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召开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09-25
  • 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视频会议今日召开,总结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推进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的认识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立法取得重大突破、工作机制初步形成、技术规范初具框架、案例实践取得较大进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   会议认为,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共同制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对于推动解决地方在试行工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会议强调,要清醒认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补齐短板。一要紧紧围绕改革目标,确保完成2020年初步构建全国范围内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任务;二要针对改革工作短板和突出问题,强化督查考核,加强部门合作,加强培训和交流学习,落实专人专职,针对制度瓶颈适时调整政策制度;三要推进改革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逐步构建有固定案源、有明确启动条件、有完善索赔程序、有充足索赔力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长效机制;四要摸清各地区应该提起赔偿的案件底数,逐步实现“应提尽提”“应赔尽赔”。五要继续推动各地以典型案件办理为抓手,加强调度和督促指导,积极提高案件办理率以及索赔工作的成功率,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会上,最高法、最高检等单位的与会同志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发表了意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主要负责同志介绍了《意见》的主要内容,重庆、山东、安徽三省(市)作为典型省份代表介绍了改革实践经验。   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林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生态环境部主会场参会。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和地方相关部门9500余人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分会场视频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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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4-02
    •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主体责任,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聚焦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和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渤海综合治理等重点战役,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完善办案机制、创新办案举措、推进办案实践,全省初步形成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应立尽立、应赔尽赔。   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大幅增长   据了解,早在2018年,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成为全国较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省份。实施方案出台后,河北省结合实际,努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2018年5月21日,承德市宽城县都阴河河段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调查,佟某等人受某公司违规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在承德市和秦皇岛市非法倾倒。经调查和鉴定评估,涉事公司和佟某等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共计2304.806万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2019年6月以来,经两轮磋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与涉事公司成功签订了赔偿协议。涉事公司自愿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留对佟某等人的追偿权。   “案件办理过程中,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用足用好连带责任规定,赔偿义务人既有公司也有个人;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厅和公安、司法机关密切联系、信息共享、证据互用、共商共研,有力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最终,这起案件入选2019年全国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谢立虎介绍说,在一年多的改革实践中,河北省逐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磋商、资金管理等系列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据统计,2019年,河北省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0件,办结12件,赔偿金额3035万元,办案数量和赔偿金额较2018年大幅增长。   建立“两清单、一台账”案件管理模式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河北省将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导各地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形成线索清单、案件清单、办案台账,逐步建立‘两清单、一台账’的案件管理模式。”谢立虎介绍说。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对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动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形成案件线索清单。要及时分析研究线索清单,聚焦突发环境事件,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等案件,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及时立案,形成案件清单,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排污、非法倾倒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及时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同时,河北省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要建立办案台账,加强调度;对社会影响大、污染严重的重点案件集中攻坚,有序有力有效推进案件办理,提高办案环境效益、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   提升办案质量确保案件实现“三到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否落地,案件赔偿资金是否到位、生态修复是否到位是关键环节。   2018年,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违法倾倒氯化铵母液于衡水市冀州区6块场地,造成土壤污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随后,衡水市多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最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与涉事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决定违法企业先行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30万元,开展自主修复,相关部门全程监督。   2019年7月底,污染责任主体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倾倒氯化铵母液造成土壤污染的6个场地全部修复到位,生态损害修复金额(含保证金)总计达100万元。至此,衡水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圆满完成修复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河北省要求各地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后,要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调查取证,必要时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加强鉴定评估,准确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落实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法律责任,拒不执行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信用惩戒;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及时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要及时组织实施替代修复。   “为进一步理顺办案机制,河北省还要求各地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协同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横向联动机制,强化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纵向帮扶机制,完善督察考核机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各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谢立虎介绍说,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制度创新、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 《贵州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1-08
    •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并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范性文件。 根据《办法》,纳入赔偿磋商的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表景观和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首先赔偿权利人(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代表与赔偿义务人通过磋商解决,磋商程序包括磋商申请、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等环节。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贵州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告诉记者,生态损害赔偿从所有权属性来讲是民事法律制度的范畴。但生态损害的案例专业性很强,有非常强的时效性,通过磋商方式解决,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资源优势,把专业的问题更及时地处理好。以行政为主导,以司法为保障来推动解决生态损害赔偿问题。 (岳植行) (责编:施麟、贺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