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9-07-23
  • 工信部运行〔201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体系,指导工业企业(园区)优化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我部制定了《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7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朱璋 010-68205289)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

    引 言

    0.1 总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把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助于优化工业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提高工业电能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工业、电力和环境的平衡协调发展。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

    2016年,《国家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明确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指南,并形成示范经验在交通、建筑、商业领域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通过制定工作指南等重点任务,鼓励工业园区构建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创新综合能源服务模式;引导工业企业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建设,改善电能质量,加强用电设备改造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电能替代、分布式能源利用、能源清洁和循环利用,全面提升工业领域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指出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除继续做好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以外,还应重点做好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总结推广需求响应试点经验;实施电能替代,扩大电力消费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提高智能用电水平等工作。

    生态文明建设、能源消费革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都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保障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系统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领域用能单位和电能服务机构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能源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指南。

    0.2 指南说明

    本指南基于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持续改进模式(如图1所示),使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融入工业领域用能单位和电能服务机构的日常活动。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过程中PDCA方法总结如下:

    策划:实施全面诊断,明确信息化和制度化要求,制定电能管理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并达到相应绩效。

    实施:执行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实施方案,开展全面治理,保障用电可靠性、实施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环保用电、智能用电等。

    检查:采用自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评价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配用电系统的关键特性和过程进行监测,对照目标指标评价确定实施绩效,并报告结果。

    改进:采取措施持续改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体系。

    图1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化运行模式

    在本指南中使用如下助词:

    —“应”表示要求;

    —“宜”表示建议;

    —“可”表示允许;

    —“能”表示可能或能够;

    “注”的内容是理解和对有关要求的说明。

    1 范围

    本指南旨在建立健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指导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加强电能管理,调整用能结构,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持续提高单位工业增加值能效,实现节约、环保、绿色、智能、有序用电。

    本指南可应用于工业领域各类用能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工业园区,以及与工业相关的商业、管理、服务等组织、用电设施及公共建筑可参考使用。

    用能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和控制要求,选择应用本指南全部条款或部分条款,并以成文形式界定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1.7 标准编写规则 第7部分:指南标准

    GB/T 6988.1 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 第1部分:规则

    GB/T 32672电力需求响应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GB/T 31960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GB/T 32127需求响应效果监测与综合效益评价导则

    GB/T 15587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2336 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

    GB/T 3485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 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3471 节电技术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方法

    GB/T 8222 用电设备电能平衡通则

    GB/T 17166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GB/T 19862 电能质量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

    DL/T 1198 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技术管理规定

    DL/T 1227 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技术规范

    DL/T 1330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效果评估导则

    DB11/T 1213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节约电力负荷计算通则

    T/CEC 133 工业园区电力需求响应系统技术规范

    T/CAPE 10001 设备管理体系 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 industrial demand side management,IDSM

    指在工业领域加强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调整用电结构和方式,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的相关活动。

    3.2 用能单位 energy user

    指使用电能为主要能源的各类工业领域用能主体,包括工业企业、工业园区,以及与工业相关的商业企业、各类公共建筑。

    注:除非特殊说明,本指南中的“用能单位”,根据情况可以指“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公共建筑”或“商业主体”等各类使用电能为主要能源的单位或组织。

    3.3 电能服务机构 electric energy service provider

    指为用能单位提供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节能服务机构、电力需求侧平台提供机构、售电服务机构、节能量检测评价机构等。

    3.4 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机构 power demand side management evaluation agency

    指具备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能力,提供专业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3.5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IDSM platform

    指建立在工业企业或园区层面,为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而开发的以电子装置和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综合性、专业化、开放式的信息管理和应用平台,实现用电(用能)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用电决策支持、需求响应与有序用电、园区能源管控、建筑能耗分析、电力集中运维、能耗异常分析、用能行为分析、用能需求预测等功能,承担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和电力需求响应执行功能,并可通过数据接口为上级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实现主站和子站的互通互联、信息交互和共享。

    3.6 电力需求响应 power demand response,DR

    指用户对价格或者激励信号做出响应,调整电力消费方式,减少(增加)用电或推移某时段的用电负荷而响应电力供应,从而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的过程行为,是需求侧管理(DSM)的重要技术手段。

    3.7 电能替代 power substitution

    是指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使用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等化石能源的消费方式。

    注:常用的电能替代方式如电采暖、热泵、工业电锅炉(窑炉)、农业电排灌及电加工、农业辅助生产、电动汽车、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机场桥载设备、电蓄能调峰、轨道交通、电蓄冷空调、家庭电气化等。

    3.8 电能质量 power quality

    指电力系统指定点处的电特性,关系到供用电设备正常工作(或运行)的电压、电流、频率、谐波等的各种指标偏离基准技术参数的程度。

    注1:引自[GB/T 32507-2016,定义2.1.1]。

    注2:在理想的交流电力系统中,电能是以恒定的工业频率(50Hz)和正弦的波形,按规定的电压水平向用户供电。三相交流电力系统中各相电压和电流应该是幅值相等,相位差120°的对称状态。一些因素会使波形偏离对称正弦,由此便产生了电能质量问题。

    注3:电能质量一般用频率、电压波形和三相电压的不平衡、以及电力系统频率的波动、电压的波动和闪变(波动的幅值和频率)、直流输电系统中的电压脉动、供电的连续性(年不停电时间)、公用电网的谐波和间谐波等指标来考察。

    3.9 电力供需耦合 power supply demand coupling

    指在能源供给侧以清洁能源为主体,在电力供给侧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较大规模的储能、储电为标志,在终端能源消费中以电能消费为主体的电力系统中,通过智能电网技术平台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达到电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系统优化、平衡状态。

    注:在供需耦合的能源电力系统,广泛、分散、多样化的大量可再生能源、未规模化利用的能源(如农村秸杆的集中规模化清洁利用),辅以储能技术,通过分布式供能系统与电力与集中式电力系统共同与需求侧分散式冷、热、电、气多样化需求耦合。

    随着能源技术革命和体制革命推进的不断深入,电力供给侧和需求侧将在智能电网和能源互联网平台上逐步扩大供需耦合范围,需求侧管理逐步由人为调节发展到自动调节、电源与负荷侧双向调节、“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调节。

    3.10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适宜性 suitability of IDSM

    是指所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活动与用能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符合配用电相关技术要求,且能有效覆盖各主要配用电活动过程与应用范围。

    3.11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有效性 effectiveness of IDSM

    简称有效性,指用能单位对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各项策划结果的实现程度,即实现预定目标及满足相关需求侧管理规范要求的程度。

    4 总则

    4.1 目标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应综合用能单位、电能服务机构、电网和政府的多重诉求,通过引导用能单位自主参与和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实现电力供应安全、高效、绿色、可靠的政策目标,并提升用能单位的相关管理绩效。

    4.2 原则

    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应站在用能单位主体视角,体现“政府引导、用能单位主导、电网配合、服务机构支撑、电力市场机制配套”的原则。

    5 工作基础

    5.1 制度化要求

    用能单位宜结合自身特点及相关要求,制定或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并确保有效执行。

    可参照 GB/T 23331、GB/T 29456、GB/T 15587、GB/T 22336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包括职责安排、项目管理、目标考核、运行标准、激励机制等。

    5.2 信息化要求

    5.2.1 总则

    用能单位宜建设企业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工业园区统一平台或能源管理系统,据此参与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包括需求响应、促进技术进步、提升用电管理水平等。

    注:小规模用能单位可利用云服务技术、依托政府或相关单位既有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自主开展相关活动。

    5.2.2 平台要求

    用能单位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宜符合《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试行.2014)》《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GB/T 31960 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园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建设》等相关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功能:

    a)电力数据采集、计量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历史事件查询、报表管理;

    b)需求响应管理、平台系统监视和控制、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考核;

    c)电力能效数据管理、能效对标管理、电能质量管理、电能优化管理;

    d)故障诊断与定位、事故预警告警、记录分析和监控管理等。

    平台应提供数据接口,实现与企业内部其他相关系统的信息交互,并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或工业园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要求提供信息交互服务。

    用能单位宜保留施工计划、工程图纸、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平台建设资料,并对平台功能、运行监测,以及应用效果等进行控制。

    5.2.3 监测及通信要求

    监测点部署和监测要求应符合GB 17167,以及GB/T 31960,《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试行.2014年)》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规范,且以满足用能单位电能管理的深度和精细度要求为准。

    通信标准宜采用通用监测装置信息通讯协议,支持多种通信规约(协议)的接入,且易与其他系统或设备的接入;宜采用分层分布式系统结构,以便于维护和扩展;若负荷多且分散,可采用结构稳定的光纤自愈环网方式。

    为了确保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兼顾考虑计量器具的精度和校准,通信系统的单点对时和系统对时。

    5.3 工作流程

    用能单位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全面诊断、综合治理和效果评价三个阶段。

    a)全面诊断

    用能单位自主或委托电能服务机构开展用电情况全面诊断,依据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形成诊断报告。

    b)综合治理

    用能单位组织完善信息化和制度化等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基础工作,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方案并有效实施,对配用电系统、设备设施、采集和计量器具及相关制度进行综合改进和优化治理。

    c)效果评价

    用能单位可采用自评价和/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综合评价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情况,核算阶段性实施效果效益,明确待改善建议项和持续改进目标,评价报告等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阶段性成效证明。

    6 工作内容

    6.1可靠用电

    6.1.1供配电系统可靠性

    用能单位宜按照GB/T 13869、GB/T 26399、DL/T 573、DL/T 1102等相关规范,加强供配电系统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以提高配电系统的可靠性,确保安全用电。

    提高供配电系统可靠性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输配电系统设计规划、规范建设和验收标准、推广数字化建设档案交付,对重要场所及负荷采用高可靠供配电接入方案,备用电源的合理配置;淘汰落后设备、采用高效变压器等电力新产品和自身故障率较低的先进设备;加强用电负荷管理,及时根据负荷特性调整改造配用电系统;利用泛在物联网技术实时监测变配电设备、线路、开关的运行方式及电流、电压、温度、谐波、暂降、线损、负载率、无功等数据,严格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加强供配电系统可靠性指标统计分析和故障预测等。

    6.1.2用能设备设施可靠性

    用能单位宜参考GB/T 23331、GB/T 19001、T/CAPE 10001等标准,以及全员设备保全(TPM)等相关规范,建立完善用能设备可靠性管理规范,并确保其贯彻执行。

    提高用能设备可靠性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完善避雷接地等用电设备工作环境、加强设备维护点检等日常管理、开展用能设备运行状态分析(如OEE)、实施设备能效评价(如电能转换效率等)、规范设备启停及低负荷运行条件,确保电力变压器系统,以及照明、空调、电热锅炉、电机拖动负荷等耗电设备经济运行,对辅助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等。

    注:设备综合效能(OEE)为评价设备管理水平的综合性指标,由设备开动率(A)、设备性能率(P)、以及产品一次合格率(Q)等三个指标相乘而得,是全员设备保全(TPM)和精益管理的基础指标。

    6.1.3 电能质量

    用能单位宜按照GB/T 12325、GB/T 12326、GB/T 14549、GB/T 15543、GB/T 15545、GB/T 15945、GB/T 18481、GB/T 19862、GB/T 30137、DL/T 1198、DL/T 1227等相关规范,对自身供配用电系统进行电能质量检测和治理。

    常规的电能质量管理措施包括:评价典型电能质量干扰源、采取措施改善电能质量,提升供配电系统可靠性、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减少因配电系统异常而带来的“非计划停机”。

    对电能质量的持续监测可包括:电网电压波动与闪变、电压不平衡、电流不平衡、谐波分析和越限监视、电压暂升、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电压瞬变、频率偏差、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等。

    使用变频器等非线性/冲击性负荷的用能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对由其所引起的电能质量问题加以抑制。

    6.2 节约用电

    6.2.1 节电方式

    用能单位宜遵循“先管理、优工艺、再改造”的顺序开展节约用电,首先强化配用电制度与现场管理,减少浪费损失、控制波动与不稳定,再寻求工艺优化、消除工序或系统间不协同等影响因素,在系统诊断的基础上,采取技术合理、经济可行的路线,实施技术改造。

    6.2.2 管理节电

    用能单位宜建立制度措施对配用电设备和相关人员进行科学管理,以实现电力、电量及成本节约。用能单位宜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任专业电能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体系,并与相关管理系统(ERP/MES/APS/SCM等)有机融合,从能源管理转向能源价值管理,实现能源流-业务流-价值流的高效转化。以系统化管理思维,从单点转向全面、从部门转向全员的全面节能意识,持续改进电能绩效。

    管理节电措施可包括:落实责任制度、建立电能标准体系,开展电能数据库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实施电耗目标管理,优化电力计费缴费方式、采用移峰填谷、容量改需量、电平衡测试、能源审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等。

    管理节电措施宜与技术节电相配合,以实现系统化改善并巩固所取得成果。节能措施实施后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效果,出具评价报告。

    6.2.3 技术节电

    用能单位宜根据自身特点、配用电设备容量和工艺运行要求等,采取技术措施、通过技术进步来实现电能节约。

    技术节电措施主要指通过提高电能利用效率节约用电量和电力负荷的产品(技术),包括无功补偿、谐波治理、高效装置、能效管理、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分布式发电、热泵空调等。

    6.3 电力需求响应

    6.3.1 负荷管理

    用能单位宜根据区域变电台站负荷曲线,结合政府和电网公司的电力安全应急管理要求,制订并执行负荷控制方案,协同生产计划与能源使用,实现错峰用电、移峰填谷等。

    具体可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支持下,加强电能电量管理,采取负荷预测、用电规划与电费预算等措施,利用峰谷电价差、可再生电能消纳等激励措施结合电力市场规则,合理配置用电负荷,节约电力电费。

    6.3.2 需求响应

    用能单位宜根据自身条件,建立完善内部需求响应制度及实施方案,改变用电方式、调整用电负荷,自主决策参与电力需求响应。

    用能单位可在电力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的指导下,参与单边市场竞价、签订需求响应协议,按要求启动并执行需求响应。

    用能单位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应满足GB/T 32672中对用能单位参与者的要求,接收电力需求响应项目信息,按照约定执行需求响应计划,并具有监测、记录、执行、验证等功能。

    在年度工作计划结束后,用能单位按照合约获取参与需求响应的补偿或奖励费用。

    注:具备条件的用能单位可参与提供辅助服务,执行辅助服务价格,获得相应收益。

    6.3.3 有序用电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能单位宜在电网企业或电能服务机构支持下,利用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负荷管理功能等技术手段,落实内部负荷控制方案,加强电能管理、合理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按有序用电方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获取相应补贴、执行可中断负荷电价或高可靠性电价等收益。

    用能单位如涉及有序用电方案,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应满足GB/T 32672中相关要求,接入上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接收有序用电指令信息,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及时反馈合理需求以减少限电损失,并具有监测、记录、执行、验证等功能。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能单位应具备完善的负荷管理设施、负控装置和用户侧开关设备。

    注: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储能设备和非工业用能单位的中央空调宜具备单独控制条件。

    6.4 绿色用电

    6.4.1 可再生能源生产

    用能单位可在其所管辖区域内合理建设分布式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产生电力优先自发自用,余量上网。

    6.4.2 可再生能源消纳

    用能单位可通过调整用电计划和用电方式,或配置储能设备,参与可再生能源消纳,降低用电成本。

    6.5 环保用电

    6.5.1用电环保

    用能单位应加强对用电用能设备的环境管理,控制“水、气、声、渣”等环境影响因素,实现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用能单位宜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消费清洁化,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

    6.5.2 电能替代

    用能单位可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能源效率、成本和排放物等指标,科学组织,使用电能替代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能源,实现能源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

    6.6智能用电

    6.6.1电力智能化运维

    用能单位可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能源管控中心等智能化用电系统的支持下,协同配用电网、虚拟电厂、分布式发电、智能微网、储能,以及电动汽车等资源,合理参与需求响应、电力交易、大数据处理、云平台、智慧城市等行动,实现电力系统智能化运维,促进智能制造升级。

    6.6.2 智能分析与策略管理

    用能单位宜充分利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等智能化用电系统的数据分析能力,实现对电能等能源介质从供应、分配输送、利用、余能回收或外供等“能源流”的智能化管理,并与智能制造系统(“制造流”)、财务运维系统(“价值流”),以及设备维护管理(“设备状态”)等协同,实现电能数据的精准管理;并以此对电力市场电能品种价格时段等信息,以及碳交易等新型价值资源进行集成,实现能源相关资源资产的策略管理。

    6.6.3电能供需耦合

    用能单位宜提高电能信息化管理水平,参与“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调节,通过智能电网和能源互联网等平台,逐步并扩大电力需求侧和供给侧的双向互动,实现电能供需耦合。

    实践电能供需耦合的具体措施可包括:调整用电结构、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辅以储能技术、协调分布式供能(电)系统与集中式电力系统(大电网),优化最大需量计划管理(即“契约用电负荷/合约用电”),与分散式冷、热、电、气等多样化需求耦合,实现能源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经济、便捷利用。

    注:随着能源技术革命和体制革命推进的不断深入,电力供给侧和需求侧将在智能电网和能源互联网平台上逐步扩大供需耦合范围,供需耦合既是智能电网和能源互联网内在发展的目的和表现形式,也是构建现代化能源体系的必然结果。

    7工作评价

    7.1 自评价

    7.1.1日常监督

    用能单位宜制定和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关键特性的测量计划,对其用电系统中的关键特性进行定期监视、测量和分析,确保上述数据是准确、可重现的,并保留相应记录。

    测量方式可使用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能源管控系统相应模块,也可根据管理要求自行确定。

    若发现重大偏差,应评估其影响并采取应对措施。

    注1:宜依据GB/T 13462、GB/T 12497、GB/T 13466、GB/T 13469、GB/T 13470、GB/T 17981、GB/T 19065、GB/T 27883、GB/T 29455、DL/T 985等标准,对配用电系统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注2:宜确定并使用统计分析技术,对各项指标进行对比及可视化展示;

    注3:可采用多层次、多维度内外对标,不断比对最佳实践数据,寻找差距、挖掘改善潜力。

    7.1.2 定期评价

    用能单位可按照GB/T 15316、GB/T 31960、GB/T 32127等标准,参考DL/T 1330、DB11/T 1213、Q/GDW 11040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评价方法,按所确定的周期频次,评价用能单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开展的适宜性与有效性。

    可设立由电力主管领导负责,包括技术服务方、工程项目、设备动力、运营管理和质量管控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自评价小组,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按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自我评价,通过全面诊断寻求改进机会,进行必要的综合治理。

    自评价结果可用于用能单位自我改进,也可作为开展第三方评价或申报示范项目的参考信息。

    注:可借鉴卓越绩效模式,评价自身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的成熟程度,并进行内部水平对比或纵向历史数据分析。

    7.2 第三方评价

    用能单位可先开展自评价,在取得阶段性成效后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工信部运行〔2015〕97号)等文件,评价其开展情况、取得成效、经验特点,以及差距不足、结论建议等,获得相应评价结果。

    第三方评价结果可作为申报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的资料证明,通过第三方评价达到“A级”的企业可优先被推荐为示范企业;达到“AA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作为示范企业。

    如申请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奖励资金或补贴,需第三方核证;如果参加需求响应(DR)项目,由规定的负控关口平台或指定平台提供权威数据进行核算。

    注:宜将评价结果与同类或相近类型用能单位数据作对标分析。

    8 持续改进

    8.1 确定改进目标

    用能单位宜持续改进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提升其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用能单位可根据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结果,对比相关规范或最佳实践标杆,寻找差距、识别改进方向,确定改进目标。

    注:改进目标宜关注提高需求侧管理绩效、节约电能成本、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和单位电能产出率,实现更精准化电能管理。

    8.2 制定优化方案

    用能单位宜制定行动措施和优化方案,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目标达成。

    8.3 跟踪改进过程

    用能单位宜确定项目管理规范和责任要求,及时跟踪改进过程,避免偏离目标结果。

    8.4 纳入制度规范

    用能单位宜及时巩固改进成果,将其纳入管理规范或作业标准,以实现持续改进。

    9 激励措施

    9.1 示范申报

    用能单位如拟申报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或园区,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要求,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申报。

    如获推荐,可参与示范经验宣传推广,并可适时申请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重大工程、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政策支持。

    9.2 其他激励

    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用能单位,鼓励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费用补偿、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辅助服务费用、重点能耗企业监测补偿、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等政策支持,支持优先参与直供电试点及电力市场交易,并给予媒体宣传、荣誉证书等相关激励。

    附录 参考文献

    1. 《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3. 《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厅运行函〔2016〕560号)

    5.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

    6. 《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工信部运行〔2015〕97号)

    7. 《关于组织推荐2017年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园区)的通知》(工信厅运行函〔2017〕540号)

    8. 《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项目类型及计算方法(试行)》(国家发改委运行局 2014.11)

    9. 《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发改办运行〔2014〕734号)

    10.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

    11. 《有序开放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

    12. 《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13. 《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

    14. 《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7〕1942号)

    15.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

    16. 《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试行)2017)

    17. 《关于加强储能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10)

    18. 《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

    19. 《能源管理优先事项:自我评估工具》(最佳实践指南306),英国碳信托有限公司

    20. GB/T 32507-2016 电能质量 术语

    21. GB/T 2900.1-2008 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

    22. GB/T 12325-2008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23. 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24.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25. 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26. GB/T 15945-2008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27. GB/T 18481-2001 电能质量 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

    28.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29. GB/T 13462-2008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

    30. GB/T 12497-2006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31. GB/T 13466-2006 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通则

    32. GB/T 13469-2008 泵系统经济运行

    33. GB/T 13470-2008 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

    34. GB/T 17981-2007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

    35. GB/T 19065-2011 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

    36. GB/T 27883-2011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

    37. GB/T 29455-2012 照明设施经济运行

    38.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39. GB/T 19004-2011 追求组织的持续成功 质量管理方法

    40.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T 26399-201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41. DL/T 985-2005 配电变压器能效技术经济评价导则

    42. DL/T 1102-2009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

    43. DL/T 573-2010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44. AQ/T 9006 -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5. Q/GDW 11040-2013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节约电力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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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系统是否适合弹性拓展、是否需要快速部署;云平台及应用服务是否兼容现有信息系统;若不兼容则需评估迁移改造成本及风险等; (3)评估数据存储方式、数据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 (4)评估上云方式(在线/离线等)是否符合业务要求,上云迁移时间是否在可接受业务中断时间范围内;上云后能否满足不同类型用户体验需求; (5)评估现有系统与上云后系统的切换方案、并行运行方案、失败回滚方案等;评估系统改造、数据迁移、应用程序迁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给出应对建议。 (十三)上云企业可在云平台服务商支持下,基于上云可行性评估结论,拟定详细上云工作内容和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充分评估迁移上云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应用迁移、数据迁移、系统改造方案、数据存储方式及安全保护等技术方案,以及配套的监督、验收、失败回滚方案,做好上云信息系统和未上云信息系统的协同。 (十四)上云企业可依托云平台服务商或第三方机构,明确各信息系统具体迁移策略。对于复杂系统的迁移上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定制化的迁移技术及方法。迁移策略包括: (1)直接迁移:将信息系统迁移部署到云平台,利用统一运营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2)改造后迁移:对数据库、系统架构、运行环境、接口等进行改造,使其满足迁移到云平台的技术要求后迁移; (3)采购云服务重建:结合业务实际,采购满足需求的各类云服务,重新构建信息系统; (4)保持现状:对暂不适合迁移的系统,继续保持运行在当前环境。 (十五)企业可在云平台服务商或第三方机构支持下,根据上云方案构建模拟环境,进行上云演练,经过测试和验证,不断优化完善上云方案,执行上云过程。 (1)推动开发、测试环境上云,构建模拟环境,包括迁移源端和目标端环境; (2)实施模拟上云,进行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备份测试、容灾测试等,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上云方案; (3)按照上云方案准备包括人员、环境、实施工具等在内的资源,实施上云过程,开展数据迁移和应用迁移,失败时实施回滚方案。 (十六)上云过程结束后,各相关方可进行数据完整性和一致性校验,执行上云后的功能测试、业务流程测试、性能比对测试、备份测试、容灾测试、安全测试等,出具上云测试报告;将信息系统正式割接到云平台,开展上云总结。 (十七)上云成功后,上云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云服务进行监督,督促云平台服务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如出现服务不可用或达不到保障水平的情况,云平台服务商应按照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赔付,保证上云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企业上云后,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从资源采购规模和利用率、业务效率提升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上云效果进行评估。 (十九)上云企业可配备相应的云计算人才队伍,并根据上云对企业业务经营和组织管理带来的变化,及时调整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组织管理模式。 五、提升支撑服务能力 (二十)云平台服务商应加快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云平台高效、安全、稳定运行,与云应用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基础设施提供商、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密切合作,为上云企业提供方案咨询和定制服务,拓展企业上云覆盖范围。 (二十一)鼓励云平台服务商建设综合性、行业性或区域性企业上云体验中心,系统展示云服务业务内容、功能特点、典型应用案例和上云成效,提高用户对云计算的认知度和应用能力。鼓励云平台服务商与云应用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等组织开展培训服务,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加速向云计算转型,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差异化需求,基于云计算平台开展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开发测试,加快丰富云计算产品服务供给。积极发展协同办公、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类SaaS服务,为上云企业提供业务支撑。 六、强化政策保障 (二十三)鼓励各地建立政府部门、云平台服务商、上云企业等多方合作推进机制。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设立企业上云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大对企业上云的引导推进力度,加强政策宣贯解读,普及上云知识,提高企业上云意识和实践能力,持续扩大企业上云影响力。 (二十四)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系统规划咨询、方案设计、监理培训等各类服务。深入开展云服务能力测评和服务可信度评估,推动提升云计算企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利用保险模式对上云企业给予保障。 (二十五)鼓励各地加快推动开展云上创新创业。支持各类企业和创业者以云计算平台为基础,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积极培育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六)制定出台企业上云的效果评价标准,逐步构建企业上云效果评价体系。支持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对成本节约、效率提升、业务升级、创新促进等上云效果进行评估、统计,引导企业深度上云。总结宣传企业上云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加大推广力度,打造上云标杆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现企业上云规模化推进。 (二十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推动建立健全云计算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云计算网络安全防护标准。指导督促云平台服务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

    • 来源专题: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
    • 编译者:icad
    • 发布时间:2020-05-19
    • 工业大数据是工业领域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数据的总称,包括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环节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中的数据等。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促进工业数字化转型,激发工业数据资源要素潜力,加快工业大数据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工业数据汇聚共享、深化数据融合创新、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着力打造资源富集、应用繁荣、产业进步、治理有序的工业大数据生态体系。 二、加快数据汇聚 (一)推动工业数据全面采集。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设备数字化改造,升级各类信息系统,推动研发、生产、经营、运维等全流程的数据采集。支持重点企业研制工业数控系统,引导工业设备企业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全面采集。 (二)加快工业设备互联互通。持续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实现工业设备的全连接。加快推动工业通信协议兼容统一,打破技术壁垒,形成完整贯通的数据链。 (三)推动工业数据高质量汇聚。组织开展工业数据资源调查,引导企业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实现数据的可视、可管、可用、可信。整合重点领域统计数据和监测数据,在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建设国家级数据库。支持企业建设数据汇聚平台,实现多源异构数据的融合和汇聚。 (四)统筹建设国家工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汇聚工业数据,支撑产业监测分析,赋能企业创新发展,提升行业安全运行水平。建立多级联动的国家工业基础大数据库,研制产业链图谱和供应链地图,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三、推动数据共享 (五)推动工业数据开放共享。支持优势产业上下游企业开放数据,加强合作,共建安全可信的工业数据空间,建立互利共赢的共享机制。引导和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流动,鼓励相关单位通过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提高数据资源价值创造的水平。 (六)激发工业数据市场活力。支持开展数据流动关键技术攻关,建设可信的工业数据流通环境。构建工业大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研究制定公平、开放、透明的数据交易规则,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开展数据资产交易试点,培育工业数据市场。 四、深化数据应用 (七)推动工业数据深度应用。加快数据全过程应用,发展数据驱动的制造新模式新业态,引导企业用好各业务环节的数据。 (八)开展工业数据应用示范。组织开展工业大数据应用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工业大数据应用方法,制定工业大数据应用水平评估标准,加强对地方和企业应用现状的评估。 (九)提升数据平台支撑作用。发挥工业互联网平台优势,提升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面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服务资源,提升企业数据应用能力。加快推动工业知识、技术、经验的软件化,培育发展一批面向不同场景的工业APP。 (十)打造工业数据应用生态。面向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工业大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鼓励通过开展工业大数据竞赛,助力行业创新应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开展线上线下数据应用培训活动。 五、完善数据治理 (十一)开展数据管理能力评估贯标。推广《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简称DCMM)国家标准,构建工业大数据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引导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鼓励各级政府在实施贯标、人员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推动标准研制和应用。加强工业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数据质量、数据治理和数据安全等关键标准研制,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和地区开展试验验证和试点推广。 (十三)加强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落实《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实现数据科学管理,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体系。 六、强化数据安全 (十四)构建工业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工业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加强态势感知、测试评估、预警处置等工业大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实现闭环管理,全面保障数据安全。 (十五)加强工业数据安全产品研发。开展加密传输、访问控制、数据脱敏等安全技术攻关,提升防篡改、防窃取、防泄漏能力。加快培育安全骨干企业,增强数据安全服务,培育良好安全产业生态。 七、促进产业发展 (十六)突破工业数据关键共性技术。加快数据汇聚、建模分析、应用开发、资源调度和监测管理等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和边缘计算等前沿技术的部署和融合。 (十七)打造工业数据产品和服务体系。推动工业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和服务等环节相关产品开发,构建大数据基础性、通用性产品体系。培育一批数据资源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服务龙头企业,发展一批聚焦数据标准制定、测试评估、研究咨询等领域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十八)着力构建工业数据创新生态。支持产学研合作建设工业大数据创新平台,围绕重大共性需求和行业痛点开展协同创新,加快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八、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业大数据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地方工业大数据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加强政策创新,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实施政策评估咨询,助力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 (二十)强化资金人才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政策性银行加大精准信贷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扶持工业大数据创新创业。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既具备大数据技术能力又熟悉行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二十一)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围绕政策、技术、标准、人才、企业等方面,推进工业大数据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合作交流,不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