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持续推动节能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08-22
  • 据悉,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推进火电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持续推动节能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进一步降低煤电机组能耗,提升机组灵活调节能力。推动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示范应用,支撑煤电低碳化发展。统筹优化存量机组结构,淘汰关停一批落后煤电机组,将一批符合条件的关停机组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因地制宜对位于城市建成区存在“退城进郊”异地搬迁需求的煤电机组适当放宽淘汰关停的服役要求。以机组安全性、可靠性为基础,大力推进设备安全更新改造。加快火电数字化设计建造和智能化升级,建设智能感知、智能诊断、智能控制、智慧运行的智能电厂。

      以标准提升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统筹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能耗限额、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等标准修订,推动建设节能环保、灵活高效的新一代煤电机组。加快车网互动、大功率充电等方向的技术标准制定与应用,加大低效、失效充电桩淘汰与更新改造力度,促进产业提质升级。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新型储能、氢能、电力装备等领域标准体系,加强能源行业标准供给和升级,提高设备效率和可靠性。

      稳妥推进水电设备更新改造。研究提升水轮发电机组灵活性、宽负荷运行能力,开展水电资源潜力挖掘,提升老旧机组运行效率,增加机组稳定运行能力,更好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运行需要。针对电力系统有需求、电站有条件、要素有保障的水电项目,研究推进机组更新改造。推动流域水电集控建设,开展智慧水电相关技术研究,逐步推动设备及产品智慧运营。

  • 原文来源:https://www.nengyuanjie.net/article/97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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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09-20
    •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内容指出,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灵活性改造和升级替代机组调峰深度达到70%以上。加大市外清洁电力的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外清洁电源基地建设,建设“七交五直”对外输电通道。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需求侧响应及V2G技术发展,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和区域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到2025年,需求侧尖峰负荷响应能力不低于5%。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沪府发〔20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要求,以重大应用场景为牵引,以技术突破为内核,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加快培育重点绿色低碳产业,进一步推进本市绿色低碳转型,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一)能源领域 全面实施“光伏+”工程,到2027年,市内光伏装机容量达到450万千瓦。加快推动杭州湾等区域近海风电项目建成并网投运,推动首批深远海风电开发建设。推动漕泾、外高桥扩容量替代等项目建设,全部预留碳捕集接口和场地。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灵活性改造和升级替代机组调峰深度达到70%以上。加大市外清洁电力的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外清洁电源基地建设,建设“七交五直”对外输电通道。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需求侧响应及V2G技术发展,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和区域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到2025年,需求侧尖峰负荷响应能力不低于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各区) (二)工业领域 推动宝武集团上海基地重点工序能效达到示范标杆水平,开展余热余能资源化利用,推动生产工艺和重点用能设备节能降碳升级改造,每年实现节能量1%。推进钢铁生产工艺从长流程向短流程转变,加大废钢资源利用力度。到2025年,废钢比达到15%以上;具备减碳30%的技术能力,吨钢碳排放强度较2020年降低5%左右。加大高能效变压器用取向硅钢等高性能钢材开发和生产力度,高等级绿色低碳产品实现规模化供应。持续推进高桥、吴泾等重点地区整体转型。实施基础化学品短流程制备等技术改造,推进系统节能与能量集成优化,每年实现节能量1%,推动原油加工、乙烯等重点产品单耗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在上海化工区建设以碳中和关键新材料等产业为主的“园中园”。开展能效诊断、能源审计,推动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推动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持续推进绿色制造示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化工区管委会、相关区) (三)交通领域 优化公交线网功能结构,加强轨交与公交两网融合。结合城市更新和“十五分钟生活圈”打造便捷舒适的道路慢行交通体系,提升人行道设施品质,优化步行通行环境。到2027年,中心城区绿色交通出行比例达到75%以上。加快推进城市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到2025年,公交、巡游出租车基本实现电动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环卫、邮政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辆;鼓励市区货运车、租赁汽车、市内包车有适配车型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车辆。鼓励社会乘用车领域电动化发展,到2027年,个人新增购置车辆中纯电动车辆占比超过50%。有序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积极推动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卡车等应用。推进江海直达、内河集装箱运输,打造临港多式联运中心,到2027年,海铁联运集疏运量达到100万标准箱左右,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力争提高到52%以上。淘汰老旧飞机和船舶,提高机身和船体构型、动力系统等节能降碳技术水平,持续提升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能效。推动内河船舶电动化应用,鼓励新增轮渡、黄浦江游船等内河船舶采用电力驱动。推动航空和远洋航运使用绿色替代燃料,到2027年,本市远洋船舶绿色甲醇消费量达到10万吨以上,航空公司可持续航空燃料消费量达到1万吨以上。推进绿色机场、绿色港口建设,新增和更新作业机械、场内设备和车辆原则上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到2027年,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机管局、市国资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邮政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各区) (四)建筑领域 结合五个新城建设、城市更新等,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储能、建筑高效电气化替代等关键技术创新和规模化应用。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确保“十四五”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到2027年再完成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规模化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到2027年,累计落实超低能耗建筑2000万平方米。推行建筑“光伏+”应用,到2027年,公共机构、工业厂房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以上。建成本市建筑能源和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到2027年,纳入分项计量和在线监测公共建筑面积1.2亿平方米。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鼓励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率先开展近零能耗、零碳建筑建设。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建筑的近零能耗、零碳创新示范。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推行全装修住宅,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鼓励研发减碳、固碳等新型建筑材料,积极推广绿色低碳建材、高性能建材产品应用。加快推广液冷、冷热通道隔离等数据中心高效节能技术,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控制在1.25以下,既有数据中心实施改造后,PUE不高于1.4。(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机管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科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 (五)循环经济领域 完善“4+X”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老港、宝山、杭州湾北岸、临港四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推动各相关区、各相关单位安排1%产业用地用于支持循环经济企业发展。建立全品类、全链条、可追溯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优化固体废弃物回收场所、设施布局,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总量力争达到1000万吨/年左右。巩固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成效,加快推进固体废弃物焚烧炉渣和飞灰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动全市固体废弃物实现近零填埋。深入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进一步扩大区级园区覆盖面。推进一批“无废园区”和“无废细胞”建设。推动二手商品交易有序发展,培育一批二手商品交易龙头企业,建设集中大型“跳蚤市场”不低于2个/百万人。开展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废旧动力电池等领域先进拆解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发展资源循环利用装备产业。建设上海市循环经济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废弃物、再生资源监测分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 二、机制创新和保障措施 (一)完善技术创新机制 制定本市未来能源和前沿颠覆性降碳技术战略规划。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机制,推进低碳零碳负碳核心技术攻关和基础研究,建立完善技术评估体系和比选寻优工作机制,布局一批前瞻性、战略性的前沿颠覆性科技项目。推动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及科技信息开放共享。支持组建一批本市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带动“产学研金介”创新联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金融支撑机制 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创新,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金融机构等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票据、绿色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制定绿色项目入库分类指引和绿色效益核算评价方法,建立绿色项目库,建设完善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基金。优化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标准,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 (三)完善能源市场机制 加快推进以现货为核心的电力市场改革,依托在沪金融市场,积极探索开发电力期货等产品。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绿色能源发电主体按照规定与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推进建设氢能、绿色甲醇、可持续航空燃料等产品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委金融办、上海证监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 (四)优化碳定价机制 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优化碳市场配额分配机制,鼓励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及其衍生品创新。鼓励碳金融创新,加快形成具有合理约束力的碳价机制。统筹做好绿电交易、绿证交易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之间的有效衔接。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落户上海优势,探索与国际碳市场的衔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五)完善财政保障和价格机制 市、区两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节能降碳改造、用能设备更新、能源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提升。加大对绿色建材、新能源车船等绿色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绿色采购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探索支持新型储能、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和负荷调节等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电价机制。优化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建立电力接入超容用户付费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区) (六)完善产业培育机制 落实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动态监测评估机制,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以园区为载体,建设一批绿色低碳产业示范基地,推动新材料、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发展,打造一批大型绿色产业集团,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各类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开展碳相关核算、评价、认证、管理、咨询等业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各区) (七)强化绿色低碳管理机制 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夯实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督促完成目标任务,完善各部门和各区年度节能降碳评价工作。加强节能降碳形势分析,对行业部门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季度提醒和年度预警,对各区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预警,加强对能耗强度下降进度滞后部门和地区的督促指导。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严格做好节能审查和验收。进一步细化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加强节能降碳目标考核评价,组织开展对标达标,督促强化能源审计和节能降碳改造、优化运行管理,加大节能监察执法力度。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产品碳足迹标准计量体系,建设重点行业和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实施绿色低碳产品评价和标识认证制度。支持绿色低碳供应链链主企业组建联盟组织,推动供应链协同减碳。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市统计局、市科委、市国资委、上海证监局、各区) (八)强化社会参与机制 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生态日、世界地球日、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全民绿色低碳宣传教育。加快碳普惠体系建设。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等绿色低碳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支持举办碳中和技术、产品与成果相关会议和活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共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教委、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贸促会、各区)
  • 《《京津唐电网燃煤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能力验收监管暂行办法》出台》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1-05
    • 2021年12月31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印发《京津唐电网燃煤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能力验收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京津唐电网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全面提升华北区域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消纳能力,促进华北区域新能源发展和高效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有关要求,华北能源监管局经商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京津唐电网燃煤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能力验收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发电企业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燃煤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并积极配合做好机组灵活性能力验收及认定工作。 二、各电网企业要结合电网运行实际,统筹安排发电企业灵活性改造验收计划,并做好验收结果的应用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华北能源监管局、相关省(市)政府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京津唐电网燃煤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能力验收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有关要求,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结合京津唐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灵活性改造,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在保证发电设备安全、涉网性能和环保排放合格条件下,通过对机组设备进行改造或新建其他辅助设备的方式,纯凝运行时实现出力下限不高于35%额定容量,出力上限保持100%额定容量运行;供热机组在保证供热需求的条件下,实现出力下限不高于40%额定容量,出力上限不低于85%额定容量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京津唐电网燃煤发电机组。未经灵活性改造但需进行灵活性能力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发电企业是燃煤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验收的组织与协调以及灵活性运行的安全管理,确保发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性、经济性和运行可靠性。 第五条 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火电灵活性改造验收计划安排,负责应用验收结果。 第六条 华北能源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七条 机组灵活性运行除满足《GB/T 31464 电网运行准则》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一)调峰能力要求。改造后机组纯凝运行出力下限不高于35%额定容量,出力上限保持100%额定容量;热电机组在供热期运行时出力下限不高于40%额定容量,出力上限不低于85%额定容量。 (二)安全稳定性要求。改造后机组应具有在出力上下限范围内长期稳定运行的能力。锅炉燃烧稳定,机组主、辅助设备运行正常,运行参数都在安全范围内。机组自控系统正常投入。机组保护系统正常工作。 (三)AGC(自动发电控制)投运要求。改造后机组应保证在最低出力至额定出力(Pe)范围内,AGC功能全程正常投入,即机组应在AGC控制方式下参与调峰,满足机组调峰运行期间AGC性能要求,具体包括: 1.调节速率。考虑深度调峰机组负荷调节范围的差异,不同类型机组的AGC调节速率不低于下表要求。 2.响应时间。50%Pe及以上的AGC响应时间应小于60秒;50%Pe以下AGC响应时间应小于常规调节时的125%,即响应时间应小于75秒。 3.调节精度。50%Pe及以上的AGC调节精度应小于机组额定功率的1%;50%Pe以下AGC调节精度应小于常规调节时的125%,即调节精度应小于机组额定功率的1.25%。 (四)AVC(自动电压控制)投运要求。改造后机组AVC应能保持正常功能。 (五)进相要求。改造后机组应能在进相工况下安全稳定运行,且最大吸收无功数值上不小于额定有功功率的33%。 (六)发电机调速系统要求。 1.机组在深度调峰运行工况下,一次调频应持续投入。参与一次调频的调频负荷变化幅度上限不低于下表要求。 2.一次调频动态指标、转速不等率与常规调节方式相同:一次调频的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2秒;一次调频的稳定时间应小于60秒;一次调频负荷响应速度满足:达到75%目标负荷的时间应不大于15秒,达到90%目标负荷的时间应不大于30秒;一次调频转速不等率应为4%~5%。 3.机组在深度调峰运行工况下,开展调速系统参数实测与建模试验。 (七)环保要求。改造后机组粉尘、NOx、氨逃逸、SO2等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相关要求。 (八)运行经济性要求。尽可能提高机组运行经济性,禁止为降低出力采取直接外排有用能等非经济运行方式。同时核算改造后机组调峰运行边际成本。 (九)供热机组供热能力要求。机组灵活性运行期间,机组应能保证发电企业实际供热需求。 (十)发电机励磁系统(含PSS)要求。改造后机组励磁系统(含PSS)性能应保证在所有运行工况下满足标准GB/T7409.3、DL/T843的要求。PSS功能应全程正常投入,性能要求与50%额定功率以上运行工况一致。 (十一)上下限连续运行能力要求。开展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试验,原则上包含负荷下限至少6小时、负荷上限6小时和跟随电网调度12小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燃煤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后应进行验收。对于凝汽式发电、热电联产方式的发电机组,应分别履行验收程序,不同方式下相同的试验与验证项目不重复进行。 通过灵活性能力验收的发电机组,再次通过技术改造、运行优化等技术方法提高了灵活性,发电企业需要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能力证书(电源工程类特级调试单位、电网工程类特级调试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发电机组灵活性能力验证试验与评价。 第十条 发电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验收试验申请,第三方机构按照技术方案开展工作,负责相关技术文件与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在相关试验报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验收报告,及时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和地方政府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有关电网企业。报告应附验收试验技术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根据需要,依据发电机组灵活性能力验收结果、发电涉网性能指标、发电企业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等,华北能源监管局会同地方政府能源(电力)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技术论证并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对发电企业、第三方试验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文件、资料等违反规定等行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