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如何判定?新规填补制度空白》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4-11
  • 生态环境部日前会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定规程》,明确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定的工作流程、标准依据及有关部署,实现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闭环”管理,填补了我国在生态保护领域一个较为长期的制度空白。 《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定规程》明确了生态破坏的具体指标和标准、界定事件的影响范围以及考虑事件的持续性和潜在危害等。 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 张玉军:原来我们主要都是定性地来表述,包括产生了什么重大的影响、重大的破坏,但是缺少量化的标准。有了判定规程之后,就有了量化的判定标准。有一把明确的尺子衡量,应该会起到震慑作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过去发生的若干起生态破坏事件,由于缺少判定标准,是重大还是特大,一直没有准确的表述。 以滇池长腰山生态破坏事件为例,该事件造成长腰山生态功能基本丧失,影响了滇池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按照新出台的判定规程,该事件将被判定为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而青海木里矿区生态破坏事件的情形将被判定为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 张玉军:新的文件的发布将会有若干条,像具体的判定标准总共是10个类别,在这里边都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到底是多少数量、多少比例、指数是多少等等,会有比较明确的依据,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了。比如破坏的面积比例,对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公园其中的核心区,可能破坏比例相对来说达到1%,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 原文来源:https://www.china5e.com/news/news-1187490-1.html
相关报告
  • 《一批环保法律法规正制定修订?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望入法_中国环境新闻网》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
    • 编译者:APC
    • 发布时间:2019-08-06
    • 求,生态环境部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推动完善最严密的法制体系。   迄今为止,生态环保领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有13部,行政法规30部,国家层面有效的环境标准总数更是多达2011项。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生态环境部近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按照“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生态环境部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推动完善最严密的法制体系。   2014年修改,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在立法层面如何保障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落地?别涛说,除了多部法律对此有规定外,党内法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最具创新性。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生态环境部正在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律范畴。别涛透露,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有相关规定外,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   一批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修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曾介绍说,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共制定实施了60余部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其中,仅党的十八大以来,制修订的环保法律就有8部。   近日,别涛将生态环境立法情况进行了“更新”。他说,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部在积极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又有新进展。别涛所说的“新进展”,包括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的6部法律以及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6部法律是,生态环境部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在别涛看来,这两部法律不仅填补土壤污染防治和核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而且使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趋于完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在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初次审议。”据别涛介绍,正在修订的还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两部法律的修订主要是涉及机构改革带来的职能和部门名称变化,以及“放管服”改革提出的许可资质管理等相关条款。此外,生态环境部还配合开展了《长江保护法》中有关生态环保部分条款的调研起草。   在制修订这6部法律的同时,生态环境部还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和现司法部推动修订生态环保方面的行政法规,其中,已向国务院报送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修订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时,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起草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则有12件,“已经制定出台了9件,包括排污许可管理,农用地污染防治,污染场地、建设用地环境管理等,还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3件规章已经完成部务会审议程序,即将发布。”别涛说,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2016年以来,共完成了1400余件/次生态环境部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处理了一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有冲突,或者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问题,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在加快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上,生态环境部已发布实施2011项国家标准,其中质量标准,包括气、水、土等领域共17项,排放类标准共186项,覆盖了主要的行业和主要的污染物。   以党内法规形式全面规范督察   2015年生效实施的新环保法是公认的修改得最成功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环境责任的归属、承担及其监督。”别涛说,新环保法作为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政府的环保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6条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据介绍,为了确保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责任,除环保法之外,其他相关的环保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还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环保法规,都对监督政府以及政府相关人员履职给予了法律和制度明确。共涉及7个方面。   一是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二是实行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进展,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三是限期达标制度。即法律规定如果地方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应组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四是约谈制度。即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向社会公开。五是区域限批制度。即为了监督地方,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法律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六是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未能履职尽责的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未尽到责任的要依法承担责任。触犯党内法规的还要承担党内法规规定的责任。七是最重要的关键性、创新性制度,就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别涛指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以及追责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也是监督和保障地方政府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制度措施。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望入法   众所周知,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要承担人身和财产两类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从2018年起在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即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对企业污染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提出索赔,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别涛说,这项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各省份均成立了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印发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市地级改革实施方案。各地共计印发90项配套文件,正在编制94项。与此同时,各地组织办理了424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目前已经办结206件,其中186件以磋商方式结案,占结案总数的90%以上。其中,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贵州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等一批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在各地积极实践的同时,生态环境部全力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一是积极推动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二是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修订过程中提出立法建议。”别涛指出,目前相关审议稿及建议稿中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其中。   别涛透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今年6月出台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在别涛看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助于提高各地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深入推进全国改革试行工作。   据介绍,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司法审判等,生态环境部与司法部一起联合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些都为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有效破解治水难题的制度创新——写在中央决定全面推行河长制一周年之际 》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7-11-16
    • 编者按:春华秋实又一年,不负重托谱新篇。2016年10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标志着河长制从面对水危机的应急之策上升为国家意志。一年来,省市县乡四级近25万名河长尽职履责,积极践行“让每条河流清澈”的承诺,整合各部门资源,“治、整、管”齐抓,有效破解治水难题,人水和谐的河湖生态新格局正在形成。各省区市将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状态,持续加快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步伐,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9月中旬,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流域河长制办公室通报了7月份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金核算结果,8条河道共需缴纳生态补偿金3035万余元。上游不达标补偿下游,末端断面不达标向市财政缴纳补偿金。建立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是昆明市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做出的重要探索。   河长制,是一项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的重大改革,是一项地方党政领导参与人数最多的改革,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福祉的改革。作为河湖管护体制机制的重要改革创新,河长制正在各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党中央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各省区市积极践行“让每条河流清澈”的承诺,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整合各部门资源,“治、整、管”齐抓,全方位立体推进,吹响了全面治水集结号。   守护一湾清水,留住点滴乡愁,河长制成为各地破解治水难题的“金钥匙”。   解决复杂水问题的制度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河流污染加重、河道干涸、湖泊萎缩、河湖功能退化等生态问题,有些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有识之士呼吁:“生态等到污染了、破坏了再来建设,那就迟了。”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水是生态文明的重要部分和基础内容。治理好水环境,保护江河湖泊,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更是民生之需、民心所向。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是民族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河湖保护的重要性,“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李克强总理指出:“江河湿地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绿色财富,必须倍加珍惜。”   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亟须抓好顶层设计,构建河湖管护长效机制,让所有河湖有人管,管得好。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2016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1月《意见》出台,标志着河长制已从当年应对水危机的应急之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的话语铿锵有力。   河长制直指当前河湖治理软肋,抓住了河湖治理的“牛鼻子”,顺应了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期盼,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需要。   7月24日,北京市委书记蔡奇到平谷区检查河长制落实情况。这次检查,蔡奇有了一个新身份——“北京市总河长”。河长制的核心,就是党政领导负责制,即由省、市、县、乡四级党政领导担任河长。“党政领导负责制旨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对河湖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山东省水利厅厅长刘中会说。   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明确省级总河长和主要河湖的省级河长,总河长均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一把手”作为河湖管护的第一责任人,牵头治水工作,督促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完成河流生态保护任务,协调解决河流保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有助于解决过去“多龙管水”的问题,形成各部门、各地区之间分工合作、优势互补、整体推进的“一盘棋”治水格局,有力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   四级河长体系逐步完善,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治水压力逐层传递,治水合力高度凝聚……河长制的全面推行,构筑起解决复杂水问题的坚强制度保障。   河长制工作全面提速   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这是中央提出的要求。   时间紧,任务重。要按时实现目标,唯有快速行动,紧抓落实。水利部部长陈雷强调,要咬定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这一目标,抓住党政领导负责制这个关键,突出以问题为导向这个根本,全力以赴把这项工作抓实做好。   2016年12月13日,中央决定在全国推行河长制的通知刚刚公布的第3天,水利部等十部委即迅速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随即,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河长制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落实目标任务,需要成立具体的办事机构。中枢神经系统对于人体,发挥着接受传入信息,整合加工后传出的作用。河长制办公室在河长制的推进、运行中,就发挥着这样的作用,承担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的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置了河长制办公室,其中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办设立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国80%的市、县已设置了河长办,23个省份的市、县级河长办全部设立,保证了河长制日常工作正常运行。   建立河长制,实现河长治,制度保障是关键。3月1日,国务院批准建立由水利部牵头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水利部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迅速行动,密切协作,精心组织宣传解读,全面开展督导检查,加大信息报送力度,建立部际协调机制,抓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   3月24日,水利部部长陈雷来到江苏省无锡市的梁溪河畔,检查指导河长制工作。在查看了河长公示牌后,他称赞这种形式集合了各方力量共同治河,效率高,效果好。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水利部成立了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部领导牵头、司局包省、流域机构包片的督导检查机制。多位部领导分别对分工负责的省份进行了检查督导,并在会见地方党政领导、出差、会议等不同场合,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   确保河长制落到实处,考核监督是重要一环。水利部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突出强化河长制考核。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九项制度中,河长制排在第一位。   推进河长制,是一项常态化工作。水利部建立了全国河长制月推进会(视频会)制度,对照各地提出的目标,指导各地全面完成《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既交流典型经验,又分析研判问题,同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   多措并举,快马加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等“四个到位”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加快工作进度,河长制各项工作全面提速。   25万根纽带织成有效治水网络   8月29日上午,河南省省长、省级总河长陈润儿主持召开全省省级总河长第一次会议,部署下阶段河长制重点工作。会上,河长会议制度等六项制度全部审议通过。   巡河,督办,协调……作为河流管护的第一责任人,河长承担起统筹有关各方、凝聚治水力量的使命。河长制实施后,河长们可以越过传统的行政边界来保护流域生态。目前,全国省级河长已达313名,省、市、县、乡四级近25万名河长上岗履职。   河长公示牌在一条条大小河流边竖立起来,上面标示着河流名称及简介、各级河长的姓名及任务、各级河长办的监督电话等内容,群众一目了然。“有问题,找河长”,体现了各地党政领导的责任,也彰显出社会监督的作用。   江西省靖安县推行河长制后,河面变得干干净净。“以前没人管,大家你扔我也扔。现在河长没事就会来走走,保洁员每天下河打捞垃圾,大家也不好意思再乱扔乱排了。如发现有人采砂、电鱼、倾倒垃圾,我们会及时上报给河长。”一位村民这样说。   如何确保河长履职尽责?《意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河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管理保护机制。各地纷纷出台考核办法,确保河长落实责任。   福建省将河长制考核评价纳入9市1区效能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考核结果与“面子”“票子”“帽子”挂钩,优秀的提请省政府通报表彰,不合格的予以批评、约谈、问责。   一些地方通过层层签订河长责任书,印发河长工作手册和河长责任告知清单等,明确河长责任。浙江、重庆、四川、湖南等省份的一些地方河长,对巡河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下发河长令或督办函的方式,督促下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完成整改。有的市县为避免干部职务调整导致河长工作产生“断档”,开展了新老河长在职责、任务、清单上的无缝交接。   一名河长串起一根治水的纽带,25万名河长串起的就是25万根纽带,这些纽带编织在一起,就形成一张缜密的治水网络。   共同描绘水美画卷   经验来自基层,智慧来自群众。河长制是一项从群众中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实践。实行“一河一策”,打造样板工程,组织专题培训,开展专项行动……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举措,先期行动的打造升级版,刚刚推行的迎头赶上,总结出很多符合实际的经验。   福建省大田县成立生态综合执法局,统一履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水资源保护等六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陕西省岚皋县全面建立了河长、警长、督察长协作联动的“三长治河”机制。这些做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强化了部门协作。   山东省今年落实3834万元,用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骨干河道及重要湖泊问题调查及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省级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明确市级财政每年至少拿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治理拉萨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落实280多万元,用于河湖巡查保洁。这些措施保障了河长制工作经费。   全面治水不仅是“政府治”,更是“全民治”。治河效果好不好,还要百姓说了算。浙江等地开发了河长APP、微信公众号,群众可以随手对河道问题进行拍照,直接发送河长或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上海市提出“互联网+河长制”模式,鼓励公众参与河湖保护管理与监督;四川省绵阳市探索建立农村河道保护管理协会,组织引导村委会、村民参与河湖保护;多地探索设立“企业河长”“河道志愿者”“河小二”等,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管水护水,监督河长工作。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步伐持续加快,全国上下拧成一股绳,各级河长攥成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正在形成。我们期待,随着河长制的全面建立,治水工作走上常态化、综合化、多元化、法制化、产业化的道路,儿时记忆里的潺潺流水,重回百姓身边,再现那一抹碧水如镜的美丽乡愁。 作者:吴頔 责编: 瑶薇 中国水利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