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来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须强化》

  • 来源专题:人工智能
  • 编译者: 高楠
  • 发布时间:2025-02-28
  • 2025年1月28日,深度探索DeepSeek发布,在世界产生巨大反响,DeepSeek在知识问答、长文本处理、代码生成和数学能力等方面达到顶尖水平,实现中国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开源大模型对全球人工智能产业格局产生深远影响。当前,以大模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飞速发展实现了从“复制”到“创造”的跨越,对现有创作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变化,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规颁布,其目的是预防技术滥用带来的各类安全风险,确保技术创新发展符合知识产权规范,防止滥用,预防风险。在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时期,强化法律监管和创新司法实践是预防知识产权带来的法律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是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发展的制度保障。

      开展模型训练的合理使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主要阶段包括模型训练、应用运行和模型优化等阶段,涉及开发者、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等多方主体。模型训练阶段涉及大量数据收集、数据清洗、分词后用于模型训练和验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来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库,内容几乎涵盖所有能收集到的人类数字化信息,包括公共数据、网络信息、数字化图书、自媒体对话数据集、报纸杂志、科学论文等,可能遭遇知识产权瓶颈;第二部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服务用户的过程中所收集和输出的信息,也就是人工智能合成数据收集,可以减少知识产权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应顺应技术发展给社会生产带来的变化,改变原有的“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内容生产者”的监管体系,构建“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分层治理体系。

      从输入端看,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问题十分突出,生成式人工智能需要进行海量的阅读和摄取,在海量数据的摄取过程中,包括爬虫技术无法识别抓取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合规发展中制约性的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数据来源不合法不合规,该产品将无法进入市场应用阶段。从输出端来看,终端用户、模型提供者的生成内容是否拥有著作权,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生成的内容是否侵权,都是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

      在大模型产业快速发展和应用的过程中,围绕创作激励与产业发展的作品使用行为性质面临诸多争议,目前已发生多起作者、版权方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训练过程中未经授权的作品使用行为提起诉讼。近期,四位绘画创作者将某社交平台诉至法院,诉称其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的原创作品作为训练数据,从而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图片,侵犯其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去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判决被称为“全球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具有AI对话及AI绘画功能,其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公司获得独占性授权以及独立维权权利的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焦点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问题及应用中对作品使用的合法性问题。广州互联网法院最终认定,网络平台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措施避免侵权行为,违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被告AI公司未经许可,复制了案涉奥特曼作品,构成直接侵犯奥特曼著作权的复制权;上述行为构成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改编,且被告未经许可,改编了案涉奥特曼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改编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该案例的重要性在于确立了网络平台作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在司法上落实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合规要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须为用户利用网络服务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对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网络用户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扩大。在人工智能面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景下,生成内容是算法自身基于对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输入内容的理解,通过算法生成的方式完成。由于人工智能需要利用现有作品进行模型训练,通过依赖训练作品形成的算法模型产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可避免的携带训练作品的记忆或痕迹,可能呈现出训练作品的某些元素、特征、风格等。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训练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状况,则可能存在侵权风险。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属主体不包括人工智能模型,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存在争议。在当下的司法实务中,通常是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进行维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作品(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作品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和“独创性”要件,应当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体现了人工智能绘画作品保护的司法创新。人类大量投入研发、优化的人工智能算法生成的内容应当被认定为满足“创造性”的要求。法院认可自然人对其利用人工智能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鼓励人们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创作更多高质量作品,促进新技术、新业态的健康发展。该判决填补了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导致《著作权法》保护滞后的空白。

      利用海量的数据进行深度学习、训练并调用,很可能涉及他人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展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使用合法来源的数据,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果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训练、调用的数据中,涉及他人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或者有他人公开的具有竞争利益的数据或者素材,但未经他人特别授权的,是否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均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通过其人工智能生成并输出的内容,与他人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在先公开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应当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薛兴华)


  • 原文来源:http://www.chinasei.com.cn/xxjscy/rgzn/202502/t20250208_76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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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注入新动能》

    • 来源专题:人工智能
    • 编译者:高楠
    • 发布时间:2025-05-28
    • 近年来,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显示,我国人工智能专利数量全球占比达60%,是全球人工智能专利的最大拥有国。将人工智能跟知识产权工作深度结合,深化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融合,可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效能,是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面临多重挑战 今年是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成效明显,但仍存在“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等矛盾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高价值专利占比有待进一步突破。尽管我国专利数量庞大,但高价值专利占比不高。发明专利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2022年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统计报告》显示,我国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中,仅有25%的保护期限维持满20年,而国外有些国家这一比例为40%以上。通常而言,专利维持时间越长,说明转化运用价值越高。此外,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虽然在专利数量上占据优势,但在关键技术的掌控和高端市场的话语权方面仍显不足。 二是转化运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高校和科研机构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积累了大量专利。然而,这些专利与企业的产业化需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脱节现象。一方面,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侧重于理论研究和学术价值,在市场推广方面存在不足。另一方面,企业由于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了解不够深入,难以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技术有效地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这种矛盾使得大量有价值的专利技术未能及时实现产业化。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我国专利转化运用工作虽成效明显,但较之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提升空间。 三是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播带货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给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海量内容的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难度大大增加。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迅速且复杂,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权利人即使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也难以追溯侵权源头,给知识产权维权带来极大困难。为了重新实现权利人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迫切需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升侵权检测和溯源能力。 四是管理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近年来,我国专利、商标审查效率有所提升。例如,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已缩减至15.5个月,实现相同审查制度下的国家最快水平。随着技术迭代速度日益加快、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长,知识产权审查工作面临着持续的压力,需不断提升质效,才能有效应对不断增长的业务量和日益复杂的技术挑战。 人工智能助力知识产权保护提质增效 在语义理解、逻辑推理等基础能力,以及知识增强、信息抽取、翻译转换、任务规划等进阶能力的加持下,人工智能为知识产权工作持续注入新动能,成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首先,优化专利布局,助力高价值专利培育。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专利文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可快速识别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热点研究方向以及潜在的技术空白点,为研发人员提供前瞻性布局建议。同时,人工智能还可在专利撰写过程中进行技术挖掘,辅助科研人员发现潜在创新点,提升专利质量和价值。 其次,破解信息不对称,激活转化动能。人工智能在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传统的产学研合作中,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信息沟通不畅、资源对接不精准等问题。人工智能通过建立智能化的科技成果信息数据库,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进行分类整理和标注,同时收集企业的技术需求和创新痛点,利用大数据分析和匹配算法,可实现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精准对接。 再次,实时监测网络侵权,优化保护效果。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实现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在线识别与溯源,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支撑。利用图像识别、视频指纹、文本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网络上的各种内容、商品进行实时监测,快速发现涉嫌侵权的对象或行为。同时,人工智能还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溯源,通过理解与分析海量网络数据信息,发现细微线索、证据,追踪侵权内容的传播路径和来源,为权利人维护权益提供证据支持。 最后,提升审查质效,缩短创新周期。在传统的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查阅技术标准、提案等专业度较高的非专利文献时,需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用于阅读和技术点定位,且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人工智能在专利审查工作中,能够利用其深度理解能力和语义检索功能,辅助现有技术检索,从而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助力创新技术及时获得保护。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人工智能在技术层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面向未来,为了让人工智能更好地赋能知识产权工作,应当把握三个方向:一是加强人工智能核心技术攻关,进一步提升人工智能对专利文献、法律文书等复杂文本的处理能力,夯实技术底座;二是以本地化部署来应对人工智能幻觉问题,减少人工智能系统面对模糊、不确定或复杂信息时出现不合理决策的现象;三是增强安全防护、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避免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处理专利信息、企业技术资料等敏感数据时产生商业秘密和数据泄露风险。 (作者贾晓辉系中国移动专利支撑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徐慧丽系中国移动专利支撑中心研究员)                                (责编:罗知之、陈键)
  • 《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yxzhou
    • 发布时间:2018-08-07
    • 国知发管字〔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进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创新知识产权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相关技术手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水平,营造更好的创新、投资和营商环境,有力促进扩大开放和中国经济竞争力提升,制定《“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专利管理司 安亚磊 周源琦 010—62086566 62086080)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互联网+”相关技术手段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提升保护水平与效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将“互联网+”作为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改革的重要手段,深化改革措施,创新执法指导和管理机制,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中的作用,缩小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人力调查范围,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效率、力度及精准度,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遏制线下侵权假冒生产销售,科学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增强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确保公正高效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良好的创新、投资和营商环境,有力促进扩大开放和中国经济竞争力提升。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做好运用“互联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促进技术手段、运行机制、工作运行体系间的相互支撑、相互融合,统筹和调动系统内外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分类指导。遵循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治理的规则和规律,在方案设计实施中,充分考虑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特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突出工作实效。 ——点面结合。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先行先试,形成经验。鼓励有一定资源优势的地方结合实际,大胆推进。同时,加快推进各项全局性任务的安排落实,实现点面协调、相互促进。 ——协同推进。通过“互联网+”相关技术推进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强化线上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同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协同提升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的效率与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线索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的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知识产权相关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数据库构建完成,全流程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指导管理系统运行通畅。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全系统得到广泛应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基本形成,线上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线下源头追溯精准快捷,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效率显著提升,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受到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1.建设基础数据库。提取知识产权授权文件的核心信息,构建知识产权概要数据库。建立侵权判定信息数据库,为侵权判定提供人工智能学习基础。利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数据库,为不侵权行为的筛查提供数据。建立动态的重点产品和服务数据库及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提供用于侵权假冒比对的基本数据。 2.建设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建设功能全面的智能检测系统,实现对侵权假冒线索的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功能。 分类建立假冒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线索的在线识别模型,与基础数据库对接,实现对侵权假冒线索的在线识别。 通过大数据分析,确定侵权假冒高风险产品和企业名录,建立易受侵权假冒的知识产权名录,对名录实施关联性主动监控,同时推进建立新上线商品侵权假冒风险监测平台,协同实现对侵权假冒线索的实时监测。 建立线上线下快速协查通道,对在线识别和实时监测模块输出的线上侵权假冒线索,结合线上注册和交易信息,确定线下生产销售场所及仓储物流等信息,实现线下源头追溯。 开发对侵权假冒线索的网上取证、存证功能,及时固定网络证据,实现智能检测中的网络电子证据固化。 3.实现智能检测系统与相关系统的对接。将智能检测系统与执法维权指导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侵权假冒线索检测的启动与推送、在线办案指导、在线维权援助等功能。 (二)建立运行机制。 1.建立侵权假冒线索检测启动与推送机制。建立侵权假冒线索检测启动机制。来自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当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或地方局等执法维权机构启动侵权假冒线索检测。执法维权机构可主动启动检测,针对本地优势产业的单个或批量侵权假冒线索进行检测。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实际需求,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知识产权的侵权假冒线索进行全国性检测。 建立信息推送与共享机制。全国性系统发现的专利侵权线索,推送给维权援助中心和权利人;假冒专利和商标侵权线索,根据管辖要求推送给有关执法机构。区域性系统发现的线索,参照以上方式推送,并上传至全国性系统备案。将全国性和区域性智能检测系统与数据库对接融合,在全国性系统中实现信息汇总。 2.建立智能检测与人工判断衔接机制。建立智能检测与人工判断的信息交互机制。在信息化系统中,设置智能检测与人工判断交互接口,对输出的疑似侵权线索进行人工判断,结果回传至信息化系统,根据要求推送。建立健全智能检测与人工判断信息交互的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把握人工判断基本要求,提升人工判断专业能力,确保交互机制有效运行。 3.建立涉外侵权假冒相关信息分析处理机制。充分运用国外知识产权数据,建立健全外文网络产品和服务信息采集、加工机制,完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推进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合作,开展涉外侵权假冒线索检索工作,引导我国企业通过智能检测系统,对重点出口产品的海外侵权风险进行预警检测,防止侵权,进一步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形象;鼓励我国权利人主动检测重点知识产权在海外遭受侵权的线索,引导企业依法有效维权。 4.推进建立标识电子化管理机制。与有关机构和网络交易平台、大型展会组织方等建立协作机制,在知识产权注册授权、产品销售、维权救济等各环节推行统一的电子化标识,实现全流程信息追踪。 (三)推进试点工作。 结合各地实际条件与需求,选择试点地方和单位,选择电子商务、进出口、大型展会等重点领域及地方优势领域,协同推进全国性和区域性智能检测系统的建设运行。 1.试点地方和单位。选择有条件的省份、城市及单位进行试点,支持、引导其开发适用于区域内或单一执法主体的区域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和信息化系统,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机制进行运行探索。优先选择“互联网+”治理基础较好、执法维权工作领先或设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地方及单位进入试点。 充分发挥地方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及研发机构的积极性,鼓励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技术路径和运行机制,主动作为、积极推进、率先突破,探索建立适应本地条件与需求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体系和运行机制,将管理创新与技术手段创新密切结合起来,提升推进效率。 2.试点领域与环节。选择信息易追溯、社会关注度高的电子商务、大型展会、进出口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作为试点工作的突破口,探索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及时总结技术手段与治理机制相融合的经验,尽快向各领域推广。试点地方和单位还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其他优势领域,作为试点工作的重点领域,突出试点实效。 电子商务领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深化相关协作调度机制。健全对互联网自营、他营、移动客户端交易等不同模式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化治理机制,引导平台运用“互联网+”高效处理侵权假冒举报投诉。根据智能检测系统确定的线下源头信息,提升源头追溯精准度,高效打击生产源头,切断侵权假冒产品流通链条。 进出口环节。推进线上信息共享、办案咨询、案件协查,在权利稳定性分析、侵权判定、网络培训等方面加强协作,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协同强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能力。 大型展会。推进各地加强同类别展会上侵权假冒案件的信息共享,建立跨区域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线上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标识展品报备机制,对重点展品实施协同监测。对展会现场发现的侵权假冒产品,通过智能检测平台反溯线上侵权假冒线索,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三、工作运行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研究提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推进,强化指导监督;指导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建立健全运行机制;组织建设全国性技术支撑体系,加强与有关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的协调;在相关执法指导工作中推进“互联网+”的广泛应用。 地方局等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超前探索、先行一步,组织推进区域性数据库和智能检测系统建设,推进深化本地“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机制。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履行职责,加强与其他地方局和本地有关机构沟通协作,积极指导、支持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应用与推广。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推广维权援助客户端和网站的使用,运用“互联网+”提升侵权假冒线索受理、移交和反馈效率。通过信息化系统及时向请求人提供维权援助方案,提升维权援助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协助支持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实现对疑难执法案件信息的在线移送、专家在线咨询、结果在线反馈。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人力支持。引导消费者通过客户端或网站积极提供侵权假冒线索,带动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机制积极维权,促进形成社会共治局面。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快速维权中心。积极运用信息化系统,实现对保护中心全业务流程的在线管理。针对快速协同保护备案单位,建立全周期的跟踪服务机制,及时检测其遭受侵权风险,提示采取保护举措。梳理当地优势产业高质量知识产权列表,主动检测网络侵权假冒线索,切实开展线上线下协同保护。通过信息化系统与有关机构探索建立信息共享、远程审理、执法协作等机制,运用“互联网+”进一步提升快速协同保护效率。 重点联系机制成员单位。鼓励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单位深化定向信息交流机制,充分利用本单位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资源,加强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支持。结合对各领域“互联网+”应用实例的研究分析,为智能检测系统开发、在线识别模型构建等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配合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开展区域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通过本单位各种渠道,引导权利人积极通过“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开展维权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咨询专家。鼓励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咨询专家,特别是侵权判定咨询专家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参与侵权假冒线索在线识别模型的构建等工作,协助人工判断侵权行为的规则制定和智能检测系统的开发工作。根据安排,开展线上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根据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安排,有序参与智能检测系统的开发、测试等工作;根据引导,做好与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分析,结合线下调查方式,汇集各类侵权假冒线索,充实涉嫌侵权假冒的产品和服务数据库;根据要求,使用检测系统发现侵权假冒线索,引导权利人及时维权。 四、工作进度 (一)研究与准备阶段(2018年1月—6月)。 有效运用近年来有关研究成果,提炼实践经验,调研借鉴相关方面“互联网+”治理做法,协同发挥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作用,全面深入听取有关地方局、互联网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各方意见,研究制定“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 (二)开发与试点阶段(2018年7月—2019年6月)。 根据工作方案,部署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推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依法依规确定开发单位,高质高效完成全国性数据库和智能检测系统建设,实现对各领域侵权假冒线索进行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的功能。建立并理顺各项工作机制、工作运行体系。 选择并推进试点地方和单位,建设区域性数据库和信息化智能检测系统,与全国性数据库和智能检测系统对接,在重点领域和地方优势领域率先突破,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管理机制创新与技术手段创新深度融合。 (三)总结与推广阶段(2019年7月—2020年6月)。 充分运用开发成果,全面提炼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各技术支撑系统功能,充实、调整数据库,改进、完善智能检测系统,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检测水平,完善适应各地区、各领域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深化,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本阶段任务完成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与需求,持续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长效机制,有序推进相应制度建设。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方案制定、推进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参与专项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任务安排保障人员投入,确保责任到人、履职到位。 (二)确保投入实效。在科学论证和规范程序的基础上,给予必要投入。各研发单位应根据要求,按期高质完成研发任务。各试点地方或单位应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与自身优势资源充分结合,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共同完成好既定任务。严格监督,确保投入实效。 (三)加强监督考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项工作月报制度,扎实推进阶段性工作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各项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对推诿拖延、履职不力者采取约谈、整改等措施,对工作成效显著者加大支持和激励力度。 (四)强化信息安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数据库和智能检测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协同建立信息安全机制,确保关键信息和基础设施安全。研发单位要将保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研发各环节。 (五)健全制度规范。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修订相关指南、标准。及时总结经验,持续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制度。 (六)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各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推介、分享运用“互联网+”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成效的经验做法,引导广大创新主体、市场主体积极运用“互联网+”机制提升维权效率。开展专项培训研讨,不断提升执法维权人员运用“互联网+”的工作能力,加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交流,促进技术系统完善升级、管理机制不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