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直拨资金11.57亿元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 来源专题:智能制造
  • 编译者: icad
  • 发布时间:2024-07-12
  • 今年以来,河南省财政厅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及时下达专项资金11.57亿元,支持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同时,创新实施资金“直拨”机制,实现省级资金直达企业账户,及时释放政策效应、激发企业活力,有力提升企业获得感。
    1、拉动技术改造,助推转型升级
    支持重点产业链“一转带三化”,服务制造业“换道领跑”和“数字化转型”战略实施。安排资金8.53亿元,支持技改示范项目、头雁企业重点技改项目、“机器换人”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一大批工业项目,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2、加快数智赋能,促进数字化转型
    以工业互联网赋能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数字化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智能场景推广应用,安排资金1.13亿元,支持95个优秀智能场景应用项目,以及包含装备、汽车、材料、医疗设备等在内的15个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数字化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数智赋能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3、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发展新动能
    大力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安排资金1467万元,支持8个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及技术转化;安排资金2670万元,支持14个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25个首版次软件奖励项目,促进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产业化应用,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形成产业发展新动能。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打造“专精特新”
    除对145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设备软件投资予以补贴外,安排资金3500万元对8个市县资金池给予奖励,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考核结果对49个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990万元奖励,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服务。
    5、强化示范引领,推动产业良性发展
    安排资金3068万元,支持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获得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72家企业给予奖励7500万元,发挥优质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 原文来源:https://www.gkzhan.com/news/detail/172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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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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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10-09
    • 鲁政发〔2018〕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降本增效 1.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3.降低印花税税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4.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5.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省总工会负责实施) 6.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参照上海口岸,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简化通关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规行为。(省口岸办会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负责实施) 7.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8.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省电网售电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9.降低企业用能成本,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3元,全省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80亿元;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60千伏安,其他市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规范降低天然气管输价格,推动我省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9元。(实施细则分别由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制定) 10.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11.2018年10月1日起,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省财政统筹相关政策资金,对进出口银行开展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给予奖补。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分别制定) 12.整合现有欧亚班列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运营平台公司,制定欧亚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政策,2018年年底前完成。(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制定) 二、创新创业 13.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4.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5.改革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落实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增加科研人员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暂不与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挂钩。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可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鼓励有科研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三、产业升级 16.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项财政政策,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着力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步伐,确保“十强”产业都有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按规定可采用直投等方式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负责实施) 17.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 18.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19.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政策和推进机制,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坚决退出低效、无效资产和长期亏损业务,做深做精主业,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18年起,组织实施民企接班人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由省委统战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分别制定) 20.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优先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实施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制定) 21.完善企业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准入标准,按照我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上半年完成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综合标准评价,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或关停淘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负责实施) 22.加快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进度,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对因环保督查和评级评价专项整治停产的化工企业,分别于2018年10月底前和12月底前认定完毕,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依法依规可补办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尽快予以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以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抓手,按照评级评价结果,确定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和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 四、招商引资 23.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24.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对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引的重大项目,各市可结合实际,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市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5.强化招商引资土地供应,2018年10月1日起,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实施) 五、招才引智 26.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2018年10月1日起,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27.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各级可根据需要统一调剂周转使用。(省编办负责组织实施) 28.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便利的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给予外国高端人才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29.放宽相关人员出国限制,2018年10月1日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干部、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任务的,国有企业中从事国际商务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出国的,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和每年往返次数。教学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因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能够说明理由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大力推广APEC商务旅行卡,适当放宽办卡范围,简化办理程序,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提供便利服务。(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外侨办、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制定) 30.积极推进省属企业完善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对现有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岗位设置、选聘、考核、薪酬、监督等进行规范完善,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灵活机制。2018年9月底前,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重新选聘职业经理人,选聘为职业经理人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市场化退出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享受职业经理人相关待遇;未参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待遇按现有政策执行。2018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31.改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对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公务出行保障等职务消费内容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受公务用车有关规定限制。(省国资委负责实施) 六、金融支持 32.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省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3.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省金融办会同省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实施) 34.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负责实施) 35.2018年年底前,整合我省现有担保、再担保、农业、科技等国有担保公司,注入财政资金,成立省级融资担保集团,帮助解决实体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制定) 36.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创新品种。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分别负责实施) 37.鼓励开展“人才贷”业务,2018年10月1日起,对两院院士、国家“相关人才计划”“相关人才计划”专家、相关人才计划、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试点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最高给予100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各市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可按不少于5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省级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最高30%予以奖励。(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制定) 七、用地供应 38.2019年起,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39.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对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经市、县级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0.2018年10月1日起,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1.2018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负责实施) 八、制度保障 42.强化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各市、县(市、区)产业布局要按照园区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方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衔接,逐一明确产业发展布局、路径重点、政策保障,培育主导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2019年起,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3.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落实好我省实施方案各项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在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推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多评合一”,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变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实施) 44.建立完善联系帮包制度,实行省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2018年9月底前,从省直机关(单位)选派1000名左右干部,组成100个乡村振兴服务队和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分别到农村、民营企业、省管国有企业开展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 45.2018年9月底前,建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省委、省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于9月底前发布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些长期性的体制机制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构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印发
  • 《常熟市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 来源专题:智能制造
    • 编译者:icad
    • 发布时间:2023-10-27
    •   为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聚焦全市重点产业,推动存量企业提升、优质项目落地,实现产业集群化、高端化发展,为建设更高品质的“江南福地”提供新动能,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一、紧盯产业强链补链   (一)加快汽车产业创新集群建设   1.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新能源化发展。对于首次进入知名新能源整车企业一级供应商名录的,经评定,按照企业当年度对该知名整车企业开票销售额给予最高5%奖励,最高200万元。   2.加快汽车产业智能化转型。对电驱、电控、智能网联等核心领域龙头企业在我市的产业化项目,经评定,按项目设备投入给予最高10%的补贴,最高200万元;支持芯片设计企业开展汽车用功能芯片、传感芯片、功率半导体等流片验证,对流片费、光罩制作费以及测试验证等给予最高5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具体申报跟通苏州市级资金申报流程,我市根据苏州市奖励资金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3.完善汽车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对开展汽车及零部件测试验证、资源共享、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交易、专业人才培训、投融资共性服务的平台类企业,经评选评定,按当年度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奖励,最高20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举办智能车挑战赛、供需对接、产业培训等汽车领域赛事及活动。加快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统一验收,支持建设运维单位申请省级补贴。   (二)加快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发展   4.支持高端装备产业强链补链。聚焦高端装备本地化集成和模块化制造,加快成套装备及零部件企业高端化系统项目引育,对驱动、传动、传感3个重点系统及智能装备领域产业化项目,经评定,按项目设备投入给予最高10%的补贴,最高200万元。   5.加快高端成套装备提升突破。对于年度获得首台(套)省级、苏锡常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数控机床 、智能仓储等通用装备和半导体、新能源等专用装备等4个领域获得省级、苏锡常首台(套)认定的企业,经评定,再按该产品认定年度销售额给予最高5%补贴,最高200万元。   6.营造高端装备产业发展氛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龙头企业和行业组织开展政策宣讲、产需对接、业务培训、参观交流、参展参会等公共服务项目。加快编制促进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相关专项材料和产业图谱,支持组建产业创新发展联合体,推动企业间经验分享和资源共享。   (三)引导纺织服装产业高端化发展   7.促进纺织面料高品质提升。加强纺织企业与服装企业配套联动,对为本地龙头企业、世界知名品牌企业配套的优质纺织面料企业,经评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8.加强服装品牌高端化建设。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加中国工业设计大奖赛、中国国际时装周等高层级展赛活动,对获得“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称号的设计师所在常熟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入选工信部重点培育纺织服装百家品牌名单的品牌服装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对接解决企业技术需求,分享探讨行业前沿资讯,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   (四)引导数字产业加快发展   9.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信创软件等领域,对获评国家、省、苏州数字技术(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信创等)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首版次工业软件,按该软件认定年度销售额给予最高10%补贴,最高50万元;对通过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晋档补差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软件企业参加软件和信息服务大型展览展会,拓展企业知名度,扩大企业市场。   10.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对数字产品制造业重点企业,根据年收入法增加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晋档补差奖励。对年收入法增加值超1亿元且增幅超过5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对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领域重点项目,经评定,按照项目设备投入给予最高10%的补贴,最高200万元。   11.鼓励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对入选苏州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项目的企业,采取“双向”奖励制度加速场景丰富及实际应用,按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部分投资采购额20%给予场景提供主体(非政府投资主体)最高200万元的补贴;按实际研发投入20%给予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的本地服务商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具体申报跟通苏州市级资金申报流程,我市根据苏州市奖励资金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五)着力推进声学及新能源发展   声学及新能源产业支持政策,依据市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对于苏州市级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且符合我市产业强链补链要求的,经评定,可突破限额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二、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12.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设立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贴息奖励资金,对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获得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贷款的企业,在获得苏州市级财政1%的项目贷款贴息奖励基础上,给予2%的贴息配套,单个企业每年配套贴息最高100万元;对未获得苏州贴息的项目,经专家择优评定后,按照企业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2%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200万元。对经认定的我市“354”产业中的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等重点产业企业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贴息、奖补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支持企业开展精益管理提升优化,对年度与专业机构实现合作并取得明显效果的企业精益管理示范项目,经评定,按照年度实际服务费最高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20万元。   13.支持企业创建数智示范标杆。智能化领域,对获评世界灯塔工厂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省、苏州智能制造工厂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省、苏州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场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数字化领域,对获评国家、省、苏州工业互联网领域示范企业(数字领航企业、5G全连接工厂),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省、苏州工业互联网领域示范项目(场景、案例、优秀APP、安全防护),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14.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服务商发展。促进平台发展方面,对年度营收实现稳定同比增长,接入企业超100家或工业生产设备超1000台的平台企业,经评定,按其年度销售收入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苏州市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扶持服务商壮大方面,对年度新增服务本地企业超10家或年度服务本地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超500万元的,经评定,按照其年度服务本地企业开票销售收入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苏州市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优秀服务商、技术服务输出标杆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引进的重大平台及服务商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15.构建智改数转创新生态。持续推动免费诊断服务,通过定向招引、校企合作、联合创新等模式,加快服务商招引培育和方案推广,遴选优秀服务商为本地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和数据采集服务,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理。开展智改数转结伴行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联合行业组织和联盟(协会、学会)开展政策宣讲、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项目管理等公共服务,建设线上、线下服务商集市,编制分行业、分场景解决方案和优秀案例等专项材料,促进企业间经验分享。   三、支持引导创新发展   16.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级、苏州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级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   17.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级、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由市科创办根据产创融合“十百千”平台载体建设管理办法,按照与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统筹实施。   18.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对首次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并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增长20%(含)以上且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3%的,对其根据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晋档补差奖励。   常熟市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46号)执行。   四、大力倡导绿色制造   19.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助力企业发现用能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升能效利用水平。重点支持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为节约能源进行的节能降碳技改项目和高耗能行业企业对标能效标杆和先进水平实施的能效提升改造项目,对节能量大于500吨标煤且设备投资额高于2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补贴,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重点支持以节水节材、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高端再制造技术应用、废旧产品高值规模化利用等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对设备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补贴,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碳中和”,对获得苏州“近零碳工厂”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能效“领跑者”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数据成功对接省市平台的企业按投入进行补贴,最高3万元;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   五、健全完善服务体系   21.打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研制、产品检验、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基础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及各类信息、创新、创业、融资、培训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基地。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平台(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同时纳入产创融合“十百千”平台载体体系进行动态管理,择优予以绩效奖补。   22.支持长三角转化中心孵化基地成果转化。对我市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孵化基地给予每年50万元转化服务费支持,对于孵化基地协助长三角转化中心举办的成果发布、政策宣传、创业大赛、企业沙龙等活动,根据上一年度活动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本政策由常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于2023年11月17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投入类奖补项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苏州市级以上创业类人才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同一企业投入类奖补项目符合多条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同一项目已获上级政策支持的,本级政策不再支持。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具体申报材料另行制定申报指南。《关于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常政发〔2021〕8号)、《关于〈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的补充意见》(常政办发〔2021〕46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