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W!湖北“驭风行动”工作方案正式下发》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1-20
  • 11月15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指出,2024年,湖北省安排100万千瓦左右乡村风电建设规模,因地制宜选择100个村先行试点。每个地市(含恩施自治州)可申报一个试点县(市、区),每个试点县(市、区)原则上建设规模不超过7万千瓦,布点6-9个行政村;省直管市不超过3万千瓦,布点3—5个行政村;单个村不超过2万千瓦。天门市的乡村风电项目纳入国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实施方案,不再单独申报。

    布局选址:

    (一)风能可开发。项目所在县(市、区)风能资源年可利用小时数不低于1800小时,经济上可行。

    (二)电网能承载。项目应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和就地消纳能力等,原则上以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不具备35千伏接入条件的地区打捆以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

    (三)就地有消纳。项目所在县(市、区)近三年社会用电量保持增长,并有一定规模的新增负荷,有利于乡村风电就地就近消纳。

    (四)方案要整合。风电开发要与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建设方案要整合风电与分布式光伏、生物质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鼓励结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项目布局。

    内容还指出,鼓励采用适宜乡村环境的节地型、低噪声、高效率、智能化的风电机组和技术,提高安全防护要求,积极融入乡村风貌,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推进模式创新。创新开发利用场景、投资建设模式和收益共享机制。鼓励项目所在村集体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按“村企合作”模式共享收益,共同参与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加强运维检修管理,保障机组稳定可靠运行和项目生产安全。推进风电与分布式光伏等其他清洁能源形成乡村多能互补综合能源系统,统筹负荷、调节资源等条件,构建平衡组群,促进风电就地就近消纳。参与“村企合作”的每个行政村年分配收益不少于5万元、不超过10万元,所获收益由村集体用于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改善农村面貌等,并将每年计划及落实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保障并网消纳。乡村风电项目主要通过当地新增电力负荷、投资主体新建的调峰储能能力消纳,2024年度项目就近配置20%/2小时的储能。项目应通过光纤专网接入调度数据网,具备接受电网调度机构启停控制指令及通过AGC接受电网调度机构调节指令的能力。各地电网企业要结合各县(市、区)需求,加快农村电网和智能配电网改造升级,持续提升乡村风电项目的接网能力。

    全文如下:

    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378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湖北省“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陈有才

    联系电话:027-87231967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能源局

    2024年10月31日

    湖北省“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促进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37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统筹谋划、试点先行,村企合作、惠民利民,生态优先、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十四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域农村地区,策划一批环境友好、集约用地的风电项目,探索形成“分散布点”的风电开发新场景、“村企合作”的投资建设新模式、“共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机制,为全省“十五五”构建风电开发利用新格局、深化农村能源革命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设规模

    2024年,全省安排100万千瓦左右乡村风电建设规模,因地制宜选择100个村先行试点。每个地市(含恩施自治州)可申报一个试点县(市、区),每个试点县(市、区)原则上建设规模不超过7万千瓦,布点6-9个行政村;省直管市不超过3万千瓦,布点3—5个行政村;单个村不超过2万千瓦。天门市的乡村风电项目纳入国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实施方案,不再单独申报。

    后续年度根据2024年度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对工作方案进行优化后持续推进实施。

    三、布局选址

    (一)风能可开发。项目所在县(市、区)风能资源年可利用小时数不低于1800小时,经济上可行。

    (二)电网能承载。项目应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和就地消纳能力等,原则上以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不具备35千伏接入条件的地区打捆以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

    (三)就地有消纳。项目所在县(市、区)近三年社会用电量保持增长,并有一定规模的新增负荷,有利于乡村风电就地就近消纳。

    (四)方案要整合。风电开发要与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建设方案要整合风电与分布式光伏、生物质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鼓励结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项目布局。

    四、工作要求

    (一)保护生态环境。乡村风电项目建设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天然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不得在鸟类主要迁徙地建设,在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风电桩基不得占用林地。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在满足风电通用技术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项目对周边生产、生活、生态可能带来的影响,鼓励采用适宜乡村环境的节地型、低噪声、高效率、智能化的风电机组和技术,提高安全防护要求,积极融入乡村风貌,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二)依法办理用地。要充分利用零散存量建设用地,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探索以租赁等方式获得。确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严格落实占补平衡。鼓励推广使用占地面积小、不改变地表形态、不破坏耕作层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三)推进模式创新。创新开发利用场景、投资建设模式和收益共享机制。鼓励项目所在村集体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按“村企合作”模式共享收益,共同参与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加强运维检修管理,保障机组稳定可靠运行和项目生产安全。推进风电与分布式光伏等其他清洁能源形成乡村多能互补综合能源系统,统筹负荷、调节资源等条件,构建平衡组群,促进风电就地就近消纳。参与“村企合作”的每个行政村年分配收益不少于5万元、不超过10万元,所获收益由村集体用于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改善农村面貌等,并将每年计划及落实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保障并网消纳。乡村风电项目主要通过当地新增电力负荷、投资主体新建的调峰储能能力消纳,2024年度项目就近配置20%/2小时的储能。项目应通过光纤专网接入调度数据网,具备接受电网调度机构启停控制指令及通过AGC接受电网调度机构调节指令的能力。各地电网企业要结合各县(市、区)需求,加快农村电网和智能配电网改造升级,持续提升乡村风电项目的接网能力。

    五、组织实施

    (一)确定试点县市。各市(州)发改委要组织有条件、有意愿的县(市、区)发改局,开展风电资源普查、电网承载力评估、电力需求分析等工作,择优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二)优选投资主体。“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的投资主体,应符合鄂能源新能〔2023〕2号文的支持范围。同一省级企业原则上只参与一个试点县项目建设。县(市、区)发改局要综合考虑企业投资运营能力、调峰储能能力、支持村集体经济增收力度等因素,通过优选方式确定1个投资主体,负责乡村风电项目投资建设和全生命周期运营维护。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所属地市投资调峰储能能力项目的企业。

    (三)编制实施方案。县(市、区)发改局要组织编制年度细化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阐述本行政区域资源条件、电网承载能力、电力消费情况,明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地类属性、装机规模、总投资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时序安排、环境保护措施,说明地方组织推进机制、支持措施、项目收益分配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性意见等。

    (四)申报评审确认。市(州)发改委对县(市、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县(市、区)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县(市、区)实施方案,复函予以确认。

    (五)加强监测监管。经省能源局确认实施方案的“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由县(市、区)发改局核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及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实施方案内有关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做好协调服务,督促项目业主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验收。试点县(市、区)发改局每年11月底前将“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实施情况报送省能源局,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附件:**县(市、区)**年度“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

    **县(市、区)**年度“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基本情况

    (一)本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能源及新能源发展现状。

    (二)本县(市、区)风能资源条件、土地资源条件、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等。

    二、项目信息

    (一)拟建乡村风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装机规模、采用机型、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地类属性等。拟整合建设其它可再生能源项目及配套储能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以及主体优选方式,投资主体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情况等。

    (三)项目总投资及分年度投资计划。

    (四)“村企合作”具体方式,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

    (五)项目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融入乡村风貌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策支持等情况。

    (二)建立项目收益分配机制情况。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审意见或支持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压覆耕地、矿产、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56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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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一)全面部署安排。印发《条例》单行本和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全面推进宣传贯彻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完成时间:2025年12月底前)   (二)开展学习培训。各级各部门全面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学法用法指导,增强学法、守法意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6年7月底前)   (三)持续广泛宣传。将《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纳入责任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刊发《条例》全文。多途径做好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前)   二、完善配套政策与标准体系   (四)完善工作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五)健全配套制度。制定规模化生产农户认定标准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制修订先进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追溯、网格化监管、合格证等制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间:2027年12月)   (六)优化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分等分级、全程质量控制等标准规程的制修订,推动优质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鼓励相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高于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标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农科院;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七)加强追溯管理。推动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完善协作机制,加强追溯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和核查;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管理信息追溯体系,推动纳入目录内农产品的全过程追溯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农科院;完成时间:2027年12月底前)   三、严格全链条监管措施   (八)保障产地安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制定产地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产地监测计划、年度报告,加强产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区修复;实施功能区规划调整,推进优质生产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九)严格投入品管控。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推广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制定并推广实施本地区特定区域、特定类别的优质农产品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推行限制使用的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用于水产防治疫病或调节生理的环境改良剂,纳入兽药管理。对重点区域和主体的农业投入品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加强网络销售平台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供销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前依法开展质量安全检测,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制度,加强仓储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强化巡查检查,严禁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7年12月底前)   (十一)强化市场流通监管。完善市场流通环节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收取、留存相关记录和凭证,日常抽查检测并公示结果,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应实名登记和信息核查,禁止利用网络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强化农产品收储运监管,落实包装标识管理制度,转基因产品依规标识,加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二)加强监督抽查和风险管控。制定年度和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公布检测结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品种、参数等内容,并进行备案和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监测结果会商,并将监测数据、分析结果等报送上级部门和通报相关部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风险识别和舆情研判,构建协同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三)严查违法行为。强化部门间信息通报、追踪溯源核查处置、案件移送,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一批涉刑事处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供销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四、推进优质农产品发展   (十四)打造优质品牌。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区和农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推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升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标准化水平。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建设和特色农业品牌培育。(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农业发展中心、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以及装备研究,开展风险评估、品质评价和智慧监管,提高科技支撑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六)推动金融扶持。完善优质农业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租赁、保险等方式,支持优质农产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五、强化保障机制建设   (十七)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实行责任约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十八)提升基层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检测体系,加强基层队伍、能力建设,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信息员工作制度,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便捷的检测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巡查指导、宣传贯彻培训等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鼓励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共享快检设备,支持周边农户加强自控自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7年12月底前)   (十九)加强智慧监管。汇聚全链条数据,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分级管理、全程控制”的智慧监管模式,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线上开证、亮证、查验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8年7月底前)   (二十)加强财政保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业投入品管理、监测评估、监督执法、检验检测、质量追溯等工作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省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二十一)做好信息公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农产品品质评价、优质农产品名录、农业投入品管理、监督抽查、高风险生产经营者名单、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六、开展评估检查   (二十二)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在《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间:2026年至2028年底)   (二十三)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确保《条例》在工作中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文章链接:智能制造网 https://www.gkzhan.com/news/detail/185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