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9-06-05
  • 各设区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文,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和《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18〕10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备案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一)申报范围

      符合《扶持办法》的第五条规定。

      有效期内或证书有效期后一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企业可以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入库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备案和认定都通过的,照常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助政策。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推荐入库名单时间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自行发布本地区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第一批推荐上报备案入库名单截止时间为7月31日,第二批推荐上报备案入库名单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

      (1)企业根据《扶持办法》第五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申报企业应登录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http://kjt.fujian.gov.cn/)点击“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高企管理系统”)链接栏目进行注册登记,并按《实施细则》第三点(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材料详细清单见各地市科技局申报通知)。

      (3)申报企业可自行选择委托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

      (4)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扶持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2.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一点(三)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同时,下载打印《中介机构信息备案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学习;严格依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时应随附《中介机构信息备案表》并加盖机构公章及机构负责人签章。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报告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备案管理部门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公告,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相关工作。

      3.地方备案管理部门

      (1)各县(市、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受理与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企业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拟提交专家评审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企业名单》(附件1)。

      (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通过“省高企管理系统”从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在推荐入库名单截止时间前将本地区《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附件2)、《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附件3)同时加盖科技、工信、财政等三部门公章上报省备案管理部门,并留存企业申报材料。

      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根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提交并打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附件4),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

      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涉及复杂变更的需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结果在变更之日2个月内通过网络提交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行文加盖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公章后报送省备案管理部门,并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经审核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由企业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培育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企业年报

      2018年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应于5月31日前通过“省高企管理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附件5)。入库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通报;被通报企业入库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三年期满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其他事项

      1.各设区市科技、工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的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推荐工作。

      2.为配合做好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工作,拟举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申报管理系统使用等培训辅导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省级高新技术培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刘美;

      省工信厅科技处:胡志平;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陈建华。

      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委托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地址:福州市工业路611号福建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楼九层907室,联系人:陈雪峰、杨文育,电话:0591-83779637、87857503,E-mail:fjcyzxfwk@163.com。

      5.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业务咨询与受理科室联系方式:

      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0591-83350719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科技处0591-24349836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高新科0593-2093099

      莆田市科技局工业科0594-2655395

      泉州市科技局工业科0595-22579329

      漳州市科技局工业科0596-2933613

      龙岩市科技局高新科0597-3220530

      三明市科技局工业科0598-8590851

      南平市科技局工业科0599-8834365

      附件: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企业名单

      2.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

      3.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

      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

      5.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4日

相关报告
  •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yxzhou
    • 发布时间:2018-06-26
    • 闽经信政法〔2018〕137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在闽央属企业、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改造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0 年)》(闽政办〔2018〕50 号)精神,我委牵头制定了《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指在我省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主要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中的采矿业(门类B),制造业(门类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门类D),物流业(归属于门类G交通运输、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归属于门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第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省经信委牵头开展省级龙头企业的评价发布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辖区内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做好跟踪管理。有关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并做好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每年由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申报,并发布省级龙头企业名录。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基本要求 (一)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纳统企业、或已纳统企业的所属集团公司。 (二)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以集团公司申报的,申报所列子公司(如有)必须是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的已纳统企业。 (三)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四)近两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超能耗限额标准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 第六条 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的营收规模。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领域外,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需达10亿元以上,并在省内所属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需达5亿元以上。以集团公司申报的,所列子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需达1亿元以上。 (二)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带动力,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评价发布 第七条 省经信委每年发布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具体要求等事项,组织开展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每年度申报指南和自愿申报原则,按以下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 (一)《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两年来与主要协作配套企业签订的原辅材料、零部件采购合同或相关合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县(市、区)经信部门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后汇总送设区市经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申报意见并报省经信委。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可按照第八条要求,对所属企业或省级本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条 省经信委根据各设区市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推荐申报意见,综合考虑申报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特点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等因素开展审核,择优提出拟发布的省级龙头企业名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发布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名录。 第四章 跟踪管理及协调 第十一条 省级龙头企业应注册并登录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云平台,定期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将省级龙头企业作为日常管理、服务的重点,动态跟踪、掌握省级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各级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省级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须如实、准确填报申报材料,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伪造申报材料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龙头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自动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及后三年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省级龙头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通过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逐级报告省经信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9-06-19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十届八次全会部署要求,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通过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环境。   (二)改革内容。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一般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压缩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项目审批时限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省和设区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2019年12月15日前,省、设区市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厦门市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全面梳理省、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合并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制定相应配套制度,指导做好合并事项和下放事项承接办理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部门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网络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厦门要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设区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其他相关审批事项的时序。2019年6月底前,对审批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包括精减、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等)。   (五)规范审批事项。梳理编制省、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统一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明确各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审批事项清单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需说明理由。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实行审批或核准管理的项目按照谁审批核准、谁负责牵头的原则,分别由发改、工信部门牵头;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省级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由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水利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水利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牵头。201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省和各设区市要根据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2019年6月底前,分别制定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市政类项目、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社会投资类项目以及小型项目等不同类型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时限。厦门市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可以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将房屋建筑工程(含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人防防护设计、技防设施设计等技术审查统一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2019年6月底前,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九)实行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提交一套验收图纸、一套申报材料,由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现场查验,限时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统一领取。对于联合验收涉及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测绘工作,推行“多测合一”,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2019年6月底前,制定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十)推行区域评估。在全省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分区域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藏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评估成果公开共享。对于线性项目,要注意处理好区域环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关系。201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推行区域评估实施细则。   (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评估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二)建立完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省级审批管理系统,复制推广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设区市审批管理系统,汇聚工程审批全流程信息,建成“一项目一档”数据共享平台。2019年12月15日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各设区市、县(市、区)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管制的基础。统筹整合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各类控制线。将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叠加到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形成市县全域的“一张蓝图”。按照“法定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选址、批地、批海时,除依法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法定规划进行审查外,要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是否符合各类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进行叠加比对。2019年6月底前,由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   (十四)“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整合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县(市、区)制定“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   (十五)“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2019年6月底前,根据不同行业工程项目需要,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编制涵盖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常见问题解答等要素的审批服务指南,制定统一的申报表格,形成标准化工作规程。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各审批部门应当依托省市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共享政务数据,充分共享应用“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建设成果,简化申请人办事过程中的信息填报;依托省市电子证照平台,精简纸质证照及复印件的提交,促进电子批文证照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共享应用。   (十六)“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配套制度,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各审批部门要规范审批行为,编制审查工作细则,细化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责任等。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对改革措施涉及突破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各级各部门应于2019年12月底前,按程序进行修改或取得授权,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红黑名单情形。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加强数据联通和信息共享,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九)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有序开放中介服务市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项目审批代办制度。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网络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一站式”集成服务和统一规范管理。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实行服务承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强化中介服务行为监管。   六、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公安厅、司法厅、林业局、消防救援总队、人防办、数字办、气象局、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文物局、海事局、档案局、广电网络集团、国网福建电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推进改革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切实落实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确定由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牵头推进改革,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各设区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设区市实施方案集中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推进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审批“四统一”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反映的难点堵点热点,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有效措施。职能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解忧,将市场主体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主体,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每月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不配合改革、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二)建立推进改革免责机制。要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措施衔接,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鼓励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积极探索改革,先行先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   (二十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改革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县、乡(镇)基层一线审批部门领导、政务窗口经办以及企业申报主办等各方主体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要及时公开改革方案、审批流程、服务承诺等改革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公众咨询服务,提高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