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3-26
  •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9个省(区、市)电网企业。监管项目并网时间原则上为2025年3月底前。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5〕25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能源法,规范电网设施公平开放行为,提升电网企业接入和服务水平,根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2025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5〕4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在江苏、陕西等19个省(区、市)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加强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聚焦接网工程投资建设及回购、各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电网互联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推动相关政策有效落实,提升接入电网服务水平,保护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范围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9个省(区、市)电网企业。监管项目并网时间原则上为2025年3月底前。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四)《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 第432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六)《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

    (九)《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

    (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

    (十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

    (十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

    (十四)《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

    (十五)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四、监管内容

    (一)电网企业对接网工程投资建设及回购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对新能源、储能等各类主体配套送出工程、电网侧变电站内间隔及主变投资建设情况;电网企业在提供接入服务过程中是否违规收取服务费、改造费等情况;电网企业对新能源、储能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回购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推进回购工作开展情况、接网工程项目手续合规性、电源企业出售意愿等);新能源等各类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规划建设进度是否相互协调等。

    (二)电源、储能等各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

    重点监管申请接入电网的常规电源、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储能等各类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电网企业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电源等项目业主的接入申请;电网企业是否拒绝向电源等项目业主提供接入本电网须知晓的必要信息;电网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各类项目业主出具有关书面回复意见;电网企业与电源等项目业主有关接网协议签订情况;电网企业对常规电源、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储能等各类项目接入服务保障情况;电网企业在提供并网接入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区别对待情况;电网企业是否不规范受理、违规设置技术壁垒、违规收费等。

    (三)电网互联项目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

    重点监管申请公平开放服务的电网互联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电网企业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电网互联提出方的接入申请;电网企业是否拒绝向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供接入本电网须知晓的必要信息;电网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网互联提出方出具有关书面回复意见;电网企业与电网互联提出方有关联网协议签订情况;电网企业对地方独立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并网互联服务保障情况;电网企业在提供电网互联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区别对待情况;电网企业是否不规范受理、违规设置技术壁垒、违规收费等。

    (四)电网企业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是否建立公平开放服务工作制度;相关工作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具体落实情况等。

    (五)电网企业信息公开和报送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是否建立公开电网公平开放服务相关信息的工作制度;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规范齐全;是否建立信息报送的相关工作制度;是否按时报送季度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及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等。

    五、监管进度安排

    本次综合监管工作分四阶段开展,具体如下:

    (一)启动部署(3月)。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专项监管工作通知,启动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各派出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及日常监管情况,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自查自纠(4月)。省级电网企业严格对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文件,开展自查自纠,于4月3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属地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要组织所属区域省级电网公司全面做好自查自纠,并形成总部层面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基本情况、自查发现问题、自查问题已采取的改进措施、下一步工作举措等。

    (三)现场监管(5月至6月)。各派出机构组成工作组赴辖区内电网企业,采取监管座谈、查阅资料、查看系统、问询笔录、核查账簿、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市场主体开展延伸监管,充分核实、验证有关情况。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对于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的地区,现场监管纳入综合监管工作一并开展。

    (四)问题处置(7月至9月)。各派出机构根据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和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编制监管工作总结,并于7月3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派出机构系统梳理各地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形成专项监管报告。对于其中涉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总部的问题,将视情组织延伸至相关单位进一步核实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专项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专项监管要求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各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专项监管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阶段的相关核实工作,并协助相关派出机构开展现场监管,指派专人负责与工作组对接,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对于专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整改。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派出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鼓励运用数字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严格遵守廉政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与监管对象单独接触、泄露专项监管工作情况等,做到程序规范、依法用权。

    联系电话:010-81929576

    国家能源局

    2025年3月18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77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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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国家能源规划、政策和项目落实落地。强化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2024年各省(区、市)完成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情况开展监管。强化过程监管,持续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风光基地、分布式光伏、煤层气开发等项目推进情况,进一步加强火电规划建设情况监管。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保供稳价作用。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清洁能源交易、绿电交易,充分发挥区域内、省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促进辅助服务资源跨省互济,加大保供期间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力度。切实发挥需求侧参与系统调节作用,推动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进入电力市场。 二、坚持绿色发展,着力强化清洁能源发展监管 (四)保障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接入电网。监管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地向新能源项目提供接网服务,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重点跟踪分布式光伏备案、并网、交易、结算等情况。指导电网企业进一步优化并网流程、提高并网时效,推动“沙戈荒”风光基地、分布式电源、储能、充电桩等接入电网。 (五)提升调节性电源利用水平。加强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常态化监管,采取信息化手段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现场检查和督办整改,切实发挥调节性电源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规范市场,建立合理的电价和补偿机制,激励调节性电源的建设和运用。加强电力系统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监管,确保调节性电源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节,进一步提升利用水平。 (六)有序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加强市场机制创新,逐步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比例,实现新能源发展与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更好发挥市场促进消纳作用。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研究出台绿电交易有关规定,逐步扩大绿电交易规模,着力解决企业购买绿电需求量大、绿电跨省跨区交易难等问题。加快推进绿电、绿证市场建设,培育绿色电力消费市场。 三、坚持公平公正,着力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七)建立健全电力、油气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创新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反垄断、国资等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能源领域自然垄断企业监管,出台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等相关办法。对有关能源央企落实“十四五”能源规划、保障能源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管,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 (八)加强电网垄断环节监管。强化电网企业落实国家规划、重大项目推进、公平开放、投资成效等情况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提供公平开放服务。探索穿透式监管方式,深入监管新能源接网困难、储能调用不合理等问题,深化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纠治,加强电网工程建设运营事中事后监管。 (九)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修订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检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落实信息公开和报送、独立核算、服务合同履约、公平开放服务等情况,完善相关投诉及纠纷处置机制和程序,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油气市场体系建设,规范油气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四、坚持顶层设计,着力强化电力市场建设与市场监管 (十)系统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编制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厘清多层次电力市场功能定位,做好各品种之间有效衔接,形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研究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省(区、市)电力市场建设综合示范,推动电力市场一体化设计。深化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机制,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华中等区域电力市场方案研究,完善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多层次市场协同运行。 (十一)健全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研究出台电力辅助服务基本规则,规范辅助服务功能品种,加快推进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完善辅助服务品种设置流程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成本向用户侧合理疏导,进一步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十二)精准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大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监管力度,推动实现电力调度执行与交易组织情况的在线监测,探索开展数字化监管。研究制定不当干预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提升市场监管的规范性和精准性。聚焦电力市场运行中存在的规则执行不到位、限制市场竞争、信息披露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管。 五、坚持依法依规,着力强化监管执法权威 (十三)持续打造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品牌。选取6个省份开展综合监管,集中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现场监管,聚焦煤电规划建设及改造升级目标任务完成、电网公平开放接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以及频繁停电整治等情况,对影响范围大、性质恶劣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四)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聚焦电力市场秩序、自然垄断环节、电力安全等重点领域,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震慑力。建立重大案件线索指定管辖、疑难复杂案件集中研究等工作机制,统筹使用执法力量,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十五)规范能源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宣贯,严格执行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快推动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实现行政处罚全过程管控、可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强化电力领域安全监管 (十六)坚决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落实运行方式常态化分析制度,将部分重要厂站纳入重要输电通道联合防控工作机制服务范畴,进一步强化骨干网架安全管理。制定出台防止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事故重点要求,启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修订工作,出台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完善新形势下大电网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十七)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水电站大坝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从推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强化油气管道保护和煤矿本质安全、发挥安全科技支撑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等七个方面,推动落实24项具体任务,着力提升能源电力系统本质安全水平。继续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排查整治管理漏洞和工程隐患,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大坝安全总体水平。 (十八)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专项监管,强化质监机构监督,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研究起草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强化煤电机组参与深度调峰安全监督管理。继续组织跨省区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持续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安全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强化资质管理和信用监管 (十九)融合信用手段开展专项监管。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重点聚焦发电企业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持证企业虚假承诺、出租出借许可证等问题。深化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持证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常态化监管。扩大信用手段应用范围,在电力市场领域探索开展信用监管试点。 (二十)完善许可和信用制度规范。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推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许可管理制度,优化许可流程,研究应用信用约束措施,加强全流程闭环监管。 (二十一)强化资质和信用数字化监管。升级完善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智能核验、事中事后核查、许可条件保持监督等功能,推动资质许可电子证照深化应用。扎实做好许可服务“好差评”,定期通报许可和信用工作。加强政策制度宣贯,依法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和失信惩戒信息。 八、坚持监管为民,着力强化民生领域用能监管 (二十二)持续推动解决群众用能急难愁盼问题。推进频繁停电线路和台区治理,适时开展频繁停电整治情况“回头看”,督促供电企业建立年度台账销号机制。持续开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专项监管,重点跟踪清洁取暖政策落实和工作实施总体情况,压实地方政府保障取暖用能属地责任和各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取暖用能供需平稳。 (二十三)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巩固“获得电力”服务成效,深化政企协同办电机制,推动破解高压办电难点问题,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加强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政策研究,持续推动全国办电用电服务水平整体提升。高质量做好新一轮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获得电力”指标参评工作。 (二十四)持续发挥12398热线“连心桥”作用。进一步优化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的诉求受理、工单转办、属地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梳理分析典型问题,加强重大问题督办,进一步压实相关企业整改责任,确保群众反映的用能诉求得到及时高效解决。 九、坚持党建引领,着力强化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垂管单位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十六)提升监管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全面落实局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不断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用好“能源大讲堂”等平台载体,健全行政执法培训机制,分类分级开展培训。坚持在实战中锻炼队伍,组织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综合监管集中作战,持续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推进能源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数字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七)强化干部作风和纪律建设。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用能需求作为监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督促党员干部不逾底线、远离红线。加强制度建设,管好用好能源监管权力,防范权力滥用的廉政风险。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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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5-23
    •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加快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力量建设。国家能源局细化明确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节点、能力标准、保障要素等要求,推动建成7个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2个研究中心并形成实战能力,不断提升跨区跨企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协同作战能力。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提升电力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和电力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电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健全指挥体制。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国家指导协调、地方属地指挥、企业具体负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电力应急指挥机制。 (二)落实各方责任。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将电力应急纳入本地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完善指挥协调机制,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电力企业要服从电力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具体实施电力应急监测预警、抢修恢复等工作。 (三)强化协同配合。国家能源局负责国家层面电力应急工作的总体协调,推动建立电力应急部际协作机制和跨区域协同机制,健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处置机制。国家能源局有关区域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应急工作的具体协调。 二、进一步完善电力应急政策标准体系 (四)推进电力应急政策文件制修订。国家能源局完善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应急队伍调用、重要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等电力应急制度规范,加强相关文件宣贯落实,为灾害事故预防、应急事件处置和电力应急保障等提供政策依据和保障。 (五)推动电力应急标准体系建设。相关单位要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民生电力保障需求等新形势、新情况,研究制定电力应急精准勘灾、灾损评估、快速救援等技术标准,不断完善电力应急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应急产品及服务类团体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力量建设 (六)加快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力量建设。国家能源局细化明确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节点、能力标准、保障要素等要求,推动建成7个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2个研究中心并形成实战能力,不断提升跨区跨企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协同作战能力。 (七)推动省、市、县级电力应急力量建设。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区域电力企业情况和电力设施设备规划布局,深入分析电力突发事件风险,落实“专兼结合、平急结合、精干有效”的省、市、县三级电力应急力量。重点推进电力企业基层应急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基层灾害应急避险能力。 (八)落实电力企业应急力量常态化编组。各级电力企业要针对可能面临的电力突发事件和应急需求,明确“平时”应急专兼职队伍编组,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电力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演练,与国家和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立协同机制,不断提高电力突发事件快速处置能力。 (九)注重发挥电力应急专家库作用。相关单位要建立电力应急专家遴选、管理、使用等机制,加强国家和地方电力应急专家库管理,在电力应急体系规划、电力应急预案编制、电力应急演练组织、电力应急能力评估、电力应急抢险和风险隐患排查中充分发挥专家支撑作用。 四、进一步提升电力应急监测预警和风险管控能力 (十)加强监测预警。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指导电力企业健全完善与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地震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综合研判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多灾种叠加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因素,采用有效途径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一)强化风险管控。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风险因素分析,强化对电力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各类外部因素及水电站大坝状态的安全风险评估,利用情景构建等手段逐一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不断优化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电力安全风险隐患底数清、动态明,重大风险可控、在控。 (十二)落实信息报送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畅通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电力系统影响信息的报送渠道、规范信息报送要求、细化信息报送内容,聚焦民生供电保障,提高信息报送的敏感性、主动性和时效性。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 (十三)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相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快修订《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巨灾应急预案,推进省、市、县、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全覆盖和有效衔接。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电力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推进电力应急预案表格化、数字化、简约化,不断提升电力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十四)提高电力应急演练的实战化。各单位要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桌面推演、沙盘推演和综合演练方式,积极开展非剧本式、无脚本化随机场景电力应急演练。国家能源局选取重点区域定期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演练;省、市级电力管理部门及省级以上电力企业,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电力应急综合演练或桌面、沙盘推演,探索积累超大特大型城市电力应急处置经验。 (十五)加强电力应急培训的针对性。电力企业要健全电力应急培训管理制度,完善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针对应急指挥、应急救援等不同人员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分类别、全方位开展培训。依托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探索创新电力应急“线下+线上”融合培训方式,按照每年三分之一滚动培训模式,力争每三年完成一次电力行业应急人员培训全覆盖。 六、进一步增强电力应急抢修恢复能力 (十六)提升电力应急抢修恢复能力。相关单位要加强灾损评估、抢修计划等信息化手段运用,快速掌握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和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制定抢险救援、抢修恢复计划。建立电力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电力应急过程中灾情统计上报、综合研判、方案制定、队伍调用、物资调配各环节反应速度。针对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情形,提前梳理备品备件、交通运输等薄弱环节,坚持“一设备一方案”提前制定抢修恢复方案。 (十七)提升重要用户电力自保能力。国家能源局出台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及其自备应急电源监督管理办法,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加强重要电力用户统一认定管理,督促重要电力用户按照规定配置、使用、维护自备应急电源,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检查指导,着力提高重要电力用户应对涉电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八)提高电力应急物资储备水平。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应急装备和重要设备备品备件储备,针对性优化电力应急专用物资的品种、规模、结构、布局。进一步规范应急物资和装备维护管理,提升电力应急物资全程监管、统一调拨、动态追溯等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灵活机动的储备运行机制,及时更新换代。 七、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科技创新和装备配备 (十九)推动电力应急技术创新。电力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及相关科研院所、高校资源,开展多种方式的项目合作,加强高效实用的电力应急前沿技术研究。强化电网灾害监测预警、灾害防范、救援处置与保障、灾害应对仿真推演、灾损快速感知、智慧辅助决策等应急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应用,推进构建智慧应急体系,提高电力应急科技支撑水平。 (二十)推进电力应急产业发展。各单位要加快各类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向电力应急领域转移转化,鼓励和支持先进电力应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构建完善电力应急产业链,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打造电力应急产业发展集群。针对极端自然灾害等威胁,立足最复杂困难情况,加强对电力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空中支援装备、快速抢修装备、大容量应急电源等关键装备的应用。 (二十一)加强先进电力应急装备配备。各单位要加强电力应急亟需的指挥、通信、供电、照明、后勤等装备配备,从数量、种类、容量、地域等方面合理规划。建立全国和分区域电力应急装备台账,动态掌握装备数量质量情况。定期分析应急装备配备情况,鼓励电力应急装备在不同企业之间、企业与地方之间的共享互用。 (二十二)加快电力应急指挥手段建设。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各级电力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指导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建设极端条件下保底指挥通信手段,努力实现各级电力应急指挥机构与电力应急力量之间的互联互通。 八、进一步强化电力应急评估保障体系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能源局强化电力应急体系顶层设计和国家级电力应急力量规划建设;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会同派出机构加强本地区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省—市—县三级电力应急力量规划建设;电力企业严格落实电力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建强电力应急力量、配强电力应急装备、完善电力应急预案,有效遂行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二十四)加强相关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激励保障制度,保证电力应急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要加强电力应急经费投入和保障,将电力应急预案修编、处置救援、演练培训、装备物资配套、技术研发创新所需经费纳入财务预算优先安排。要加强电力应急管理人才培养,为电力应急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力支撑。 (二十五)加强应急评估。各单位要深入推动《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落实,加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全方位提高应急水平。建立电力应急处置后评估及反馈机制,提升电力企业与重要用户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原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09〕60号)在本文印发之日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