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04-02
  •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主体责任,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聚焦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和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渤海综合治理等重点战役,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完善办案机制、创新办案举措、推进办案实践,全省初步形成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应立尽立、应赔尽赔。   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大幅增长   据了解,早在2018年,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成为全国较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省份。实施方案出台后,河北省结合实际,努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2018年5月21日,承德市宽城县都阴河河段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调查,佟某等人受某公司违规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在承德市和秦皇岛市非法倾倒。经调查和鉴定评估,涉事公司和佟某等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共计2304.806万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2019年6月以来,经两轮磋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与涉事公司成功签订了赔偿协议。涉事公司自愿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留对佟某等人的追偿权。   “案件办理过程中,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用足用好连带责任规定,赔偿义务人既有公司也有个人;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厅和公安、司法机关密切联系、信息共享、证据互用、共商共研,有力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最终,这起案件入选2019年全国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谢立虎介绍说,在一年多的改革实践中,河北省逐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磋商、资金管理等系列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据统计,2019年,河北省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0件,办结12件,赔偿金额3035万元,办案数量和赔偿金额较2018年大幅增长。   建立“两清单、一台账”案件管理模式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河北省将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导各地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形成线索清单、案件清单、办案台账,逐步建立‘两清单、一台账’的案件管理模式。”谢立虎介绍说。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对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动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形成案件线索清单。要及时分析研究线索清单,聚焦突发环境事件,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等案件,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及时立案,形成案件清单,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排污、非法倾倒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及时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同时,河北省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要建立办案台账,加强调度;对社会影响大、污染严重的重点案件集中攻坚,有序有力有效推进案件办理,提高办案环境效益、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   提升办案质量确保案件实现“三到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否落地,案件赔偿资金是否到位、生态修复是否到位是关键环节。   2018年,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违法倾倒氯化铵母液于衡水市冀州区6块场地,造成土壤污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随后,衡水市多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最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与涉事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决定违法企业先行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30万元,开展自主修复,相关部门全程监督。   2019年7月底,污染责任主体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倾倒氯化铵母液造成土壤污染的6个场地全部修复到位,生态损害修复金额(含保证金)总计达100万元。至此,衡水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圆满完成修复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河北省要求各地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后,要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调查取证,必要时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加强鉴定评估,准确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落实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法律责任,拒不执行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信用惩戒;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及时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要及时组织实施替代修复。   “为进一步理顺办案机制,河北省还要求各地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协同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横向联动机制,强化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纵向帮扶机制,完善督察考核机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各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谢立虎介绍说,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制度创新、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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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如何推进 》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1-12
    • 原标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如何推进? 经过两年努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成了试点阶段各项任务,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迈入了全国试行的新阶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国试行将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试点成果丰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试点方案》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自2016年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吉林等7省市深入推进,探索形成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据统计,7个省(市)根据试点方案要求,探索形成相关制度文件75项,深入开展案例实践27件,涉及总金额约4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阶段性进展,形成了可供全国试行借鉴的经验。 贵州省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和云南省李好纸业违法排污案,分别探索司法确认和公证适用,确保磋商协议履行。 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印发资金管理办法,采用设立专户管理模式;贵州省采用基金管理模式,对赔偿修复资金进行管理监督。 江苏省、山东省、湖南省、贵州省探索以代表、委托等方式指定相关具体部门开展赔偿工作,集中解决索赔工作授权问题。 吉林省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重点探索磋商或诉讼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和监督机制。 湖南省探索由省政府统一印发4项配套管理制度,制度间互为支撑,有效衔接,既强化了配套措施的效力,又提高了文件的可操作性。 改革时间表出台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入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部署,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时限,拟分启动、组织实施、深入落实三阶段加以推进。 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省、市地两级改革工作情况送环境保护部汇总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2020年底前,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改革试行工作全面总结,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 对比可以发现,《方案》总结试点实践经验,在继承《试点方案》基本框架基础上,调整补充了部分内容。在贯彻落实《方案》过程中,要在把握好四个新规定新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纵向关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统筹规划省、市地两级人民政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工作范围的划分,并在省级实施方案中作出统一规定;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范围开展改革工作。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复杂艰巨,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与中央各业务部门的沟通。 其次要处理好横向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涉及多部门协调联动,各地应抓紧出台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最后要处理好与现行法律法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根据《方案》规定,由地方政府(省级、市地级)作为本行政区域权利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者,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对现行环境法律不足的有益补充。实践中要注意,不能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替代环境行政处罚、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制度。 根据工作安排,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同时,其他相关部门将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司法部将尽快出台专家评审细则;加快推进各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加快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规范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联络机制;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前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相关案件办理力度;深化理论研究,重点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等问题;推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等。 (谢佳沥) (责编:施麟、贺迎春).
  • 《生态环境部召开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9-25
    • 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视频会议今日召开,总结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推进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的认识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立法取得重大突破、工作机制初步形成、技术规范初具框架、案例实践取得较大进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   会议认为,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共同制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对于推动解决地方在试行工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会议强调,要清醒认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补齐短板。一要紧紧围绕改革目标,确保完成2020年初步构建全国范围内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任务;二要针对改革工作短板和突出问题,强化督查考核,加强部门合作,加强培训和交流学习,落实专人专职,针对制度瓶颈适时调整政策制度;三要推进改革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逐步构建有固定案源、有明确启动条件、有完善索赔程序、有充足索赔力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长效机制;四要摸清各地区应该提起赔偿的案件底数,逐步实现“应提尽提”“应赔尽赔”。五要继续推动各地以典型案件办理为抓手,加强调度和督促指导,积极提高案件办理率以及索赔工作的成功率,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会上,最高法、最高检等单位的与会同志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发表了意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主要负责同志介绍了《意见》的主要内容,重庆、山东、安徽三省(市)作为典型省份代表介绍了改革实践经验。   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林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生态环境部主会场参会。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和地方相关部门9500余人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分会场视频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