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改委等三部门:风电、太阳能发电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11-17
  •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准确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范围,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2〕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江 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费强度 和总量双控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 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新 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范围

    (一)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 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二)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 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 以扣除。

    二、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

    (一)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 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 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 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二)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 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 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

    (三)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 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统计核算体系

    (一)夯实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基础。电网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可 再生能源省内和省间交易、消费和结算等数据的统计核算,加强对相关数据的 收集、分析、校核,确保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准确。

    (二)开展国家与地方层面数据核算。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 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数据核算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国家 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

    四、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一)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 任评价考核中,将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 但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

    (二)有效衔接地方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 十四五”国家确定的节能目标任务,综合考虑新增可再生能源扣减等因素,科 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规范数据报送与核算。每年1月底,国家能源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全 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初步数,4月底前,提供最终数。6月底前,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最终核定各地区上一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 量数据。

    (二)切实加强绿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全绿证交易 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各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跟踪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要加 强对本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 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机制与核算体系,健全可再生 能源电量认定与统计支撑体系。建立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复议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可再生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坚决杜绝数 据造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22年8月15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0747.shtml
相关报告
  • 《重磅|财政部:地热发电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0-11-26
    • 2020年11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项目补贴清单审核、公布等有关事项作出要求。通知指出,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要求的均可分批纳入补贴清单。这应该是本年度地热人最期待的好消息,也是地热发电“万里长征”事业的第一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要求,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补贴清单)。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现将补贴清单审核、公布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清单。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所有项目应于2006年及以后年度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并已全部容量完成并网。 (二)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生物质发电项目需纳入国家或省级规划,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符合《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其中,2019年光伏新增项目,2020年光伏、风电和生物质发电新增项目需满足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新增项目管理办法。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复。 二、补贴清单由电网企业公布。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初审。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组织经营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要求申报补贴清单,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具体申报要求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告。 (二)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电网企业将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汇总后,向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是否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等条件进行确认并将结果反馈电网企业。 (三)项目复核。 电网企业将经过确认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申报材料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支持性文件的有效性和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包括规模管理和电价政策等方面内容,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电网企业。 (四)补贴清单公示和公布。 电网企业将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形成补贴项目清单,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正式对外公布各自经营范围内的补贴清单,并将公布结果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需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再公布经营范围内的补贴清单。 补贴清单内容需包括:项目类别、名称、场址、业主、并网容量、全容量并网时间、上网电价、列入规模管理年份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此前已公布的补贴清单如信息不全,应予以补充公布。 三、按照国家价格政策要求,项目执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对于履行程序分批次并网的项目,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以外,应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网的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由地方能源监管部门或电网企业认定,如因技术原因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认定的,为加快项目确权,暂按本文所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四、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如项目名称、业主信息发生变更,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申请更变,电网企业应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完成变更并对外公布;如并网容量、场址发生变更,需按本通知第三部分要求重新申报纳入补贴清单。 五、光伏自然人分布式仍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要求管理,电网企业应定期汇总项目信息并完成备案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按照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先后顺序,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尽快完成补贴清单的公布。补贴清单审核、公布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反映。
  • 《发改委等六部门通知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03-18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3月15日消息,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宗教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水电开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方针,充分发挥水电资源优势,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水电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推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发挥流域水电综合效益,建立健全移民、地方、企业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构筑水电开发共建、共享、共赢的新局面,增强库区发展动力,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稳步推进共同富裕。   要完善移民补偿补助,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文化,提升移民村镇宜居品质,创新库区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拓宽移民资产收益渠道,推进库区产业发展升级,强化能力建设和就业促进工作,加快库区能源产业扶持政策落地。 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规〔2019〕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宗教局、民宗委(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水电开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方针,充分发挥水电资源优势,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水电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推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发挥流域水电综合效益,建立健全移民、地方、企业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构筑水电开发共建、共享、共赢的新局面,增强库区发展动力,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稳步推进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强化政府在移民搬迁安置、库区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中的主体责任;加强水电开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的支持政策;尊重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让企业成为水电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动力,加大水电开发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统筹协调、倾斜移民。统筹协调水电建设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支持移民脱贫致富、移民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需要、龙头水库电站与下游梯级电站补偿效益分配、水电综合效益与企业效益等关系,整合资源,完善移民政策,使移民在依法获得补偿补助基础上,更多地分享水电开发收益。   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充分发挥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库区发展、移民收益与电站效益结合;通过政策扶持和机制保障,实现移民长期获益、库区持续发展、电站合理收益有保障的互利共赢格局。   创新探索、稳步推进。加快推进水电开发收益分配结构性改革,在资源利用、安置途径、补偿政策、资产收益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根据各电站项目自身经济可承受能力和建设目标,因地制宜施行利益共享措施,稳步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移民补偿补助。统筹原有房屋与安置地新建房屋的建设条件和建设要求,分析新建房屋合理成本,科学确定房屋补偿标准,保障农村移民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科学制订移民搬迁方案,合理计列搬迁补助费用。完善农村移民宅基地处理方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统筹平衡迁入库周农村居民点农村移民的宅基地。规划外迁或者就近迁入城集镇安置的,统一规划住房用地。因地制宜拟定激励方案,鼓励移民加快搬迁进度,必要时可增列移民安置激励措施补助。开展水电工程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政策并轨研究。   (二)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文化。充分考虑当地风俗民情、宗教文化特点,合理确定补偿补助项目和标准,保护当地民族文化,提升移民安置水平。完善征收民风民俗设施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补偿办法,征收民风民俗设施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依法选择重建。对需要重建民风民俗设施的,结合移民安置规划合理布局;对选择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的,根据宗教事务等部门依法批准的迁建规划在项目概算中计列迁建费用;按照传统确需举办迁建宗教仪式的,经宗教事务部门确认,予以适当补助。提高少数民族困难移民房屋补助标准,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根据当地住房结构特征和生活习惯,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小康社会的住房要求,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三)提升移民村镇宜居品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充分利用水库蓄水形成的景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合理布局迁建移民村庄集镇新址,提高移民村庄集镇迁建标准,完善基础设施配置,加强风貌管控,改善库区城乡建设面貌。妥善解决好移民村庄集镇新址选址、建设用地、安全饮水、用电、通信、交通、就医、就学等基础条件,配套建设水、电、路、邮政、基础电信网络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村内主路及对外道路路面全硬化,实现全员饮水安全、家家供水入户、户户通电通邮,人人可用互联网;根据需要配置卫生站、集贸市场以及村委会办公、文化活动、社区服务等场所,并预留商业网点、便民超市、体育健身等用地,全面提升移民生活品质。迁建集镇和大型移民村庄主街道,按管线入地进行规划建设。对农村移民村庄集镇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整体风貌建设予以适当补助。   (四)创新库区工程建设体制机制。库区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与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并按照移民政策合理确定水电工程需承担的复建分摊资金,合理布局,科学有序推进。库区供水、供电工程应兼顾安置地居民需求,适当扩大规模。在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基础上,探索库区工程代建和总承包机制。移民工程验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工程等级和相应权限统筹,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移民工程责任单位联合进行。   (五)拓宽移民资产收益渠道。合理使用移民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为移民配置土地,维护移民合法土地权益。土地资源匮乏地区,在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充分尊重被征地移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减轻土地筹措压力,创新老年农业移民安置思路。发挥资源优势,开展贫困地区水电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六)推进库区产业发展升级。统筹移民安置规划、后续产业规划,与库区生产发展、产业升级做好衔接,促进移民就业增长和持续增收。对水库淹没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按就近迁建处理。迁建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并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用地确需超出原有用地规模但未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的,应予扶持,用地可纳入移民搬迁安置用地一并报批。利用电站水库、安置配置资源,发展农林、加工、旅游、运输、电商等产业。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和支持水电工程库区与产业转移做好衔接。充分利用各种库区产业政策支持渠道,支持移民群众脱贫解困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   (七)强化能力建设和就业促进工作。水电企业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用好用足移民安置技术培训等费用,针对移民家庭中有转移就业愿望劳动力、已转移就业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支持等差异化职业能力建设,支持每个有就业需求的移民家庭至少接受一次培训。鼓励水电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当地移民就业。   (八)加快库区能源产业扶持政策落地。按照农网改造和村村通电工程(包括通动力电)总体方案,改善移民安置区和库区电网基础设施水平,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鼓励移民安置区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水电消纳要统筹好当地与外送两个市场,优先保障当地用电需求。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适当降低库区生产生活用电电价水平。科学利用当地资源禀赋,促进水电与当地风电、光电实施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增加当地能源产出和经济收入。依托调节性能好的水电工程,优先开发其周边的风电、光电项目,统筹区域风电、光电和水电外送消纳。在移民安置规划和后续产业发展规划中根据资源禀赋和建设条件,结合产业政策合理布置分布式光伏项目,增加移民和库区居民收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探索与多渠道安置方式、保障移民收益和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相适应的新形势下水电工程用地政策。统筹防洪、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等总体要求,探索通过下游梯级电站补偿效益返还和综合效益投资分摊等方式,充分发挥流域梯级水电的综合效益。落实中央减轻企业负担、清费减税政策。建立促进水电消纳的激励机制,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好水电优先发电和消纳保障政策,为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创造有利条件。   (二)细化任务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对水电建设、移民安置、库区发展的指导,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好落实措施与现有法规政策的衔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注重舆论引导。   (三)强化跟踪评估指导。积极稳妥推进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协调解决水电开发利益共享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将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引向深入,让水电开发更好地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作用。   四、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能  源  局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宗  教  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