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发布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7-18
  • 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文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重点任务:1、整治加油站无证无照擅自经营问题。2、整治加油站建设审批验收程序不到位问题。3、严格管控油品源头。4、整治非法运输、销售成品油行为。5、整治计量质量作弊行为。6、整治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7、整治偷税漏税行为。8、整治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 原文来源:https://oil.in-en.com/html/oil-29800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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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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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市住建局起草的《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截止日期。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5日。 二、报送方式。可以通过信件、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交意见,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天河广场D座1311室(信封请注明“《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字样); (二)联系电话:0938-8296396(兼传真); (三)电子邮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1日 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推行原则】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属地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服务、规范用热、节能环保的原则。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在竞争机制下投资建设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节能、高效、环保、安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应当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相关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建局和经开区管委会在市住建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及信访受理等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供热单位负责各自供热区域内的供热日常管理、维护运营等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热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做好所辖范围的供热用热工作。热源(电)厂、供水、供气、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服务工作。 第五条【奖励补贴】 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规划计划】 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进行。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保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八条【工程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做好城市供热工程建设,支持城市集中供热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安排城市供热建设资金。 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用户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供热设施建设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供热管网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 第九条【建设资质】 城市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建设供热设施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分户计量】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温度调控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住宅建筑节能和老旧居民小区共用供热设施的改造。 第十一条【审批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热电厂、锅炉、换热站、泵站、管道等供热工程应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相关建设程序。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住建部门和供热单位的意见,确保符合技术要求。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住建部门和供热企业参与。 第十二条【管道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供热管道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建设单位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因城市更新等原因需对供热管道和其他供热设施拆除、改造、迁移的,责任单位应当提前向供热单位进行告知,在征得供热单位和供热管道及其他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后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等工作,并对施工范围内的其它供热管道和供热设施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换热设施】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换热站用房由入网单位(小区)负责建设,并接入单独立户的水、电。 建筑供热机组设备由由入网单位(小区)购置安装,供热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严格按照发改部门规定执行。 换热机组设备由入网单位(小区)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要求进行设计、采购、安装。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四条【准入经营】 城市供热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供热单位授予特许经营权,未按规定取得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供热生产经营。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负责建设、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方式】 本市集中供热鼓励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具备条件的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 第十六条【供热合同】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供热企业建立热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供用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设施备案】 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等发生变化时,应报辖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环保管理】 供热单位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供热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入网申请】 具备以下条件的用户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接入集中供热: (一)集中供热热源负荷能力范围内的; (二)集中供热管网负荷覆盖范围内的; (三)不影响其他热用户供热和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 (四)用户内网系统符合集中供热运行工况,房屋结构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符合接入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在通过政务服务系统水电气暖报装并审核后,供热单位方可与用户签订入网合同,办理入网手续。 第二十条【供热期限】 供热期限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可以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 第二十一条【供热服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热前应进行供热系统注水、打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二)应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供热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热用户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热用户并及时帮助消除; (三)应建立热用户供热温度抽检制度。定期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由热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采暖期内设置24小时专人值守的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置和回复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供热温度】 供热单位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热参数达到国家标准。 实行按供热面积收费的居民热用户,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供用热力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室温检测】 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测温, 室温检测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测温时门窗应当关闭三十分钟以上; (二)使用测温表测温的,测温表应当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5米处,测温时间应当在十分钟以上,得到的稳定读数为有效温度; (三)使用测温枪测温的,应当在所测房间的非冷山墙面分上、中、下各取一点测量温度,所得到的读数平均值为有效温度。 测温记录应当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共同签字。热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未能及时检测、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 供用热双方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置】 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入户测温。对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不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或热用户,责任单位或热用户应及时予以解决。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14℃到16℃之间的,供热单位应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未达标区域50%的热费,14℃以下的,供热单位应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未达标区域90%的热费;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影响散热器散热的; (四)因热用户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条【故障维修】 因供热设施、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预计停供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或停供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应及时告知热用户停供原因和恢复供热的时间,并向住建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成本备案】 供热单位应在供热结束后60日内,将本采暖期供热运行参数、运行成本决算表等资料向住建部门和发改部门报备,以便核算监审供热运行成本。 第二十七条【供热保障】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拆除影响供热的换热机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二十八条【用热申请】 新入网用户应在当年9月1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并签订供用热合同。未办理用热手续的用户,不得擅自用热。散户居民应当以楼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已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热用户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由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 第二十九条【停用恢复】 热用户申请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或恢复用热的申请。未按时限办理手续的,视为正常用热。申请停止用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等有关规定; (二)用热设施能够分户控制; (三)不会对其他热用户的正常供热和利益造成侵害和影响。 停止用热期限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上年报停热用户在当年10月30日前未交纳全额热费的视为继续报停,上年报停热用户于当年10月30日前交纳全额热费的视为要求开通用热。新并网热用户暂不使用的,按报停程序进行报停。 第四章 热费收缴 第三十条【价格制定】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由发改部门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供热价格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热成本但又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 第三十一条【热费收取】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发改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供热采暖费,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三十二条【计收标准】 采暖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0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督促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缴采暖费; (二)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础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采暖费。热用户应于10月30日前交纳当年采暖费,供热单位在采暖期结束后30日内,按照实际用热量与热用户进行结算; (三)因供热单位导致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减免采暖费; 第三十三条【停用计费】 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热用户应交纳基本热费。分户挂暖热用户基本热费按供热费用总额的10%交纳,分户地暖热用户基本热费按供热费用总额的30%交纳。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基本热费;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单体建筑整体申请停止用热不交纳基本热费。 第三十四条【变更清费】 热用户应在房屋产权变更前交清供热费用,在房屋产权变更后新用户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管网权属】 未经住建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及供热管道等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设施管理】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应按下列划分责任: (一)热源厂区供热主管道、供热设施设备、热源厂区外至规划用地红线的供热设施设备由供热单位管理维护和更新。 (二)规划用地红线内供热机组设备以及至热用户户外分户阀管道的维护和更新按产权归属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供热单位与入网单位(小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热用户负责。 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运行规范】 供热单位在生产、运行和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制定供热运行、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保证供热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标识设置】 供热单位应在供热管道沿途及供热设施所在地,设置醒目、统一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识别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安全检查】 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应急保障】 住建部门、供热单位应在当年采暖期前修订供热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应急处置】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或重大供热事故时,住建部门应及时启动供热应急预案,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条【信息建设】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城市管理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并与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二)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从事供热设施建设的; (三)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热电厂、锅炉、换热站、泵站、管道等供热工程的,在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时向住建部门备案的; (四)集中供热设施运行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六)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拒绝向用户供热的; (七)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 (八)供热单位变相提高采暖费价格的; (九)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妨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由此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由热用户自行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一)擅自将供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变及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过水热及热水循环装置的; (四)擅自增加用热面积的; (五)擅自调节进户阀门的; (六)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拆改、移动供热设施的; (七)在供热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的; (八)利用供热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的; (九)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供热单位告知仍不进行检修、改造的; (十)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以内,为供热设施管理范围。需要在管理范围内施工,应先征得住建部门的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及安全的,由住建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一)修建建(构)筑物和敷设管道; (二)挖坑、取土、钻探、爆破、打桩;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擅自拆卸或移动供热管道、井盖、阀门、仪表及标志等设施; (五)在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杆线等; (六)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城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源所产生的热能,通过集中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直接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热生产企业和供热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执行方式】秦州区、麦积区、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办法做好辖区内供热管理工作,五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办法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 《广东省阳江市发布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5-16
    • 5月15日,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阳江市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全文如下: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府办函〔202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阳江市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阳江市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4 区域合作 3.5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4.2 储备保障 4.3 运输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7 附件 7.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7.2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成品油供应应急调控机制,提高保障成品油供应安全和应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正常有序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阳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政企协同,密切配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与有关成品油销售企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2强化监测,快速反应。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1.4.3统筹兼顾,科学应对。优先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成品油供应和需求,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减少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2 组织体系 2.1 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设立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阳江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阳江海关、阳江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阳江海事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江油库、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华南分公司阳江作业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部署,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处置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定期监测我市成品油供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急处置预案;了解、掌握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指挥部请示报告;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应急协调联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指导。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成品油供应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监测机制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成品油监测预警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市成品油供应监测预警机制,收集、汇总、分析市内成品油生产、供需运行和储备相关信息,构建联接市、县(市、区)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的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 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按照职责监控、收集并定期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成品油生产、供应、需求、储备等情况。 3.1.2预警信息 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监测到将出现或已经存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风险时,应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可能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时,及时通报受影响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按规定向市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发展态势预测,已经采取的措施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3.1.3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和市内主要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要加强成品油生产、供应、需求、储备等情况监测力度,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受影响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联动准备,并加强相关舆情检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按照应急机制处置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经研判将不会发生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已结束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应急响应 3.2.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和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或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响应启动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根据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3.2.2.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涉及跨市或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支援。 3.2.2.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3.2.2.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局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2.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专家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局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资源、调整生产、动用储备、统筹供应等。 3.2.3.1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申请紧急投放省级成品油储备、调运市外成品油储备,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成品油运输管道保持畅通;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重要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优先保障涉及国家安全和供应安全的重点单位、中心城区及重要交通干道加油站、民生项目单位、重要物资运输企业等用油需求;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2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申请紧急投放省级成品油储备,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成品油运输管道保持畅通;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优先保障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中心城区及重要交通干道加油站、民生项目单位、重要物资运输企业等用油需求;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3发生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港口码头优先安排接卸成品油,高速公路开通成品油运输绿色通道;市指挥部协调省指挥部加快组织成品油配置计划;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市外资源调运力度;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3.4发生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部署,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上级公司申请增加成品油市内配置计划,加大资源调运力度;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整体部署及相应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4响应终止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过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调查评估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效果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3.2征用补偿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重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 区域合作 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市际间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提高应对区域性成品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能力。 3.5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对成品油供应应急保障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给予保障。 4.2 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成品油储备体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 4.3 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相关单位要优先保证成品油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成品油能够及时、安全调运。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成品油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6.1.2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全市或部分县(市、区)成品油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 6.1.3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是指为应对成品油供应紧张,防止或减少对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6.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5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是指中直驻粤成品油企业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东阳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广东阳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东阳江油库、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 6.2 预案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3 预案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 附件 7.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7.1.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报道工作。 7.1.2市委网信办:协同成品油主管部门监测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出现的有关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配合做好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工作。 7.1.3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成品油价格监测预警,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成品油价格管理;负责协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督促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正常生产、成品油销售企业做好库存管理,组织协调成品油调运;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政府成品油储备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政府成品油储备、调运等工作。 7.1.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执行生产计划,保障成品油安全有序生产。 7.1.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调、指导成品油生产(炼化)、销售企业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储存和销售等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涉及成品油供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7.1.6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处置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的经费予以必要的保障。 7.1.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预防和应对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突发环境事件。 7.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和实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成品油运输保障计划,确保应急成品油及时、安全运输。 7.1.9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监督、指导全市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7.1.10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内成品油价格、计量、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7.1.11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市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成品油消费及成品油库存等相关数据,协助做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7.1.12阳江海关:负责统计监测成品油进出口情况,协调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成品油进出口相关事宜。 7.1.13阳江市税务局:负责执行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市内成品油税务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偷逃税行为,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订应急期间具体的税收紧急措施。 7.1.14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扑救成品油生产、储存和销售环节发生的火灾,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7.1.15阳江海事局:负责维护所辖区域海上交通秩序,优先安排运输成品油船舶进出港;按职责组织或参与涉及运输成品油船舶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职责参与运输成品油船舶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1.16阳江军分区:负责与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实现军地成品油供应应急保障资源共享。 7.1.17国家管网集团华南分公司阳江作业区:负责制订和实施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期间所辖管道的应急成品油运输保障计划,确保应急成品油及时、安全运输。 7.1.18成品油生产(炼化)企业:应急期间向公司总部申请调拨原油进厂,加大生产力度,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关于应急状态下成品油生产、调拨、供应等方面的指令;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确定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成品油生产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7.1.19阳江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制定本企业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应急期间向公司总部申请增加成品油配置计划,加快调运力度,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关于应急状态下成品油调拨、供应、销售等方面的指令;执行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公司总部确定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成品油储存、运输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7.2 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2.1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2天;市内20%以上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2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Ⅱ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4天;市内15%以上、20%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3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为较大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Ⅲ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6天;市内10%以上、15%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 7.2.4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 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为一般成品油供应突发事件(IV级响应): 中直驻粤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库存平均可用天数低于8天;市内5%以上、10%以下的加油站出现汽油或柴油断档脱销并持续48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