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绿电直连破解配电改革三大“痛点”》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6-03
  • 在“双碳” 目标以及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大背景下,配电体制改革的核心已聚焦于如何实现新能源的高效、安全、经济的消纳。围绕这一目标,衍生出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等多种配电业务改革形式。然而,这些改革形式在推进过程中面临诸多相同难题,致使项目进展并不顺利。

    这些难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项目能否针对存量负荷和存量新能源,影响了项目可实施范围;为满足供电合法性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获取方面存在博弈,各方对配电区域划分、资产处置等存在争议,使得业务开展中需耗费大量精力;因对政策理解的误区导致此类项目余电无法公平参与该省电力市场,导致项目技术方案配置的扭曲和经济性的降低。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绿电直连文件”)正式印发,以极为简洁的方式,直接针对上述难题进行了管理优化。

    突破增量局限

    构建全维度绿电直供消纳场景

    在以往的增量配电业务、源网荷储一体化业务等新型配电业态改革进程中,各方往往将焦点集中于诸如项目是否属于增量负荷、是否为增量电源、以及电压等级是否合理等方面展开讨论与博弈。这不仅消耗了大量时间与精力,还极大地降低了项目推进的效率以及成功落地的概率。

    此次绿电直连文件显著突破,以明确且有力的方式大幅拓展了相关范围。其一,该文件所涉范围不仅覆盖增量负荷,还将部分符合要求的存量负荷纳入其中;其二,把已建但因消纳原因并网受限的新能源项目也涵盖在内,为这些新能源的并网与消纳提供了新的途径;其三,再次明确电压等级相关规定,指出最高可达220(330)千伏电压等级,为项目实施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标准。

    去许可证化革新

    解放思想激活商业模式

    在以往的新型配电业务发展过程中,被“供电即要取证”的思想束缚,导致并网型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业务为确保合法供电身份而陷于取证难题,博弈于与取证相关的配电区域划分、存量资产处理等难题。

    此次绿电直连文件做出了重大创新性突破,明确指出此类业务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或多年期购售电协议便可确立电源、负荷合作方式的合法性。这一举措极大地简化了以往这类业务复杂的开发流程。同时,这延续了去年11月份《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管理思想,进一步解放了此类项目所面临的思想束缚,为项目的快速推进创造了有利条件。

    余电上网破冰

    塑造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新生态

    过去几年,无论是大规模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还是面向用户的单一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受相关思想观念束缚,均面临余电倒送电网的难题。这种限制与公平原则相悖。各类合法市场主体均应享有公平参与市场的权利与机会,余电倒送限制无疑削弱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主体在市场中的自主性与竞争力。

    此次绿电直连文件在政策上取得重要突破,明确规定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允许余电上网。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市场主体公平地位的尊重,保障了各主体在电力市场中的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更是顺应了电力市场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绿电直供并允许余电上网的方式,能够优化电力资源的配置,有效提升电网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推动电力市场朝着更加公平、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

    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关键期,绿电直连文件以“极简政策设计”直击配电业务改革的三大核心堵点:通过“增量+存量”全场景覆盖打破范围壁垒,以“去许可证化”改革重构商业模式,用“余电上网”机制激活市场主体活力。

    这一政策组合拳不仅化解了长期存在的政策博弈、身份认证与市场权利不均等问题,更通过“简化流程、放宽限制、释放权利”的三重革新,为就近新能源规模化应用、用户侧资源聚合等新业态开辟了制度通道,其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当下改革困局,更在于构建了“需求导向、市场驱动、制度护航”的新型配电发展范式,为我国能源结构低碳转型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供职于中国能源研究会配售电专委会。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50530/14442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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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6-20
    • 风、光等新能源发出的绿色电力如何抵达用户?“先连接到输电网,再走配电网输送”是惯常路径。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建设绿电直连项目。 简单地说,就是新能源发电不接入公共电网,直接点对点输送至电力用户。为什么要开展绿电直连?哪些主体可以参与绿电直连?点对点的输电线路由谁来建? 什么是绿电直连? ——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准确。 要理解绿电直连,不妨先了解电力输送的基本流程。 以电站型电源为例,风、光等新能源和煤炭等传统能源发的电,通常要经过升压接入电网。而后,这些电“搭乘”电网输送至用电地区,再将电压降至适合用户使用的等级,经配电网分配至各电力用户。在这种输电流程中,电力来源比较丰富,用户也较难分清自己用的是煤电还是绿电、各类电源占了多大比例。有人打比方,这就是各种来源的电力“拼团”。 而绿电直连,就是为绿色电力架起一条专属通道。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直连是指电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而通过与用户直接连接的电力线路向单一用户供电,供应的电量可以清晰物理溯源。 “现阶段,绿电直连电源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既包括新建电源,也包括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该负责人说。 鼓励开展绿电直连,既与促进新能源消纳有关,也响应了电力用户对绿电消费的需求。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说,随着中国新能源跃升式发展,新能源消纳压力逐年递增。在远距离输送的同时,通过绿电直连项目等探索新能源生产和消费集成发展模式,可以挖掘就近就地消纳需求,拓展新能源应用场景,提高新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近些年,不少出口型企业对于绿色电力的需求也在显著增长。据国家电投经济技术研究院战情所负责人裴善鹏介绍,目前,欧盟已率先启动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和电池法案,对本土和海外企业实行等同的碳排放监管,2026年开始正式实施。“我国大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较高,产品进入欧盟需要按碳排放量购买CBAM证书,支付‘碳税’。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头部企业也对供应链企业提出绿电使用要求,比如特斯拉要求供应商限期内实现全过程100%绿电生产,否则5年内不予采购。鉴于欧盟对欧盟内外类似绿证的协议绿电认可度不高,绿电直连便成了大家认可的一种通过物理连接直接提供绿电的方式。”裴善鹏说。 谁能开展绿电直连? ——新增负荷;满足一定条件的存量负荷;有降碳刚需的出口外向型企业;部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 哪些主体可以建设绿电直连项目? 记者梳理《通知》发现,其主要明确了4种可开展绿电直连的场景。针对新增负荷,可以通过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实现绿电直连;对于存量负荷,需在满足“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通过调减自备电厂出力,为绿电直连腾出一定空间,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对于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可利用周边的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对于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可以开展绿电直连。 举例来说,假设一家铝材出口企业周边有一座光伏电站,那么两者就可通过绿电直连专线连接。光伏电站所发的电源通过这条线路输送至企业的生产线,替代原先由自备电厂或公共电网提供的电力。而企业使用这部分电力,明明白白是绿色电力。当企业产品出口欧盟等市场时,就可凭借溯源证明降低相关碳关税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 另外,根据《通知》,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绿电直连项目可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 如何理解?假设一家化工企业已接入公共电网,现又新建有周边风电直连项目。按照规定,其风电电源接入用户侧,这部分电量属于可清楚溯源的绿电。此外,假如这家企业所在的是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那么首先考虑绿电直连项目整体自发自用,如果有发电剩余的部分,还可反向卖给公共电网,在避免“弃风”的同时,也能赚取一定收益。 “与源网荷储不允许反送电不同,《通知》明确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取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方式,而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则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这一规定突出了现货市场的优势,与当前国家积极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总思路相符。”裴善鹏说。 谁来投资建设? ——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绿电直连模式,意味着在发电侧到用户侧之间拉了一条“专线”。那么,谁来投资这段线路?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同时,充分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项目电源可由用户投资,也可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用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用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需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避免权责不明确,切实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裴善鹏认为,《通知》提出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以负荷侧企业为主导,发电企业或第三方也可参与建设或合作投资,电网企业不参与项目开发。这打破了传统电网主导的接入模式,为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创造了制度空间。 “当前,各地绿电直连项目投资与运营模式呈现显著分化。部分地区存在限制项目投资主体类型、禁止余电上网、绿电比例偏低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投资活力,降低了项目运营效率,弱化了企业降碳效果。”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有关专家说,《通知》破除了投资主体所有制、行业类别等限制,还创新了运营模式,有利于提升市场投资意愿。 绿电直连项目电价如何?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项目内部,其电力交易与结算关系较为清晰,可通过协商方式形成购售电价格。但绿电直连项目与电网企业之间涉及输配电价、交叉补贴、系统运行费等各类费用,以及参与电力市场运行的权责关系,项目的长期可持续性依赖于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 为此,《通知》规范了绿电直连项目的市场和价格机制。在市场机制方面,明确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在价格机制方面,明确绿电直连项目应按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 “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政策的设计,绿电直连交易将形成三方共赢局面:用户获得稳定的清洁电力可免除碳税;发电企业获得新的直连消纳渠道并体现了绿色价值;电网企业通过输配电价,保障了自身收益不受大的冲击。这种兼容并包的精准施策,也是该政策的突出亮点。”裴善鹏说。
  • 《政策解读丨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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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6-12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绿色低碳发展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培育绿色制造国际竞争优势,提升新能源就近消纳能力。当前,我国绿电直连仍处于探索阶段,江苏等省份已经开始针对电池企业展开实践,全国对创新新能源消纳形式需求迫切,《通知》出台恰逢其时,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将为全国新能源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重点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对绿色电力的直接采购需求显著增长。其动力主要来自国际,欧盟已率先启动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和电池法案,对本土和海外企业实行等同的碳排放监管,2026年开始正式实施。我国大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较高,产品进入欧盟需要按碳排放量购买CBAM证书,支付“碳税”。此外,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头部企业对供应链企业提出绿电使用要求,比如特斯拉已要求供应商限期内实现全过程100%绿电生产,否则5年内不予采购。鉴于欧盟对欧盟内外类似绿证的协议绿电认可度均不高,绿电直连成为大家都认可的一种物理连接直接提供绿电的方式。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新能源规模快速增长,传统依赖大电网的新能源消纳模式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风光高比例接入电力系统的需求。今年一季度,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合计新增装机7433万千瓦,累计装机达到14.82亿千瓦,首次超过火电装机。新能源装机的跃升极大推动了能源转型,但也给大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稳定供应带来挑战。相较于德国跨国(省间)平衡、平衡社区和再调度机制三级平衡方式,我国很多省份只有省级(区域级)电力调度中心一级平衡,全部消纳压力由电网企业承担。因此需发展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以及绿电直连等低一层级的新能源就地消纳新模式,减轻大电网的压力。绿电直连有助于降低网损、提高源荷匹配度,激励用户主动提升用能灵活性、分担系统调节压力。 但当前绿电直连落地面临很多政策盲区和体制机制障碍。例如存量负荷能不能建设绿电直连、多余电力能不能上网、自发自用比例是多少、专线由谁建设、输配电价怎么缴纳、电力市场如何参与、关口计量如何设置等一系列操作问题,困扰着绿电直连项目的落地实施,亟需明确。 二、《通知》明确了绿电直连的概念和原则 《通知》首次对“绿电直连”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指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通过专用线路直接向单一终端用户供电,实现物理直供与电量溯源的模式。相比于以往绿证交易或中长期合同交易中的协议绿电,绿电直连突出电源与负荷在物理路径上的一一对应。需要注意的是绿电直连只能点对点,目前还无法实现点对网,即建设绿电专网给园区的众多企业提供绿电。 《通知》注重与分布式光伏等政策的衔接。《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版)》提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全部自发自用,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通过专线向用户供电”,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本质上也是一种绿电直连,但不用建设专线,避免了很多麻烦。《通知》与分布式光伏政策进行了区分,指出“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统筹责任。在规划部分强调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推动绿电直连纳入地方能源电力与国土空间布局,确保电源、负荷、线路的协调配置;在组织保障部分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细化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充分体现了项目规划建设和监管以省为主的思路。 三、《通知》明确了绿电直连的规划建设模式 《通知》对绿电直连规划建设模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回答了长期以来行业内关注的多个关键问题。一是存量负荷和增量负荷都可以参与绿电直连。与源网荷储要求增量负荷不同,《通知》允许增量和存量负荷参与,一方面是考虑存量企业也有绿电需求,另一方面可充分利用企业自备电厂等调节资源为电力系统服务。二是电源与线路的投资建设不允许电网企业参与。与江苏版绿电直连政策允许电网投建线路相比,《通知》提出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以负荷侧企业为主导,发电企业或第三方也可参与建设或合作投资,电网企业不参与项目开发。此举打破了传统电网主导的接入模式,为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创造了制度空间。三是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余电可以上网。与源网荷储不允许反送电不同,《通知》明确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取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方式,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则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这一规定突出了现货市场的优势,与国家能源局推动现货市场建设的总思路相符。 四、《通知》规定了绿电直连的运行模式 并网型绿电直连电源接受电网调度但自主权较大。《通知》要求并网型电源按接入等级和容量接受相应调度管理,但除影响安全的突发情况外,调度机构不干预项目正常运行曲线,赋予极大自主权,但也保留了紧急时刻的备用手段。明确绿电与公共电网责任边界。企业按申报容量获得电网供电保障,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负风险与费用,确保负荷申报真实、运行责任明晰。这一机制有利于促使用能企业科学评估并网能力,合理配置储能和可调负荷资源,主动提升系统调节能力。鼓励提升整体调节能力。要求绿电直连项目通过配储能、挖潜负荷等方式减小系统调节压力。为了提出更明确的要求,《通知》提出项目在规划阶段应明确负荷峰谷差控制目标,不在消纳困难时段向电网反送电,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通知》明确了绿电直连交易与价格政策 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绿电直连并非游离于市场之外的特权供电,而是可作为智能微电网或虚拟电厂等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与国家推动电力市场化发展的总体思路一脉相承。缴纳输配电价和基金附加等过网费用。《通知》要求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公平承担经济责任。特别强调规范电能计量。为了实现绿电直连部分电费的准确收取,防范以绿电直连名义规避监管,《通知》除了要求在项目接入点设置计量装置外,还要求在内部发电、厂用电、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计量表,确保电量真实、结算准确,严禁绕越计量。 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政策的设计,绿电直连交易将形成三方共赢局面:用户获得稳定的清洁电力可免除碳税;发电企业获得新的直连消纳渠道并体现了绿色价值;而电网企业通过输配电价保障了自身收益不受大的冲击。这是兼容并包的精准施策,也是本政策的最大亮点。 总的来看,《通知》出台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出口型制造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降碳路径,也为新能源开创了新的就近消纳模式。《通知》系统回应了绿电直连项目规划、投资建设、运行调度、市场交易与价格机制等关键环节的操作难题,形成了较为完整、可复制的制度框架。作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绿电直连的规范化发展也将为源网荷储协同、智能微电网等新模式提供有益借鉴,推动我国绿色用能体系更加高效、安全与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