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64号)|总体规划》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1-19
  • 发改社会〔2018〕6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青海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总体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配套体系建设,抓紧制定专项规划,推动各项管控措施落地实施。

      二、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建设发展的支持指导。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与本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在体制创新、政策配套、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请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总体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我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月12日

    关键字 : 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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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青海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总体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配套体系建设,抓紧制定专项规划,推动各项管控措施落地实施。 二、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建设发展的支持指导。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与本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在体制创新、政策配套、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请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总体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我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月12日 (原题为《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的通知》) 【总体规划】(部分) 总论 第一节重大意义 江河是大地的血脉,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璀璨的华夏文明;澜沧江是重要的国际河流,一江通六国,是国家和民族友谊的纽带。作为“中华水塔”的三江源是生命之源、文明之源,保护好三江源,对中华民族发展至关重要。 在三江源地区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体制试点基础上设立和建设三江源国家公园,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抓手,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行动,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肩负着为全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积累经验,为国家公园建设提供示范的使命。 三江源国家公园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宏伟篇章,是展现中国形象的重要窗口,是中国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的伟大行动,是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具体体现。建立三江源国家公园有利于创新体制机制,破解“九龙治水”体制机制藩篱,从根本上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两个统一行使”;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加强对“中华水塔”、地球“第三极”和山水林田湖草重要生态系统的永续保护,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有利于处理好当地牧民群众全面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关系,促进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模式。 第二节规划概要 一、规划范围 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域总面积12.31 万平方公里,涉及治多、曲麻莱、玛多、杂多四县和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管辖区域,共12 个乡镇、53 个行政村。 二、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5 年,规划期到2025 年,展望到203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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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统筹、重视以海定陆。综合考虑海岸带宏观治理和微观管控的需求,统筹陆海经济社会发展,重视以海定陆,协调匹配陆海主体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发展方向等,推进部门、行业、区域间协同发展。 ——保护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发针,以海岸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生态用海管海,加强海岸带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打造“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改革创新、强化提质增效。全面深化改革,以构建海岸带空间管控制度体系为突破口,推动海岸带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突出地方特色,提升海岸带地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规划定位 《规划》是以陆海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与其它相关规划融合和衔接,对海岸带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和灾害防治等作出的统筹综合安排,是海岸带地区的总体性、基础性和综合性空间类规划。对海岸带地区生态保护和综合整治、岸线开发保护、海域使用等具有约束作用,对其他相关规划具有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规划范围 《规划》空间范围原则上涵盖沿海县级行政区的陆域行政管辖范围及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海域范围,同时要综合考虑邻接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完整性以及陆域经济对海洋的依赖程度。 《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规划期限设定为2035年,2020年为近期目标年。 (五)规划指标 《规划》主要指标要包括重点开发区域比例、以县级行政区为管控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比例、自然岸线保有率、围填海总量控制数、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数、近岸海域优良(一、二类)海水水质面积占比以及整治修复与保护、海岛保护、防灾减灾等陆海统筹的共性指标。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置相关指标。 二、优化海岸带空间治理格局 (六)构建海岸带基础空间格局 以陆海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县域为单元,在陆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永久基本农田和农业空间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和城镇空间;在海域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和生物资源利用空间以及围填海控制线和建设用海空间。以海岸线功能为导向,以海岸带生态系统为基础,重视以海定陆,统筹协调陆域与海域功能对接,促进陆域和海域各类空间要素有机衔接,整合形成陆海协调一致、功能清晰的空间管控分区,构建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基础空间“棋盘”。 (七)构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 以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质量与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核心,统筹考虑防护林、自然岸线、湿地、河口、海湾以及海岸带鸟类迁徙、鱼类洄游繁殖等的重要生态廊道建设,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研究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保有率,严格控制建设空间对生态空间的挤占,拓展公众亲海空间。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强化海洋生态保护,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构建以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空间)为基础,以海岸线为轴,以生态保护红线、海岛(链)等为支撑骨架的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 (八)构建海岸带科学利用格局 坚持陆域开发和海域利用相统筹、点上开发和面上保护相结合,将海洋资源优势与沿海产业转型升级和开放型经济结合起来,形成海陆产业相互支持、良性互动格局。以重点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内的建设空间为重点,统筹优化陆海基础设施建设布局,促进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集聚,推进海岸带主体功能区布局形成。突出海峡、海湾、海岛、海岸的区域特色,打造沿海蓝色产业经济带。构建资源配置集约高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新引领集聚发展的海岸带开发利用格局。 三、保障海岸带生态安全 (九)陆海联动防治海洋污染 坚持陆海统筹,更加重视以海定陆。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近岸海域水质目标考核制度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实施“湾长制”,并与“河长制”统筹衔接,建立“流域-河口-海湾”污染防治的联动机制,在坚守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的环境质量底线的基础上,努力提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实施环境准入制度,入海污染物要优先采用集中排海和生态排海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沿海地方率先开展塑料污染减量入海排放和海洋微塑料监测、评估与防治技术研究与示范。 (十)陆海协同推进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守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比例的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加强海岸带地区生物多样性监测和保护,探索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海岸带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一批海洋保护区,重点保护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海藻场、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编制实施海岸带生态修复规划,落实“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和生态安全屏障植被修复等重大修复工程,优化海岸带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创新海岸带生态产品供给方式,保障海岸带生态空间实现净增长。 (十一)陆海联防联控海洋灾害 以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件为重点开展风险评估和区划,划定海岸带灾害重点防御区,制定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海岸带涉海大型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已建工程项目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强化海洋灾害和环境突发事件陆海联防联控,健全海洋灾害观测监测、预报预警业务体系及应急管理体系,提升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统筹运用工程减灾措施,完善生态系统减灾服务功能,提升海岸带地区综合减灾能力,构筑海岸带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安全屏障。 四、推动海岸带创新发展 (十二)集约高效配置海岸带资源 坚持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理念,统筹陆海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海岸带资源供给侧改革,坚守自然岸线保有率的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严格执行围填海年度计划,与土地资源利用相衔接,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和围填海管控责任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对市场引导和规范作用,推动海岸带空间资源利用由生产要素向消费要素转变,进一步提升海岸带空间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空间资源利用单位面积的经济产出和社会效益。 (十三)调整优化海岸带产业结构 推进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大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构建现代化海洋经济体系。以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和提质增效为主线,做好海岸带地区不同行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统筹推进陆海基础设施联动建设,严控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落地。坚持区域差异化协同发展,实现区域特色发展,推动陆海经济一体化和持续发展。 (十四)创新引领海岸带集聚发展 陆海统筹优化海岸带地区城镇发展空间。强化海洋重大关键技术创新,系统研究制定相关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海洋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海洋经济示范区为引领,培育壮大品牌鲜明、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优势产业集群,将示范区打造成为海岸带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园区,推动海洋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引领东部地区优化发展。 五、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 (十五)精细化管控海岸线 全面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岸线功能为基础,按照《全国海岸线调查统计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海岸线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种类型分类分段实施精细化管控,推进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坚守自然岸线保有率的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加强自然岸线保护;坚持节约集约优先,提高岸线利用效率;强化岸线生态修复,探索海岸线“一线”管控海岸带管理新途径。 (十六)加强海岛功能管控 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要以生态保护优先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导向,建立健全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综合管理体系,严格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严守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加强有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近岸海岛资源,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管控海岛及周边海域的开发规模和强度。严格保护无居民海岛,原则上无居民海岛为限制开发,领海基点所在岛礁、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为禁止开发,对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实行产业准入目录制度,提高用岛生态门槛。完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十七)科学管控建设用海空间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围填海管控办法》,科学划定建设用海空间和围填海控制线,建设用围填海活动应在建设用海空间内进行。重点保障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国防工程、重大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用海,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和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用海,在优化开发区严格控制围填海总量,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海空间围填海规模零增长制度。对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安排多个围填海项目进行集中连片开发的用海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围填海控制线内做好用海规划,严格实施围填海用途管制制度。要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进行用海总体布局和计划安排,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集中适度开发,注重生态和景观建设,强化生态补偿和保护修复措施,推进生态用海、生态管海,构建区域节约集约用海的新模式。 六、工作要求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将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建立《规划》编制工作机制,落实规划编制的主体责任,精心组织、细化方案,落实专项经费,扎实高效推进各项工作,具体编制工作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承担。国家海洋局成立《规划》编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积极支持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做好沟通协调和技术指导。 (十九)探索创新机制 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注重探索相关部门协同编制《规划》的方法、路径和机制,要加强《规划》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及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探索海岸带陆海统筹管理新思路新方法,为建立健全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提供有用的建议,为建立全国和省级海岸带规划技术路线和编制方法提供经验借鉴。《规划》编制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取得的重要改革成果等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报告。 (二十)试点成果要求 试点成果应包括《规划》成果和试点工作成果。《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和数据成果等组成(具体要求详见附件)。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海岸带规划技术方法、管理机制、政策导向、保障措施、相关标准等方面要认真全面总结,形成一系列试点工作成果,为全国海岸带规划编制提供经验做法。同时,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方法新举措,定期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