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解读》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liruiling
  • 发布时间:2019-01-10
  • 2018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下称《决定》)。为了更好地执行《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决定》进行了解读。

    问:《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尽可能予以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根据上述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全面摸底梳理,深入研究论证,形成了《决定》。

    问: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高度重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人民为中心,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改变行业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组织部内司局、省级通信管理局和部属高校对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摸清家底。二是建立了联络员等工作机制。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派生任务多,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中,边梳理、边研究、边对标,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三是开门改革,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2018年11月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在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决定》。

    2018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签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1号令,公布了《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问:《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本次取消的证明事项共计两类38项:第一类是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包括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涉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等14项,涉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第二类是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包括办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涉及的“消防验收证明”等24项,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等21件文件。

    《决定》公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为巩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成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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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信部运行〔201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体系,指导工业企业(园区)优化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我部制定了《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7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朱璋 010-68205289)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 引 言 0.1 总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把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助于优化工业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提高工业电能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工业、电力和环境的平衡协调发展。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 2016年,《国家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明确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指南,并形成示范经验在交通、建筑、商业领域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通过制定工作指南等重点任务,鼓励工业园区构建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创新综合能源服务模式;引导工业企业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建设,改善电能质量,加强用电设备改造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电能替代、分布式能源利用、能源清洁和循环利用,全面提升工业领域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指出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除继续做好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以外,还应重点做好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总结推广需求响应试点经验;实施电能替代,扩大电力消费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提高智能用电水平等工作。 生态文明建设、能源消费革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都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保障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系统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领域用能单位和电能服务机构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能源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指南。 0.2 指南说明 本指南基于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持续改进模式(如图1所示),使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融入工业领域用能单位和电能服务机构的日常活动。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过程中PDCA方法总结如下: 策划:实施全面诊断,明确信息化和制度化要求,制定电能管理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并达到相应绩效。 实施:执行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实施方案,开展全面治理,保障用电可靠性、实施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环保用电、智能用电等。 检查:采用自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评价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配用电系统的关键特性和过程进行监测,对照目标指标评价确定实施绩效,并报告结果。 改进:采取措施持续改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体系。 图1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化运行模式 在本指南中使用如下助词: —“应”表示要求; —“宜”表示建议; —“可”表示允许; —“能”表示可能或能够; “注”的内容是理解和对有关要求的说明。 1 范围 本指南旨在建立健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指导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加强电能管理,调整用能结构,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持续提高单位工业增加值能效,实现节约、环保、绿色、智能、有序用电。 本指南可应用于工业领域各类用能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工业园区,以及与工业相关的商业、管理、服务等组织、用电设施及公共建筑可参考使用。 用能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和控制要求,选择应用本指南全部条款或部分条款,并以成文形式界定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1.7 标准编写规则 第7部分:指南标准 GB/T 6988.1 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 GB/T 32672电力需求响应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GB/T 31960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GB/T 32127需求响应效果监测与综合效益评价导则 GB/T 15587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2336 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 GB/T 3485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 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3471 节电技术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方法 GB/T 8222 用电设备电能平衡通则 GB/T 17166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GB/T 19862 电能质量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 DL/T 1198 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技术管理规定 DL/T 1227 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技术规范 DL/T 1330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效果评估导则 DB11/T 1213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节约电力负荷计算通则 T/CEC 133 工业园区电力需求响应系统技术规范 T/CAPE 10001 设备管理体系 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 industrial demand side management,IDSM 指在工业领域加强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调整用电结构和方式,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的相关活动。 3.2 用能单位 energy user 指使用电能为主要能源的各类工业领域用能主体,包括工业企业、工业园区,以及与工业相关的商业企业、各类公共建筑。 注:除非特殊说明,本指南中的“用能单位”,根据情况可以指“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公共建筑”或“商业主体”等各类使用电能为主要能源的单位或组织。 3.3 电能服务机构 electric energy service provider 指为用能单位提供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节能服务机构、电力需求侧平台提供机构、售电服务机构、节能量检测评价机构等。 3.4 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机构 power demand side management evaluation agency 指具备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能力,提供专业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3.5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IDSM platform 指建立在工业企业或园区层面,为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而开发的以电子装置和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综合性、专业化、开放式的信息管理和应用平台,实现用电(用能)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用电决策支持、需求响应与有序用电、园区能源管控、建筑能耗分析、电力集中运维、能耗异常分析、用能行为分析、用能需求预测等功能,承担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和电力需求响应执行功能,并可通过数据接口为上级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实现主站和子站的互通互联、信息交互和共享。 3.6 电力需求响应 power demand response,DR 指用户对价格或者激励信号做出响应,调整电力消费方式,减少(增加)用电或推移某时段的用电负荷而响应电力供应,从而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的过程行为,是需求侧管理(DSM)的重要技术手段。 3.7 电能替代 power substitution 是指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使用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等化石能源的消费方式。 注:常用的电能替代方式如电采暖、热泵、工业电锅炉(窑炉)、农业电排灌及电加工、农业辅助生产、电动汽车、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机场桥载设备、电蓄能调峰、轨道交通、电蓄冷空调、家庭电气化等。 3.8 电能质量 power quality 指电力系统指定点处的电特性,关系到供用电设备正常工作(或运行)的电压、电流、频率、谐波等的各种指标偏离基准技术参数的程度。 注1:引自[GB/T 32507-2016,定义2.1.1]。 注2:在理想的交流电力系统中,电能是以恒定的工业频率(50Hz)和正弦的波形,按规定的电压水平向用户供电。三相交流电力系统中各相电压和电流应该是幅值相等,相位差120°的对称状态。一些因素会使波形偏离对称正弦,由此便产生了电能质量问题。 注3:电能质量一般用频率、电压波形和三相电压的不平衡、以及电力系统频率的波动、电压的波动和闪变(波动的幅值和频率)、直流输电系统中的电压脉动、供电的连续性(年不停电时间)、公用电网的谐波和间谐波等指标来考察。 3.9 电力供需耦合 power supply demand coupling 指在能源供给侧以清洁能源为主体,在电力供给侧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较大规模的储能、储电为标志,在终端能源消费中以电能消费为主体的电力系统中,通过智能电网技术平台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达到电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系统优化、平衡状态。 注:在供需耦合的能源电力系统,广泛、分散、多样化的大量可再生能源、未规模化利用的能源(如农村秸杆的集中规模化清洁利用),辅以储能技术,通过分布式供能系统与电力与集中式电力系统共同与需求侧分散式冷、热、电、气多样化需求耦合。 随着能源技术革命和体制革命推进的不断深入,电力供给侧和需求侧将在智能电网和能源互联网平台上逐步扩大供需耦合范围,需求侧管理逐步由人为调节发展到自动调节、电源与负荷侧双向调节、“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调节。 3.10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适宜性 suitability of IDSM 是指所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活动与用能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符合配用电相关技术要求,且能有效覆盖各主要配用电活动过程与应用范围。 3.11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有效性 effectiveness of IDSM 简称有效性,指用能单位对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各项策划结果的实现程度,即实现预定目标及满足相关需求侧管理规范要求的程度。 4 总则 4.1 目标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应综合用能单位、电能服务机构、电网和政府的多重诉求,通过引导用能单位自主参与和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实现电力供应安全、高效、绿色、可靠的政策目标,并提升用能单位的相关管理绩效。 4.2 原则 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应站在用能单位主体视角,体现“政府引导、用能单位主导、电网配合、服务机构支撑、电力市场机制配套”的原则。 5 工作基础 5.1 制度化要求 用能单位宜结合自身特点及相关要求,制定或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并确保有效执行。 可参照 GB/T 23331、GB/T 29456、GB/T 15587、GB/T 22336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包括职责安排、项目管理、目标考核、运行标准、激励机制等。 5.2 信息化要求 5.2.1 总则 用能单位宜建设企业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工业园区统一平台或能源管理系统,据此参与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包括需求响应、促进技术进步、提升用电管理水平等。 注:小规模用能单位可利用云服务技术、依托政府或相关单位既有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自主开展相关活动。 5.2.2 平台要求 用能单位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宜符合《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试行.2014)》《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GB/T 31960 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园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建设》等相关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功能: a)电力数据采集、计量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历史事件查询、报表管理; b)需求响应管理、平台系统监视和控制、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考核; c)电力能效数据管理、能效对标管理、电能质量管理、电能优化管理; d)故障诊断与定位、事故预警告警、记录分析和监控管理等。 平台应提供数据接口,实现与企业内部其他相关系统的信息交互,并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或工业园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要求提供信息交互服务。 用能单位宜保留施工计划、工程图纸、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平台建设资料,并对平台功能、运行监测,以及应用效果等进行控制。 5.2.3 监测及通信要求 监测点部署和监测要求应符合GB 17167,以及GB/T 31960,《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试行.2014年)》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规范,且以满足用能单位电能管理的深度和精细度要求为准。 通信标准宜采用通用监测装置信息通讯协议,支持多种通信规约(协议)的接入,且易与其他系统或设备的接入;宜采用分层分布式系统结构,以便于维护和扩展;若负荷多且分散,可采用结构稳定的光纤自愈环网方式。 为了确保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兼顾考虑计量器具的精度和校准,通信系统的单点对时和系统对时。 5.3 工作流程 用能单位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全面诊断、综合治理和效果评价三个阶段。 a)全面诊断 用能单位自主或委托电能服务机构开展用电情况全面诊断,依据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形成诊断报告。 b)综合治理 用能单位组织完善信息化和制度化等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基础工作,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方案并有效实施,对配用电系统、设备设施、采集和计量器具及相关制度进行综合改进和优化治理。 c)效果评价 用能单位可采用自评价和/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综合评价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情况,核算阶段性实施效果效益,明确待改善建议项和持续改进目标,评价报告等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阶段性成效证明。 6 工作内容 6.1可靠用电 6.1.1供配电系统可靠性 用能单位宜按照GB/T 13869、GB/T 26399、DL/T 573、DL/T 1102等相关规范,加强供配电系统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以提高配电系统的可靠性,确保安全用电。 提高供配电系统可靠性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输配电系统设计规划、规范建设和验收标准、推广数字化建设档案交付,对重要场所及负荷采用高可靠供配电接入方案,备用电源的合理配置;淘汰落后设备、采用高效变压器等电力新产品和自身故障率较低的先进设备;加强用电负荷管理,及时根据负荷特性调整改造配用电系统;利用泛在物联网技术实时监测变配电设备、线路、开关的运行方式及电流、电压、温度、谐波、暂降、线损、负载率、无功等数据,严格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加强供配电系统可靠性指标统计分析和故障预测等。 6.1.2用能设备设施可靠性 用能单位宜参考GB/T 23331、GB/T 19001、T/CAPE 10001等标准,以及全员设备保全(TPM)等相关规范,建立完善用能设备可靠性管理规范,并确保其贯彻执行。 提高用能设备可靠性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完善避雷接地等用电设备工作环境、加强设备维护点检等日常管理、开展用能设备运行状态分析(如OEE)、实施设备能效评价(如电能转换效率等)、规范设备启停及低负荷运行条件,确保电力变压器系统,以及照明、空调、电热锅炉、电机拖动负荷等耗电设备经济运行,对辅助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等。 注:设备综合效能(OEE)为评价设备管理水平的综合性指标,由设备开动率(A)、设备性能率(P)、以及产品一次合格率(Q)等三个指标相乘而得,是全员设备保全(TPM)和精益管理的基础指标。 6.1.3 电能质量 用能单位宜按照GB/T 12325、GB/T 12326、GB/T 14549、GB/T 15543、GB/T 15545、GB/T 15945、GB/T 18481、GB/T 19862、GB/T 30137、DL/T 1198、DL/T 1227等相关规范,对自身供配用电系统进行电能质量检测和治理。 常规的电能质量管理措施包括:评价典型电能质量干扰源、采取措施改善电能质量,提升供配电系统可靠性、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减少因配电系统异常而带来的“非计划停机”。 对电能质量的持续监测可包括:电网电压波动与闪变、电压不平衡、电流不平衡、谐波分析和越限监视、电压暂升、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电压瞬变、频率偏差、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等。 使用变频器等非线性/冲击性负荷的用能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对由其所引起的电能质量问题加以抑制。 6.2 节约用电 6.2.1 节电方式 用能单位宜遵循“先管理、优工艺、再改造”的顺序开展节约用电,首先强化配用电制度与现场管理,减少浪费损失、控制波动与不稳定,再寻求工艺优化、消除工序或系统间不协同等影响因素,在系统诊断的基础上,采取技术合理、经济可行的路线,实施技术改造。 6.2.2 管理节电 用能单位宜建立制度措施对配用电设备和相关人员进行科学管理,以实现电力、电量及成本节约。用能单位宜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任专业电能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体系,并与相关管理系统(ERP/MES/APS/SCM等)有机融合,从能源管理转向能源价值管理,实现能源流-业务流-价值流的高效转化。以系统化管理思维,从单点转向全面、从部门转向全员的全面节能意识,持续改进电能绩效。 管理节电措施可包括:落实责任制度、建立电能标准体系,开展电能数据库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实施电耗目标管理,优化电力计费缴费方式、采用移峰填谷、容量改需量、电平衡测试、能源审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等。 管理节电措施宜与技术节电相配合,以实现系统化改善并巩固所取得成果。节能措施实施后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效果,出具评价报告。 6.2.3 技术节电 用能单位宜根据自身特点、配用电设备容量和工艺运行要求等,采取技术措施、通过技术进步来实现电能节约。 技术节电措施主要指通过提高电能利用效率节约用电量和电力负荷的产品(技术),包括无功补偿、谐波治理、高效装置、能效管理、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分布式发电、热泵空调等。 6.3 电力需求响应 6.3.1 负荷管理 用能单位宜根据区域变电台站负荷曲线,结合政府和电网公司的电力安全应急管理要求,制订并执行负荷控制方案,协同生产计划与能源使用,实现错峰用电、移峰填谷等。 具体可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支持下,加强电能电量管理,采取负荷预测、用电规划与电费预算等措施,利用峰谷电价差、可再生电能消纳等激励措施结合电力市场规则,合理配置用电负荷,节约电力电费。 6.3.2 需求响应 用能单位宜根据自身条件,建立完善内部需求响应制度及实施方案,改变用电方式、调整用电负荷,自主决策参与电力需求响应。 用能单位可在电力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的指导下,参与单边市场竞价、签订需求响应协议,按要求启动并执行需求响应。 用能单位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应满足GB/T 32672中对用能单位参与者的要求,接收电力需求响应项目信息,按照约定执行需求响应计划,并具有监测、记录、执行、验证等功能。 在年度工作计划结束后,用能单位按照合约获取参与需求响应的补偿或奖励费用。 注:具备条件的用能单位可参与提供辅助服务,执行辅助服务价格,获得相应收益。 6.3.3 有序用电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能单位宜在电网企业或电能服务机构支持下,利用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负荷管理功能等技术手段,落实内部负荷控制方案,加强电能管理、合理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按有序用电方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获取相应补贴、执行可中断负荷电价或高可靠性电价等收益。 用能单位如涉及有序用电方案,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应满足GB/T 32672中相关要求,接入上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接收有序用电指令信息,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及时反馈合理需求以减少限电损失,并具有监测、记录、执行、验证等功能。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能单位应具备完善的负荷管理设施、负控装置和用户侧开关设备。 注: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储能设备和非工业用能单位的中央空调宜具备单独控制条件。 6.4 绿色用电 6.4.1 可再生能源生产 用能单位可在其所管辖区域内合理建设分布式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产生电力优先自发自用,余量上网。 6.4.2 可再生能源消纳 用能单位可通过调整用电计划和用电方式,或配置储能设备,参与可再生能源消纳,降低用电成本。 6.5 环保用电 6.5.1用电环保 用能单位应加强对用电用能设备的环境管理,控制“水、气、声、渣”等环境影响因素,实现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用能单位宜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消费清洁化,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 6.5.2 电能替代 用能单位可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能源效率、成本和排放物等指标,科学组织,使用电能替代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能源,实现能源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 6.6智能用电 6.6.1电力智能化运维 用能单位可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能源管控中心等智能化用电系统的支持下,协同配用电网、虚拟电厂、分布式发电、智能微网、储能,以及电动汽车等资源,合理参与需求响应、电力交易、大数据处理、云平台、智慧城市等行动,实现电力系统智能化运维,促进智能制造升级。 6.6.2 智能分析与策略管理 用能单位宜充分利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等智能化用电系统的数据分析能力,实现对电能等能源介质从供应、分配输送、利用、余能回收或外供等“能源流”的智能化管理,并与智能制造系统(“制造流”)、财务运维系统(“价值流”),以及设备维护管理(“设备状态”)等协同,实现电能数据的精准管理;并以此对电力市场电能品种价格时段等信息,以及碳交易等新型价值资源进行集成,实现能源相关资源资产的策略管理。 6.6.3电能供需耦合 用能单位宜提高电能信息化管理水平,参与“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调节,通过智能电网和能源互联网等平台,逐步并扩大电力需求侧和供给侧的双向互动,实现电能供需耦合。 实践电能供需耦合的具体措施可包括:调整用电结构、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辅以储能技术、协调分布式供能(电)系统与集中式电力系统(大电网),优化最大需量计划管理(即“契约用电负荷/合约用电”),与分散式冷、热、电、气等多样化需求耦合,实现能源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经济、便捷利用。 注:随着能源技术革命和体制革命推进的不断深入,电力供给侧和需求侧将在智能电网和能源互联网平台上逐步扩大供需耦合范围,供需耦合既是智能电网和能源互联网内在发展的目的和表现形式,也是构建现代化能源体系的必然结果。 7工作评价 7.1 自评价 7.1.1日常监督 用能单位宜制定和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关键特性的测量计划,对其用电系统中的关键特性进行定期监视、测量和分析,确保上述数据是准确、可重现的,并保留相应记录。 测量方式可使用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能源管控系统相应模块,也可根据管理要求自行确定。 若发现重大偏差,应评估其影响并采取应对措施。 注1:宜依据GB/T 13462、GB/T 12497、GB/T 13466、GB/T 13469、GB/T 13470、GB/T 17981、GB/T 19065、GB/T 27883、GB/T 29455、DL/T 985等标准,对配用电系统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注2:宜确定并使用统计分析技术,对各项指标进行对比及可视化展示; 注3:可采用多层次、多维度内外对标,不断比对最佳实践数据,寻找差距、挖掘改善潜力。 7.1.2 定期评价 用能单位可按照GB/T 15316、GB/T 31960、GB/T 32127等标准,参考DL/T 1330、DB11/T 1213、Q/GDW 11040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评价方法,按所确定的周期频次,评价用能单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开展的适宜性与有效性。 可设立由电力主管领导负责,包括技术服务方、工程项目、设备动力、运营管理和质量管控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自评价小组,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按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自我评价,通过全面诊断寻求改进机会,进行必要的综合治理。 自评价结果可用于用能单位自我改进,也可作为开展第三方评价或申报示范项目的参考信息。 注:可借鉴卓越绩效模式,评价自身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的成熟程度,并进行内部水平对比或纵向历史数据分析。 7.2 第三方评价 用能单位可先开展自评价,在取得阶段性成效后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工信部运行〔2015〕97号)等文件,评价其开展情况、取得成效、经验特点,以及差距不足、结论建议等,获得相应评价结果。 第三方评价结果可作为申报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的资料证明,通过第三方评价达到“A级”的企业可优先被推荐为示范企业;达到“AA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作为示范企业。 如申请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奖励资金或补贴,需第三方核证;如果参加需求响应(DR)项目,由规定的负控关口平台或指定平台提供权威数据进行核算。 注:宜将评价结果与同类或相近类型用能单位数据作对标分析。 8 持续改进 8.1 确定改进目标 用能单位宜持续改进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提升其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用能单位可根据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结果,对比相关规范或最佳实践标杆,寻找差距、识别改进方向,确定改进目标。 注:改进目标宜关注提高需求侧管理绩效、节约电能成本、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和单位电能产出率,实现更精准化电能管理。 8.2 制定优化方案 用能单位宜制定行动措施和优化方案,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目标达成。 8.3 跟踪改进过程 用能单位宜确定项目管理规范和责任要求,及时跟踪改进过程,避免偏离目标结果。 8.4 纳入制度规范 用能单位宜及时巩固改进成果,将其纳入管理规范或作业标准,以实现持续改进。 9 激励措施 9.1 示范申报 用能单位如拟申报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或园区,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要求,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申报。 如获推荐,可参与示范经验宣传推广,并可适时申请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重大工程、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政策支持。 9.2 其他激励 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用能单位,鼓励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费用补偿、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辅助服务费用、重点能耗企业监测补偿、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等政策支持,支持优先参与直供电试点及电力市场交易,并给予媒体宣传、荣誉证书等相关激励。 附录 参考文献 1. 《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3. 《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厅运行函〔2016〕560号) 5.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 6. 《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工信部运行〔2015〕97号) 7. 《关于组织推荐2017年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园区)的通知》(工信厅运行函〔2017〕540号) 8.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项目类型及计算方法(试行)》(国家发改委运行局 2014.11) 9. 《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发改办运行〔2014〕734号) 10.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 11. 《有序开放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 12. 《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13. 《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 14. 《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7〕1942号) 15.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 16. 《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试行)2017) 17. 《关于加强储能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10) 18. 《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 19. 《能源管理优先事项:自我评估工具》(最佳实践指南306),英国碳信托有限公司 20. GB/T 32507-2016 电能质量 术语 21. GB/T 2900.1-2008 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 22. GB/T 12325-2008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23. 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24.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25. 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26. GB/T 15945-2008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27. GB/T 18481-2001 电能质量 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 28.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29. GB/T 13462-2008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 30. GB/T 12497-2006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31. GB/T 13466-2006 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通则 32. GB/T 13469-2008 泵系统经济运行 33. GB/T 13470-2008 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 34. GB/T 17981-2007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 35. GB/T 19065-2011 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 36. GB/T 27883-2011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 37. GB/T 29455-2012 照明设施经济运行 38.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39. GB/T 19004-2011 追求组织的持续成功 质量管理方法 40.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T 26399-201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41. DL/T 985-2005 配电变压器能效技术经济评价导则 42. DL/T 1102-2009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 43. DL/T 573-2010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44. AQ/T 9006 -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5. Q/GDW 11040-2013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节约电力电量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来源专题:智能制造
    • 编译者:icad
    • 发布时间:2023-12-21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3〕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12月12日 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意见   质量是制造业的生命,卓越质量是高端制造的标准,推动产业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是新时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追求卓越质量是制造业由大变强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以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现产品高质量、企业现代化、产业高端化,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制造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以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质量变革,以先进质量标准为依据,遵循质量发展规律,采用持续改进和工程化方法,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推动企业树立科学质量观,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质量改进能力,实现质量效益显著提升,为推动“中国制造”向高端迈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高质量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把创新作为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质量管理的深度融合,革新质量理念,加快技术进步,实现管理创新,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培育价值创造新动能。   坚持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质量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进质量文化建设,牢固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以卓越质量为目标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坚持效益导向。遵循“质量就是效益,质量就是竞争力”的理念,引导企业坚持向质量要效益,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效能、提升产品合格率、降低质量损失率,带动企业效益持续增长,让企业在质量提升中有更多获得感。   坚持分级指引。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形成“经验级、检验级、保证级、预防级、卓越级”分级梯度评价体系,强化分级分类指导,组织企业科学评价和自我声明,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向卓越质量迈进。   坚持系统推进。遵循螺旋式上升、渐进式发展的质量提升规律,以系统化思维、工程化方法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和生产全过程质量水平,推动企业坚持自我完善、不断追求卓越、实现持续成功。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国制造业质的有效提升取得积极进展,企业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管理能力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提高,质量绩效稳步增长,中高端产品的比例快速增大。新增贯彻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企业5万家,新增质量管理能力达到检验级企业5000家、保证级企业500家、预防级企业50家,卓越级企业开始涌现。计量、标准、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等质量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到2027年,我国制造业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显著提高,产品高端化取得明显进展。新增贯彻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企业10万家,新增质量管理能力达到检验级企业10000家、保证级企业1000家、预防级企业100家、卓越级企业10家,质量提升对制造业整体效益的贡献更加突出,推动制造业加速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 四、重点任务   (一)增强企业质量意识   1.引导企业坚持以质取胜发展。推动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生命”理念,切实把质量工作落实到研发生产经营全过程。强化企业质量战略管理,优化质量组织体系和管控模式,加强质量战略制定、实施、评估、调整闭环管理,促进企业与生态合作伙伴有效协同,确保质量战略定位、发展方向等保持延续稳定。   2.发挥企业最高管理者作用。强化企业最高管理者质量意识,明确领导责任,建立统一的质量理念,确定质量方针,制定卓越质量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资源整合,实现全员参与,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发挥质量工程师、质量技术能手作用,提高质量改进效率,增强实现质量目标的有效性。   3.推动企业全员参与质量工作。引导企业明确全员参与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员卓越质量意识,完善全员参与制度,提高全员质量能力,提升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质量协同,明确质量责任和任务,履行对质量的承诺。推动企业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加强全员质量培训和经验分享,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成果的激励力度,有效调动全员参与质量提升的主动性、积极性。   4.鼓励企业构建先进质量文化。贯彻质量文化建设标准,指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提炼质量文化并大力宣传推广,营造浓厚的质量文化氛围。加强宣传引导,传播卓越质量理念和最佳实践,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强化全员认同、主动参与,树立重视质量、追求卓越的共同价值观。推动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共建质量文化生态,树立和倡导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质量理念。   5.促进企业树立用户满意导向。引导企业以用户为中心,将用户满意作为质量工作的首要任务,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构建需求预测模型,围绕用户需求和期望完善质量目标,贯彻到质量工作的全过程,不断促进产品迭代升级和质量提升,为用户创造更多价值,提升用户体验,超越用户期望,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二)提升企业质量发展能力   6.创新质量管理过程方法。引导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深入开展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贯标。推动企业将质量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举措,持续健全制度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水平,增强质量目标实现能力,加强过程识别、管理和验证,围绕关键过程开展定量分析和精准控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数据的先进质量管理。   7.实施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引导企业科学识别质量提升关键要素,找准短板弱项,制定针对性强的质量改进目标和工作举措,采用策划、实施、检查、处置模式开展持续改进,推动管理持续完善、产品迭代升级。深化精益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运用,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检测等全过程加强质量管控,持续提升全生命周期质量水平。   8.科学运用循证决策模式。推动企业加强关键指标识别,建立关键指标监测机制,结合质量绩效、技术成熟度等数据,深入分析影响质量水平的驱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品质量持续改进。深化智能管理工具应用,构建基于数据的质量判定、质量改进、质量预防等决策模型,增强分析、判断、验证等能力,不断提升决策科学化、管理精细化水平。   9.加快质量技术创新应用。将质量提升与管理、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一体化推进,鼓励企业加强技术体系化布局,开展质量设计技术、过程控制方法与工具、试验检测技术、运维保障技术、分析评价技术等攻关和应用,建立支撑质量创新的知识资源。引导企业积极学习质量标杆、典型案例先进经验,提高质量工程技术、质量数据运用能力。   10.持续提升质量基础能力。支持企业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等能力建设,持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对计量检测仪器、试验设备等设施升级改造,提升质量控制水平,加大对标准研制与推广、检验检测认证等无形资产的投资,拉升质量“高线”。鼓励龙头企业加强中试条件建设,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提升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阶段中试验证能力,开展产品测试比对以及可靠性、稳定性和耐用性综合评价。   11.加强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支持企业将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沿产业链明确质量指标与要求,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夯实价值创造基础,统筹产业链供应链各方协作关系,促进研发平台、应用场景、信息资源等共建共享,增进企业市场认同和价值实现。   (三)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   12.推动研发设计数字化。支持企业开展基于或高于用户需求的质量设计,加强数字化设计工具应用,鼓励运用数字孪生、可靠性设计与仿真等技术开展新产品质量分析,实现关键质量指标的设计优化,应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确定最优设计方案,提升智能化质量策划水平,从源头防止质量风险,解决质量问题。   13.促进生产制造数字化。支持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实现制造过程的数字化控制、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管理。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通过系统集成实现设备远程监控和预测性维护。推动企业开展全流程质量在线监测、诊断与优化,深化传感器、机器视觉、自动化控制、先进测量仪器等技术应用,依据过程质量指标设置智能预警管控,持续提升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水平,减少人为偏差。   14.推进质量保障数字化。推广全生命周期综合保障数字化和数字化供应链管理,提高质量保障水平。引导企业建立供应链数字化系统,加快条形码、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的应用,保证物料质量,强化质量可靠性。推动企业加强试验验证、检验检测数字化和智能化,深化机器视觉、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提高质量检验检测的效率、覆盖率和准确性。大力推广产品数字化质量追溯、故障预测、保养服务提示等售后服务,促进产品向高端化迈进。   15.加强质量数据管理。推动企业建立质量数据管理制度,运用数字技术对质量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深入挖掘质量数据价值。推动企业建设数据管理能力,完善质量数据架构设计,加强质量数据标准化管理,建立质量数据安全标准,与上下游企业共建供应链质量管理平台,实现质量数据在业务活动中高效率共享。引导企业重视质量数据开发利用,开展质量数据建模分析,提高质量响应和处理及时性,实施更加有效的质量预防和改进。   (四)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   16.推动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依据先进质量标准定期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自我评价,检视问题,精准施策,激发质量提升的内生动力。按照经验级、检验级、保证级、预防级、卓越级的评价标准,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质量管理数字化、持续成功的能力、全过程质量绩效等进行评价,综合判断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等级,经常性的开展监测分析、过程检查和总结评估。   17.发挥外部评价作用。指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贯标评价服务,支持企业选认专业机构并采信评价结果。推动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人才队伍开展质量管理能力第三方评价,指引企业逐级或跨级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支持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宣贯、培训、咨询、诊断及解决方案等全链条服务。探索开展质量管理水平对比分析,逐步实施分行业、分地区评价和结果应用。   18.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绩效评价。推动企业建立质量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评估质量管理的财务和经济效益。引导企业识别质量绩效指标,采用作业成本法、标杆对比、成本—效益分析、顾客关系管理、统计过程控制等工具和方法,加强对用户满意度、用户忠诚度、产品合格率、市场占有率等关键指标的度量、监测、分析和评价,支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真实全面、科学有效。   19.推动评价结果有效应用。发挥质量管理能力评价结果对实现质量目标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支持企业将评价结果作为战略制定、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支持企业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改进机制,以评促改,根据评价结果识别质量管理薄弱环节,明确能力差距,确定改进目标,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质量持续改进,对成效显著的质量改进活动、先进典型经验进行认可奖励和宣传推广,充分激发质量改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评价结果采信机制,激励企业向卓越迈进。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各项任务措施有效执行、落到实处。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引导企业深入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不断提升质量水平,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开展试点示范,多维度、多视角、多层面扩大宣传先进典型。   (二)强化资源统筹协调。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坚持高质量导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投入。支持地方对企业按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强化金融服务供给,加大对企业质量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将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因素。   (三)抓好实施效果评估。构建区域制造业卓越质量评价体系,适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地区质量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定期开展阶段性总结,对实施过程及成效进行监测,针对出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推动将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实施纳入政府质量工作统筹。   (四)健全服务保障体系。支持开展“入企帮扶”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支持,提升计量服务支撑,加大试验验证和检验检测服务供给,加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中试能力建设,为企业提供综合技术服务。支持专业机构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研发面向企业自评估、自诊断需要的模块化、轻量化贯标工具,提升贯标流程的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附件 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等级划分说明   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体现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质量管理数字化、企业持续成功的能力、全过程质量绩效等方面。依据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结合国内外关于质量管理的先进方法、模型和研究成果,将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经验级、检验级、保证级、预防级、卓越级。 经验级。 质量管理基本依靠人的技能和经验,未建立先进的质量制度、质量目标和完整的质量数据管理机制;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保障、供应链数字化未开展或只是实行经验式的管理;未具备基本的战略实施、文化建设、技术创新应用等能力;质量绩效水平不高,产品质量水平未达到3σ,过程能力指数未做统计或小于1,全过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小于90%,对内外部质量损失率未做统计。 检验级。 建立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通过检验手段确定产品质量特性符合标准要求;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保障、供应链管理数字化初步开展,收集与质量目标有关的数据并用于改进;具备一定的战略实施、文化建设、技术创新应用等能力;取得一定的质量绩效,产品质量水平达到3σ,过程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全过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大于等于90%,内部质量损失率大于等于3.0%,外部质量损失率大于等于2.3%。 保证级。 质量管理在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上,通过应用适宜的质量技术、工具和方法,促进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保障、供应链管理数字化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收集与关键过程有关的质量数据,并用于过程的改进,保证产品制造的质量可靠性、一致性、稳定性;具备较好的战略实施、文化建设、技术创新应用等能力;质量绩效水平较高,产品质量水平达到4σ,过程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33,全过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大于等于95%,内部质量损失率小于3.0%,外部质量损失率小于2.3%。 预防级。 质量管理贯穿于产品和服务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的全过程,基于数据开展全面风险识别和预防,确保企业绩效目标的全面达成;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保障、供应链管理数字化全面、持续开展,预防为主、不断改进,收集全过程的绩效数据加以应用并转化为价值;具备优秀的战略实施、文化建设、技术创新应用等能力;质量绩效水平高,产品质量水平达到5σ,过程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67,全过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大于等于97%,内部质量损失率小于1.5%,外部质量损失率小于1.0%。 卓越级。 质量管理以创新为驱动力,建立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保障、供应链管理数字化全面、持续、系统开展,实行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收集供应链上下游质量数据并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战略实施、文化建设、技术创新应用等能力有效支撑企业以高质量产品、高水平服务超越用户期望和体验,质量产生卓越的经营效益和持续的竞争优势;质量绩效水平领先,产品质量水平达到6σ,过程能力指数大于等于2.00,全过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大于等于98%,内部质量损失率小于0.75%,外部质量损失率小于0.5%。 名词解释:   1.σ(西格玛):σ在统计学中代表“标准差”,即对过程输出的分布宽度的测量。σ值越高,过程不良品率越低。当σ值达到6时,即6σ的品质,表示“每百万单位只有3.4个不良品”;当σ值达到5时,表示“每百万单位有230个不良品”;当σ值达到4时,表示“每百万单位有6200个不良品”;当σ值达到3时,表示“每百万单位有66800个不良品”。   2.过程能力指数(Cpk):表示过程在稳定可控(即没有特殊原因干扰产出品特性)的状态下,能使其产出品达到可接受标准程度的指标。通常过程能力指数越高,产品的不良率越低。   3.全过程一次交验合格率:是产品生产各个过程一次交验合格率的乘积,是反映全过程质量管理水平及绩效的重要指标。其中,一次交验合格率是指初次提交检验的合格品数量占全部交验产品总数量的百分比。   4.内部质量损失率:是指产品交货前因未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损失的费用与年度总产值之比。损失的费用主要包括:报废损失费、返修费、降级损失费、停工损失费、产品质量事故处理费等。5.外部质量损失率:是指产品交货后因未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导致索赔、修理、更换或信誉损失等所损失的费用与年度总产值之比,损失的费用主要包括:索赔费、退货损失费、折价损失费、保修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