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8-12-29
  •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国科发重〔2018〕315号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的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除部分试点措施需进一步确定试点单位外,将在重大专项全面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制度中,关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综合平衡、立项批复(含预算)、项目(课题)验收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级管理机构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和25号文精神及时做好重大专项管理改革部署和落实工作,确保完成既定战略目标。

    附件: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

    科 技 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组织实施,突破核心领域关键技术,保障专项总体目标圆满完成,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按照明确责任、规范流程、讲求绩效、综合激励的原则,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一)明确课题申报和批复程序要求。

    1. 增加定向支持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比例。对于目标清晰、研究团队较为明确的任务,原则上以定向支持为主,主要通过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从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一家或几家单位中择优遴选优势单位承担,并切实保障公平公正。

    2. 每年1月31日之前发布下一年度指南。牵头组织单位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和阶段实施计划编制年度指南,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课题应列明绩效目标。定向支持课题应明确注明,申报准备时间为2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课题申报准备时间为45个工作日。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课题申报工作。

    3. 每年7月31日前完成论证、评审上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承担)应及时完成课题(含预算)论证、评审,并形成下一年度计划建议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完成审核并报三部门。

    4. 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综合平衡。三部门组织开展综合平衡(内容包括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预算),依据专业机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结果形成综合平衡意见,并正式反馈牵头组织单位。财政部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核定下一年度预算,按《预算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相关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年初部门预算中。

    5. 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立项批复。牵头组织单位按照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向专业机构下达下一年度新立项课题批复(含预算)。

    6. 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立项批复下达后,专业机构开展《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审查,并及时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

    (二)减少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7. 统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科技部牵头负责专项监督检查统筹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向科技部提交围绕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每年2月底前,研究制定并公布各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8. 减少检查频次。重点核心任务攻关课题坚持定期检查;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抽查;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课题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9. 整合精简上报材料。科技部牵头完成管理流程、申报材料与表格的整合精简工作,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实现管理表格共享,专项各级管理主体不得要求重复填报相关信息(动态更新的信息除外)。

    (三)精简课题验收程序。

    10. 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合并技术、财务、档案验收程序,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以目标导向为核心的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11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2人)、档案检查专家(1人)、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联合验收,实现同步下达验收结论。

    11. 不再单独组织财务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前,由课题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结题财务审计,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12. 不再单独组织档案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前,由档案检查专家对课题全周期文件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13. 突出课题实施效果评估。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课题主要评价研究的原创性、学术贡献和解决关键领域核心竞争力重大科学问题的效能;技术和产品开发类课题主要评价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应用示范类课题主要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和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14. 开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按职能和管理权限向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和课题承担单位等相关主体开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专项公开数据与其他科技计划和科研机构的共享运用,推动高效管理。

    15. 明确数据填报责任。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负责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非涉密信息网上填报工作。

    16. 提供综合服务。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新立项课题申报、评审、监督、评估、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为综合平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提供支撑服务。

    二、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赋予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更大自主权

    (五)赋予重大专项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

    17. 课题负责人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课题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应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见。同时,各牵头组织单位要落实好服务、保障和监管责任。

    18. 开展专项年度计划申报“绿色通道”试点。选择综合实施绩效优秀、有代表性的专项开展年度计划申报“绿色通道”试点:在既定目标和概算范围内专项对立项计划和预算安排拥有自主权;三部门在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仅开展形式审核,并形成综合平衡意见。

    (六)进一步优化概预算管理方式。

    19. 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概预算管理改革。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在不突破阶段概算的前提下,牵头组织单位可及时申请分年度概算在年度间的调整。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重大专项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结合评审结果,专项在分年度概算控制数内,自主决定新立项课题预算安排。

    20.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课题资金预拨制度。年度部门预算在正式批复前,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结合科研任务进展,可在当年一季度预先申请和拨付延续课题和新立项课题资金,确保不影响科研人员一季度使用课题资金。

    21.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课题承担单位,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七)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重大专项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22. 开展简化预算编制试点。根据25号文精神确定的改革试点单位,在编制承担重大专项课题预算时,可简化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

    23. 进一步落实重大专项课题结余经费使用的相关要求。对于课题结余资金(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三、弘扬科学精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八)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措施。

    24. 开展加大间接经费预算比例试点。根据25号文精神确定的改革试点单位,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软件研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课题,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课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突破上述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25. 探索开展绩效总量核定试点。选择承担专项重点任务,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单位,试点探索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九)加大特殊人才薪酬激励力度。

    26. 探索提高核心攻关任务负责人薪酬。专项可探索对全职承担专项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高端引进人才的薪酬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年薪所需经费在课题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27. 绩效支出向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在保障专项任务完成和间接费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从课题间接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绩效支出,优先支持青年科研骨干。

    (十)弘扬科学精神,转变科研作风。

    28. 打造崇尚使命、献身科技的优良作风。弘扬为国奉献、求真务实、刻苦专研、淡泊名利的精神,倡导甘为人梯、理性质疑、诚实守信的科研作风。

    29. 开展科研作风整治。有针对性地治理浮夸浮躁、弄虚作假、拜金主义、“圈子文化”、“学阀现象”等违背科学精神的科研作风问题;严格控制科研人员超额申报或承担课题,防止“囤项目”、“挂名争项目”等问题。

    30. 探索实施非物质激励方式。在各专项推荐的基础上,按比例遴选科研作风优良,在关键技术突破、成果推广应用、科研管理创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承担单位和科研(管理)人员,可定期进行荣誉激励。

相关报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来源专题:战略生物资源
    • 编译者:郭文姣
    • 发布时间:2023-04-24
    •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加快生物产业创新发展步伐,培育生物经济新动力,到2020年生物产业规模达到8-10万亿元,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生物技术企业和生物经济集群,将生物经济加速打造为继信息经济后的重要新经济形态。这为我国培育发展生物产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奋斗目标。 一、生物技术革命最有可能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又一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十世纪以来,生物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特别是近年来,基因测序成本以超过摩尔定律的速度下降,标志着生物经济最有可能成为继信息经济后的新经济形态。 当前,生物技术不断在医学、农业、工业、环境、能源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潜力,正在引发新的科技革命,并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世界人口、粮食、环境、能源等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生物经济的蓝图被越来越深刻地描绘。在医疗领域,以干细胞、基因测序、生物芯片等核心技术突破为基础,新兴生物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广泛应用,不仅极大地改造了传统的医药产业,还使得医疗技术的核心从末端的疾病治疗,逐步走向前端的诊断和预防,并打开了未来个性化医疗的大门;农业领域也正在经历一场生物科技的“绿色革命”,现代种植业和养殖业正在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能源领域看,越来越多国家努力寻找更加经济高效绿色的能源替代方案,生物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发电、生物氢等生物质能在全球能源生产消费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即使是传统制造业领域,也同样存在被生物科技革命的可能性,工业生物技术的突破,使传统化工、造纸、食品等工业领域的制造工艺发生质的变化,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还降低了污染物排放。有预测认为,除了上述已经被生物技术改变的四大领域,在2025年之后,当人类跨入生物经济成熟期,生物技术将对那些现在看起来似乎与生物学没有关联的更多产业发生作用,并最终对整个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我国生物产业发展基础较好、潜力巨大 “十二五”以来,生物产业被列为我国重点培育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之一,各级政府陆续出台实施了一系列财税、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为促进生物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据有关统计,我国“十二五”时期生物产业复合增长率达到15%以上,产业规模超过3.5万亿元,在部分领域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当,甚至具备一定优势。比如,埃克替尼、康柏西普、重组人戊型肝炎疫苗等国产创新药物成功上市,一批新专利到期药成功实现了国产化,磁共振、PET-CT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人工耳蜗、植入式脑起搏器等高性能植介入产品成功填补了国产空白,基因检测服务能力全球领先,超级稻亩产突破1000公斤,生物发酵产业产品总量居世界第一,乙醇汽油已在全国11个省区推广使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山东、湖北、吉林等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生物产业集群已经形成,《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已形成了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格局。 “克替尼、康柏西普、重组人我国不仅要应对人口持续增长和人口加速老龄化的巨大挑战,还要受到资源能源和环保压力不断加大的约束,食品安全、医疗养老、节能环保等新需求层出不穷,“出不穷,源和环保压力不断加大的为我国利用生物手段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可见,我国无疑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和生物能源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三、抓住窗口机遇期加快把我国建设成为生物经济强国 “十三五”是我国生物产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时期,必须把握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以基因技术快速发展为契机,在已有发展基础上,面向国内重大需求,重点推动实施以下六项重点任务。 一是在生物医药领域,更加聚焦人类面临的重大疾病和医学模式转换,大力推动临床中大需求的原创药物和生物制品开发,提升药品生产水平,积极改革管理规制,提升和激发产业创新能力,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二是在生物医学工程领域,围绕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新趋势,发展智慧医疗、移动医疗、远程医疗等适应生命科学新技术发展的新仪器、新器械、新试剂,进一步促进高品质国产设备推广应用,以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三是生物农业领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创制一批突破性新品种,突出重点品种和产品的产业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物育种企业。四是在生物制造领域,延续“十二五”时期的发展思路与主要任务,进一步提升生物基材料的技术经济性,推广生物新工艺,深入推动“两个替代一个提升”,支撑我国制造业绿色发展。五是在生物服务领域,把握好我国生物技术服务蓬勃发展的新趋势,以专业化分工提升生物产业创新发展效率,培育合同研发、委托生产、检测评价等生物服务新业态,构建基因检测和解读、生物信息、细胞治疗等新兴技术专业化服务体系,创造生物经济新增长点。六是在生物能源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瓶颈,鼓励和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完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生物质能规模化发展。 编译来源:https://www.ndrc.gov.cn/fzggw/jgsj/gjss/sjdt/201703/t20170316_1154666.html
  •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 来源专题:科技大数据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oujie
    • 发布时间:2019-10-16
    • 财资〔2019〕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   (一)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二)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三)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办理登记。   二、优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   (四)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五)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六)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同时,要加强对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八)财政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   四、鼓励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创新   (九)地方财政部门要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十)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