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审议 发生了哪些变化?》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10-22
  • 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草案二审稿于2020年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次审议稿围绕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责任制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其中健全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增加了“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 完善了哪些内容? 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发展相适应的水库、堤防、蓄滞洪区、河道整治等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的建设,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并鼓励社会资本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 规定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对违反岸线管理、生态环境准入、总磷污染控制、危化品运输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针对性地增加处罚方式,并加大处罚力度。 增加了哪些规定? 增加规定违法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依法赔偿损失和费用。 将建立以发展规划为统领,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 将推进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长江流域拥有约占35%的水资源总量,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业内专家指出,长江大保护的关键在于“大”,要从整个流域、整个区域,整个大环境上,从更大的空间尺度和时间尺度来考量。 这一思路的指导下,《长江保护法》以坚持系统保护、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全流域合作,协同保护等为起草原则,将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和统一信息发布的方式,对全流域内资源调查、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环境应急体系和监测信息等进行管理。 “十四五”规划在即,据了解,2020年8月27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视频调度会商,其中指出,各流域海域局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已牵头成立了32个流域规划工作组,负责对地市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长江保护法》制定即将进入收尾阶段,《黄河保护法》立法思路等已经形成,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和约束已经成了我国流域治理的一条主线,未来或将应用于淮河、海河、珠江等更多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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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江禁捕后,发生了哪些变化?》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8-10
    •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要事。   江苏各级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部署要求,全力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为共抓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昨天上午10时30分,苏苏来到长江岸线的苏州,开展“江苏警方带你直击长江流域禁捕第一线”网络主题直播活动,并现场连线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等地公安机关,全方位、多角度展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此次直播通过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和江苏公安新媒体矩阵同步直播,累计有560余万网友互动观看。 禁渔十年,会给这片水域生态带来什么?   江苏是水域大省,江河湖泊星罗密布,水域面积达1.7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六分之一,8000万人民依水而生、因水而兴。   目前,江苏禁捕的相关水域主要涉及长江干流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执法工作压力大、任务重。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有水生生物4300多种,其中鱼类400余种,特有鱼类180余种。长期以来,长江水生生物生存环境日益恶化,水域生态功能明显退化,多物种濒临灭绝,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为了能够让母亲河得到充分的休养,中央和省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根据农业农村部通知,全省34个国家级、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常年禁捕,这个保护区包含很多地方,比如位于昆山的阳澄湖中华绒螯蟹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等。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在7月22日发布了《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为何长江流域禁捕10年?以常见的四大家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为例,它们在长江中通常生长需要四年才性成熟,我们连续禁渔十年,这些鱼类可以有2到3个世代的繁衍,这样它们的种群数量就能够显著增加。十年禁渔,将给长江水生生物留出更多的空间和时间,使长江水域生态自行恢复生物多样化。 坚持依法禁捕,公安机关如何开展?   依法禁捕是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如胭脂鱼、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的,可能构成本罪;在非法经营野生鱼黑色产业链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包括肉制成品的,可能构成本罪。   胭脂鱼   中华鲟   白鲟   大鲵   特别提醒   不仅捕猎、杀害、运输、售卖珍稀鱼类是违法的,在禁捕期和禁捕区下河捕鱼也有可能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在禁捕区和禁捕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每年公告都有规定哪些地方是禁捕区,哪些时间是禁捕期,禁用工具一般是指“电毒炸”以及网眼直径小于最低标准的绝户网、迷魂阵等工具。情节严重一般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式,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水产品,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都有相关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直播过程中,苏州市公安局水警支队民警许冬现场展示了自制木筏、电鱼器、地笼等部分禁用的捕鱼工具,并讲述其对鱼虾产生的巨大伤害。 哪些工具、方法是禁用的?   逆变器   声呐(无鳞鱼)诱捕机   手抛网   丝网   对违法违规的各种捕捞行为,公安机关也是一直坚持严打不放松。对涉渔案件,公安机关坚持“四个一律”,即“犯罪案件一律溯源追查、破案手段一律专业支撑、顶风作案一律从严处理、案件办理一律快侦快诉”,坚决一查到底! 初见成效,公安机关到底做了些什么?   自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海事、渔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水域和陆路开展全方位立体合作;不断深入水生生物“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生生物保护区等重点水域,水产品交易地、涉渔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全面摸排掌握涉渔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结合“全警进网格、入户送平安”活动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隙,挤压违法犯罪空间。   不仅如此,全省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对长江干流和国家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常态化巡逻检查,重点检查停泊于岸边的船舶是否有非法捕鱼装备和渔获物,持续推进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同时,对可能非法捕捞的高风险船只,强化停泊地点管控,落实盯控措施;在非法捕捞的易发水域重点时段,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查处力度,提升巡逻密度和强度,筑牢管控防线。   (长江太仓段,地处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太仓段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宣传教育和打击整治,禁捕已初见成效,一起跟随vlog看看成效吧!)   若广大市民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可拨打省级渔政执法监督电话025-86263995、025-86263971;或者拨打省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电话025-83526403,当然,也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退捕渔民,他们的生活如何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此次禁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既要保护好渔业资源,也要保障好渔民生活,这是确保长江十年“禁捕令”贯彻实施、取得成效的必不可少的一环。   自“禁捕令”颁布后,全省公安机关在加大对非法捕捞打击力度同时,积极做好退捕渔民管理服务工作,双向并进全力服务长江禁捕工作。越来越多的退捕渔民成为了志愿者,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助警方开展各项工作,涉及渔民的违法犯罪警情、刑事发案率不断下降,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向好。   长江“禁捕”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全省公安机关将共同行动,坚决打赢禁捕退捕这场硬仗,让长江休养生息,为保障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作出每一个人的贡献!
  • 《长江将拥有自己的保护法》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9-03-08
    •  中国旅游报讯:一条河流,一部法律”,这是近代水事立法的重要经验,德国莱茵河、法国塞纳河治理带来的改变,都是注重流域立法、践行流域治理理念、建立流域共治机制的结果。   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支撑着全国40%经济总量的长江,何时能有一部自己的专门法律,为其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好规矩?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介绍2019年立法任务时提到,将制定长江保护法,为保护长江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保护长江 我们能做些什么   长江流域是世界上人口和城镇数量最多、产业体系最为完整的流域,长江经济带涉及的人口和产值均超过全国的40%。然而,近年来,生态环境尤其是水污染问题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有数据显示,长江沿线化工业产量约占全国46%,生产和运输的危化品种类超过250种。   对长江的生态保护,正是基于对长江生态形势的深刻分析判断。   早在20世纪90年代,长江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就已经组织开展。近几年,社会各界有关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呼声渐高。2018年7月,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在全面建立河长制发布会上指出,要协同有关方面,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制定颁布。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抓紧立法草案研究起草工作,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力争尽早促成法律草案。   2018年9月,《长江保护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法律草案正在逐步起草完善过程中。   2018年12月,在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的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指出,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应明确为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保护对象确定应全面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的需求。   王金南认为,在严格遵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应将长江保护的特别定位和特殊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化,将正在和将要实施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等文件中的关键任务要求提升为法律约束,从根本上解决空间布局不合理、江湖关系不和谐、岸线开发不科学、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   长江立法 应创立流域立法的新法理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流域保护“四统一”原则,但就如何解决长江流域发展与保护、上中下游之间开发与补偿等各种矛盾和实际问题,还缺少特别规定和具体措施,只能靠制定专门的长江水环境保护法进行统一调整和规范。   为长江立法不易,立“良法”更重要。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首先必须突破部门立法模式,创立流域立法的新法理,从而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奠定良法善治的基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也曾表示:“《长江保护法》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管理体制的问题,怎么管,谁来管,管什么。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部法律就成功了一半。”   民进中央今年《关于统筹利益相关方制定好〈长江保护法〉的提案》建议,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在立法中明确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地方行政部门的职责,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及其范围;可设立综合协调性议事机构长江保护委员会;建立基于流域的整体执法管理体制,设立单独的综合执法监察机构和监测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并增强权力主体的互动;加大人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政府、检察院、法院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综合保护现状。   此外,上述提案还特别提出,《长江保护法》必须以解决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为主导,严格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使其成为一部专门针对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而制定的更加严格的法律。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还建议,要为长江开发利用设置保护性红线,包括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从流域层面就长江保护对区域协调发展及沿江产业布局提出具体要求,建立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硬约束,提供法治保障。   深入调研 全面梳理长江保护中的问题和短板   《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将成为涉长江流域管理事务的“小宪法”。有了这部法律,今后“共抓大保护”就有了依据。为此,相关部门也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其中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3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制定《长江保护法》,对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法院审理与长江经济带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也为人民群众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环境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江必新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拥护、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梳理长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矛盾、冲突、短板、弱项,向全国人大提出需要用法律规范来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系统总结梳理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所积累的一些经验、规则,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司法建议,力求使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他说,要在立法的过程中积极提供典型司法审判案例,供立法机关分析、诊断、研究,提高我们的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   “我们在整个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一边积极参与立法,同时积极完善司法审判制度,规范司法审判行为。”江必新说。(作者 张聪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