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力!国家能源局连发两文规范处罚标准》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1-13
  • 1月1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规定》指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坚持调查、审查、决定相分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涉及电力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准》规定了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明确了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明确了当事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下为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2〕114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2月28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2月28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18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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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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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制度 强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 文件指出:电力电量平衡预测方面,应分析预测电力供需总体情况、区域(省级)电力系统供需情况、电源出力情况(含电煤供应及火电出力情况、来水情况及水电出力预测以及其他情况)、外购电能力预测及清洁能源消纳预测,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围绕电力安全,文件要求:加强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析。年度运行方式分析应结合系统运行特性、季节性特点,至少从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风险、关键设备安全风险、重大灾害风险4方面,做好全国各区域、各省级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析排查。 通知还要求: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报告、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报告提交时限分别为每年2月28日、5月31日和11月30日。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总结提交时限为每年9月10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制度 强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3〕13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制度,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 (一)充分认识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电力系统规模持续扩大,电网结构更趋复杂,安全稳定运行难度日益增高,安全保供压力不断增大。开展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是全面梳理系统运行特性及安全风险的有效途径,是科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据。有关电力企业要深刻认识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质效,全面掌握、有效控制并逐步化解电力系统主要安全风险。 (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指导有关电力企业开展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和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各派出机构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区域(省级)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和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电网企业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科学研判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运行特性,做好运行方式分析。有关电力企业要按照要求,配合电网企业开展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 (三)坚持系统思维完善顶层设计。发挥运行方式分析牵头抓总作用,强化对电力安全风险管控的支撑能力。电网企业要合理安排全年任务计划,通过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以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2次专项安全风险分析,推进系统性风险常态化管控。以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为总揽,全面研判全年电力系统运行主要风险,提出年度系统运行安排及风险管控措施;以专项安全风险分析为重点,排查负荷高峰期系统安全风险,更新当季安全风险管控及重点任务开展情况,提出度夏(冬)期间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建议。 二、明确内容深度 (四)总结上一年度系统运行情况。年度运行方式应总结分析上一年度新设备投产及系统规模、年末电网地理接线图、电力供需情况及生产运行指标、系统安全运行和经济运行情况、各区域电力系统结构变化及运行特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系统主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调管范围内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情况及风险管控措施、上一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做好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年度运行方式应研究分析本年度新设备投产计划、本年度末期系统规模、跨区跨省联络线送受电计划、综合停电计划、特高压互联及跨区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各区域(省级)电力系统结构变化及运行特点、系统无功平衡和电压调整、安自装置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情况、本年度系统运行重点工作等。 (六)加强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析。年度运行方式分析应结合系统运行特性、季节性特点,至少从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风险、关键设备安全风险、重大灾害风险4方面,做好全国各区域、各省级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析排查。 电力电量平衡预测方面,应分析预测电力供需总体情况、区域(省级)电力系统供需情况、电源出力情况(含电煤供应及火电出力情况、来水情况及水电出力预测以及其他情况)、外购电能力预测及清洁能源消纳预测,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风险方面,应分析系统稳定问题、直流系统运行安全及交直流耦合问题、网架结构性问题、短路电流超标问题等风险,研判电力系统频率、电压、功角及新形态系统稳定可能存在的风险,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关键设备安全风险方面,应结合前期发生的设备安全事故(事件),排查梳理同类风险,并重点分析重要输电通道、交叉跨越点、枢纽变电站、二次系统(含电力监控系统、重要站点主保护、关键区域安控系统等)安全风险。 重大灾害风险方面,应梳理洪涝、雷击、山火、台风、地质灾害等重大灾害风险的典型区域,对各类灾害可能性及危害性进行预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七)组织专项安全风险分析及总结。专项安全风险分析应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要求,滚动开展安全风险分析。专项安全风险分析总结是对本年度迎峰度夏(冬)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迎峰度夏(冬)电力供需总体特点、迎峰度夏(冬)工作开展情况、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及建议等。其中,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总结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单独报送,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总结可在次年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中设立专章。电网企业应根据电力生产运行形势、地域特点和工作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补充相关分析内容,确保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信息报送 (八)明确信息报送关系。电网企业应及时将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及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各区域电网企业向各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本单位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同时报南方能源监管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同时报华北能源监管局。 省级电网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报送本省级电网企业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 (九)提升信息报送时效和质量。电网企业应当按时报送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报告、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及总结,报告及总结应由电网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报告、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报告提交时限分别为每年2月28日、5月31日和11月30日。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总结提交时限为每年9月10日。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加强监督检查。派出机构应跟踪督促辖区内有关电网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按季度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对于工作不配合、未按要求报送和未采取管控措施的单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在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上通报。 (十一)强化风险管控闭环管理。电网企业要在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中梳理上一年度运行方式分析及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典型经验及实施效果,不断优化提升分析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各区域能源监管局要统筹区域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及安全风险分析整体情况,整理形成区域电力系统风险管控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相关单位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2月17日
  • 《国家能源局: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等违法行为将被行政处罚》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4-01-17
    •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将能源领域的违法行为分为7种案件案由,分别为: 违反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违反电力行业管理、违反煤炭行业管理、违反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违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违反电力监管、违反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等。 其中第六章、第三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等5种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第六章 违反电力监管规定类 三、违反电力市场监管有关规定 (七)违反可再生能源消纳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法》第29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1.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可再生能源法》第29条) 2.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3.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4.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5.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20条) 文件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3〕86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已经2023年12月13日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行政处罚案件案由是对案件性质认定的高度概括,是国家能源局对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以案件案由为切入点,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化管理,不断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系统掌握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共分七类三级,下一级案由是上一级案由的分类细化,选用方法是从最低级起适用,低级中没有适合的,再选用高一级。《案由规定》第一、二、三、五章由国家能源局机关单独适用,第六章“四、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关规定”、第七章“三、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八条由派出机构单独适用。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系统掌握案件案由及其法律依据,着力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三、规范使用行政处罚案件案由。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案由规定》列明的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案由原则上要前后一致,实际案由与立案案由不同的应及时变更,结案归档应以实际案由为准。个案涉及多个案由的,使用时应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以上无包含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列使用多个案由。此外,《案由规定》是对现有行政处罚案件案由的梳理汇总,不作为行政处罚工作的职责依据。 《案由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稽查案件案由表(试行)〉的通知》(办稽查〔2010〕80号)即行废止。在执行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