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电力市场能源转型建设及启示》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7-10
  • 由于化石能源利用导致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引起全球变暖,人类生存环境面临严峻挑战。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
    可再生能源
    署(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IRENA)发布了《全球可再生能源展望:
    能源转型
    2050》报告,提出“到2050年,全球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sources,RES)在未来电力系统中的比例将上升至85%”。此举引发了世界性能源经济结构向绿色低碳转型,各国均采取了以推进
    电力市场
    改革为主的发展方式。
    (来源:《中国电力》 作者:高政南, 姜楠, 陈启鑫,辛力,徐青贵,徐江,王海利.)
    《中国电力》2024年第6期刊发了高政南等人撰写的《德国电力市场能源转型建设及启示》一文。文章将以德国经验为参考,研究德国在能源转型中电力市场建设对内蒙古的启示。通过系统对比内蒙古与德国在能源供给和消费总量方面水平的差距,以及内蒙古电网与德国在新能源装机和消纳方面水平的差距,深度分析德国电力市场在消纳和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方面的运行成果,总结德国电力市场建设在政策与市场衔接、跨国大市场建设和区域自平衡机制方面的经验,提出适应内蒙古电力市场建设的建议。
    摘要
    中国正在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如何通过市场建设促进新能源高比例消纳是能源结构调整重点关注的问题。国外电力市场在支撑能源转型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可借鉴经验,以德国电力市场为借鉴对象,对比总结其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过程和成效,可为内蒙古电力市场建设提供有益参考。首先分析对比内蒙古自治区与德国在能源供给和消费总量、新能源装机和消纳方面的水平差距;其次介绍德国电价体系和电力市场体系,并通过参考因素的平均绝对误差指标对德国电力市场在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方面的运行成果进行深度分析;最后总结德国电力市场建设在政策与市场衔接、跨国大市场建设和区域自平衡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并提出适应内蒙古电力市场建设的建议。
    01
    内蒙古与德国的能源转型战略对比分析
    1.1 德国能源转型战略
    1990年以来,德国出台多项能源法案促进能源清洁化转型。主要包括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终端用户电气化水平、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和建设灵活高效的电力市场体系等。1991年出台了《电力生产法》,要求电网按照固定溢价收购可再生能源;1998年出台了新一轮《能源经济法》,开启了电力体制由垂直一体化到拆分为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环节的自由化改革;2000年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完善了可再生能源的保障期限和电价体系;2015年出台了《电力市场经济法》,推动了以长期、经济、生态和安全电力供应为目标的电力市场化改革;2019年出台了《气候保护法》,明确了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提出能源去煤化、交通电气化、工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农业循环化等具体举措;2022年提出了电力系统将在2035年全面实现碳中和。
    随着以上能源法案的实施,德国的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中的占比逐年上升,分别由2000年的3.2%和3.3%上升到2020年的17.8%和16.4%(见图1和图2)。特别是在2006年后,受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推动,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猛。截至2022年底,德国新能源装机占比53.5%,其中风电27.1%、光伏26.4%;新能源发电量占比35.6%,其中风电24.7%、光伏10.9%,如图3和图4所示,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效果显著。
    图1 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给总量中占比
    Fig.1 Comparison of the propor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n total energy supply
    图2 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
    Fig.2 Comparison of the propor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n total energy consumption
    图3 新能源发电装机在总发电装机容量中占比
    Fig.3 Comparison of the proportion of new energy installation in total power installation
    1.2 能源转型战略对比分析
    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内蒙古的风能储量、太阳能年总辐射量分别居全国第一、第二位,在探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内蒙古自20世纪90年代启动了规模化开发风电资源。进入21世纪后,内蒙古大力发展风电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给和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占比逐年上升,分别由2005年的0.3%和1.2%,上升到2020年的4.8%和10.9%,如图1和图2所示,2020年的数据分别可对标德国2004年和2011年的发展水平。这表明在可再生能源供给占比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内蒙古的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水平高于德国同期水平,能源利用效率更高。
    “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成为能源结构调整的主力军,占近1/3电力装机和1/5的全社会用电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2.7个百分点,内蒙古成为全国最大新能源生产基地和消纳利用地区。截至2022年底,新能源装机达到6500万kW、发电量1335亿kW?h,总发电利用小时数约为2084 h,约占全区总装机容量的38.3%、占全部发电量的20.6%,分别相当于德国的2013年(发电利用小时数1193 h)和2017年(发电利用小时数1482 h)的水平,恰好处于德国提出可再生能源转型目标和明确转型路径的政策发布节点之后(见图3和图4)。这表明在装机占比相同的形势下,内蒙古立足国内对于新能源的保障性政策,新能源消纳水平高于德国同期水平。内蒙古与德国在能源供给和消费、新能源装机和发电量占比的总体情况对比如表1所示。
    图4 新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占比
    Fig.4 Comparison of the proportion of new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in total power generation
    表1 德国与中国内蒙古的能源情况对比
    Table 1 Comparison of energy situation between Germany and Inner Mongolia in China
    2022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发布,提出要加速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到2025年,内蒙古预计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8%。此举目标达成后将超过德国2020年水平。同时,“规划”还提出了新能源装机和发电量将分别超过50%和35%的目标。这个比例分别对应德国2019年和2022年水平,相当于在未来3年时间内,完成德国5年的新能源建设和消纳任务。在此规划下,内蒙古的风电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也迎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02
    内蒙古与德国的电价体系对比分析
    2.1 德国电价体系
    德国的居民和工业电价由上网电价、输配电费和税费组成,分别如图5和图6所示。
    图5 2010—2022年德国居民电价构成
    Fig.5 Electricity price for households in Germany 2010—2022
    图6 2010—2022年德国工业电价构成
    Fig.6 Electricity price for industry in Germany 2010—2022
    2022年后,上网电价脱离了2010—2021年相对稳定的价格区间,上涨超过2倍,大幅推高了居民电价和工业电价。输配电费在工业电价中占比明显低于居民电价,甚至在2014年为?0.43欧分/(kW·h)。税费包括电力税、增值税(工业电价没有此项)、可中断负荷税、特许权证收税、离岸责任征收费、热电联产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和电网费附加,其中工业承担的电力税、特许权证收税和电网费附加低于居民,其他价格部分与居民相同。2022年7月1日,德国取消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由能源和气候基金支付,该基金从碳排放交易中获得收入。
    2.2 电价体系对比分析
    内蒙古的用户用电价格可基本归为3类: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由于电力市场建设初期,用户侧不参与市场,全部用户用电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即包含了平均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随着市场化交易开展,工商业用户逐步参与市场,电价结构转为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并于2023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要求),将电价结构调整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本文选取工商业电价结构调整前的多年数据开展分析。
    在居民电价方面,由于内蒙古的居民电价尚未参与电力市场竞争,仍处于保障范畴,采用政府核定发布的固定目录电价,并实施了按阶梯用电量执行的电价制度。以城乡居民为例,最新的居民生活用电按阶梯分别在415元/(MW·h)、465元/(MW·h)和715元/(MW·h),电价水平无变化。对比德国居民电价,则是完全由市场化形成,居民可以通过向能源服务商(售电公司)购买电价套餐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2022年的居民用户平均电价为376欧元/(MW·h),其中输配电费和税费占比约62%,按人民币汇率折算约为2933元/(MW·h),是内蒙古居民电价最高阶梯价格的4倍。
    在工商业电价方面,随着中国在2015年启动新一轮电改,内蒙古的工商业电价总体呈现稳中下降的趋势,如图7所示。上网电价从2015年改革初期的246.53元/(MW·h),降至2021年的238.80元/(MW·h),工商业电价水平保持在400元/(MW·h)左右,上网电量电价比例为54.59%~70.90%,为电价主要占比;在2022年,随着一次能源价格的回升和需求的紧平衡,工商业电价反弹至514元/(MW·h),上网电量占比约为66.93%,输配电价、基金及附加和税费等费用相对稳定。对比德国工商业电价,上网电价占电价总比例低于内蒙古,约为40%左右;输配电价水平并不是一个固定值,会随着用电小时升高而降低。2022年德国工业电价330欧元/(MW·h),合人民币2574元/(MW·h),虽然仍显著高于内蒙古的工商业电价,但是低于德国的居民平均电价。
    图7 2015—2022年内蒙古工商业电价构成
    Fig.7 Electricity price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ial, Inner Mongolia 2015—2022
    总体上,德国的居民用电价格由于承担了更多的输配电费和税费而高于工业用电价格;内蒙古的工商业电价与居民用电价格水平相当,虽然工商业主体在市场化机制下的电价略有波动,但是基本保持价格水平偏低且走势较为平稳的状态。
    在德国能源结构转型背景下,新能源占比增加将为系统稳定运行带来额外的调节费用,这些费用将全部疏导至终端用户,因此无论是其居民电价还是工业用电价格都呈现波动性提高状态。随着内蒙古的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虽然系统中一次能源的总体发电成本虽然会下降,但是为保障系统平稳运行,燃煤机组的保障性作用、可调资源的支撑作用都将带来系统费用增长,德国的电价走势具有前瞻性的参考意义。
    03
    中国内蒙古与德国的电力市场体系对比分析
    3.1 德国电力市场体系
    2015年,德国发布了电力市场2.0白皮书:市场建设目标为提供长期、经济、生态和安全的电力供应,市场设计理念为保持市场与电网的分离,市场主要特点为通过大的、流动的、统一的竞价区形成稳定有弹性的价格信号、最小化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和电网阻塞管理采用的非市场手段(基于监管成本的再调度和容量储备机制)。目前,德国已经完成电力市场2.0建设内容,形成了包括期货市场、远期市场、现货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的电力市场体系。
    在市场体系的建设中,德国建立了多种市场机制支撑能源清洁发展。1)德国鼓励新能源签订10~15年的长期购售电协议,来锁定未来电量、电价,以规避在现货市场中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长期购售电协议是决定新能源收益的最主要因素,通常会占预期发电量的80%左右,现货市场交易仅占少部分。2)德国为新能源创造了市场竞价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市场化消纳机制。新能源由于发电边际成本低,在市场竞争中可以按照极低的电价参与竞价,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以保障优先上网。3)德国使用绿色证书来追踪和证明新能源发电和消费情况。这些证书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用于验证电力的可再生来源。绿色标签则用于标识和区分新能源发电的电力产品,促使消费者能够选择和购买绿色电力。4)新能源出力波动较大,导致德国现货市场价格信号显著,这对德国常规煤电产生了非常大的激励作用,从而推进了其灵活性改造,创造了极强的调节能力,从而在电价低时尽量减小出力,电价高时尽快增加出力。5)德国与周围接壤的9个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跨境输电网络。作为欧洲统一电力市场的参与国之一,通过参与跨境电力交易,实现与周边的卢森堡、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和瑞士等6个国家的能源高效互济。6)德国采用平衡基团调节的方式,及时消纳了供需的不平衡。在实时平衡阶段,由指定输电系统运营商(TSO)在跨国、国内4个TSO之间和TSO内部,组织各个层级的供需平衡,主要交易品种为一次、二次、三次调频交易等。7)德国在平衡基团内引入多种就地平衡资源,对冲平衡责任风险。主要市场主体为分布式能源系统(太阳能光伏为主)、聚合储能的虚拟电厂等,各平衡责任主体(平衡基团)依据自身平衡调节需求,依托智能电网技术,为电力消费者提供灵活的能源交易套餐,通过日内交易平台或实时平衡市场采购调节资源。
    3.2 电力市场体系对比分析
    内蒙古电力市场于2010年以多边交易的形式启动运营。2010年在全国首创“多方参与、双向竞争、价差传导”市场模式;2015年在全国率先开展新能源柔性打捆交易;2017年在全国首批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工作;2018年在全国首次启动“煤电联动”交易模式;2022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现货市场“一轨制”全电量集中优化。目前,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立了“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架构、“中长期曲线交易+现货全电量竞价”市场模式。
    当前,内蒙古在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市场机制方面做了有益探索。1)内蒙古新能源分为补贴项目和市场化项目,补贴项目在保障小时内按照政府保障价格收购,所有新能源均有利用率的要求。2)鼓励保障小时外的新能源以风火、光火打捆的方式直接参与年度、季度和月度中长期交易,以确保新能源的消纳比例。3)开展跨省跨区低谷风电交易,充分利用外送通道输送能力,增加风电消纳。4)开展风电替代燃煤自备电厂的发电权交易,降低燃煤自备电厂发电出力,扩大风电发电空间。5)采用全电量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充分发挥新能源边际成本低的优势,实现市场条件下的高效消纳。6)通过现货市场建立的灵活交易信号,引导燃煤机组主动提高调节能力、释放新能源消纳空间。
    总体上,德国和内蒙古都经历了政府保障新能源消纳的阶段,并由计划保障方式向市场化激励方式转变。目前德国的新能源已进入完全自主参与市场交易的发展阶段,而内蒙古的新能源仍保留部分机组在保障性范围内,部分新建新能源开启了市场化发展的探索。
    然而,与内蒙古仅有燃煤和风、光等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不同,德国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侧包含燃煤、燃气、核电、风电、光伏和生物质等多种发电类型。各发电类型互补,能够对系统调节形成有效的支撑作用,并且德国的燃煤机组实现了从能量供应到调节备用的角色转变。此外,内蒙古仅对华北外送开展了市场化交易,与周边其他地区、国家的外送仍为按照计划送电,并未纳入市场化交易范围;而德国与周边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跨境电网,并参与欧洲统一电力市场,通过增设输电线路和成熟运行的市场化交易机制,提高了电网的灵活性和电力运输及进出口能力,实现不同地区之间的电力互补和调度,有助于本国供需平衡。在平衡新能源波动方面,与内蒙古当前仅依靠燃煤火电作为主要平衡供需的能源结构不同,德国鼓励分布式发电、能源智能管理技术和大规模储能设施的建设,通过高效运作的现货市场,建立了灵活的电力交易机制,形成了市场化价格信号,引导过剩的新能源储存、消纳和快速调节。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705/1387288.shtml
相关报告
  • 《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提速》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3-15
    •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到203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 “统一电力市场”什么样?对发电、输电、配电、用电有什么影响?新能源和传统能源在其中将分别扮演哪些角色? 理顺“省内电”“省外电”“外送电” 为何要加快建设统一电力市场? 201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标志着中国开启新一轮电改。配套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电力市场主要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电力市场体系则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一轮电改实施以来,中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2021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达3.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2%,占全社会用电量的44.6%,是2015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的近7倍,年均增长约40%。 不过,电力市场稳步发展的同时,新的问题也随之涌现。特别是各地在“省内电”“省外电”“外送电”的协调使用上有矛盾,跨省跨区的交易壁垒多年来不同程度地存在。实现能源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就要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进行跨省跨区的电力传送,需要有一套市场机制来决定电力交易的量和价。”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副院长陈启鑫告诉记者,此前,交易主要依靠政府指定合约,这类合约通常周期较长,难以动态、准确地反映电力的真实成本和价值。 与此同时,由于各地的用电结构、价格承受水平等各不相同,开展现货交易试点的省份在市场规则、市场准入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山东一家发电企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不同省份参与交易,需要先了解该省份的交易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交易成本,对市场主体售购电造成一定阻碍。 能源形势的变化也对电力市场提出了新要求。伴随“双碳”目标的提出,中国新能源发电占比大幅提升,但能源基地集中开发和负荷中心分布式建设共存的趋势,带来严峻的消纳难题。“我国清洁能源主要集中在‘三北’地区,由于周边区域负荷强度不高,整体消纳程度受限。”陈启鑫表示,这就迫切需要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引导清洁能源统一规划、科学布局、高效利用。 “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战略目标对中国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电力行业加快转型。”国家发改委上述负责人表示,要在全国更大范围内促进电力资源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以市场化手段降低成本,实现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统一交易规则,建设国家电力市场 针对现行电力市场的问题,此轮电改将重心锚向“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那么,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包含哪些层面?如何建设? “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包括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稳步推进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引导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和有序推进跨省跨区市场间开放合作。”国家发改委前述负责人介绍。 记者注意到,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和省间电力市场 “两级运作”基础上,《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并首次提出“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陈启鑫分析,现有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已能支持一定规模的电力交易。随着跨省跨区交易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发展,将推动不同交易中心采用新的组织形式实现各地电力市场相互协同、信息交互、业务交互等。“伴随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需要相应的交易机构给予支撑,全国电力交易中心旨在起到这样的作用。” 如何处理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中各层次电力市场的关系,一直广受业界关注。为了引导各层次市场协同运行,《指导意见》一方面明确了全国电力市场体系中各层次市场的功能定位,如省(区、市)市场主要发挥基础作用,负责保证省内电力基本平衡和省内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区域市场开展跨省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调频、备用辅助服务交易,优化区域电力资源的配置;国家电力市场则负责省(区、市)/区域市场间的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明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宜省则省、宜区则区。未来,省(区、市)市场可以直接或融合成为区域市场后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以此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 交易机制的统一是推动各类市场主体顺利参与交易的重要保障。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凡鹏飞介绍,《指导意见》提出要规范统一市场基本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统一规范各地电力市场价格规则;健全完善电网企业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度标准等,将有效化解统一市场发展难点,有助于实现更大范围的电力市场交易。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厘清跨省跨区与省内市场的经济责任边界,进一步加强输配电成本管理,优化输配电价结构,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以打通电力资源在各层次电力市场中的优化配置渠道。 激励新能源参与交易,助力“双碳” 激励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是此次电改重点之一。 记者了解到,在新能源发展初期,有关部门采取量价固定模式激励投资者进入新能源行业。在固定的电价制度下,新能源价格结算时一部分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由电网公司支付;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由有关部门进行补贴。这种模式有力促进了新能源的发展,但也造成较大的补贴缺口。 “面对快速发展的新能源,以政府定价进行补贴的方式不再适用。利用价格信号鼓励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更有利于促进多种电源在市场中公平竞争,且有利于新能源消纳并网和储能等配套产业的发展。”陈启鑫认为,在促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先增量、后存量的原则,逐步将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从量价固定的售购电协议,转化为由市场机制决定量价的政府授权合同,有利于释放市场交易空间。 为激励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指导意见》还对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作了规定。在中长期交易方面,提出完善建立中长期合同的灵活调整机制;现货交易方面,鼓励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交易,并首次明确未中标的电量不纳入弃风弃光电量考核。 “对前者而言,完善建立中长期合同有利于降低发电方的交易风险,保障其收益。”陈启鑫说。现货交易方面,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交易,就是要将新能源视作和火电等传统电源“地位平等”的电源。电源进入市场后,以一致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更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该机制的引入还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发电方提高自身的预测、管理水平,避免因预测不准或运营偏差导致弃风弃光。 不过,电改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仍需进一步制定并落实各项工作细则。 “《指导意见》展现了在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与市场间关系动态调整的前景,也预示着许多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任务将开始。”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冯永晟看来,应保持积极态度,推动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更多层次上、更有效率地共享互济。“这既是对电力商品属性的深度还原,也是对经济发展所需基础能源要素的全局优化配置。”(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廖睿灵)
  • 《俄乌“斗气”对中国的启示》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wukan
    • 发布时间:2018-04-27
    • 摘要:中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已达40%并仍在持续上升,多元化进口、国内外联动,方能把保证供给安全的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中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已达40%并仍在持续上升,多元化进口、国内外联动,方能把保证供给安全的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3月份以来,俄罗斯与乌克兰之间发生新一轮的“斗气”。这源于2月28日的斯德哥尔摩仲裁法庭判定,因没有按照合同向乌克兰输送足量的过境天然气,冲抵乌方拖欠气款后,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俄气)最终应支付乌克兰国家石油公司25.6亿美元欠款。因不满此裁决,俄气旋即表示不会恢复对乌供气,并启动程序终止合同。 俄乌双方关系再度剑拔弩张。俄气总裁米勒指责仲裁法庭实行双重标准,并称将对法庭裁决提出上诉。他认为决议打破了俄乌供气合同中双方的利益平衡,解决乌克兰的经济问题不应由俄气买单,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履行合约对俄气来说无利可图。3月7日,乌克兰政府宣布将冻结并查封俄气在乌资产,称俄罗斯无权单方面终止于2019年底到期的供气合同。乌国油商务总监尤里.维琴科在其facebook上写道,因为气荒,乌克兰不得不从欧洲以高于俄气四倍的价格购买天然气。运行数据显示,3月,来自欧洲供应商的天然气加权平均价格超过俄气价格的33.9%,这其中产生的额外债务都应由俄气承担。 俄乌“斗气”十三年 乌克兰是俄罗斯天然气出口欧洲的重要过境国,俄气公司通过“联盟”、“兄弟”和“北极光”三条建于苏联时期的管道经乌克兰向欧洲供气。本世纪初,俄罗斯每年通过乌克兰过境输往欧洲的天然气达1000亿立方米,约占俄对欧出口天然气总量的85%。自2005年以来,俄乌之间政治经济关系愈发错综复杂,双方围绕供气价格、数量、欠款和过境费等问题争执不断,频频上演“斗气”戏码。2009年初的俄乌天然气冲突更是殃及欧盟,给严寒中的欧洲近20国造成能源灾难。2014年克里米亚公投入俄后,两国关系恶化,2015年底,乌克兰停止从俄罗斯进口天然气,转从欧洲国家购气。 为摆脱对乌克兰管道的过度依赖,俄罗斯实施出口通道多元化战略。俄罗斯多元化对欧洲出口渠道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强力推动穿越波罗的海直达欧洲的“北溪”(Nord Stream)管道项目。其中,北溪1号天然气管道项目设计输送能力550亿立方米/年,2006年正式启动建设,全长1220公里,管道东起俄罗斯北部港口维堡(Vyborg),穿越波罗的海一路西进,到达德国的格赖夫斯瓦尔德(Greifswald)。该管线于2011年底建成投产,由此终结了俄罗斯输欧天然气必须经第三国中转的历史。投产后,2012年俄气通过乌克兰过境输送的天然气降低了20%。2017年,俄气过境乌克兰输气940亿立方米,仅占对欧供气总量的48%。 除了北溪1号,2015年9月,俄气宣布,与德国意昂(Uniper)能源集团、壳牌石油、法国能源(Engie)和奥地利石油天然气集团(OMV)等6家欧洲能源公司合作,组成联合公司,共同投资修建“北溪2号”天然气管道,建成后每年将再增加550亿立方米天然气的输送能力,约占欧洲年消费量的10%。北溪2号管线计划于2019年底建成,2020年起输。俄气计划在北溪2号线投产后,撤销近4000公里的陆上天然气管线,俄气方面称经波罗的海向欧盟供气成本比经乌克兰低1.6倍。 但是,近两年来,受俄罗斯与欧洲关系恶化的影响,北溪2号管线能否如期建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016年8月,参与该管道建设的欧洲伙伴撤回了组建合资公司该管线的申请,俄气面临着独家承建该管线的尴尬局面。据悉,导致管道建设被搁置的直接原因是波兰的反对。波兰反垄断竞争委员会(PCA)明确指出,该项目将使俄罗斯对波兰的能源供应能力产生巨大影响,所以提出反对意见。不仅波兰,中东欧各国都反对该项目。目前,北溪2号何时能够建成投产尚未有定论。 俄“天然气大棒”边际效用递减 今年3月再度爆发的俄罗斯和乌克兰“斗气”,又一次彰显了跨境管道天然气运输和贸易的地缘政治属性,由此带来的天然气安全供给问题再次给欧洲用气大国带来不小的麻烦。 其一,俄罗斯动辄停止对乌克兰供气是“天然气大棒”政策的惯性思维使然。此次斗气事件的导火索是因俄罗斯对斯德哥尔摩仲裁法庭判决结果不满,俄罗斯认为判定结果不公正,其背后有政治因素,遂停止对乌克兰的供气。俄罗斯此举有欠理智的成分,毕竟,这是国际仲裁法庭作做出的判决。俄罗斯如果不服的话,可以提出上诉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动辄挥舞“天然气大棒”,停止对乌克兰这一“过境国”的供气,从而间接得罪欧洲这一消费俄罗斯天然气的最大群体,这不仅会导致俄罗斯天然气出口收入的锐减,也使得俄罗斯与美国和西方关系恶化背景下,俄罗斯的国际声誉进一步下滑。俄罗斯既输了面子,又输了里子。 其二,乌克兰危机下的地缘政治的冲突使得此次“斗气”的态势更加复杂化。2014年乌克兰危机爆发以来,俄与美西方爆发激烈的地缘政治冲突,俄与美西方的政治关系降至冷战以来的最低点。此次斯德哥尔摩仲裁法庭作出对俄罗斯不利的判决结果,进一步强化了俄罗斯对美西方的“怨恨”与不满,使得俄乌两国天然气过境和贸易这一商业问题夹杂了更多的地缘政治博弈成分,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解决的难度增大。另外,俄罗斯此举也是对乌克兰前期通过的加强对东乌克兰地区、特别是顿巴斯这一乌克兰最大煤炭基地控制决议的有力回应。 在俄与美西方关系进一步恶化的背景下,乌克兰出台加强对顿巴斯地区控制的决议,有在东部地区“收复失地”之意,引起了俄罗斯的警觉和不满,因而借断气来敲打乌克兰。 其三,俄罗斯天然气出口多元化使得俄主动权在握,但天然气及LNG进口的多元化也使得欧洲和乌克兰抗风险能力持续增强。总体而言,俄罗斯在“北溪”管道建成投运后,对乌克兰这一最大过境国的依赖性降低,俄罗斯的主动性和回旋余地增加,相应地与乌克兰斗法的底气更足。 但是,随着北美页岩油气革命成功等因素,全球天然气及LNG(液化天然气)的流动性大大增强。此次俄罗斯对乌克兰断气过程中,欧洲加大了对乌克兰的反向输气、乌克兰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进口天然气就是明证。因此,面对欧洲和乌克兰天然气进口愈加多元化的现实,俄罗斯“天然气大棒”策略的“边际效用”将逐步递减。 俄乌“斗气”对中国的启示 俄乌每隔几年就发生一次“斗气”,是俄罗斯以“天然气武器”应对西方愈加紧逼的地缘政治压力的“个案”,而乌克兰不幸成了俄罗斯与西方“掰手腕”的角力场。但总的来看,随着近几年美国西欧与俄罗斯的紧张关系持续发酵升温,以及世界范围内的“逆全球化”趋势加剧,大国纷争不断,相应的,全球能源地缘的动荡态势也日趋严重。一度淡化的“能源供应安全”问题又重新彰显。特别是天然气供应安全问题,引起各天然气消费大国的重视。 2017年,中国的天然气消费量同比增加18%,达到2350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近40%。显然,中国已经迈进全球天然气消费大国的行列。如何获得稳定、安全、低价、灵活的海外天然气供给不仅是经济与市场问题,也是重大地缘政治和国家战略问题。 未来,中国的天然气进口需要充分吸取俄乌“斗气”的教训,做足未来应对境外天然气短供或断供的应急预案。 一方面要做足技术和业务本身的应对预案。与石油这种已经形成全球性统一市场和标杆价格体系的大宗商品不同的是,天然气及LNG截至目前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市场交易和价格结算体系,天然气的供需还带有明显地域性的特点。再加上与大众对石油的“刚需”不同,天然气消费需求的“峰谷”差明显。以京津冀为例,2017年该地区用气高峰月份的消费量是低谷月份的10倍!再加上特殊外部情况的发生,比如遭遇极寒天气,那么天然气消费的峰谷差会进一步加大。如何应对中国天然气消费这种季节性的不稳定?除了在国内通过构建储气设施等办法外,还需要建立起稳定、灵活的涵盖出口国、过境国和消费国三方的协调机制,包括价格调节机制。 另一方面要做足应对生产国和过境国不确定性的预案。跨境管道天然气的供应与贸易从来就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常常为天然气生产国、过境国或者消费国所利用,成为与政治挂钩的“IPE”(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ics,国际政治经济学)问题。去冬今春,我国国内出现的天然气短供和大面积气荒,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土库曼斯坦这一我国最大的天然气进口国“意外”减少供应,加剧了国内的气荒。从俄乌“斗气”史和欧盟应对经验来看,多元化进口渠道是必由之路,关键点是一旦遭遇紧急情况,能够以可比价格从其他国际市场渠道获得天然气。 在可预见的未来,“多元化进口、国内外联动”是解决我国天然气供给安全的必由之路。俄罗斯和乌克兰的这轮“斗气”,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