。建立重大案件线索指定管辖、疑难复杂案件集中研究等工作机制,统筹使用执法力量,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十五)规范能源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宣贯,严格执行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快推动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实现行政处罚全过程管控、可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强化电力领域安全监管 (十六)坚决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落实运行方式常态化分析制度,将部分重要厂站纳入重要输电通道联合防控工作机制服务范畴,进一步强化骨干网架安全管理。制定出台防止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事故重点要求,启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修订工作,出台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完善新形势下大电网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十七)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水电站大坝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从推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强化油气管道保护和煤矿本质安全、发挥安全科技支撑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等七个方面,推动落实24项具体任务,着力提升能源电力系统本质安全水平。继续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排查整治管理漏洞和工程隐患,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大坝安全总体水平。 (十八)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专项监管,强化质监机构监督,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研究起草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强化煤电机组参与深度调峰安全监督管理。继续组织跨省区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持续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安全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强化资质管理和信用监管 (十九)融合信用手段开展专项监管。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重点聚焦发电企业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持证企业虚假承诺、出租出借许可证等问题。深化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持证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常态化监管。扩大信用手段应用范围,在电力市场领域探索开展信用监管试点。 (二十)完善许可和信用制度规范。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推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许可管理制度,优化许可流程,研究应用信用约束措施,加强全流程闭环监管。 (二十一)强化资质和信用数字化监管。升级完善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智能核验、事中事后核查、许可条件保持监督等功能,推动资质许可电子证照深化应用。扎实做好许可服务“好差评”,定期通报许可和信用工作。加强政策制度宣贯,依法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和失信惩戒信息。 八、坚持监管为民,着力强化民生领域用能监管 (二十二)持续推动解决群众用能急难愁盼问题。推进频繁停电线路和台区治理,适时开展频繁停电整治情况“回头看”,督促供电企业建立年度台账销号机制。持续开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专项监管,重点跟踪清洁取暖政策落实和工作实施总体情况,压实地方政府保障取暖用能属地责任和各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取暖用能供需平稳。 (二十三)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巩固“获得电力”服务成效,深化政企协同办电机制,推动破解高压办电难点问题,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加强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政策研究,持续推动全国办电用电服务水平整体提升。高质量做好新一轮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获得电力”指标参评工作。 (二十四)持续发挥12398热线“连心桥”作用。进一步优化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的诉求受理、工单转办、属地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梳理分析典型问题,加强重大问题督办,进一步压实相关企业整改责任,确保群众反映的用能诉求得到及时高效解决。 九、坚持党建引领,着力强化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垂管单位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十六)提升监管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全面落实局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不断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用好“能源大讲堂”等平台载体,健全行政执法培训机制,分类分级开展培训。坚持在实战中锻炼队伍,组织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综合监管集中作战,持续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推进能源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数字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七)强化干部作风和纪律建设。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用能需求作为监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督促党员干部不逾底线、远离红线。加强制度建设,管好用好能源监管权力,防范权力滥用的廉政风险。 来源: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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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3-26
    •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9个省(区、市)电网企业。监管项目并网时间原则上为2025年3月底前。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5〕25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能源法,规范电网设施公平开放行为,提升电网企业接入和服务水平,根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2025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5〕4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在江苏、陕西等19个省(区、市)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加强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聚焦接网工程投资建设及回购、各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电网互联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推动相关政策有效落实,提升接入电网服务水平,保护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范围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9个省(区、市)电网企业。监管项目并网时间原则上为2025年3月底前。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四)《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 第432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六)《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 (九)《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 (十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 (十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 (十四)《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 (十五)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四、监管内容 (一)电网企业对接网工程投资建设及回购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对新能源、储能等各类主体配套送出工程、电网侧变电站内间隔及主变投资建设情况;电网企业在提供接入服务过程中是否违规收取服务费、改造费等情况;电网企业对新能源、储能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回购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推进回购工作开展情况、接网工程项目手续合规性、电源企业出售意愿等);新能源等各类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规划建设进度是否相互协调等。 (二)电源、储能等各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 重点监管申请接入电网的常规电源、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储能等各类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电网企业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电源等项目业主的接入申请;电网企业是否拒绝向电源等项目业主提供接入本电网须知晓的必要信息;电网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各类项目业主出具有关书面回复意见;电网企业与电源等项目业主有关接网协议签订情况;电网企业对常规电源、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储能等各类项目接入服务保障情况;电网企业在提供并网接入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区别对待情况;电网企业是否不规范受理、违规设置技术壁垒、违规收费等。 (三)电网互联项目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 重点监管申请公平开放服务的电网互联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电网企业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电网互联提出方的接入申请;电网企业是否拒绝向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供接入本电网须知晓的必要信息;电网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网互联提出方出具有关书面回复意见;电网企业与电网互联提出方有关联网协议签订情况;电网企业对地方独立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并网互联服务保障情况;电网企业在提供电网互联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区别对待情况;电网企业是否不规范受理、违规设置技术壁垒、违规收费等。 (四)电网企业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是否建立公平开放服务工作制度;相关工作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具体落实情况等。 (五)电网企业信息公开和报送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是否建立公开电网公平开放服务相关信息的工作制度;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规范齐全;是否建立信息报送的相关工作制度;是否按时报送季度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及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等。 五、监管进度安排 本次综合监管工作分四阶段开展,具体如下: (一)启动部署(3月)。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专项监管工作通知,启动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各派出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及日常监管情况,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自查自纠(4月)。省级电网企业严格对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文件,开展自查自纠,于4月3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属地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要组织所属区域省级电网公司全面做好自查自纠,并形成总部层面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基本情况、自查发现问题、自查问题已采取的改进措施、下一步工作举措等。 (三)现场监管(5月至6月)。各派出机构组成工作组赴辖区内电网企业,采取监管座谈、查阅资料、查看系统、问询笔录、核查账簿、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市场主体开展延伸监管,充分核实、验证有关情况。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对于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的地区,现场监管纳入综合监管工作一并开展。 (四)问题处置(7月至9月)。各派出机构根据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和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编制监管工作总结,并于7月3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派出机构系统梳理各地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形成专项监管报告。对于其中涉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总部的问题,将视情组织延伸至相关单位进一步核实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专项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专项监管要求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各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专项监管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阶段的相关核实工作,并协助相关派出机构开展现场监管,指派专人负责与工作组对接,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对于专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整改。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派出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鼓励运用数字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严格遵守廉政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与监管对象单独接触、泄露专项监管工作情况等,做到程序规范、依法用权。 联系电话:010-81929576 国家能源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