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将试点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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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wukan
  • 发布时间:2018-07-11
  • 7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措施,这在科技界、社会上引起了热烈反响。

    7月6日,科技部副部长李萌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的相关措施。他说,在制定若干措施的过程中,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以信任为前提、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放管结合。

    “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主体地位,按照科研活动规律改进科研管理方式,精简优化管理流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李萌说,紧扣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需要改进的立即改进,没有落实的抓紧落实。同时,坚持放管结合,放权放到位、放出活力、放出绩效;管理要守住底线,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

    李萌说,这次制定的若干措施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针对性强。 主要针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科研人员反映突出的经费管理繁琐、项目多、帽子多、牌子多等问题,采取措施能解决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求面面俱到。

    二是改革力度大。 近20条内容条条都有突破,特别是坚持刀口向内、从政府自身改起,体现服务意识。

    三是操作性强。 提出的政策措施明确了执行主体和实施对象,有的还明确了时限要求,做到了可操作、可考核、可检验。

    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不难看出,若干措施在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上放出了大招、实招,从五个方面加快解决束缚科研人员手脚的问题。

    李萌介绍,关于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关于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

    “强化科研绩效评价。推动项目管理向重实效、重结果转变,对基础和应用基础、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项目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李萌说,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分级责任担当机制,鼓励法人单位担当负责。

    科技部副部长李萌(元绍达 摄)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措施提出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内容包括: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实行差别化经费保障,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

    尽管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措施针对性强、突破力度大,但科技界可能最关心的是,好的政策措施怎么能够让它落到实处?

    对此,李萌回应说,过去有不少文件落实效果不太理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制定过程中,在各方面磨合的过程中,把很多硬指标、硬要求都磨掉了,所以造成现实中没有办法完全落实。

    “这次‘若干措施’本身每一条都非常明确、具体,操作性很强,大部分条款拿来就可以直接用。另外,对有些需要细化的条款,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李萌举例说,比如,对承担国家关键核心技术项目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要采取“一项一策”的清单式管理,项目的范围、年薪制要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国务院要求由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细化具体措施。

    “我们提出要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的时间,什么项目给多少时间也是需要具体安排的,我们会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办法。”李萌强调,相关领域部门的政策性文件和措施,如果和这次提出的措施不一致,应该进行完善和修改。比如精简合并项目预算科目,合并技术验收、财务验收,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这些政策都需要对现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项目预算的问题一直备受科研人员关注。李萌透露,项目预算试点问题,将从经费预算的编制简化,以及进一步精简合并费用科目来解决。可能近期操作有困难,到时会选择一些基于诚信、能力为基础的单位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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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刚:与之前的一些重大改革文件重点放在科技体制改革某一个特定领域不同,《若干意见》立足于高校和科研院所两类重要创新主体,以充分调动积极性、提高创新绩效为目标,强化科技体制改革各方面政策的综合集成,提升政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政策集成落实上的重要作用,为破解政策落实难问题进行探索尝试。《若干意见》与以往的文件相比,主要有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突出主体特性。充分体现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科研创新工作的特点,对这些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管理要符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和特殊要求,适当区别于一般事业单位。要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自身特点精准施策,实行分类管理。同时,作为公立机构的自主权是有边界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举办人的要求。二是强化使命要求。强调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把国家使命及目标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和职责要求,行使自主权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服务国家目标过程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三是注重放管结合。强调政策平衡,政府部门既要充分放权,也要加强有效监管,法人单位的权责应当匹配,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确保自主权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四是加强统筹衔接。与党的十八大以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研人员管理评价、知识价值分配等重大改革文件一脉相承,既包括对各方面改革措施的深化集成,也注重补齐当前改革面临的制度短板。五是突出可操作性。相关改革举措都明确提出了落实主体和时间节点,对于一些比较敏感复杂的改革任务,提出从试点开始逐步总结经验后再推广实施。 记者: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是事业单位,都有上级主管部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涉及与主管部门的权责边界,《若干意见》在理顺主管部门和高校院所关系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王志刚:我国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机构,这为高校院所坚持公益属性、获得财政支持、吸引人才、提升创新能力创造有利条件。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仍在深入推进,一些配套政策尚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基层单位反映,少数主管部门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同于一般事业单位管理,对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干扰较大。针对这些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措施。 一是要完善章程管理。针对目前主管部门与所属高校院所可能存在的权责边界不清、管理界线不明的问题,强调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要求,组织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章程管理,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责边界。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章程规定开展科技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章程赋予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二是要强化绩效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三是要优化机构设置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职能范围内,可以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发展态势,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内设机构。 记者:科研管理机制改革历来是科技领域简政放权的重要方面。《若干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管理自主权方面有哪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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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刚:权责对等是下放自主权的基本原则。有权绝不代表可以任性,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若干意见》在强调放权减负的同时,注意把握政策的平衡,在有效规范自主权运行方面做出了系列部署,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 一是强化内控机制建设。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控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实施。二是加强监督。各相关部门要跟踪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职责、行使自主权情况,并通过抽查、督查、评估等方式推动政策落实。三是严肃问责。对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实行科研项目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负责人实行绩效终身追究制。完善信用体系,将诚信状况作为单位获得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零容忍。 在强化责任的同时,《若干意见》也高度重视鼓励基层的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当监督检查工作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时,监督检查部门应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对在担当作为中发生无意过失的干部,要根据情况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记者:下一步落实《若干意见》有什么考虑? 王志刚:我们在研究制定《若干意见》过程中,就把文件的可落实性、可操作性作为衡量文件质量的重要标准。相关改革举措都明确提出了落实主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直接可以执行和检查。例如,为防止把试点做成“万年工程”,《若干意见》要求,相关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半年内启动,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及时总结评估、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考虑到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种类繁多,情况十分复杂,科研相关自主权问题难以一概而论。为保证落实效果,我们将《若干意见》实施范围设定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中央级科研院所。鼓励各地方参照《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地特点出台地方的改革文件,提高改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等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做好《若干意见》的宣传解读、专题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部署实施《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根据文件精神在半年内完成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放权,加强支持保障和绩效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在一年内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和内控机制,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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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8-12-29
    •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国科发重〔2018〕315号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的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除部分试点措施需进一步确定试点单位外,将在重大专项全面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制度中,关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综合平衡、立项批复(含预算)、项目(课题)验收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级管理机构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和25号文精神及时做好重大专项管理改革部署和落实工作,确保完成既定战略目标。 附件: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 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组织实施,突破核心领域关键技术,保障专项总体目标圆满完成,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按照明确责任、规范流程、讲求绩效、综合激励的原则,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一)明确课题申报和批复程序要求。 1. 增加定向支持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比例。对于目标清晰、研究团队较为明确的任务,原则上以定向支持为主,主要通过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从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一家或几家单位中择优遴选优势单位承担,并切实保障公平公正。 2. 每年1月31日之前发布下一年度指南。牵头组织单位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和阶段实施计划编制年度指南,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课题应列明绩效目标。定向支持课题应明确注明,申报准备时间为2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课题申报准备时间为45个工作日。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课题申报工作。 3. 每年7月31日前完成论证、评审上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承担)应及时完成课题(含预算)论证、评审,并形成下一年度计划建议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完成审核并报三部门。 4. 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综合平衡。三部门组织开展综合平衡(内容包括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预算),依据专业机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结果形成综合平衡意见,并正式反馈牵头组织单位。财政部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核定下一年度预算,按《预算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相关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年初部门预算中。 5. 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立项批复。牵头组织单位按照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向专业机构下达下一年度新立项课题批复(含预算)。 6. 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立项批复下达后,专业机构开展《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审查,并及时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 (二)减少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7. 统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科技部牵头负责专项监督检查统筹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向科技部提交围绕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每年2月底前,研究制定并公布各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8. 减少检查频次。重点核心任务攻关课题坚持定期检查;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抽查;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课题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9. 整合精简上报材料。科技部牵头完成管理流程、申报材料与表格的整合精简工作,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实现管理表格共享,专项各级管理主体不得要求重复填报相关信息(动态更新的信息除外)。 (三)精简课题验收程序。 10. 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合并技术、财务、档案验收程序,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以目标导向为核心的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11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2人)、档案检查专家(1人)、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联合验收,实现同步下达验收结论。 11. 不再单独组织财务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前,由课题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结题财务审计,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12. 不再单独组织档案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前,由档案检查专家对课题全周期文件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13. 突出课题实施效果评估。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课题主要评价研究的原创性、学术贡献和解决关键领域核心竞争力重大科学问题的效能;技术和产品开发类课题主要评价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应用示范类课题主要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和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14. 开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按职能和管理权限向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和课题承担单位等相关主体开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专项公开数据与其他科技计划和科研机构的共享运用,推动高效管理。 15. 明确数据填报责任。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负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非涉密信息网上填报工作。 16. 提供综合服务。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新立项课题申报、评审、监督、评估、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为综合平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提供支撑服务。 二、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赋予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更大自主权 (五)赋予重大专项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 17. 课题负责人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课题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应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见。同时,各牵头组织单位要落实好服务、保障和监管责任。 18. 开展专项年度计划申报“绿色通道”试点。选择综合实施绩效优秀、有代表性的专项开展年度计划申报“绿色通道”试点:在既定目标和概算范围内专项对立项计划和预算安排拥有自主权;三部门在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仅开展形式审核,并形成综合平衡意见。 (六)进一步优化概预算管理方式。 19. 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概预算管理改革。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牵头组织单位可及时申请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间的调整。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重大专项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结合评审结果,专项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数内,自主决定新立项课题预算安排。 20.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课题资金预拨制度。年度部门预算在正式批复前,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结合科研任务进展,可在当年一季度预先申请和拨付延续课题和新立项课题资金,确保不影响科研人员一季度使用课题资金。 21.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课题承担单位,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七)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重大专项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22. 开展简化预算编制试点。根据25号文精神确定的改革试点单位,在编制承担重大专项课题预算时,可简化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 23. 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课题结余经费使用的相关要求。对于课题结余资金(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三、弘扬科学精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八)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措施。 24. 开展加大间接经费预算比例试点。根据25号文精神确定的改革试点单位,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软件研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课题,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课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突破上述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25. 探索开展绩效总量核定试点。选择承担专项重点任务,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单位,试点探索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九)加大特殊人才薪酬激励力度。 26. 探索提高核心攻关任务负责人薪酬。专项可探索对全职承担专项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高端引进人才的薪酬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年薪所需经费在课题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27. 绩效支出向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在保障专项任务完成和间接费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从课题间接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绩效支出,优先支持青年科研骨干。 (十)弘扬科学精神,转变科研作风。 28. 打造崇尚使命、献身科技的优良作风。弘扬为国奉献、求真务实、刻苦专研、淡泊名利的精神,倡导甘为人梯、理性质疑、诚实守信的科研作风。 29. 开展科研作风整治。有针对性地治理浮夸浮躁、弄虚作假、拜金主义、“圈子文化”、“学阀现象”等违背科学精神的科研作风问题;严格控制科研人员超额申报或承担课题,防止“囤项目”、“挂名争项目”等问题。 30. 探索实施非物质激励方式。在各专项推荐的基础上,按比例遴选科研作风优良,在关键技术突破、成果推广应用、科研管理创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承担单位和科研(管理)人员,可定期进行荣誉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