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推进光伏发电等新兴领域率先新型标准体系建设》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0-09-11
  • 7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在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储能、氢能等新兴领域,率先推进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稳妥推进电力、煤炭、油气及电工装备等传统领域标准体系优化,做好现行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机制与新型体系机制的衔接和过渡。征求意见已于8月30日结束。 
      关于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持续深化能源标准化工作改革,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是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新型标准体系的涵义,建设新型标准体系的目的及意义】近年来,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但依然存在着各级政府推荐性标准界限不清,行业标准聚焦支撑能源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不够突出,团体标准的发展空间和活力有待进一步释放等问题。【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0〕18号),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规和能源标准化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制定意见的目的和依据】
      一、明确目标导向,深化能源标准化工作改革
      (一)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制修订要按照需求导向、先进适用、急用先行的原则,紧密围绕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需要,系统梳理现有标准并科学谋划应有和预计制定标准的蓝图,加快健全能源新兴领域的标准,提升能源传统领域的标准,积极推进标准国际化,切实发挥标准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和目的:标准化要围绕能源行业需求,支撑和引领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深入贯彻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找准政府与市场在能源标准化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范围。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紧密结合电力、核电、煤炭、油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工装备等行业发展及标准化实际,因行施策、因业制宜,科学确定本领域新型标准体系的范围、边界及标准层级,持续推进标准体系优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和导向:既要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又要坚持因行施策、因业制宜】
      二、厘清标准定位,科学谋划标准体系层级结构
       (三)突出保安全、兜底限的定位,将能源行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主要包括电力安全、石油产品和涉及能源的环保、能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程建设等标准。【强制性标准的定位,以及能源有关的强制性标准】
       (四)突出推荐性标准的公益属性。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制定跨能源和其它行业的术语、图形符号、分类编码等基础通用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相配套、满足强制性标准实施需要的测试方法、计量等标准,以及对各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能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涉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的技术要求制定能源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定位,以及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区分】
       (五)坚持团体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侧重于提高竞争力的属性定位,聚焦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配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应用,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发挥团体标准快速反映市场和创新需要的优势,增加能源领域标准的有效供给。【团体标准的属性定位和优势:自主制定,自我约束,活、新、快】
       (六)在厘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各级标准定位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基础通用标准,以及产品、服务、工艺、管理等标准的层次,统筹兼顾标准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使标准体系层级适当、划分清楚。【标准体系中标准的层次】
      三、强化标准管理,夯实标准体系基础
       (七)严格规范电力安全、石油产品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工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能源的环保、能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程建设等强制性标准。全面梳理能源行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强化能源领域强制性标准管理】
       (八)坚持能源标准化与能源技术创新、工程示范一体化推进,夯实标准的技术基础,探索完善标准的终身维护机制,强化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实施监督,切实提升能源领域标准的质量。提升单项能源行业标准的覆盖面,推进标准的系列化,控制新增能源行业标准的数量,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留下空间。在电力、煤炭、油气及电工装备等行业持续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能源行业标准的统筹整合及优化。大力推进能源行业核电标准技术路线统一和实施应用,加快建设自主、统一、协调、先进的核电标准体系。【强化能源行业标准管理:提升标准质量,压减标准数量,以及能源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侧重点】
       (九)在新能源和电力与电工装备新技术领域,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能源融合发展领域,积极推动团体标准扩量提质。着力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能源领域培育团体标准发展的重点方向、基本原则】研究建立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机制。根据促进团体标准规范发展的需要,依法依规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建立团体标准投诉和举报机制,鼓励国家能源局确立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有关的全国、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作为第三方开展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强化能源领域团体标准管理:既要支持发展、培育壮大,又要强化监督、引导规范】
      四、坚持积极稳妥,树立标准体系权威
      (十)在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储能、氢能等新兴领域,率先推进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稳妥推进电力、煤炭、油气及电工装备等传统领域标准体系优化,做好现行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机制与新型体系机制的衔接和过渡。【积极稳妥原则:新兴技术领域(增量)率先建设新型标准体系,传统领域(存量)稳妥推进】
      (十一)能源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应以本领域标准体系为指导,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及管理,标准制修订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等工作原则上要以本领域的标准体系为依据。【树立标准体系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权威】
      五、明确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广泛参与
       (十二)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推动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领域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和维护。【标准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并明确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留白”的就是团体标准的范围】对能源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范围交叉等矛盾,涉及不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涉及不同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的由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负责协调。【标准体系矛盾协调的主体责任】
      (十三)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加强能源标准化人才培养、参与能源标准化工作,对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的建设提出意见建议。【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制定能源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遵守有关规定,保证标准体系的协调统一,做好团体标准与本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衔接。【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亦应与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衔接】
      六、强化动态维护,做好信息公开及服务
       (十四)根据能源技术及行业发展情况,统筹继承与发展,在保持标准体系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原则上要每年对本领域标准体系表进行论证及修订,并发布修订情况,具备公开条件的应予以公开;每5年组织专家进行一次集中研究论证及修订,并作为新版本发布。【标准体系动态维护的要求: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每5年滚动“大修”】
       (十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进能源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开。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本领域标准体系表相关信息在本领域标准化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并组织开展宣贯服务。【强化标准体系表相关信息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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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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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6-18
    •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持续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成本显著降低,开发建设质量和消纳利用明显改善,为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研究论证本地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条件,在组织电网企业论证并落实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   二、严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相关规划和本区域电力消纳能力,分别按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确定需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的监督。   三、全面落实电力送出消纳条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指导省级电网企业(包括省级政府管理的地方电网企业,以下同),在充分考虑已并网项目和已核准(备案)项目的消纳需求基础上,对所在省级区域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消纳条件进行测算论证,做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与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的衔接并落实消纳方案,优先保障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   四、优化建设投资营商环境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核实拟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税费政策,确认项目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确认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单位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上述有关事项的监督。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完善有关管理工作机制,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政策的宣贯和解读工作,按通知要求规范项目程序,保障相关政策平稳实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