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两会:生物安全法争取年内出台》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病毒学领域知识资源中心
  • 编译者: malili
  • 发布时间:2020-05-25
  • 监察官法已形成草案草稿 生物安全法争取年内出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于5月22日在北京召开。在过去的一年中,不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还是房地产税立法,抑或是监察官法草案的最新进展,每一项重要议题,都受到了外界的关注。“两会”召开在即,针对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予以了回应。法工委方面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目前已经形成了监察官法草案草稿,拟进一步研究完善后形成草案建议稿。此外,在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方面,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说,生物安全法、修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案正在审议,争取年内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正在抓紧修改,将不断总结疫情防控经验教训,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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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两会提案,哪些与化工有关?》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制造与材料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冯瑞华
    • 发布时间:2021-03-11
    • 中石化马永生两会提案建议:加快氢能产业发展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氢能作为二次能源,在世界能源舞台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布局争取发展先机。大力发展氢能对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意义重大。目前,我国在氢能相关技术上取得了一些重大进展,但氢能产业总体尚处于试点示范、市场推广阶段,长远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马永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建议加快氢能产业发展,在顶层设计、核心技术攻关、标准体系制定和产业政策扶持上加大力度,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马永生介绍,氢能具有来源多样、终端零排、用途广泛等优势。据国际氢能理事会预测,到2050年,氢能将满足全球18%的终端用能需求,减少CO2排放60亿吨。据中国氢能联盟预计,到2050年,我国氢气需求量接近6000万吨,可减排7亿吨CO2。2020年以来,国家先后印发《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各地积极出台配套规划和政策,推动氢能研发、制备、储运和应用链条不断完善。截至2020年底,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7352辆,建成加氢站128座,投入运营101座,仅次于日本,位居全球第二。 目前,我国在副产氢纯化等技术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供氢规模和燃料电池汽车总量仍然很小。我国氢能产业长远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缺乏国家层面总体统筹和顶层设计,已出现产业雷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苗头。二是在液态储氢等核心技术、高端材料、装备制造方面存在“卡脖子”风险。三是氢能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行业标准、技术路线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四是当前“绿氢”(风光水核电等非化石能源制氢)成本高,经济性利用较为困难。 对此,马永生建议: 一是加强氢能产业顶层设计。坚持绿氢原则,重点围绕氢能交通、绿氢化工产业,超前加大高纯氢制备、加氢站、氢气储运设施、氢燃料电池等基础设施布局。 二是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氢能全产业链产学研联合攻关,探索并推动氢能从制取、储运到应用全产业链技术提升和突破,尽快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三是加强标准体系制定。氢能全产业链管理涉及国家11个部委,需统筹推动,建立完整、先进的全产业链氢能规范标准。 四是加强产业政策扶持。明确财政、税收等多方面政策支持标准和支持时限,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 环保水处理 建立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原因认定及免责法律依据 2021年3月2日,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举办“2021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在会上介绍说,今年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牵头会员企业共同起草《关于完善环保产业进水与污泥处置的提案》,将通过全国工商联团体向全国政协报送。 环境商会表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是目前污水处理厂的“不可承受之重”,呼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上游水质监管力度,建立超标原因认定及免责法律依据,适当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各项排放限值等。 对于污泥的处理处置,环境商会建议出台污泥土地利用相关的鼓励政策和国家标准,健全污泥协同电厂焚烧和建材利用(砖、陶粒)的污染排放衡量指标。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地方政府支付科目,及时足额支付污泥处置的费用。完善污泥处置项目政府补贴机制,政府补贴政策应当与国家鼓励的技术方向一致。 监管可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保执法和监管方法,严格限制工业废水接入市政管网的水量比例和特殊污染因子浓度。一旦发现个人和单位的出现污染物的违法倾倒或超标排放,必须予以重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政策保障上,环境商会建议出台相关在政策,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积极参与上游监督管理。 另外,环境商会还建议强化责任认定,建立超标原因认定及免责法律依据;强化工业企业纳管规范管理,企业排放水质水量数据共享。 修订《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GB31926-2015等上游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厂的排放标准在不断提高,建议及时修订《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适当提高各项排放限值。尤其应该增加一些B/C比、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生物毒性污染物浓度限值,增加工业企业TN排放要求。 化工园区 民建中央建议:加快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民建中央为全国两会准备了《关于加快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提案。该提案认为,当前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不高,主要存在信息化管理缺乏统筹规划、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预警信息化建设滞后、各环节信息化系统建设不均衡、化工园区智能化水平较低等问题。 建议: 全面开展系统对接、数据互通。落实《智慧化工园区建设指南》,以需求为导向,对标国家要求,拓展和深化现有平台的业务应用功能,形成健全完善的园区综合平台,实现对园区日常业务监管的全覆盖、标准化、统一化、智能化。 提升企业终端监测能力,夯实智慧化监管基础。发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作用,鼓励园区内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监测保护、应急救援管理、智能化二道门等综合云服务平台,丰富相关方和作业环节信息化管理手段,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独栋厂房限人、二道门防人”工程建设,并与园区平台进行无缝对接。其他没有条件的企业可使用云管理平台对本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 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安全生产监测方面的应用。利用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进行实时数据分析,做好环保、能源、企业营收等基础数据收集,综合利用政府安全监管、宏观经济、行业监管等各类化工产业大数据资源,对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运行、公用基础设施等综合指标进行分析,实现园区企业动态监管、深度分析、细分管理,助力化工产业安全转型升级。 材料 可降解材料产业存在产能过剩和资源浪费风险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吕亮功指出,尽管目前发展较快,国内依旧存在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一哄而上而造成产能产能过剩和资源浪费风险,可降解材料市场鱼龙混杂,社会对可降解材料全生命周期认知存在误区等问题。 建议: 加强可降解材料产业顶层设计,从合成材料发展和应用的全场景考虑,明确可降解材料在整个合成材料中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设计和布局国家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修订完善标准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可降解材料的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全过程和各环节的标准,加强和引领可降解材料产品标准和应用规范制(修)定。 将山西确立为国家碳基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基地 “十四五”,山西将聚焦高端炭材料和碳基合成新材料两条路线,一是加快提高碳纤维、石墨烯、超级电容炭等技术成熟度,积极占领特定领域、高端市场,扩展中低端应用领域及民用市场,打造我省新型高端炭材料转型升级的示范区。二是突破大型高效煤气化和煤炭分质分级利用瓶颈技术,延伸煤液化、煤焦油深加工、苯精制等产业链条,推进碳基合成新材料产业化应用,实现煤炭由燃料向原料、向特种材料转变,打造千亿级碳基新材料产业集聚区。 住晋全国政协委员建议 工信部将山西确立为国家碳基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基地,打造从科技研发、中试技术工艺到产业示范的创新链条,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在山西省落地转化,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转型发展的能力,并在科技、人才、财税、金融等政策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山西碳基新材料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山西实现能源供给结构转型,将山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不断增强、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显著的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 将山西碳基新材料产业发展纳入国家“十四五”相关产业规划中,聚焦高端炭材料、高性能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石墨烯等碳基新材料领域,在山西布局一批国家层面有影响力的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示范项目,发挥山西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下大力气突破一批关键材料,大幅提高新材料保障能力,提升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水平,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自主可控,为建设制造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化工行业相关其他方面 建议设立中国化工品期货交易所 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政协主席徐宇宁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时说,对照政府工作报告和 “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的部署,结合宁波实际,建议支持在宁波设立中国化工品期货交易所和加快推进沪甬跨海通道规划建设。 徐宇宁指出,化工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化工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亟需建立一个专门的期货现货交易一体化平台,进一步完善金融要素市场,更好服务石油化工现货市场,提高石化产品国际“话语权”。宁波在全国七大石化产业基地中处于“第一梯队”,打造绿色石化万亿级产业集群,迫切需要发展与之相配套的贸易、金融、证券等高端现代服务业。 设立中国化工品期货交易所,宁波具有坚实的产业基础、创新的制度供给和良好的金融环境,建议相关部门发挥中国(浙江)自贸区宁波片区先行先试的优势,支持在宁波设立中国化工品期货交易所,将其作为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抓手,积极打造国家级绿色石化产业金融改革示范区。建议相关部门支持和指导宁波开展中国化工品期货交易所筹建前期研究,在体制机制、交易品种、交易单位、交割地点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进口石脑油和外采石脑油的消费税先征后退模式 中国石化茂名石化执行董事、分公司代表、党委书记,中国石化茂湛炼化一体化领导小组组长尹兆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进口石脑油和外采石脑油的消费税先征后退模式,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财务费用。 建议: 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的进口石脑油、外采石脑油纳入定点直供石脑油适用范围,直接免征消费税。 针对企业科研经费实现数据共享、统一统计口径 贵州磷化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何光亮表示,对于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投入的资金,不同部门、不同体系的统计口径不一致,最终得到的结果也差异过大,导致个别企业没有投入多少却享受到了优惠政策,有的企业实际上投入非常多却难以顺利得到。 建议: 税务、审计、工业管理部门、科技部门等有关单位部门,针对企业科研经费实现数据共享、统一统计口径。
  • 《碳市场建设加速 法规争取今年出台》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1-03-20
    •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的加速推进,配套立法工作愈发受市场关注。 “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3月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完善能源“双控”制度,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据媒体报道,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在3月18日举办的中国碳达峰碳中和成果发布暨研讨会上透露,将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立法审查进度,争取今年出台。 碳市场领域立法加速 关于前述《条例》,其实早在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就已起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赵一新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条例》的立法,从国家层面更加科学、权威地给出了碳排放、碳汇的计算方法,避免了由于各地核算方法的不同带来的碳排放权计算误差,从而为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企业有序参与交易扫清了交易障碍。” 赵一新表示,参考《条例》,执法机构还可以准确地对市场主体碳排放进行量化,为科学合理的处罚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该《条例》的效力应为行政法规,对于该《条例》的立法依据,国浩律师事务所集团执行合伙人刘维告诉记者:“其实,该《条例》的上位法应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称《环境保护法》)。” 刘维表示:“比如,《环境保护法》中提到,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那么,市场主体所关注的碳排的额度如何分配?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配额分配”中提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并公布碳排放配额分配标准和方法。” “这并不冲突。《环境保护法》提及的是监管角度,并不是碳排放的交易角度。”刘维解释,“任何行政法规,从具体实施上来看,最终都会落实到县一级的相关职能部门,但这并不是说县一级的职能部门就拥有了配额的发放、主持交易等权力。” 其实,近年来,一系列涉及碳市场发展的法律文件陆续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今年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正式施行。 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主席、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刘振亚在前述研讨会上表示:“面对碳排放总量大、高碳发展惯性强的严峻形势,中国要用不到10年时间实现碳达峰,再用30年左右时间实现碳中和,任务非常艰巨。” 市场仍需制度完善 从法律效力来看,《条例》征求意见稿属于行政法规而《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因此,《条例》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办法》。 记者在《条例》中看到,处罚力度上,对于违反规定的重点排放单位“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而2月1日试行的《办法》中则提到“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核查检查的,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应该严格一些。因为,从《办法》的处罚力度及金额来看,比起当下我们的经济发展情况显得过低,不足以对违法单位产生惩戒作用。”刘维说,“但考虑到碳排放第一次被列入污染物监管范畴,为了使得监管顺利施行,最开始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一些。” 上述《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文本看,《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对碳排放交易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从可操作性角度看,还应该有一系列配套规则、细则等。”刘维表示,配套措施包括:各行业应如何合理分配碳排放配额,怎样监管和处罚碳排放弄虚作假行为(如新能源车骗补等)。 “除了交易双方以外,还需要其他系列市场主体的参与,如碳排放量评估确认机构等中介。”刘维说,“而从交易便利性角度而言,最好各类碳排放(汽车尾气、化合物排放等)能够折成标准化产品,这也需要有相关标准,并有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参与。” 此外,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还需引入哪些规则? 赵一新认为,执法主体会根据不同行业的碳排放强度实行合理有效的监管,对高碳排放行业如能源、电力、建筑、石化、交通等企业重点关注,必要时需要引入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对重点行业碳排放做到有效监控。 “另外,还可以建立碳排放交易的诚信体系,对屡次违规排放的企业要重点整顿,对履行碳排放权合规的企业要适当奖励,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一套可量化的积分体系,有利于后期分级管理。”赵一新补充。 碳市场建设加速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称“全国碳市场”)是落实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 2月26日至2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湖北省、上海市调研碳市场建设工作。黄润秋表示,全国碳市场建设已到了最关键阶段,要倒排工期,全面开展对接测试,尽早实现系统运行,确保今年6月底前启动上线交易。 根据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九省市政府签署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协议,湖北省和上海市分别是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的牵头省市。 3月16日,人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等赴上海环境(12.280, 0.41, 3.45%)能源交易所(下称“上海环交所”)进行调研。上海联交所总裁周小全表示,目前要集中做好两件事:一是依托上海环交所尽快完成全国交易机构组建,实现全国碳排放交易如期启动上线;二是按照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要求,探索推进碳金融发展,使之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部分。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首单银行间市场碳中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落地。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近期,国网租赁发行了全国首单绿色碳中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17.5亿元,期限180天。其中,优先级规模为16.6亿元,发行利率2.99%,创融资租赁行业今年同期限债券利率最低水平;次级规模为0.9亿元。 国网租赁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国网租赁绿色碳中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支持风电、水电和光伏等清洁能源项目,被授予绿色债券G-1的最高等级,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根据中诚信绿金测算,上述债券募集资金对应的项目年供电量与同等供电量的火力发电相较而言,每年可协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36.27万吨,替代化石能源量114.63万吨标准煤,协同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75万吨,协同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0.97万吨。 记者了解到,2020年6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现行资产支持票据规则体系下,研究推出资产支持类融资直达创新产品——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该工具可发挥证券化产品结构设计与增信安排优势,基于产业链运营,对复工复产核心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提供支持,使资金“直达”实体经济,主要有三个特点:短久期,可滚动发行;便利性好,可操作性强;标准化程度高,产品安全性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