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下发征求意见稿:加强分布式光伏建设、接入、验收和运行维护管理》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6-02
  • 近日,河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征求对《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表示,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网工作,切实加强分布式光伏建设、接入、验收和运行维护管理。

    《意见稿》指出,严格规范备案管理,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以备案之名行行政许可之实。

    户用光伏开发建设合同(协议)必须明确“不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居民不承担金融风险”。非自然人光伏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项目申请备案。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变更工作于2023年底前完成。

    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区域,优先支持绿色区域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于在黄、红色区域要求落实消纳条件后,再行开发建设。

    通过合理规划储能设施建设、优化用电负荷曲线、加大电能替代力度、实施汇流升压接入等措施,切实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承载能力。

    依据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合理安排即期分布式光伏开发模式,各级电网主变(配变)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

  • 原文来源:https://solar.in-en.com/html/solar-24240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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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文中简称《管理办法》),是基于新型电力系统及分布式光伏新变化、新特征、新趋势、新发展而作出的调整,体现了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规范治理的原则,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鄂电价格”将通过系列学习报告,分析政策的核心、要点,提出思考和建议,推动分布式光伏新政走深走实,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增”“质升”。 分布式光伏增速超常 近年来,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增速十分惊人、数量庞大,规范备案管理才能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据国家能源局最新数据,截至2024年底,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2013年底累计并网分布式光伏310万千瓦、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比重16%),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 新增装机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达1.2亿千瓦,占当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43%。 发电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3462亿千瓦时,占光伏发电量的41%。 单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容量一般低于30千瓦或6000千瓦。 42%、43%、41%,三组数据表明:无论累计装机、新增装机或是发电量,分布式与集中式并举和等量齐观的态势十分明显,分布式光伏发电已经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 可以说,分布式光伏基本占据光伏市场的“半壁江山”,已经从“小而优”成长为“多而强”“多而散”。 规模如此庞大、分布如此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必须加强对其开发建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才能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接入电网服务效率,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 谁投资、谁备案 备案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即明确了“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其中: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国家能源局指出,近年来“农户出屋顶、开发商出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以农户名义备案,导致企业与个人权责明显不对等,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安全等隐患,为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本次《管理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当然,新政策也给予了充足的衔接过渡期,明确了新老划断的例外条款,即:对于“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这项禁止性规定,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本来备案程序是比较复杂的,这次大大简化了先前审批备案的程序。体现了国家层面鼓励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分布式光伏,该支持的支持,该坚持的坚持。 备案变更规范有序 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重新备案”。 这次《管理办法》相当于简化了变更程序,尽量减少重新备案情形。 对于上网模式的变更,在《管理办法》第35条有规定,“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除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外,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即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在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模式中再次选择一次,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二种模式中再次选择一次。 再次选定后,不允许第三次变更,有利于稳定预期,降低电网企业配电网接网投资调整频率,降低全社会投资成本。 此外,对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调整:一是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可调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二是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定)。 建档立卡意义重大 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具有规模小、布局分散、发电量不稳定等特性,特别是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点多零散,参照数字化管理方法,给每个项目赋予一个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的建档立卡号,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避免后续监管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混乱。 《管理办法》提出:建档立卡方面,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时间上,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是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是后续光伏发电消纳监测预警、核发绿证、入市交易、电费资金支付及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前提。因此《管理办法》提出建档立卡填报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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