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4-16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印发通知,要求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矿山企业应当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建立自然灾害预警预防机制,主动与当地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联系,掌握可能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将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内容纳入其中;建立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险情时紧急撤人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

    通知要求,矿山必须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河流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历史最高洪水位以及自然灾害等资料,了解当地水库等情况,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等。地下矿山应当定期收集相邻矿井和废弃老窑的采掘情况;必须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矿(岩)柱,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矿(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等。露天矿山应当实时监测高度超过200米的边坡岩移变化情况,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滑坡征兆,立即组织撤人。

    通知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与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要加强值班值守,对受自然灾害影响可能产生重大险情的矿山,要持续跟踪自然灾害影响情况,督促矿山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直至预警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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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强化矿山“技防”若干措施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11-07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强化矿山“技防”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矿山企业及其上级公司,各市、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刻吸取陕西省延川县新泰煤矿“8·21”瓦斯爆炸和贵州省盘州市山脚树煤矿“9·24”火灾2起重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矿安〔2023〕130号)要求,结合我局近期重点工作安排和全省矿山实际情况,现就强化全省矿山“技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控系统方面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的要求,煤矿安装的监控设备必须纳入监控集中管理并全部上传,不得以在其它系统运行为由不接入,形成监控盲区。 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原使用的低浓度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必须于2023年底前更换为激光型全量程甲烷传感器,并按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需要增加、修改、删除传感器测点时,经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测点变更操作,并记录备案。4.煤矿监控系统必须具有伪数据标注及异常数据分析功能,能够自动识别标校状态输出,严禁在系统提前批量设置传感器为调校状态或其它异常状态。甲烷电和风电闭锁应定期测试,严禁在被控电源处于失电状态下进行断电性能测试。 5.与甲烷电和风电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故障或断电时,应立即切断该设备所关联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本地设备断电功能,并设置异地断电功能,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6.井下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等柴油动力设备必须安设车载瓦斯监控设备,按规定进行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并做好记录。 7.带式输送机下风侧10m—15m处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并上传至监控系统;井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钻探验证孔施工和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同一帮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8.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按说明书或其它规定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烟雾传感器采用烟雾测试剂进行测试;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按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9.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10.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设置在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20m范围内,风筒传感器应定期测试风电闭锁功能。 11.所有地下非煤矿山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方面 12.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1119-2023)要求,于2023年底前完成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具备条件的煤矿,优先建设完成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系统。 13.煤矿必须于2023年底前在人员出入口安设通过人脸或虹膜识别技术识别入井人员身份唯一性的检测装置,具备检测标识卡工作状态和未携带标识卡、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唯一性的功能,并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信息互通,通过与入井人员基础信息比对确认入井人员身份。 14.采煤和掘进工作面人员读卡器范围应全覆盖,应根据巷道条件分别在进回风巷及工作面等地点安设读卡器。 15.煤矿应当实现多系统间数据共享及应急联动,当安全监控系统发生报警时,应自动完成人员通知、语音广播、撤人告知等指令,应急联动功能应定期进行测试。 16.参照安全监控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管理、考核、巡查制度,系统发出入井和采掘工作面人数超员、人员进入限制区域、超时作业报警,井下作业人员发出求救信号,必须立即按流程进行处置,并在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填报。 17.所有地下非煤矿山必须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三、工业视频系统 18.煤矿应按照《陕西省煤矿工业视频安装使用规范》要求实现“无视频监控不作业、作业行为受监督”的现场可视化监控环境。 19.煤矿具备人员出入井条件的井口处必须于2023年底前安设具备识别入井人员数量功能的视频监控装置。 2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T2甲烷传感器处必须安设视频监控装置,视频信号传输至调度室工业视频系统,24小时实时监测,数据保存不小于6个月。 21.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瓦斯预抽钻孔、探放水钻孔、卸压钻孔等所有灾害治理钻孔和探查钻孔施工过程必须全过程视频监控记录。 22.地面调度室调度员和监控值机员的作业行为必须全过程视频监控,且应具有音频采集对讲功能。 23.井口房、井下允许动火作业地点动火焊接作业和井下重物起吊、巷道维修、电气设备维护等特殊作业、临时作业,必须全过程视频监控。 24.煤矿采掘作业地点安设的非本质安全型视频监控装置必须纳入相应范围内安全监控系统甲烷电、风电闭锁断电范围。 25.所有非煤矿山必须安装工业视频系统。 四、其他“技防”措施 26.煤矿上级公司和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信息化系统应用,2023年11月底前设立调度值班岗位,专人登录查看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对辖区煤矿异常数据及时调度处理,填报处理情况。煤矿应明确专人24小时值守查看监测预警信息、联网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填报原因和措施。 27.煤矿企业应通过专线网络上传安全生产相关感知数据和相关资料,建设视频会商系统;煤矿上级公司应通过专线网络访问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建设视频会商系统;各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应急指挥网、电子政务外网或专线网络访问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建设视频会商系统;各单位可通过多台终端访问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 28.煤矿必须按照实时更新和月度、季度、半年、每年定期更新的要求,填报更新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内的基础信息和图纸资料,应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9.煤矿应经常性对矿端采集数据、软件上传数据和局端显示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保证上传数据准确。采集频率必须符合要求,模拟量数据1分钟上传1次,报警后20秒上传1次,直至报警结束;开关量1分钟上传1次,状态变化实时上传。 30.煤矿必须在井口或调度室等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与上级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系统名称、数量和相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等信息。 31.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必须安设水害预警监测系统,并于2023年底前完成联网。 32.正常生产建设的露天煤矿、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于2023年底前完成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并开展联网。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必须有专项边坡工程监测方案设计,现有监测设备应做到运行正常、监测内容全面、监测范围全覆盖,并配有专业监测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托管。 33.所有尾矿库必须建设在线监测系统,与上级平台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 34.大型露天非煤矿山、所有地下非煤矿山,建立数据专线与我局实现数据互通。 五、推进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信息办(以下简称陕西局信息办)负责统筹全省矿山信息化“技防”若干措施的推进工作,监察执法一处至七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矿山信息化“技防”若干措施指导、督促和落实工作。各监察执法处、各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落实工作情况报陕西局信息办。陕西局信息办定期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监察执法处和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联系人:刘焕 电话:029-87671776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年11月2日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加大地下煤层自燃整治力度》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1-06
    •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25号(资源环境类200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函》)提出,将推动国家煤层自燃综合治理系统工程建设、政策制定和治理措施落实,加大投入、从国家层面开展课题攻关,健全、完善、优化煤层自燃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持续整治煤层自燃。 针对地下煤层自燃治理领域导致的生态破坏、次生灾害等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支撑的短板,《答复函》提出,“十四五”期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会同科技部、财政部积极推进煤层自燃治理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工作,研究探索煤层自燃规律,采取科学预防措施,有效防治煤矿火灾。将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和有关方面,加强研究论证和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切实保护好优质煤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同时,将继续会同财政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加大煤层自燃相关领域课题研究和资金投入力度。 根据《答复函》,当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正在研究编制《煤矿防灭火细则》,确立“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煤矿防灭火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和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