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能力?》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3-10
  • “作为绿色电量供应主体,目前新能源在整体电量供应严重不足时难以独立支撑电量缺额。新能源的有效容量远小于常规电源,在系统最需要电力支撑时的供应保障能力偏低。单纯扩大新能源装机规模和提升占比不足以应对电量和电力供应保障挑战,需要提升新能源对传统能源的安全可靠替代能力。”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新能源产业发展研究院新能源二处高级工程师李锐腾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新能源规模化发展正面临电量和电力保障的考验。

    安全是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能源总需求不断增长、新能源装机和发电占比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如何构建安全充裕经济高效的新型电力系统是业内关注的焦点。

    新能源规模化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新能源装机容量快速增长。截至2024年底,风电、太阳能发电累计装机分别达5.2亿千瓦和8.9亿千瓦,年度风光新增装机超过3.6亿千瓦。新能源整体消纳水平经历从高到低又逐渐回升的过程。2024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分别达95.9%和96.8%。新能源的快速发展和高效消纳为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保障“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重要支撑。我国新能源技术已走在世界前列,且规模化发展前景明朗。根据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业内分析,为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十五五”中后期,可再生能源需要全部满足我国一次能源消费增量,甚至实现对存量化石能源消费和化石能源发电量的替代,“十五五”期间国内非化石能源比重将年均新增1%左右。

    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是未来新能源规模化发展的关键动力。截至2024年底,第一批约9700万千瓦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已建成9199万千瓦,第二、三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在持续推进中。

    李锐腾介绍,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已经陆续安排多个外送项目。截至目前,已批复的大型外送风光基地涉及内蒙古、甘肃、青海、西藏、山西等省区,相关建设进入加速推进阶段。

    储能技术被赋予厚望

    “规模化新能源接入导致电网抗扰能力下降,持续稳定供应难度增加。”李锐腾指出,未来大规模的新能源并网将对电力系统的消纳能力和新能源发电侧的支撑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储能技术能够将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富余的发电量储存起来,在用电高峰时放电,成为维护电网稳定的“超级充电宝”。“十四五”以来,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快速增加,截至2024年底,全国已建成投运新型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达7376万千瓦/1.68亿千瓦时,约为“十三五”末的20倍,较2023年底增长超130%。

    李锐腾认为,新能源规模化发展背景下的储能发展趋势是系统友好型储能,即大容量、长时间、低成本、高安全和长寿命。在低价成本的电量搬运方面,它可以支撑风光储综合成本下降,推动新能源发电更加安全可靠;在灵活周期的电力保供方面,助力风光储综合参与电力平衡,实现电力和电量的双替代;在支撑系统稳定运行方面,可以提供调峰、调频、调压等多种辅助服务和价值。

    随着可再生能源占比提高,电网系统相较以往需要更多调节能力以消纳新能源电量和平抑出力波动,不可避免地导致系统成本上升。业内人士认为,科学合理配置储能可以减少电力供需不匹配而产生的平衡成本,通过优化电网的运行效率,减少电网的维护和升级成本,同时参与市场交易获得收入,进而降低整个系统成本。

    以系统视角做好协同

    虽然储能技术在新型电力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它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案。电力系统的构成和运行涉及不同类型机组的灵活发电技术、柔性交直流等新型输电技术。

    “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不仅要有技术概念,更要建立新型电力体系和系统融合视角。”上述业内人士强调,要做好源网荷储协同和各类储能技术的横向协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目标是提升系统运行的灵活性、柔韧性、稳定性、可靠性,最后一锤定音的是经济性。“提升各种能力有不同的技术手段,要通过市场竞争,最终达成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最可接受的转型成本和供电成本。”

    “新能源+储能”发展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是发挥配建储能和新能源电站的整体联动作用,实现电力系统的最优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新能源资源与支撑调节型电源的分布不完全匹配,做好西北地区送端新能源基地与中东部地区受端负荷中心的供需协同配合,是解决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与支撑保障能力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李锐腾进一步指出,在适应新能源规模化发展方面,构网型控制技术更具有优势,可以充分挖掘电力电子变流器的电网支撑能力,赋予新能源电力电子单元承担新型电力系统主体电源的潜质。构网型储能和构网型新能源协同配置,可提升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能力。

    文|中国能源报记者 卢奇秀

  • 原文来源:https://www.cnenergynews.cn/cyjj/2025/03/09/detail_20250309203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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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30日,江苏能监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到,强化并网接入过程管控。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组织开展并网验收工作,确保一、二次设备及各类系统满足并网要求。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做好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设备的配置、参数、性能、调控能力等并网条件确认工作,条件不满足的不得并网。并网后,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完成全部涉网试验,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的试验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对于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全面梳理现状,制定具体“四可”能力改造方案,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备。其中,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接入1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于2027年6月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其他新能源及新型并网主体要稳妥有序推进改造工作,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于2030年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和相关宣贯会议要求,我办起草了《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0日。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发至js_anquan@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附件1 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走深走实,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江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强化现有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的刚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涉网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涉网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是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并网主体一旦发生并网安全事故,既损害当前利益,更给行业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各单位要紧扣新形势下能源转型和电力保供目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并网安全事故发生。 (二)压实各方涉网安全管理责任。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对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统一调度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涉网二次系统和监控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为并网主体安全并网提供保障。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执行涉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求。 二、切实提升涉网安全性能 (三)优化涉网管理服务。电力调度机构要加强对并网主体的专业培训,帮助并网主体提升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前置参与并网主体的设计、建设过程,畅通沟通渠道,及时指导并网主体解决遇到的涉网技术问题。并网前,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审核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提供的涉网性能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应由具备CNAS/CMA资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或中国计量认证)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同意后方可并网;接入10kV以下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需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逆变器等重要设备的涉网性能型式试验报告。并网后,电力调度机构要强化运行过程中的涉网性能评估,及时提出改进要求,确保涉网性能稳定。 (四)推动并网主体友好并网。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要对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 38755-2019)、《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GB/T 40594-2021)以及风电、光伏、储能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保证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备等二次系统配置符合要求,避免“带病入网”。其中,远端汇集(大基地等)的集中式新能源应具备快速调压、抑制宽频振荡等支撑能力,必要时配置调相机等装置,防止大规模脱网。 (五)推进技术创新与涉网技术标准制修订。积极开展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技术的研究验证及推广应用,提升其安全替代能力。推进新技术、新设备的并网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构建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相适应的涉网安全性能。 三、加强涉网参数管理 (六)规范涉网参数管理流程。电力调度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参数的统一管理,涉网安全相关设备的控制逻辑和参数、涉网保护定值等不得擅自调整,关键技术参数的升级或改造相关方案应经充分论证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控制逻辑或参数发生变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涉网性能复核测试,确保满足涉网性能要求。 (七)强化建模及参数实测管理。电力调度机构要基于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实测建模,对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接入电网开展电磁暂态仿真或机电-电磁混合仿真校核。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要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计算分析要求,开展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建模及参数实测,并网前并网主体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并网发电设备相应型号的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模型。其他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可由设备厂家代为提供。 (八)落实涉网参数复测要求。电力调度机构要完善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参数全周期、精细化管理机制,确保电力系统稳定计算分析结论科学准确。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场站和新型并网主体AGC、AVC、SVG、一次调频等涉网参数应定期开展复测,复测周期不应超过5年,检测应由具备CNAS/CMA资质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确认。 四、优化并网接入服务 (九)加强接入电网安全风险评估。电网企业要深入研究分析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安全风险,配合做好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工作,引导分布式新能源科学布局、安全接入、高效消纳。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开展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 (十)强化并网接入过程管控。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组织开展并网验收工作,确保一、二次设备及各类系统满足并网要求。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做好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设备的配置、参数、性能、调控能力等并网条件确认工作,条件不满足的不得并网。并网后,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完成全部涉网试验,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的试验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五、强化并网运行管理 (十一)加强调控能力和信息采集能力建设。电网企业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与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加强工作协同,推动并网主体具备接收和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控制和调节指令的能力,满足电网运行“可调可控”要求。并网主体应按照电网运行“可观可测”要求,实时上传主要设备运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压、电流等遥测量和主要设备位置、重要保护信号等遥信量,以及并网调度协议要求的其他信息。信息上传应满足分钟级采集要求,相关运行信息和调度控制功能应接入调度系统,通信方式、通信协议应满足电力调度机构要求。 对于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全面梳理现状,制定具体“四可”能力改造方案,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备。其中,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接入1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于2027年6月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其他新能源及新型并网主体要稳妥有序推进改造工作,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于2030年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 (十二)强化网络安全管理。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优化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强化供应链安全管控,禁止擅自设置或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采用云平台等互联网技术进行监测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当按照法规、标准,安装网络安全监测、隔离装置等网络安全设施,并向相应调度机构备案。虚拟电厂的技术支撑系统(或平台)的涉控功能的网络安全防护应当严格落实《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要求。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审核备案及等保测评工作,相关问题隐患要及时闭环整改,切实提升网络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强化通信运行管理。接入电力通信网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通信设备的运行条件应符合电力通信网运行要求,并由专人维护,通信设备应纳入电力通信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通信调度运行检修管理要求。上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信息应完整、齐全、准确,通讯链路应可靠稳定。 六、营造安全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对于为规避电力调度机构调控而采取破坏通信设备设施等的行为,要严肃调度纪律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必要时按照规定履行电网解列程序,并将情况报告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电力调控中心应每月将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性能形式试验报告及参数复测审核情况汇总报送至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部分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将对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政策文件宣传和解读,强化安全共治意识,凝聚安全发展共识,营造有利于并网主体发展的安全环境。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实践中探索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
  • 《国家能源局加强新能源场站等电力可靠性数据治理》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9-04
    • 8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力可靠性数据治理 深化可靠性数据应用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加快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目标。到2025年底,纳入可靠性统计口径且投产满半年及以上的新建机组(水电、火电、核电)、新能源场站(风电、光伏)全部实现主要设备可靠性数据实时采集上报;输变电主要设施实现可靠性停运事件实时采集,输变电回路、直流输电系统停复电信息及运行状态实时采集覆盖率不低于50%;除部分偏远地区外,供电系统实现基于实时数据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到2028年底,全面建成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 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可靠性数据治理 深化可靠性数据应用发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数据是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基础,贯穿于可靠性管理全程。为深入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22年第50号),革新电力可靠性管理理念和手段,进一步提高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深化可靠性数据应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电力可靠性管理各项工作,以提升数据质量为前提,以优化评价体系为抓手,以深化数据应用为目标,着眼提升电力可靠性管理水平,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能源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更好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 数字赋能、提质增效。充分应用电力系统运行数据和电力设备监测数据开展分析评估,推进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可靠性数据自动化采集、智能化分析、可溯化管理、透明化监督,确保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优化体系、科学引导。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合理、实用落地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准确衡量电力企业可靠性管理质效,客观展示可靠性发展水平和短板,引导电力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强化应用、激发价值。充分发挥可靠性数据在电力行业的评价导向、服务支撑作用,鼓励电力企业应用可靠性数据加强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建设改造、运维检修、供电服务等工作。鼓励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加强产品可靠性设计、试验检测及生产质量控制,推动可靠性数据全链条推广应用。 二、加快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 (一)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目标。到2025年底,纳入可靠性统计口径且投产满半年及以上的新建机组(水电、火电、核电)、新能源场站(风电、光伏)全部实现主要设备可靠性数据实时采集上报;输变电主要设施实现可靠性停运事件实时采集,输变电回路、直流输电系统停复电信息及运行状态实时采集覆盖率不低于50%;除部分偏远地区外,供电系统实现基于实时数据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到2028年底,全面建成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 (二)实施基于实时数据的发电可靠性管理。发电企业要通过提取分析发电设备实时运行数据,自动生成设备状态信息,统计并上报发电设备的非计划停运、非计划降低出力等可靠性信息。 (三)完善基于实时数据的输变电可靠性管理。电网企业要综合生产、运行等多源信息,自动研判生成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回路、直流输电系统、主要设施停复电信息及运行状态,减少可靠性信息的人工干预。 (四)推广基于实时数据的供电可靠性管理。电网企业供电可靠性数据获取要逐步从停电事件人工填报模式过渡到基于实时数据的自主研判模式,鼓励应用区块链等技术,消除数据采集过程干扰,进一步完善供电可靠性信息溯源及校核机制。 (五)加强电力可靠性数据治理核查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重点对未按时实现基于实时数据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的电力企业加大可靠性数据的核查力度。 三、优化电力可靠性评价体系 (六)建立电力系统可靠性评价体系。重点开展规划系统的可靠性预测、运行系统的可靠性评估及事件评价追溯,统一事件状态分类,明确指标计算方法、数据来源、报送机制,编制电力系统可靠性指标相关标准。加强电力系统可靠性评价与系统规划建设、运行方式安排等环节的衔接,提前预测电力系统电力电量供需硬缺口,补全电力系统网架结构短板,保障电力系统的充裕性和安全性。 (七)推动发电可靠性动态评价。发电企业要按照设备类型、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装机容量等细分归类,加强对非计划停运事件的技术分析,定期评估影响机组可靠性的风险因素,及时掌握设备状态、特性和运行规律,建立动态优化的设备运行、检修和缺陷管理评价体系。 (八)推动输变电可靠性评价体系改进。聚焦评价体系可用、易用、实用,完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体系,增补输变电设施和回路的评价方法及内容,突出主要设施、回路(系统)非计划停运事件全寿命周期评价,引导电网企业加强规划设计、优化设备选型、强化运维检修,提升系统和设备可靠性管理水平。 (九)推动供电可靠性评价体系优化。科学评价供电可靠性管理水平,修订供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优化供电可靠性指标发布口径,根据区域发展特点建立供电可靠性分组、分段评价机制,替代省级和地级行政区绝对值排名方式。探索基于实时数据的供电可靠性在线评估技术研究及应用,引导电网企业合理制定可靠性提升目标,实施符合其发展阶段的可靠性管理措施。 四、深化电力可靠性数据信息应用 (十)发挥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效能。定期开展电力系统可靠性评价,针对供需缺口、网架结构、电网重大风险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聚焦重大活动保电、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极端自然灾害等关键时段开展专题评价,全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紧贴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挥电力系统综合调节功能。 (十一)丰富电力可靠性信息应用场景。以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需求为牵引,加快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物联网等技术在电力可靠性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动可靠性信息跨环节、跨专业、全链条的共享,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指导电力企业在规划建设、设备选型、运维检修、供电服务等领域提质增效,精准服务电力用户报修复电、选址接入、业扩增容、自有设备管理等需求,促进新型储能、新能源消纳、电动汽车V2G、虚拟电厂等新业态发展,支撑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与发展。 (十二)搭建电力可靠性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全行业的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和帮扶指导,推进政府监管部门、电力企业、电力设备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及技术咨询机构等协同互动,构建多层级、跨领域可靠性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可靠性信息应用推广落地,倡导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营造合作共赢的友好发展环境。 (十三)拓展可靠性定制化增值服务。综合考虑政府、企业、用户等主体的个性化需求,结合不同基础条件、当前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可靠性发展目标,基于可靠性信息定制化提供区域性电网布局、合理化运检策略、优质接入并网方案、可靠性在线评估等增值服务。 (十四)强化基于可靠性信息的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聚焦电力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生产运行、设备退役等全寿命周期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打通电力设备运行维护端与设计制造端管理链条,破除电力设备可靠性信息壁垒,有力统筹设备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全寿命周期管理的成本支出。 (十五)探索火电机组基于灵活性运行常态化的可靠性管理机制。聚焦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对火电机组可靠性要求,可靠性数据以及事件分析应能够反映机组频繁快速深度调峰、频繁启停、长期备用以及调压调频等灵活性运行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加强灵活性调节运行煤电机组的测点和自动化装置部署,强化信息化管理,提升机组运行预测预警能力,重视运行情况和事件分析,及时向政府、行业提供灵活性调节运行煤电机组可靠性事件信息,关注机组运行状况,切实保障机组的安全可靠运行能力。 (十六)积极稳妥推进可靠性信息应用与推广。以电力可靠性多元化应用、差异化管理、实用化评价为导向,坚持试点先行、科学验证、以点带面、有序推广,聚焦行业需求,找准应用场景,积极推广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电力设备检修(RCM)模式,统筹考虑安全、可靠、经济等因素,提升检修质效,到2024年,RCM试点项目覆盖发电、输变电(含直流)、供电领域主要设备。探索新型电力系统可靠性、低压供电可靠性、用户可靠性等领域试点示范工作,实现电力可靠性管理向多元负荷用户和终端用户延伸,促进电力可靠性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