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京:北运河上游分散生活污水的治理实践》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 wangyang
  • 发布时间:2020-08-29
  • “十一五”期间北运河流域已经开展了点源治理工作,从整个北运河流域来看,入河污染物主要来自于三大污染源,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郊区分散生活源排放、畜禽养殖和种养业产生的农业源排放。“十一五”期间,针对畜禽污染源,水专项课题设置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技术研究”并开展一项工程示范;针对分散式生活污水,设置了“北方村镇生活污水低耗能易管理处理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其中厌氧滤池+自然能好氧处理技术、厌氧滤井+人工湿地处理这两项技术进行了工程示范;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开展了“城镇污水厂出水厂外生态湿地净化技术研究与示范”,主要采用景观湿地串联氧化塘处理技术。

    “十二五”时期,北京市实施了《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把未经处理的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实现了北运河榆林庄闸出京断面COD浓度平均值自2013年以来逐年下降,到2015年降至36.1mg/L,全流域水体达标率也由2012年的15.8%逐年提高到2015年的24.3%,水质改善效果比较明显。

    到了“十三五”时期,随着国家水十条的发布,黑臭水体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的推进,结合治理目标再去梳理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现状,发现北京市农村污水治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区域污水处理统筹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二是处理工艺相对单一,与村镇污水因地制宜的需求不相符;三是信息化监管手段不足,监管不到位,这项不足在十三五期间必须补起来;四是缺乏长期的管理机制,缺乏建设、运营、监管和技术指导方面的文件,导致运行效率不高。

    针对这些问题,“十三五”水专项课题开展了散污水收集模式和处理设施建设模式的研究、污水菜单式组合工艺及设备的研发与示范、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监控体系研究及示范、分散污水长效管理模式机制的研究。

    基于上述研究成果,我们提出了基于互联网+的智慧村镇污水处理整装成套技术,包括了四部分内容,一是分散污水收集和处理建设模式,主要解决区域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的选择比较困难的问题;二是菜单式组合工艺,在“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系列研究的基础上,对菜单工艺进行了优化,补足现有技术短板;三是农村分散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控平台,开发智慧运维监管系统,降低运维资源的投入;四是长效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污水全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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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8-08-13
    • 二十年来,我国污水处理不断兴建,污水处理率持续提高,但主要集中在城市,全国大部分农村的污水仍得不到处理。美国将人口小于1万人的聚集区称为农村地区,农村人口约为1.18亿人,占总人口的37.3%。19世纪50年代,美国农村开展了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的实践,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因而,学习研究美国的分散式农村污水治理政策及技术,对于现阶段我国即将开展的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美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简述 1.政策依据 美国农村污水治理适用于《清洁水法》。《清洁水法》通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控,采用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制度对排入地表水的农村水处理设施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使用最佳管理实践对水质受损流域内的农村面源污染进行控制,采用最大日负荷总量计划对水质受损流域的所有农村污染源(点源和面源)制定排放限值,实行总量控制。 2.排放标准 根据1972年《清洁水法》301条规定,美国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1977年6月1日前全部执行二级处理标准;若水体中含有氮元素,生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硝化反应,BOD5指标不能准确反映出水水质情况时,用CBOD5取代BOD5指标。若出水排入地表水,受纳水体不能达到水质标准,就要达到更为严格的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如果受纳水体列入《清洁水法》303(d)条款中的受损水体清单,排放限值则需根据最大日负荷总量计划分配日允许排放负荷,制定排放限值。 3.财政补助 1987年的《清洁水法》授权联邦政府出资为各州设立一个滚动基金,其中各州需配套一部分资金(约为联邦政府的20%)。该基金以低息或无息贷款的方式资助各州实施污水处理和非点源污染防治项目。贷款的偿还期一般不超过20年。所偿还的贷款以及利息再次进入滚动基金用于支持新的项目。2015年,各州均已有比较完善的滚动基金计划,已向污水处理项目贷款958亿美元(分散式污水处理约占4%)。 1987年《清洁水法》修正案319(h)条款创设了非点源319部分资金项目,该项目向州、部落提供资助,用以支持消除非点源污染的示范工程、技术转移、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和相关活动。该项目于1990年开始实施,截至2011年共提供资助38.95亿美元,年平均资助资金为1.56亿美元。 美国州政府也对分散式污水治理提供多种形式的资金资助。例如马萨诸塞州出台三项财政政策,支持分散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首先是贴息贷款项目,社区污水治理设施最高可以获得10万美元建设贷款。其次是为本地居民减免3年共4500美元的税收用于支付分散污水系统的维修费用。此外,社区污水系统综合管理计划提供资金支持分散污水系统的长期维护。 二、美国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及运行管理模式 1.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 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是一种包括污水现场收集与就近处理的综合系统,主要用以处理家庭、小型社区或服务区产生的污水。根据处理规模不同,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可分为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和群集式污水处理系统两类。 (1)现场污水处理系统 19世纪中叶,现场污水处理系统在美国大规模应用,适用于单个家庭的生活污水处理。该系统由化粪池和地下土壤渗滤系统(人工湿地或氧化塘)构成。污水流入化粪池经厌氧分解后,去除了部分有机物和悬浮物,后流入土壤渗滤层,经渗滤、吸附、生物降解等净化作用后流入潜水层。该系统对土壤的渗透性、水力负荷等因素有一定的要求。据估计,美国国土面积中仅有32%的土壤适用现场污水处理系统。 (2)群集式污水处理系统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群集式污水处理系统逐渐在美国流行。群集式污水处理系统适用于多户家庭的生活污水处理,通过增加单独的处理装置,提高了出水水质。其基本处理流程为: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重力或压力式污水收集管道,运送到相对较小的处理单元进行物理或生化处理,后经地下渗滤系统或氧化塘等土地处理系统后排放或回用。常见的处理工艺有:一是物理过滤法,包括单通道介质过滤器、循环介质过滤器、粗介质、泡沫或织物过滤器等。二是生化法,包括固定膜生物膜法、悬浮生长活性污泥法等。 2.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的特点 (1)投资成本低、维护管理简单 通过采用自然型土地处理系统和小型的低成本集水管道,基建成本大大减少;土地处理系统和加强式处理单元的运行维护相对简单,无需专人值守。 (2)动力消耗小、符合生态友好要求 采用无动力或微动力的自然型土地处理系统及动力消耗较小的加强式处理单元;能持续补充地下水,实现了污水就地处理和就地回用;可以将土地处理系统营造成生态系统修复功能和湿地生态公园、教育园区,与流域管理措施灵活结合。 (3)技术成熟、运行稳定 鉴于土地处理系统对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渗透性、地下水位等)有一定的要求,分散式处理系统的工艺不断发展完善,多种处理工艺可供灵活选择,全面满足不同地区的出水要求。 3.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模式 全美共有2600万套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约一半以上的设施运行已超过30年。据估计,其中10%-20%的设施由于缺乏维护及有效监管等问题导致运行失效发生故障,引起了地下水及湖泊的氮、磷污染。 为了加强对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的运维管理,有效指导各州和地方开展分散式污水治理,2003年美国环保局发布了《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管理指南》,在指南中对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提出5种管理程度逐步加强的运行模式。 三、对我国农村污水治理的启示 分散式处理系统从20世纪50年代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美国极为重要的农村污水处理手段。全美25%的居民家庭采用了该系统,污水处理量占废水总量的10%,为美国农村水环境质量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引导缺乏、标准缺失、选用盲乱等问题,需学习和借鉴美国在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的成功经验。 1.分散式处理是农村污水处理的发展方向 对于住户分散,污水管网不完善,资金薄弱,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分散式处理系统具有其特殊优势,实现了污水就地处理和就地回用,具备灵活多样的技术工艺,减少了排水管网的基建费用和运行费用,受到了美国政府的有力支持而被广泛应用,被美国环保局认定为极为重要的污水处理方式,并于2007年制定了分散式处理系统的长期发展战略。而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污水处理技术混杂,缺乏农村污水处理方面的统一技术标准,可借鉴美国的农村污水处理模式,各地根据当地条件积极开展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的不范与推广工作。若只有生活污水接入,可采用以土地处理为主的现场污水处理模式;如村庄土地紧张或污水成分复杂,则可采用以处理单元(生化或过滤)为主的处理模式;若用地紧张又无其他废水进入的村庄,可以采用土地处理与处理单元(生化或过滤)相结合的处理模式。 2.建立专业化运维服务体系,强化运行管理 为强化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环境的敏感性和处理规模,美国环保局提出了5种管理程度逐步加强的运行模式。同时,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如社区污水系统综合管理计划,用以提供资金支持分散污水系统的长期维护,从而有效保障了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运行。目前我国各个省市正积极开展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方案的不范研究,但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有钱建设,无钱运行”的问题。据统计,由于缺乏专业的运维人员和充足的维护资金,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行率不足20%。因而我国应通过合理的政策,支持多种经营模式相结合的专业运维服务队伍的发展,保障运维资金,以保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持续稳定地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3.制定法律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美国农村污水处理政策分类细致、设计严密,经过不断完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这既体现在管理对象上,如点源和面源、水质受损流域和水质未受损流域;也体现在管理手段上,分别采用排污许可证、最佳管理实践、最大日负荷总量计划对受损水质流域内的点源和面源进行有效管理;更体现在排放限值中,依据受纳水体的水质采用二级处理标准、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或基于TDML的排放限值。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以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为目标建立起来的,对于现阶段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还没有相应的排放标准及技术规范。国家层面除了《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外,尚未出台农村污水处理有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指南。因而我国需从立法着手,根据不同地区属性(如环境敏感区域、水源保护地等)确定治理范围,加快制定灵活的具备操作性的农村污水治理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经济日报:以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涵养黄河上游生态环境》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4-30
    •  黄河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充分考虑上中下游的差异。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上游要以三江源、祁连山、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等为重点,推进实施一批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工程,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同时,对抓紧解决当前黄河流域存在的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作出部署。这为我们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治理开发黄河极为重视,把它作为国家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年来的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水沙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生态环境持续明显向好、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群众生活显著改善。但也要看到,黄河流域仍面临防范洪水风险、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等一系列挑战。对此,需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来看,黄河流域各省区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不可能独善其身,需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切实推动黄河全流域生态协作。应该看到,生态环境资源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不是“免费的午餐”,需建立健全有效的流域内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抓好源头防控,加快黄河上游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推动黄河上游流域高质量发展,以此进一步促进黄河中下游流域各省区经济增长和社会效益提升。   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是加快构筑黄河上游流域生态安全的现实选择。黄河上游流域不仅是我国重要的水源补给区,更是国家“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的重点保护区,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在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战略性地位,流域内生态环境状况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本地区的生态安全,也影响到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目前,黄河上游局部地区生态系统退化、水源涵养功能降低,水资源保障形势较为严峻,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生态补偿机制是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以“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为基本原则,对生态保护和建设各相关方利益关系做出的一整套制度性安排。要实现公平、科学、合理和高效利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就要建立健全流域上中下游地区间生态补偿长效机制,通过运用多种补偿方式,加大黄河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建设投入,合理分担黄河流域各省区的环境保护责任。   更好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推动黄河上游流域高质量发展,需明确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明确生态补偿主体。明确中央政府、中下游地方政府以及黄河上游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受益方为主要补偿主体。二是明确生态补偿对象。补偿对象应该是为服务黄河上游流域生态效益、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政府;为保护黄河上游流域生态环境,承担机会成本损失的地方政府和农户等相关方。三是明确生态补偿标准。根据黄河上游流域的生态环境实际情况,构建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基础上,可根据不同省区经济发展差异来协商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标准。四是明确黄河上游流域生态补偿方式。以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方式为基础,创新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特别是要加快探索市场补偿等方式,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多元生态补偿体系。   同时,还需加快研究制定流域内生态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国家、地方和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利益机制,缓解黄河上游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紧缺问题,提高黄河上游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应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力量,组织各领域专家学者就流域内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一是开展流域内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开展生态资产评估核算的理论研究,明晰生态资产的定义、范畴及核算方法等;开展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的理论研究,多层次、多方位分析制定补偿标准;研究借鉴发达国家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理念、测算方法和补偿手段;学习考察国内生态补偿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地区,为黄河上游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确立提供实践遵循。   二是制定流域内生态补偿的标准体系。制定黄河上游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加快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建设,根据流域内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的特点,制定完善测算方法;探索政府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构建公平公正公开和动态调整的监管及评估体系。   三是完善流域内生态资产的核算体系。将生态资源资产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体系,提高生态资源资产统计核算能力;组织统计、林业、农牧、国土、环保和水利等相关政府部门,系统全面地开展生态资源资产清查和核算工作;建立生态资产综合数据库,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摸清黄河上游流域内生态资源资产状况。   四是强化流域内生态补偿的组织领导。由流域内各省区有关部门组成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协调小组,对流域内跨省区域生态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流域内生态补偿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   五是建立跨省域生态补偿的协调机制。建立由国家相关部委牵头、各省区相互协调配合的生态补偿协调联动体系;加快与中下游省区在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加强与国内其他省区生态补偿试点单位开展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